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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信箱

2017-01-25

中国司法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证员责任保险公证

司法行政信箱

问:律师协会是否应当规制律师的言论?如何规制律师的言论?

答:律师制度比较完善和发达的国家都由律师协会对律师发表的公开言论进行规制,我国也不例外。纵观各国的律师执业规范,规制律师言论主要基于三个理由:首先,对作为案件代理人的律师发表的庭外言论进行规制,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其次,律师是一个以发表言论为执业手段的特殊职业群体,个别律师发表的不当言论会降低社会公众对整个律师职业群体水准的评价。最重要的是,律师是司法体系的一员,律师的不当言论会破坏社会公众对法制的尊重和对司法的信任。

从律师执业规范的角度看,对律师言论的规制主要针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律师作为代理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的言论,此类言论被称为“庭外言论”;律师发表的和其代理的案件无关的言论,这些言论可能针对具体案件,也可能涉及司法人员、司法制度、社会热点问题等更广泛的层面,此类言论被称为“公开言论”;律师的业务推广和营销言论,此类言论即是律师“广告”或“公开业务推广言论”。

对于规制律师公开业务推广言论问题,我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已有一些规定,全国律协正在研究制定《律师公开业务推广规则》。在互联网时代和律师业务营销越来越商业化的现实中,律师公开业务推广规则需要针对新的形势作出回应,在坚持律师审慎营销的基本原则之下,对新问题在公开业务推广规则中进行规制。

对律师发表庭外言论的问题,《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些原则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多数是从保护当事人秘密的角度出发。从世界范围看,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制有基本禁止发表庭外言论和限制发表庭外言论的内容和范围两种做法,其中基本禁止的做法是主流。全国律协将尽快研究制定对律师庭外言论的规范意见,细化对律师庭外言论的具体管理措施,让律师协会对律师不当庭外言论的处理有章可循。

对于律师公开言论的规制,修改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创建了一些如何甄别不当律师公开言论的原则性条款,并对律师发表不当言论制定了处罚措施。在有规则可依的前提下,协会要鼓励和要求其他机关在发现律师不当言行时向律师协会举报投诉,或对发表不当言论的律师在对其采取其他措施之前首先通报律师协会;同时,律师协会也应当用好主动调查和惩戒的权利,对已经引发关注的律师不当言行不要不闻不问,而要主动问责。对于发表了不当言论的律师,如能把行业纪律处分用在前面,对律师个人的保护和教育意义及对行业管理的社会效果都要好于由其他机关对律师采取的惩处措施。

(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对本问题的解答有主要贡献,谨此致谢。)

(本刊编辑部)

问: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有什么作用,实践中还有哪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方面?

答: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设立于2001年,它是公证机构在依法履行公证职务时,因工作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公证赔偿责任的,在属于公证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对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及有关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公证职业责任保险是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产物,是公证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体现。17年来,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在积极履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公证行业信誉、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与此同时,现行的保险制度也存在着一些方面的问题,突出体现在保费缴纳和保险理赔的关系上。目前,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采取统一标准,由各公证机构按照上年度公证业务收入的固定比例缴纳,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一些业务收入高、公证质量又好的公证机构交了很多保费用不上赔偿,而个别公证质量问题较多的公证机构却使用了大量的保险赔偿金,客观上造成了不公平。

本刊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完善和改进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首先是建立浮动保险费率机制。可以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方式,让出险多的、赔偿大的公证机构下一年度多交保费,让质量抓得好的、出险少或者不出险的公证机构下一年度少交保费。通过动态调整和阶梯费率的机制,让保险费率与具体公证机构的执业表现和出险情况挂钩,在发挥职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基础上,突出发挥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的预防和惩罚功能。

其次是落实赔偿责任追偿制度。《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目前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赔付完毕后,几乎没有向公证员追偿的例子;即便是根据公证职业责任保险相关合同及中国公证协会相关规定,所有公证职业责任保险赔付均有5%的免赔额,实践中也有很多公证机构承担该免赔额度而并不追究公证员的经济责任。近期,全国各地发生数起公证机构、公证员为虚假的申请人和不真实的公证事项办理案件,严重损害了公证公信力。为严肃公证执业纪律,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明令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本刊认为,公证员执业情况与公证员个人利益挂钩要有正相关性,应考虑运用保险制度,完善追偿机制,公证员被依法认定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的,公证职业责任保险向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赔付后,可以向公证员进行追偿。

(本刊编辑部)

(特别声明:本信箱的解答仅代表本刊观点。欢迎广大读者积极提供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性的问题。电话:010-65152653,电邮:zgsf888@163.com)

关于征集司法行政名片专页稿件的启事

展示司法行政品牌 支持《中国司法》办刊

《中国司法》是司法部的机关刊物,是司法部主管的唯一综合性理论期刊,也是司法行政高端智库类期刊,素有“司法行政第一刊”之美誉。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品牌文化建设,打造诚信品牌,展示良好形象,方便联络交流,支持《中国司法》杂志办刊,助力“司法行政第一刊”,《中国司法》杂志自2 0 1 7年起开设“司法行政名片”专页,以单位名片的形式集中宣传推广各地司法行政单位的品牌形象。司法行政名片的内容包含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电邮、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可附加该单位的徽章图标、单位精神表述语等。

现向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戒毒单位、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等,广泛征集司法行政名片稿件。有关具体事宜请联系我社办公室:

联系人:陈飞 孔茜 孙逊

联系电话:(010)65152651、65152601、65152657

电子邮箱:

传真电话:(010)65152601

因版面有限,请有意刊载司法行政名片的单位抓紧时机从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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