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办案中的细节
——由“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说起
2017-01-25马云飞
文◎马云飞
一、由“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说起
从事过侦查、刑检等办案工作的同志,在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制作笔录的过程中往往有这样的经历,无数遍的重复让被告人、证人等对象写这样的一句话——“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而且一般我们都会按照规范在笔录结尾写明“以上讯问(询问)我们就此结束,你先看一下笔录,如果和你说的相符,请你逐页签字捺手印并在末页书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相符,如果不一致,你可以补充、更正和修改……”,或者做笔录时在空白纸上写出来放在讯问(询问)室,但是通常我们能得到一些超乎寻常的答案。
1.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相否。
(办案人员话外音):“哥们,我承认你有丰富的反侦查能力,你是不是等着让法院对这份笔录‘排非’吗!”
2.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你说的相符。
(办案人员话外音):“哥们,你是主谓语不清吗!是‘你’不是‘我’,不对,是写我不是写你……”
3.以上材料我看过,和我讲的相符。
(办案人员话外音):“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大哥,你是来搞笑的,还是来接受询问的。”
4.以上我看过,说的一样。
(办案人员话外音):“和谁说的一样?和我吗?为什么不写和我?是不是前面已经有个‘我’了。”
5.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检察官说的相符。
(办案人员话外音):“哥们,你来说说,和检察官说的相符是几个意思!”
6.以上笔录我说的,和我看的相符。
(办案人员话外音):“我承认你是个好演员,但是请你不要随意改变我们的剧本,好吗?”
7.以上笔录已阅。
(办案人员话外音):“领导请您走好,我不远送了。”
8.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致。
(办案人员话外音):“大哥,这就不好了吧!询问的时候你说的很清楚啊!……说的不一致,这是要出大事的!”
9.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基本相符。
(办案人员话外音):“好的,你来解释解释什么是基本相符?基本到什么程度?”
10.以上笔录我没有意见。
(办案人员话外音):“兄弟,我没有问你有没有意见,你以为我是给你发调查问卷的吗!”
11.以上笔录原则上一样,请记录员灵活处理。
(办案人员话外音):“兄弟,你入戏太深了……”
12.看过,属实。
(办案人员话外音):“你看过了什么,什么属实呢?你当领导时间太长了吧!”
通过上述案例,要求我们办案人员在审查案件和办理案件中,认真审核上述提供的“超乎寻常”的答案,关注办案中的各种细节。长期从事过刑检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同志一般都有这样的经验,某一疑难复杂案件经过反复探究或是多次汇报讨论之后,涉及罪与非罪的众多证据之一、影响刑罚轻重的众多情节之一,可能就是那些不起眼的细节。而此时的细节可能是一个签名、一个图章、一张借据、一张发票、一份会议纪要、笔录中的一句笔误、证人的一句翻供等等,但这细节却是案件能否法律定性、案件能否侦破的重要拐点。一起案件成功的追诉、批捕离不开无数细节的支撑和辅助,办案活动的失败往往缘于一个或数个细节的忽略。对细节不关注、大刀阔斧的办案方式其最终结果是严重制约了案件的质量和能力水平的提高。随着司法责任制的不断推进,各项规范执法规定的出台以及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检察办案工作越来越强调精雕细琢。
二、办案细节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刑检部门在法律疑难问题适用、侦查部门在总结侦查谋略等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成果都很重视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对于刑事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中的细节关注却比较有限。某位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指出:“关注检察办案中的细节,是观念上的更新和进步”。在检察办案过程中,细节是“小”,但“小”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小”与“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细节是量变,量变到一定尺度,就成为质变。
(一)办案细节的竞争价值
有位资深检察人员说,办案人员的工作业绩如何,是办案质量的竞争;办案质量的竞争,归根结底又是人的精神和作风的竞争,而精神与作风的竞争,就是体现在在谁肯下功夫把案件琢磨地更透、更细。例如,某优秀侦查员关注别人不太注意的细节,在讯问笔录期间,他会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逐条详细记录以供讯问结束后用心推敲,他这样做的逻辑是:一方面作好预防翻供的准备,另一方面也可以知道他可能翻供的“方向”,在侦查预案中做好准备。这种换位思考、超前预测,使证据经得起最终法庭的质证和辩护人的挑剔,实际上就是用行为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理念。
注重细节往往是一个优秀的公诉人、优秀侦查员的成功之处。善于发现细节使优秀的办案人员凸现出难以被模仿的竞争优势。
(二)办案细节的效率价值
办案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是一时、一事、一点之差,导致正反结果,而对细节的忽视、没有预见性往往意味极大的失策,要付出多倍的额外努力。在工作中缺乏细节意识的办案人员常常会给办案带来不少“意外”的麻烦,该该讯问的不讯问、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取的证据不调取,最后必然是降低效率、耽误工作。例如,在某重大行贿案件中,由于侦查人员忽视了传唤某公司重要会计人员的时机,让该公司会计人员具有了出境的时间期间,导致行贿人行贿的主观故意无法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映,致使之后的侦查活动陷入事倍功半、无功而返的被动局面。因此,只有经过事前的深思熟虑和事中的精工细活,办案才会出现最少返工和节省成本的效果。追精求细的成本是最值得的成本,而在细节上少花的成本,往往会导致加倍的在别的地方付出。
(三)细节蕴涵的质量价值
案件质量并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每位办案人员每一次细微的工作,纠正一个纰漏,补强一个证据,这些微小的行为都和案件的质量有内在的逻辑。例如,由于许多办案人员因缺乏司法鉴定方面的基本知识或者忽视某个细节过于迷信鉴定结论,将其直接作为立案、起诉、逮捕、判决的依据,导致案件质量问题。如,某公诉人在审阅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由于缺乏对医学了解,同时又过于信赖公安机关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没有关注被害人“新伤”与“旧伤”的是否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而未对司法鉴定报告进行证据补强,导致了被告人重新鉴定推翻原鉴定的后果,致使该案无法起诉。
三、注重办案细节习惯之养成
细节决定成败!司法人员如何关注到办案中的细节,如何养成注重办案细节注重细节的习惯,笔者以为,办案细节习惯之养成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一)细节在于培养科学严谨的态度
李昌钰博士指出:“现代司法系统注重证据的作风,使警方在办案时不能再单凭薄弱的主观自白作为破案的依据,而必须依靠科学的办案方法及态度”。什么是科学严谨?这似乎是一个你不问我,我便知道,你若问我,我也不知道的问题。当一个普通人看到钟表不走了,可能会说“这只表坏了”,但一名法官、检察官看到钟表不走了,只会说 “这只表不走了”,绝不会说“这只表坏了”,这就是法律人的一种“科学严谨”的态度。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从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入手变为自我扩展和自我调整的强大内在动力,让注重办案细节的习惯、作风等似乎不显文字的内在规则扎根在每个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自然形成重视细节意识。
(二)细节在于培养敏锐的观察力
一般人在处理事物时,容易有“见树不见林”的毛病,只看到单一现象,失去大的方向,在刑事办案活动中,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不少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却有“见林不见树”的毛病。由于公诉人、法官等司法办案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常是这样的一个法律思维过程:“认定事实——寻找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整个法律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得到法律后果”。如果在错综复杂的“认定事实”环节缺少敏锐的观察力或者是是疏忽大意,必然导致之后的“寻找相关的法律规范”、“以整个法律法律秩序为准进行涵摄”环节出现连锁的错误,最终得到错误的司法结果。
(三)细节在于培养逻辑推理能力
敏锐的观察力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办案人员用心累积经验,还要具备高超的逻辑推理能力。由于大多数案件的细节为单一信息点,反映的往往是事物的微观细节或局部小节,或者说是组成一幅图画的一个像素点,某一复杂案件中既需要信息量的积累,更需要逻辑推理来判断信息的价值。提高运用逻辑推理能力,往往能通过仔细的观察,理性的思考来连缀细节,从而避免先入为主、主观臆测,少走弯路。
各个环节中的细节,看似静止、孤立,甚至分散、零碎,但确有规律可循,各种细节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对办案工作或多或少有着间接、直接的联系。各种细节随着司法人员逻辑思维的推理演化,原先不显作用的细节也会随之发生转移,呈现出千变万化的利用效能,探究这些细节正是培养司法办案人员科学严谨的观察细节、逻辑推理细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