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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的领导理论的新发展
——以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关系为研究视角

2017-01-25孙德龙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宪法

孙德龙 邢 冰

试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的领导理论的新发展
——以党的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关系为研究视角

孙德龙 邢 冰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发展,既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同时也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形成了独特的基本内涵。为此,在党的领导理论方面,从历史抉择、合宪性、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治制度创新性,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及党法统一等全新角度,对党的领导理论进行科学阐释和解读,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在这一富有开创性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创造性的发展与完善,从而使得具备科学理论性质与形态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初步形成,而这一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也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针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有学者评论道,“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新时期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1]在继承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上,推动了党的领导理论的新的发展与完善,不仅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新的起点;也为巩固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继承和发展、完善了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形成的理论成果,并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而来,其产生、形成与发展都根植于、不能脱离于中国特定的历史环境与现实条件,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的两次历史性飞跃的深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现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思想。

“法治”一词源远流长,2000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对“法治”做出过著名的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美国当代著名保守派大法官安东尼·斯卡利亚则认为“法治”应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当然是建立一个规定与执行行为准则的机制。在原始丛林里没有法治可言。其次,‘法治’意味着让人们事先了解行为的准则,以便能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不公开的法律和追溯性法律——以追溯既往的方式禁止和惩处在事发时属合法的行为——是不能被接受的。第三,‘法治’意味着由一个有效机制来确定一个人是否违反刑法(让他受到国家的惩处)或是否依照民法(例如有关合同和财产的法律)应对其他个人负法律责任。”[3]不难看出,尽管古今对于“法治”的概念难以统一,但是基本内核的认定还是保持了一致,良法善治的观念延续至今。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原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础上,既吸收了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同时也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形成了独特的基本内涵。特别是在党的领导理论方面,进行了科学阐释和解读,为执政党的领导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和理论基础。

二、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具有合宪性

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同时从理论上阐释了党的领导的合宪性。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是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永不动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永不动摇;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扎根中国大地、吸纳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独立自主实现国家发展的战略是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永不动摇。”[4]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抉择;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具有合宪性。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的临时法统。《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基础是新民主主义、国体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而新民主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共同特点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而以临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实际上也就是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1954年通过的“五四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的直接法统,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此后的“八二宪法”则是对《共同纲领》、“五四宪法”的承继,是中国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的承继法统。其在序言和总纲中,都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1993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再次以修正案的形式明确地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简言之,无论是《共同纲领》、《宪法》还是宪法修正案,都非常明确地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也是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法律依据。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由我国宪法所明确给予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合宪性、合法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确定也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法治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正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尊重人民的智慧、尊重宪法的地位,在充分肯定和继承党的最高领导人关于依宪执政重要性的历次论述基础上,提出了依宪执政的理论,发表了关于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的权威性论断,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指出了明确的方向。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正式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明确“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此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他的这些关于依宪执政在依法执政中的重要地位的权威性论断,对于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党的领导理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必将进一步指导实践。

三、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政党制度模式的创新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证和进一步阐释,为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协商民主制度化进程奠定了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并由宪法保证这一制度的实施。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协商民主制度化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协商民主制度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建设,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协商民主,是指各协商主体共同参与公共决策和国家治理,通过民主平等的对话和讨论,达成一致,最大程度地缩小政治差异、减少政治冲突、增进政治共识、凝聚政治合力。[5]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三三制”民主政权开始,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此后,经过不断实践经验积累和理论总结,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完成了建立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政党制度的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回顾中国民主发展进程、评价中国的政治制度时说:“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政治道路需要借鉴他国经验,但没有统一的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的基本国情使然,如果“依葫芦画瓢”,盲目将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不加思考和批判地直接“照抄照搬”到中国来,会直接导致“画虎不成反类犬”,发生“水土不服”的不良后果。

因此,如果一味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和政党模式,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充分考虑本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才能建立最可靠、最管用的政治制度和政党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这是历史形成的结果,也是人民选择的结果,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重要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经验积累,进行理论创新以及制度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对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举措,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发展和完善,也对促进世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

放眼世界各国政党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的脉络与历史,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创新和丰富了世界政党理论、创新了政党制度模式。当今世界各国的政党模式,除了中国实行的多党合作制度外,还包括较为普遍的三种政党制度模式,即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政党制度,一方面能够提供维持和巩固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的有力保证,另一方面又可以实现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人士中、在不同的民主党派中较为充分的吸纳和听取不同意见,使得这部分人士、党派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从而更好地为实现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服务,从而能够更好地为实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环境。具体而言,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协成为重要的参政议政机关,能够召集各界代表、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民主党派参与到涉及国家管理的参政议政的事务当中;在国家采取重大措施、面临重大决策、应对重大事件的时候,通过召开不同界别的座谈会,事先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进行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取得统一认识,然后再形成统一的措施、决策或者决定;另外,各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无党派人士,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常设专门委员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中,都会拥有一定比例的代表,这些代表将更为积极的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对执政党管理国家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就不足的地方提出改进意见;简言之,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是执政党,而各民主党派则处于合作地位,是参政党。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能够与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成为共产党的亲密友党,而非国外政治上所存在的、常见的与执政党立场不同、意见相左的反对党或者在野党。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领导与合作关系立足于和出发于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之上,出发于和立足于具体利益差异基础上的互相监督、相互协调和共同发展,是一种“协商民主”。而中国的这种“协商民主”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存在着不同,“西方协商民主实际就是为了弥补自由主义民主的不足,协商民主在中国的确立与发展是人民民主实践的产物,体现的是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并且在新中国建设和发展的历程中,“中国协商民主立足于中国政治文化和政治实践,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6]

四、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坚持党法统一

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全面地回答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关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厘清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要坚持党法统一,为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法理依据。综观新中国宪法发展历史可见,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即执政地位,“八二宪法”则在序言和总纲中都明确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对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给予了明确的确认。这些都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合法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宪法支持,而这些也构成了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的法律依据。“在中国共产党代表人民共同利益而无自己任何私利的政治基础上,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7]

追溯我国自建国以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及发展脉络可见,有关“党”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的争论自始存在,始终未曾消弭,围绕这个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也从未停止。2015年2月2日,围绕长期以来的“党”与“法”间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有针对性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8]之所以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是因为它不仅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国情状况与内在规律要求,而且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实践情况与自觉发展要求,还违背了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律、内在联系与特点,是对党与法治关系的误判、误解和误导,是一个精心设计的话语陷阱和政治陷阱。[9]处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关键或者说是核心的问题,而坚持党的领导,理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灵魂。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对这个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与“法”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着法治与政治间的关系,而世界上并不存在着无政治的法治,完全脱离政治的法治则是根本不存在的,“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种法治道路中都包含了一种政治立场。”[10]回溯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结合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与任务,不难看出,科学、全面地回答长期以来存在的关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一伪命题,厘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的首要问题。

在当代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和有赖于党的领导,而坚持党的领导又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魂,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同以往的资本主义的法治之间最大的区别。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对于“党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1]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最本质特征,就是要始终如一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要实现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目标,最根本的问题仍然是要始终如一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党的领导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证。回溯自执政以来的历史发展脉络,中国共产党在对执政历史经验进行全面审视和批判总结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依法治国的这一政策,并通过一系列党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策略上升为党领导人民实现国家治理、社会长治久安的基本方略,并带领全国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不断实践、不断前进。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12]而始终保证能够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而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不仅要在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中去贯彻党的领导,还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在党的领导之下,厉行法治。一方面,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和培养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的社会氛围和法律信仰,使得全社会的公民都能够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要注重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治方式办理事务的能力,要求领导干部能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并在这一过程中,能够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克服并摒除特权思想,培养并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使得全社会民众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现社会各阶层的信法、守法、护法意识的养成,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才能真正落实全面、有序、有效地推进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才能够充分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就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而不能仅仅停留在空喊上,不能满足于口号上,而要将具体措施落实、做细。具体而言,要保证党对于立法的领导作用,党领导人民来制定法律,要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条件和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来落实和解决执法中出现的问题,要确保司法公正,支持全国及地方各级法检系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党自身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执政党的权力,从而更好的确保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更好的实现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和目标。

简言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党的领导理论从新的高度和视角进行了阐释和解读,为巩固和完善党的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新的理论基础。

[1]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特征[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6(2):5-21.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3]【美】安东尼·斯卡利亚.论法治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DB/OL].http://www.aiweibang.com/ yuedu/89255323.html, 2016-06-12.

[4]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DB/OL].http://politics.people. com.cn/n1/2016/0701/c1024-28517259. html,2016-07-03.

[4]包心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N].光明日报,2013-09-10(16).

[5]高建.两种不同的协商民主[J].山东社会科学,2014(2):22-26.

[6][7]李林.论党与法的高度统一[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3)5-16.

[8][1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5年2月2日)[A].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4.34-36.

[9]刘建武.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J].党的文献,2015(6):12-17.

[10]李龙,郑华.党法关系是依法治国核心问题[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4-07(001).

[1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责任编辑 马树颜)

孙德龙,济南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邢冰,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邮政编码 2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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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7)02-00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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