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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文本上“司法行政”的规范意义

2017-01-25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17年9期
关键词:司法部法治化人权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国宪法文本上“司法行政”的规范意义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落实司法行政宪法功能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在司法行政工作的性质、功能的理解上,我们强调了政府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意义,但没有从宪法高度深入分析司法行政的价值,对司法行政在宪法实施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缺乏应有的关注。

在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是伴随着宪法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经历了创建、撤销、恢复与发展的过程。1949年《共同纲领》明确要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设立司法部;根据1954年《宪法》设立的国务院组成部分中继续设立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工作;1959年撤销司法部;1979年9月恢复设立司法部,作为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1982年《宪法》在国务院职权中明确了司法行政的地位,《宪法》第89条(八)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宪法文本上的司法行政是一项具有宪法涵义的规范,是介于司法和行政之间,履行“司法的行政”功能,虽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属于政府组成部分,但功能上具有国家属性。“司法行政”是区别于审判、检察、公安和行政监察的专门术语与特定领域。我国宪法文本中采用“司法”一词只有在89条(八),与国家司法活动相关的专门性国家权力分别用“审判权”“检察权”“侦查权”等规范表述。作为“司法的行政”主要指国家对司法组织和活动的保障体系以及对公民和社会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以实现宪法的人权保障、公权力约束以及塑造社会共识的目的。

司法行政要落实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司法行政的大部分工作直接与人权保障有关,如监狱管理、戒毒管理、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实际上是人权原则的具体实践,其实践效果如何直接影响中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权形象,关系到实现以人民为主体的发展观。因此,在司法行政工作中,首先要提高人权保障意识,转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将宪法精神融入司法行政工作的所有过程,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的法治化。

司法行政要通过法律服务的功能,积极实现公民的权利诉求。律师制度的完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合理衔接以及公证行业管理法治化等直接关系宪法规定的公民诉讼权利、受教育权利以及财产权等基本权利。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开放,公众的权利诉求日益高涨,司法行政应合理地平衡管理与保障之间的关系,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

司法行政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普法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对于防止公权力滥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普法教育首先是对干部的教育,要提高普法工作对法治国家建设全局性、基础性作用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普法的实效性。

总之,从宪法视角看司法行政的功能,有助于创新工作思路,解放思想,拓展新领域,有助于从人权保障、寻求社会共识、实现社会正义等高度加大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国家投入,积极履行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进一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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