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语境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的构建
2017-01-25刘硕
刘硕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0)
法律职业共同体语境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的构建
刘硕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法学研究所,河南 郑州 450000)
律师与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坚力量,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对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重大。但由于法律信仰的缺失、公权和私权的博弈、角色定位和价值追求的差异、沟通渠道的缺乏等原因,律师与法官之间存在矛盾甚至冲突,应通过重塑法律信仰、完善与统一法律职业培训、推进律师与法官的职业交流等路径逐步形成二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律师;良性关系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在法治化进程中,接受了法律知识教育,并具备统一的法律信仰,以法律为职业的人群形成的联结体[1]。根据理论界的通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学者等,他们在各自领域传播着法律知识和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推进和主导着一国法律的运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能否实现,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法律从业者能否通力配合,肩负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之重任,这就凸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化的进程逐步推进,法律职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从业人员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并未能迸发出蓬勃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于是乎,理论界对法律职业共同体质疑的声音时常有之,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过是虚构出来的一个意识共同体罢了,从实体上观察,法律职业共同体根本就是虚拟甚至虚妄的[2]。这些质疑和否定声音的存在折射出了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尴尬境地。
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坚力量,彼此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对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重大。他们具备近乎一致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巧,在法庭内外以各自的方式推动着法治的进步,捍卫着法律的尊严,二者的团结协作对优良法治环境的形成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律师和法官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具有不同的职业定位,一个处于“庙堂之高”,另一个处于“江湖之远”,一公一私的身份差异导致二者冲突时常显现,凸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困境。
一、律师与法官职业冲突的现状观察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人,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虽然在法治舞台上扮演着不同角色,但担负着共同的责任、共同的使命,应当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共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遗憾的是,在司法改革大潮的推动下,原有的“法官为主,律师为辅”的规则已经被打破,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尚待完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表现得颇为敏感和微妙。既有个别律师和法官权钱、权色等交易,又有部分律师的执业权得不到保障;既有个别法官不尊重律师的执业权,也有部分律师在执业权受到侵犯后进行不合理维权甚至煽动性维权,导致双方矛盾升级。律师与法官的冲突以不时发生的法庭闹剧为典型形态,并经由网络舆论而扩散蔓延。
法庭秩序状况是律师与法官关系的晴雨表[3]。在法庭这一空间内,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彰显无遗,他们在不同的角色定位上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共同推进各方利益的博弈与均衡,正是这样的博弈有时导致了尖锐的冲突。湖北律师张科科在吉林某区法院出庭辩护时,因不配合法官提出的“不得做无罪辩护”的提示,在庭审进行中屡次被中止发言。最终,张科科被警察强行带出法庭扣押6个小时。事件发生后,律师们联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递交了申诉信。无独有偶,靖江一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一律师因使用手机拍照留存证据材料被阻止,手机也被扣留。庭审结束后,该律师因“违反法庭秩序”被限制人身自由8小时。惠州一法院在审理某涉黑案件时,7名辩护律师因不满法官的处理方式,集体退庭,导致庭审无法进行。
网络信息化的发展使得各种事物具备了放大镜的功能,网民的热情参与导致事件的话题度逐渐被放大。最初律师和法官的冲突仅限于庭审之中,但升级和脱缰之后便延伸到了法庭之外。从学者的犀利点评到律师协会的集体维权,从对法庭闹剧的定性分析到类似案件的专题讨论会,从法律专业人士的谈资到社会大众的跟帖评论转发,使得双方的矛盾冲突更趋激烈化、规模化,而且由此产生的影响已经扩展至社会层面。其中,对事件的过度渲染时常见诸报端,理性的分析和客观的考量却十分匮乏。总之,我国律师和法官之间主观感情的疏离和客观沟通渠道的缺失使得这两大法律从业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的隔阂,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
二、律师与法官关系割裂的原因探究
审视目前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冲突可知,二者之间缺乏一种维系法律职业共同社会地位与声誉的精神,实体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因此处于被割裂的状态[4]。为有效弥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裂缝,缓和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紧张关系,必须找准病源,才能对症下药。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职业共同体的构建需要一定的精神纽带为联结,而维系法律职业共同体产生、发展、壮大的精神纽带则是法律人心中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对美好法治环境的向往,概言之即是对法律的信仰。法律信仰具有强大的力量,它可以使法律从业者形成维护公平正义和对抗社会强权的优良品质,对任何有损法治蓝图的行为都会给予坚定的斗争,使得法律从业者耐得住寂寞,顶得住压力,并摆脱沦为逐利工具的倾向。但现实中,律师和法官由于所处立场的差异、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不同,二者的职业伦理难免会产生分歧。法官需保持客观中立,而律师则需忠诚于当事人的利益,二者缺乏形成法律信仰共识的渠道和途径。由于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职业伦理的沦丧,一方面,律师或采取直接向法官行贿的方式,或者以诱导当事人向法官行贿的方式来干预法官的裁决活动。另一方面,法官接受当事人或者律师的请客送礼,私下会见代理律师,向律师泄漏案情和尚未公开的裁决结果,违规向律师介绍案源等,种种不良行径使得律师和法官队伍缺乏良性互动。所以,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导致律师和法官关系紧张、法律职业共同体无法建立的重要原因。
(二)公权和私权的博弈
传统社会里,公权力历来具有至高无上、无人撼动的权威,任何以私权挑战公权的行为均会招致悲惨的境遇。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私权在公权力打压的困境下逐渐成长,并时常取得阶段性胜利。新兴的私权要实现利益突破,固有的公权力态度依然强势且坚定,由此必然产生冲突和对抗。法官掌握公权力,是国家机器的象征,而律师意欲扩张私权,属于市民社会。由于深受国家本位的影响,对公权的尊崇度优于私权,故律师的影响力远逊于法官,未能与法官享有同等的司法地位。但近年来,随着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律师的执业权逐渐得到保障,律师群体必然不愿受制于法官的压制,这在庭审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律师意欲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将私权无限彰显,而法官意欲完全掌握庭审主动权,不留余地。由此可见,两种职业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公权和私权互相博弈的结果,这是我国法律职业的客观现实,也从根本上制约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
(三)价值定位存在差异
律师和法官虽以不同的途径发挥各自的职能,但总体来说二者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行动的互补性,只有在诉讼活动中紧密合作才能妥善解决纠纷,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但是在现实中,二者的合作却因价值定位的差异走向了偏颇。具体而言,法官执掌审判职能,通过庭审活动处理纷争,化解矛盾,使得法律真实契合客观真实,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官不懈的追求。法官的身份决定了他在诉讼中必须摒弃主观好恶,保持客观中立,还原事件的原貌。虽然本质上律师也应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但其身份特征和价值定位却与法官不同,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以追求胜诉为目标,致力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律师的价值选择便具备了主观色彩,而且会被不断放大,他会尽可能地运用说理来引导案件的走向,甚至会导致案件裁决偏离客观真实,悖于大众伦理道德。二者价值定位和追求目标的差异,是双方建立良性互动的职业共同体的巨大障碍。
(四)沟通渠道不畅
由于角色定位和价值追求的差异,律师和法官之间难免产生一些摩擦和争执,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冲突会制约一方权力的过度膨胀,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发展。但是,制约应以达到平衡为最佳目标,如果双方并未具备共同体的意识,不能互相尊重和妥协,则无法达成共识。由此可见,在律师和法官的博弈中,沟通机制极为重要。在我国,律师和法官在角色定位、社会地位、职业保障、经济收入上存在较大差异,两类职业之间沟通渠道被堵塞,缺乏互动对话的平台和双向流动的机制保障,导致二者在相对封闭的空间内无法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职业理念,律师和法官对彼此的职业认同也大打折扣。
律师协会等自治组织作用的有效发挥是律师和法官沟通的重要渠道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律师和法官沟通渠道的缺失也源于律师协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能未能有效发挥,致使律师和法官之间的矛盾无法化解,拉大了律师和法官之间的距离感。
(五)法律职业技能尚待提升
“正是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上,法官、律师和法学家成为一个互相流动的共同体”[5]。法律从业者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掌握扎实的法律职业技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条件。但是早期,我国律师和法官的主要来源是复员或转业军人,他们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方面有所欠缺。一般而言,法律思维方式包括程序正义、证据判断、缜密逻辑、谨慎对待情理、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等[6]。系统的法律学习、长期的法律实战、扎实的理论研究才能使法律思维方式日臻完善,形成成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职业技能的不成熟必然导致价值观念的差异和对立,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三、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的路径选择
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法治建设起步较晚,法律从业者之间尚未建立起稳定的职业共同体,现存的仅是群体之间业务的分工,缺乏维系他们成为一个整体的法治精神的崇高信仰[7]。法治的发展是律师和法官共同的期许,他们共同服务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既存在对立的斗争和冲突,同时也存在合作的基础,关键在于如何将二者的对立转变为良性的互动,笔者认为,这需要从重塑法律信仰、统一职业培训、推进职业交流等方面着手。
(一)观念转变:重塑法律信仰
马克斯·韦伯指出,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支撑着一项事业,并决定着这项事业的成败[8]。决定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精神力量则是法律信仰。积极向上的价值导向能凝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向心力,更好地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而扭曲的价值导向则使得法律从业者之间失去共识,并最终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律师和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中坚力量,更应守护伦理底线,将公平正义置于价值追求的首位,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现实生活中,一些律师和法官之所以腐化堕落甚至锒铛入狱,就是因为过度追求虚荣享受和物质利益,忘却了作为法律从业者的本心。于法官而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将法律作为唯一准则,避免情感、人际、金钱等因素的影响。对律师来说,固然其自身面临着多重矛盾,但是绝不能忽视他是对法律制度健全负有特别责任的法庭成员[9]。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时需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社会对律师和法官的认同最终来源于公平正义的彰显,这就要求法律从业者在具备强大的职业技能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具备高尚的职业伦理和法律信仰,并通过职业伦理和法律信仰使得内心的道义得到充分发挥,并压制内心的非道德因素,抵制职业诱惑,克服职业病[10]。
(二)技术应对:完善与统一法律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促进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通过职业培训可以促使从业者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培育共同的职业理想和价值追求。故强化法学教育是保障律师和法官关系良性互动、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原因在于它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创造了一套系统化的和一般化的法律知识,创造了一套公认的“意义”体系,把这个群体构建成一个享有同一套语言的解释共同体[11]。因此,要实现律师和法官的良性互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就需要大力加强法学教育,完善法律职业培训。一方面,要强化法学专业知识,特别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为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奠定坚实基础。有学者就曾指出,强化服务公众的社会责任、培育公平正义的理念是法学教育的必然使命,而且需当然的作为法学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加强律师和法官的入职前培训,除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前提条件外,还应整合优质的培训资源,对即将从事法官或者律师职业的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入职培训,使他们在共同的经历中强化作为共同体的法律信仰。
(三)制度创新:推进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职业交流
目前,我国律师和法官的交流多见于召开讨论会、联席会等形式,交流认知的层面较浅。更深层次的交流必须通过职业互换、岗位体验的方式来实现。例如,英美法系国家较多关注法律职业者的交流和互动,很多法官都是从经验丰富、专业扎实的优秀律师中产生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日本,20世纪末推行了“法曹一元制”,即实行任命拥有律师资格或者从事法官职务以外相关法律事务的人为法官的制度[12]。韩国更是大胆改革,以实现2026年全部法官均从长期执业的律师中遴选的目标[13]。实际上,只有具备了共同的工作经历,才能使律师和法官在精神上达到共通,助力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的形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制度。可喜的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已经开始试点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但是,如何确保试点工作能全面铺开,如何将个别地区的选任转变成制度化、常态化的交流仍值得思考,因为少数的职务交流并不能打破律师和法官之间长期形成的隔阂。为了促进律师和法官形成深度的职业认同,畅通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交流渠道,仍需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选任体系,明确从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学历、职业年限、思想品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条件,并妥善解决律师转任法官后职务职级的对接。另一方面,要完善律师和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互相的职业认同感,为两类职业的畅通流动提供制度性的关怀,推动职业交流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四、结语
我们正处在一场伟大的变革中,司法改革正逐步推进,法治领域的蓝图正铺陈开来。法治社会成熟的标志之一在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同时,良性运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是推进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坚力量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蕴含着通力合作的巨大空间,通过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沟通交流机制的完善、法律信仰的重塑等途径,良性的律师和法官关系必将最终得以形成,共同守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家园必将成为所有法律人的自觉选择,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必将撑起法治中国更加灿烂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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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6701(2017)02-0064-04
2017-02-10
刘 硕(1992— ),女,河南商丘人,硕士,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