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路径探索
2017-01-25朱红刚
●高 勇 何 清 朱红刚/文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路径探索
●高 勇*何 清**朱红刚**/文
线索发现是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前提和先决条件,线索的数量与质量决定办案的最终效果。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路径探索方面,不但要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等概念的内涵外延,还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形成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的办案模式。
公益诉讼 线索发现 联动机制 信息平台
2017年6月27日,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过去的试点工作中,试点单位在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远远高于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例如,有的检察机关缺少内部协作机制,与法院、行政机关沟通协调不够畅通,部门之间移送线索及协作配合不够,主动拓展案源不够,公益诉讼线索少质量不高等。另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转隶会给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带来新的难题。在此形势下,检察机关摸排行政公益案件线索不能仅依靠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官的单打独斗,而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从内外部建立长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平台来形成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办案模式。
一、建立内部工作联动机制
1.建立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联动机制。一方面,由于上级检察院协调能力强、检察官专业素养高、办案经验多等原因,基层发现有价值的行政公益线索应及时上报,在上级院的指导下成立检察官办案组,或直接移交上级检察院办理;另一方面,在上级院发现行政公益的线索后,在办案力量不足或不利于线索调查取证的,可直接把线索交下级检察院办理,但不能脱离对基层院的指导。这种上下“一体化”的办案方式,对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的调查及成案率有着很大的帮助。
2.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联动机制。民行检察部门要与控申、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定期召开行政公益诉讼线索部门联席会议,梳理、分析及评估所承办案件中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例如,办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等刑事案件中发现负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未能履行职责,或办理有关国有资产流失等渎职犯罪案件中发现行政主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线索应移送民行检察部门办理。为了开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内部便捷移送通道,可制定《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工作办法》,使得案件线索的移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民行检察部门办理内部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对于检察机关立案并提起公益诉讼,取得良好办案效果的,本院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有功人员将线索发现和办理情况记入个人执法档案,作为今后检察官晋升晋职的依据之一。
3.结合开展检察专项活动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检察机关根据一个时期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为突出打击重点,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活动。例如,检察机关当前开展的 “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及原公益诉讼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专项监督活动等,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可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同步进行专项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既扩大了专项活动的效果,也可提高查找公益诉讼线索的效率。
二、建立外部工作联动机制
1.与人大、政府法制办、信访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人大、政府法制办、信访等部门常会接收到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在获取公益诉讼有关信息上更准确、更及时,有天然的优势。检察机关应积极争取人大、政府法制办、信访等部门的支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推进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稳步开展。首先,人大、政府信访部门将日常接待来信来访中收到的行政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重点排查涉及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线索;其次,通过与人大、政府法制办、信访等部门协作,共同开展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检查,从中发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检察机关审查处理;再次,政府法制办定期将行政复议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案件作为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从中发现行政机关不履职或违法履职的情况,如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条件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最后,检察机关定期对行政复议维持,或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行政案件,定期或不定期地或有选择重点地进行审查,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履职导致公益受损的线索。
2.与“两代表一委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建立联动机制。“两代表一委员”接触面广,对社会热点问题较为熟知,能够反映社情民意,往往能够提供一些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各级人民调解办负责人是与民事、行政案件最主要的密切接触者,他们深知行政机关履职中的失职、违法履职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对于拓展案源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应当定期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开放日活动,把他们请进来,向他们介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他们对民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活动以后,民行检察官从活动回访的角度,个别联系,争取线索。更为主要的是希望他们正确引导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3.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作为而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可及时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与法院加强沟通、注意协调、互相配合,可通过会签文件在法院内部设立“民事行政监督工作室”作为线索移送和初审初查的入口。
三、充分利用信息平台
1.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两法”衔接信息平台较为全面地反映了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的全貌,有利于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可依托这个平台,主动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案件线索。首先,可在平台上增设“行政公益诉讼”模块,增加“涉及国家利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等选项,在行政执法机关录入信息时进行勾选,民行检察部门在获取信息后及时进行调查;其次,民行检察部门应派专人定期查询“两法”衔接平台,及时掌握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重点关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增强线索发现及时性。
2.利用“市长留言板”及新闻媒体信息平台。“市长留言板”是地方领导与网民沟通交流的一个平台,其中不乏存在一些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作为损害公益的现象,仔细寻查并深入地调查可能会发现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另外,新闻媒体常会曝光一些社会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事件涉及面广的事件,民行检察官要用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的视角去观察,敏锐洞察其可能涉及的渎职,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并对此作进一步的跟踪调查,挖掘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
3.利用“互联网+民行检察”信息平台。一是利用检察大数据云平台。目前检察机关正在推动大数据+检察办案模式,大数据的运用大大提升了检察工作质效。检察机关在提升行政监督案件线索数量与质量的过程中应充分运用这一平台。检察院通过顶层设计可以共享法院、行政机关的大数据平台,可以将监测到的异常数据记录下来,通过指令下级院复查,查出确有问题,可由上级指令所属基层院进行立案受理。二是探索建立线索来源APP。检察机关可以与相关技术部门联合开发线索举报APP,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我们开发的APP进行线索举报及在线申请监督。在各类的法制宣传活动中推广我们开发的线索举报APP,在群众手机上安装并使用我们制作的APP,打造公民生活中的“掌上民行检察”,在线与公众进行交流、咨询,拉近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方便他们提供案件线索。三是在检察机关的微信、微博等公众号上开设“民行检察”专题。通过职能介绍、案例推广、检察官提示等方式,宣传行政公益诉讼工作,扩大行政公益诉讼社会认知度,让群众了解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意义、管辖范围、举报渠道等,进一步拓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753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7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