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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评析

2017-01-25贾原岩云聪丽海啸潇

中国检察官 2017年21期
关键词:数额较大处罚金诈骗罪

●贾原岩 云聪丽 海啸潇/文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评析

●贾原岩*云聪丽**海啸潇***/文

我国《刑法》于1997年修订时,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数额认定标准,导致同一种犯罪如若根据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认定,会产生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冲突。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需要进行重新厘定。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利用合同诈骗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二是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三是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四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五是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直接侵犯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对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极大妨害。因此,我国《刑法》于1997年修订时特别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规范和打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1]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自然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266条规定:自然人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现行《刑法》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然而,对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刑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并没有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目前,呼和浩特地区在办理合同诈骗案件过程中,一般结合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合同诈骗罪中 “数额较大”规定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为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规定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为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规定为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为30万元以上。其他省市地区也大多采用了与此相类似的数额标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样,在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现有规定中合同诈骗罪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基本上都要高于诈骗罪,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同一个合同诈骗行为,如依合同诈骗罪条款则无罪或罪轻,如依诈骗罪条款则有罪或罪重的情况,不利于打击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也有违制定合同诈骗罪罪责的初衷。第一,导致对合同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出现争议。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李某利用和女友赵某交往的机会,赢得赵某信任并获取赵某个人信息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房产证等,冒用赵某之名,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将赵某位于某市开发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周某,骗取其“押金”、“租金”等共计人民币4000元后逃匿。有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首先,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系法条竞合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适用合同诈骗罪;其次,虽然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行为,但因其犯罪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数额追诉标准(1万元以上)的要求,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有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李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虽然李某的犯罪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但已达到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可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可见,当合同诈骗的数额介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之间时,无论作无罪处理还是按普通诈骗论处,都会产生处罚不公之嫌,司法适用的困境也由此产生。第二、有悖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立法目的。对于为什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解释为:“合同”本身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在以“合同”为载体的交易中,交易双方具有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因此,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受骗的被害人,相较于普通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其自身过失更大。对合同诈骗罪规定较高的数额标准,一定程度上是对合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过失的一种“惩戒”;加之合同诈骗本身具有天然的高数额属性,设置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才能拉开量刑档次,使法律得到更好的适用。但这样显然不利于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行为和保护市场经济交易双方的信心,与“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更好的规范和打击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活动”[2]的立法初衷相背离。

基于以上,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进行重新厘定显得尤为重要。在综合考虑立法目的、法定刑量刑档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以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为参考,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将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同样规定为诈骗罪中的 “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基本一致,两高对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定是有权机关在必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平衡各罪名数额标准等基础上形成的,其科学合理性历经司法实践检验,且两罪规定同样的数额标准有助于避免因数额标准不同而引发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议。

注释:

[1]陈忠强:《租车抵押获借款 骗取钱财领刑罚:兼谈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33672.html,访问日期:2017年9月6日。

[2]粟畅:《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index.shtml,访问日期:2017年8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01005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01005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法制教育宣传处副处长[01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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