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要从法治常识教育入手
2017-01-25王立峰潘博曲文娜
文/王立峰 潘博 曲文娜
法治建设要从法治常识教育入手
文/王立峰 潘博 曲文娜
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对于依法治国方针的全面推进,更是令我国各方面的法治建设走上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义务教育阶段深化法治教育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认同,法治教育改革势在必行。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成长最重要的黄金期,是多种思维形成的关键期,也是人生观与世界观逐渐确立的阶段,此阶段法治教育的效果将对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起到基础性、关键性的作用。只有在青少年时期就着力系统、科学地培育法治常识,切实提升这一阶段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公民法治意识才能形成,整个社会的法治文化才能生根发芽、潜滋蔓长。
当前,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存在形式化、边缘化、教学设计落后、内容设置不科学、教育理念偏差等问题,深化改革必须从整体教育理念的优化入手,并设计相应的制度、机制、教学方式等予以配套。针对上述问题,我们不妨引入“法治常识教育”这一理念,为法治教育的优化提供方向。“法治常识”是法律基础知识和法治基本理念的生活化、现实化与经验化。“法治常识教育”是通过法治理念的普及、法治知识的教育、法治生活的引导,培育起公民基本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模式,进而培育起全民守法的法治文化氛围,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这一教育模式既包含了初级法律制度的理论知识,又包括了法律生活的经验常识;既有法治常识的习得,亦具有法治文化的熏陶。法治常识教育并非枯燥说教的学校教学,还包括生活中的常识教育,更可以通过学生们喜爱的网络游戏的形式体现。比如,童话大王郑渊洁在2011年开发的网络游戏“皮皮鲁和419宗罪”将中国刑法规定的各类犯罪寓于网络游戏之中,集教育性与娱乐性于一体,通过游戏形式实现法治常识教育模式的创新。因此,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常识教育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段的心理规律、认知能力、接受偏好等来规划教学安排,具有层次性、渐进性、通俗易懂、方式灵活、生动有趣、实用平实、贴近生活等特征,同时,借鉴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配套适当的制度与教学设计,更易为青少年所接受,从而提升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的实效。
一、法治常识教育的现实意义
(一)培养公民法治意识,培育社会法治文化
《决定》强调了增强法治观念与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并从多层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其建设核心要素在于法治文化的培育。优良正向的法治文化体现为具备法治思维的公民、贯彻法治理念的制度以及尊法守法的氛围,其关键是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只有公民能动地践行法治理念、坚定维护法治信仰、自觉宣扬法治精神,法治文化才能获得活的灵魂。张文显教授认为,法治文化的内涵包含了规则文化、程序文化、民主文化等构成部分法治常识教育的内容有机整合了法治文化的内涵,法治符号不仅被融汇到法治价值、理念、思维等教育内容之中,教育教学实效的提升亦强化了法治文化的社会化效果。因此,法治常识教育是传播、承载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其为国民整体的法治认同乃至法治信仰的培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进而使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入良性循环、内生驱动的运行轨道。
(二)完善义务教育结构,优化学生培养方案
目前,轻视法治教育的惯性思维、教学设计的落后、先进教育理念匮乏、其他科目对于教学资源的挤占等现象普遍存在,大部分地区依然以法制教育代替法治教育,以概念、法条灌输代替系统、科学的法治教育,不仅关于法治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等内容的教学安排缺乏条理、常有残缺,亦缺乏法治价值、法治思维的培育与法治文化的熏陶。“法治常识教育”结合教学设计方面的优势,较好地弥补了上述传统法治教育存在的缺陷。义务教育阶段的法治常识教育对青少年的认知规律与接受能力具备较强的针对性,具有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并且能较好地进行法治常识教育的社会动员,形成重视法治教育的社会氛围,从而能够令学生对所学内容具有较高的积极性与兴趣,为其学习与实践所学内容创造条件,并从法治思维、能力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培养。
(三)树立公民守法观念,从小杜绝违法行为
经过长期的青少年普法工作,我国青少年犯罪情况较20世纪90年代已有所改善。然而我国当前校园暴力、留守儿童犯罪的报道屡见报端,青少年犯罪现状依然令人堪忧。据2013年公布统计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弱则中国弱。每个成年犯罪分子的成长都历经了青少年这一人生观确立的时期,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一黄金教育阶段的法治教育,即使后续社会矫治再有效也无法弥补。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只有广大青少年遵守法律、信仰法治,法治社会的根基才能夯实。此外,每个孩子的背后都有家庭、亲属、同学等社会关系,只有较好地完成学生个体法治意识的培育,社会整体的法治氛围才能得到改善。
二、法治常识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常识教育的社会动员存在困境,社会共识亟待形成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涉及的升学考试有部分小升初考试及中考,对于学生、家长、学校来说意义重大。传统“望子成龙”的家庭教育理念使得教育围绕着“高考”的指挥棒在转,学校也主要以升学率等作为硬性考核指标,这就导致品德教育、法治教育、情商培育不为家长和学校所重视。法治常识教育的实效性来自于有效的社会动员,来自对于法治常识教育重要性的认同。只有重视法治常识教育、认同法治理念,信法、尊法、守法的法治文化内涵才会逐渐形成。然而,现行的教育体制与教学安排,教育管理部门与学校决策部门对法治教育并不重视,在考评、升学、竞赛等投入力度均较为匮乏,这导致教师、家长对于法治教育不重视,关于法治常识教育的社会共识尚未形成。
(二)教学设计有待优化,学生心理契合度不足
义务教育阶段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心理活动特征差异较大,如小学低、中年级与高年级在抽象思维发展、对教师的依附性、学习的注意力等方面差异很大;初中生的心理活动特征则主要表现为自我意识强、容易激发情绪、学习过程在乎周围人的看法,思维较为活跃,抽象思维占据主导地位等如果不能够根据不同阶段学生的认知能力、接受偏好等结合法治常识教育内容特征,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科学合理的教学设计与教学内容,学生会逐渐失去学习兴趣,产生反感、逃避,甚至会引发其学习障碍。
(三)法治常识教育制度不完善,教学缺乏整体规划
虽然2007年《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定位、内容、形式、保障等进行了规定,但由于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工作压力、校际升学率比较、学生竞争日益激烈等因素影响,其落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这表明义务教育法治教育阶段的制度建设尚不完善,工作责任制度、财政拨给制度、师资建设制度等或存在作用缺位,或自身尚不完善。缺乏制度的有效支持与保障,法治教育被边缘的现状也就不难理解了。义务教育阶段法治常识教育的制度是基于现有法治教育基础之上构建的,应当针对上述问题重新出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纲要文件,并构建较为完善、科学的制度与机制,从而保证制度落到实处。
三、法治常识教育的推进路径
(一)完善法治常识教育制度,切实落实法治教育科学规划
法治常识教育制度的完善应当立足既有制度的缺陷与现实需求,因此,在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首先,地方教育厅局一把手亲自主抓,实行工作负责制,保证中央的相关决策得到切实地落实。应当在相关法规中确定领导负责制的具体细则、激励与追责标准,明确分工、落实权责。其次,修订新的《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指导纲要》,结合当前法治状况与法治教育需求,从教育理念、制度机制、教学任务、教学方式等方面制定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详细的相关规定,做到有规可依、依规施教。最后,应对法治常识教育在财政拨款方面予以支持。各级教育部门可以设置“法治教育专项资金”,从教育财政中专项拨款用于各级学校的法治常识教育工作,加大教材、师资、设备、场地等各项的投入,充分落实物质方面的保障。
(二)提升社会法治常识教育认同,形成社会正向效应与氛围
首先,积极引导教育管理部门与学校的积极性。应将考试、竞争机制引入到法治教育当中,如可借鉴“中国汉字听写大会”模式举办“中国法治知识大赛”,主要设置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级,将竞争引入各地区、各学校之间,培育学校动员学生参与法治学习、投入教学资源的积极性;在升学考试中,应加入法治教育相关内容,并计入总分。其次,调动学生家长及亲属的积极性。应积极探索构建家长-学校-社会的联动机制。一方面对法治常识教育实效的考察应纳入升学考试中,通过升学考试来引起家长对法治教育乃至法治建设的重视;另一方面,通过法治教育培育青少年权利意识与违法认知,减少其因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失的概率。通过利弊权衡,进而引导和教育家长与孩子提升对法治常识教育的认同。
(三)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构建科学考评与激励机制
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不仅需要专门教材的编撰,还需要配套的师资队伍建设。鉴于当前法学教育现状,法学教育人才的培育工作最切实可行的方案如下:首先,建立健全分工明确、年龄合理的法治教育人才梯队,在专任教师设置方面,小学和初中应积极招录一批法学专业毕业生从教,既有的师范院校的法学专业应增设“法学教育专业”,专门培育交叉型法学师资力量,确保法治常识教育的人才长效供给;在兼职教师方面,应当积极聘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兼任法治常识教育讲座教师,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常识教育。其次,对于从事法治常识教育的专职教师,应当设计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从教学时间、教学目标完成度、知识技能掌握度等几个维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并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如物质奖励、荣誉称号、职称考量等,从而最大程度调动任课教师的积极性,提升教学实效。
(四)优化法治常识教学设计,提升教育教学实效
法治常识教学是法律社会化的一部分,其教学实效决定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实效。在法治常识教育的教学设计中应突出法治符号和法律信仰,并充分结合心理学方法进行心理疏导和教化认同。一方面,应将学生心理特征纳入教学设计中。如小学生的法治教育以培育社会规范意识与法治意识、培养遵守规范的价值观念等为首要目标,采取积极反馈的教学方式;初中阶段教学应避免单纯而教条的法条灌输,而应以价值感召、情绪诱导、榜样教育为主,部分引入简单抽象的概念、价值等,达成“义情沟通”效果另一方面,应将教育心理学方法应用到法治常识教育中。如从协调教学中的互动模式、积极评估与发展学生的最近发展区、提升学生自我效能感及积极推动对教学内容的强化等视角入手,并将其转化为具体的交互式学习、形成式评估、支架式教学、激励式教学、反馈式教学等教学方法等
总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法治社会的大厦不可能一日就能建成,而需要整个社会形成共同的法治理念与法治认同,一步一个脚印,去践行法治的漫漫长路。每个公民都是法治社会的一分子,而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也不是一日之功,从早抓起、从小抓起,未来的法治中国才能指日可待。
(本文作者王立峰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潘博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硕士研究生,曲文娜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本科教学秘书)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