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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权责同构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2017-01-25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17年9期
关键词:权责公证司法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坚持权责同构 积极稳妥推进司法行政改革

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司法行政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改革刑罚执行、完备公共法律服务、健全司法行政保障、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以及优化司法行政职权配置等五项基本任务,并开列具体的任务清单和举措,令人十分期待。

自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司法部设置以来,我国司法行政机关除在非常短暂的一段时间负责过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培训等司法行政管理事务外,其核心权能主要包括两项,一是司法行政执行权,主要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刑罚执行、教育戒治等具体职责;二是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后者可以称得上是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对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仲裁、人民调解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在笔者看来,作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改革在理论上可以包括司法行政体制改革以及具体制度或工作机制层面的改革,二者在内容上均可涉及到前述司法行政的核心权能和基本任务。任何层面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权责关系的重构,不过在改革的具体设计及实施路径等方面所需面对和克服的困难和挑战却有不小区别。

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同样意味着权力、资源与责任的重新配置以及这些要素之间新的均衡,应当着眼于实现这种均衡的内、外部制约条件。以司法行政执行体制改革为例,在已有的刑罚执行、教育戒治之上,再从外部引入某些权力和资源并承担更大的责任,很有可能。不过,在与党政机关及法院等部门之间的现有权责配置结构、人财物资源的统筹与调配格局等一系列“约束条件”的改变尚不明晰的前提下,是否将刑事执行、行政执行、民事执行等权责事项归并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管理,进而提出整体重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的改革主张,则需要慎之又慎的周密考量。一方面,执行权责的重构与涉诉信访以及转型期社会的有效治理等重大议题密切相关,“跨越性”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改革不一定能够取得预期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单向的司法行政执行体制改革牵动的成本较高,在技术层面的实现亦存在很大难度。

与此形成一定对照的是,公共法律服务方面虽然涉及的范围广、利益相关主体多、具体性问题庞杂,却仍属于可以在司法行政制度和机制层面进行调整并予以完善的层面。不论是律师、公证管理,还是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均有较多可供选择的制度方案可资试错与完善。以近期备受关注的公证改革为例,在确保公证服务更易得到利用并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之下,公证机构、服务范围以及质效监督改革可以同步推进。具体来说,从行政体制的公证机构,到事业体制、合作制试点,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模式也一直在探索中前进,“放权——激励——监管”的改革方向必须坚持。对于某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问题,仍应在坚持权责对应的基本原则之下,探索合理的追责和救济机制,不宜一禁了之,堵塞公证机构改革之路。当然,作为司法证明制度,公证行为以国家公信力作为基础,其对风险可控的要求与律师执业、商事仲裁等有显著的区别。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坚持公证机构的事业单位属性、给予稳定的政策支持以及与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有序对接,对于提供基本的公共法律服务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

综上所述,司法行政改革可以从体制、制度、机制等多个面向展开,作为与审判权、检察监督权行使密切联结的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者”,更应当精准契合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行政权责配置的定位,审慎选择路径与方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责任编辑: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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