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问责的法律风险与权力规制
2017-01-25刘力锐
□ 刘力锐 边 正
网络问责的法律风险与权力规制
□ 刘力锐 边 正
网络问责是社会主体通过互联网集体行动对公共权力进行的监督问责,其基本形态主要有网络曝光、网络扒粪、网络审判等。网络问责具有个人化、暴戾性、臆断性等集体行为特征,这些固有缺陷使之客观上面临着法律风险。在互联网治理中,相对于公民权利失范,法律武器的滥用是更为严重的新问题,被问责主体通常会利用自身的权力优势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问责进行阻扰和反制。要通过提升网络问责的法律保护、规范网络问责入罪的法律适用、加强对法律滥用的行政问责,为网络问责发挥积极作用创造一个适度的制度环境。
网络问责 网络集体行动 法律风险 互联网治理
社会主体在对政府的问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世界银行将社会问责界定为一种依靠公民参与来加强行政问责的问责途径,它通过普通的市民或公民组织,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行政问责。[1](PP6-7)互联网的赋能特质,使得社会力量有更多的途径参与到行政问责行动中,掀起一波又一波自下而上的网络问责风暴。在互联网架构的媒介化政治环境中,社会行动者要借助集体性的、创新性的策略行为形成对政府官员的政治压力,这种行为逻辑容易导致公民权利的滥用,但与此同时政府官员也不会俯首听命于社会问责,他们会积极借助各种法律的理由和策略,对社会行动者进行扰乱、阻止甚至是迫害,这种博弈逻辑更容易加剧权力的滥用。因此,在引导网络问责健康发展中,既需要制约公民权利的滥用,也需要制约公共权力的滥用。事实上,基于权利相对于权力的优先关系,公共权力滥用是比公民权利滥用更为严重的问题,它不仅违背公共权力应受到更多约束的原则,而且违背权力的公共性逻辑。目前国内学术界对网络问责中公民权利滥用的研究十分丰富,并对公民权利滥用治理形成了共识,但是对网络问责中公共权力滥用方面的研究尚未充分开展,基于此,本文拟将重点探讨网络问责中公共权力的滥用问题,并针对此问题尝试提出治理之策。
一、网络问责的基本形态
网络问责是社会行动者在网络空间或通过网络渠道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的问责。具体来说,就是社会行动者通过发帖、留言、评论等形式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问责、质询、检举、揭发等活动。从网络问责的定义来看,网络问责主要是社会主体通过网络空间对所披露信息的参与、互动和传播,造成道德和舆论的压力,从而推动官方介入的行为方式。当前中国网络问责的基本形态大致体现为网络曝光、网络扒粪、网络审判等三种网络集体行动。
(一)网络曝光
揭露权力的丑恶与腐败,曝光是必须的手段。网络曝光一般是将涉及公共权力失范、腐败、无效率等负面信息公开发布在网络上,引发社会与舆论关注,并通过众多网民的接力,形成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查处的行为过程。在网络时代,一旦曝光有了合适的气候和土壤,曝光过程便会展示出自己的特征和动力机制。第一,网络曝光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从传统的专业媒体机构到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渠道再到普通公民,他们都有可能在特定事件上成为网络曝光的首发主体或后续的接力者。特别是自媒体时代,网络主体日趋年轻化,他们的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富有朴素的正义感和理想主义色彩,一旦他们发现了权力的阴暗面,就往往选择在网络上曝光。如“温州公费考察门”、“周久耕事件”等网络事件,实际上都源自于网民将身边的违法乱纪信息在网络上曝光,以表达对公共权力失范的不满和愤怒。第二,网络曝光的渠道是全媒介的,媒介融合衍生了全渠道曝光。随着媒介融合的加速,网络曝光从最初的论坛博客到QQ群、微信再到现在的公众号,网络技术平台的升级换代,带来曝光渠道选择的多样化。第三,曝光的动机和动力是复杂多样的,网络曝光的动机有纯粹出于公共利益和道德义愤,也有纯粹私人利害关系的纠葛,甚至还有蓄意的造谣陷害。网络曝光与网络举报都是负面信息的揭露过程,但网络曝光直接借助广大网民的力量倒逼政府介入。这是由于负面信息的曝光,一旦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声讨和接力,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倾向性舆论导向,直至引发事件的发现、立案和查处。因此,相对于网络举报,网络曝光更能体现广大网民的自主参与和群体力量。
(二)网络“扒粪”
“扒粪运动”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当时一大批新闻记者和文学家等知识分子发起了一场专门以揭露社会弊端、推动政府改革为目标的社会运动。在前互联网时代,扒粪运动通过专业调查记者和媒体口诛笔伐,揭露各种黑幕,成为社会监督的利剑和撬动社会改革的杠杆。在网络时代,扒粪运动的本质得以继承,并掀起一波又一波的网民扒粪高潮。在中国真正具有标本意义的网络扒粪是“周久耕事件”。周久耕惊人言论在网络上曝光之后,随之被网民锁定和围猎,以天价烟为线索,经一路人肉搜索,高档轿车、天价手表、开发商表弟相继现形,直至落马。从周久耕事件到温州安置门事件再到杨达才事件,网络扒粪成为了中国网民集体清除权力任性的“正义运动”。第一,网络扒粪的主体主要是知情的网民、专业的媒体机构和网络意见领袖。网络扒粪不同于网民围观和声讨,它需要参与者提供线索和证据,这往往不是一般网民所能胜任的。有一定信息资源和专业技能的参与者在网络扒粪中发挥着“中枢少数派”的作用。如在周久耕事件和杨达才事件中,都活跃着“花果山总书记”这位专业鉴表人士,他搜索出两位当事人的多块手表,并提供了关于这些手表的详细信息,成为网络接力搜索和恶搞的导火索。第二,网络扒粪是一个“追踪小线索,小线索导出大线索,大线索带出真相”的过程。“网络扒粪”的关键词是“扒”,即“人肉搜索”,网民投身对涉事官员一切信息的挖掘,有时会越过法律和道德的底线。网络扒粪的功能在于通过互联网汇聚海量网民的力量,追寻相关事件或人物的真相,并将相关细节曝光。第三,网络扒粪出现了线上线下联动的趋势。网络扒粪已不再局限于网络信息的搜索,甚至有部分网民私下深入到当事人的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挖掘相关细节。线索是网络问责的“钥匙”和“路线图”,网民则是问责线索的供给者和补充者。有学者认为在网络扒粪运动中“虽然个体提供的线索趋于碎片化,但却蕴含着反腐线索的必然。”[2]
(三)网络审判
如果说网络曝光、网络扒粪是网络问责的初始和发展阶段,那么网络审判便是网络问责的高潮阶段。在网络审判中,人们通过互联网的互动和传播功能,发表关于事件的观点或者增加其关注度,以此来形成舆论的浪潮,给案件审理过程和主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形成压力,并试图影响司法机关的判决倾向和判决结果。网络审判是一种新型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最早出现在美国的法院庭审中,由于判决的过程和结果受到传统媒体宣传的严重影响,使得判决结果有失公正性,人们便把这种由于传统媒体介入而影响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突出的特征在于媒体发挥了舆论宣传和发酵的作用,给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造成压力。在互联网时代,自媒体和新媒体一度取代传统媒体,成为媒介审判的主力军,特别是随着媒介融合的深度发展,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形成同频共振,媒介审判的威力被不断放大。网络问责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是权力机关介入调查和司法程序的开启,然而在官方机构介入之前,社会舆论就已经形成了倾向性的意见,成为一种强烈的干预力量。网络审判影响司法审判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将舆论压力传导给司法机关的。有学者通过大量案例研究归纳了网络审判中的压力传导路径:“网络舆论—媒体报道—领导重视—批示—司法遵从”。[3]通过这一路径,网络舆论介入到了司法过程的内核,对司法活动产生了监督和制约作用。
二、网络问责的内在特征
网络问责是一种诉诸媒介渠道,以公共舆论为核心的社会问责模式,网络问责所呈现的是一种“媒介事实”。网络问责的“媒介事实”与官方机构通过一定程序形成的“法律事实”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张力,正因如此,网络问责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广为诟病。在这个意义上讲,网络问责存在着天然的法律缺陷。这种缺陷是由网络问责集体行为的内在特征所决定的。具体而言,这些内在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一)个人化与娱乐性
互联网传播加速了公共舆论的个人化与娱乐性色彩。舆论个人化就是公众和媒体过分关注事件中个人层面的元素和细节,并将其作为大众娱乐的焦点,而很少将焦点人物的行为放在更深层次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中去审慎评判。当人们对公共事件进行个人化的判断时,他们就可能产生很多个人的、充满情感色彩的认知,对那些被描述成具有劣迹的政治人物的错误、丑闻紧盯不放,并通过围观、戏谑、恶搞和声讨等方式来发泄自身的愤怒、不满。2012年12月12日的《京华时报》梳理了2008年-2012年间具有代表性的39个网络问责案例,有13起案件涉及性丑闻,占1/3的比例。如雷政富不雅视频、周杰忠艳照、谢志强微博开房、韩峰性爱日记等,这些性丑闻和艳照在信息泛滥和大众狂欢的年代成为大众迅速聚集的催化剂。网络曝光理应是一个事实信息的客观描述过程,而不是一个掺杂个人动机和价值追求的过程。在信息过载、轻阅读时代,为了达到网络围观、集体猎杀的效果,网络问责大多采用了娱乐化的表演策略,以引人入胜的性丑闻细节引爆点击率,以凸显权力任性的无底线引发社会愤怒。网络问责的娱乐化和个人化具有很强的网络传播力,能够有效地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但它也往往会偏离事实信息呈现的客观公正性。
(二)自发性与臆断性
网络问责是社会行动者在网络空间的一种自发监督和质询公共权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动力来自他们对事件本身的认知和倾向。由于每个人自身固有的偏见、观念和对世界的理解,我们习惯于在网络上挑选符合自己偏好的新闻,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会导致我们丧失开展对话和争论的公共事实基础。从现实情况来看,普通网民的素质和能力离散程度较大、立场不坚定,客观系统地分析问题的能力有限,这样会使网络空间中的话语权真正地掌握在少数有影响力的意见领袖手中,普通大众经不起来自群体内部的压力,也经不起诱惑和引导。当事件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与社会舆论有出入时,许多网民轻则质疑政府的能力,重则以极端方式发泄愤怒和不满,冲击社会公共秩序。例如,“雷洋案”发生后,由于警方的对外回应未能触及公众的核心关切与疑虑,对事件的论断缺少有力佐证的支持,这导致各种“内幕论”此起彼伏。在媒体记者和网络意见领袖的推动下,各种阴谋论和传言铺天盖地,各种猜测被安置在当事人身上,甚至还有一些不相关的视频被安置其中,以此来刺激网民的神经。蜂拥而来的意见领袖将众多的“阴谋”安插在评论中,一方面刻意引导舆论走向,另一方面以“法官”自居,乱抛论断,甚至推出了卖淫合法化的荒唐结论。不明真相的网民疯狂顶贴跟风,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三)群体性与暴戾性
网络问责主要通过舆论压力来督促有关部门采取问责行动,因此参与的规模与范围成为能否将这种压力转化为权力部门介入动力的关键因素。权力丑闻一旦曝光就会引发公众普遍的愤怒,形成一致性的声讨和集体性的参与,这就会使网络问责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和暴戾性特征。网络问责通过曝光、揭露、举报涉腐案件的信息以及涉腐主体的私人信息,以此来抨击涉腐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粪”是对各种丑陋信息的统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会到网民燃烧的愤怒甚至愤恨情绪,“扒粪”过程便掺杂附带了大量的民间暴戾,将伸张正义、反腐倡廉的朴素愿望变质成为消极社会心态和极端情绪的发泄,导致网络问责偏离客观公正的轨道。曝光的涉腐信息经过人为的修饰,更能吸引人们的注意力。问责发起者和参与者往往利用悲情、戏谑和道德化策略,诱发公众的不满或愤怒,形成一致性的社会声讨浪潮。这时候,义愤填膺的问责过程就可能触碰道德底线和社会原则,成为道德危机和社会隐忧的导火索。桃色新闻、艳照视频等一些富有感官刺激的信息就成为一针激发网民发掘潜能的催化剂。例如江西陈众安落马后供出多位女干部的情妇身份,有网民便发起了针对这些疑似情妇的人肉搜行动,她们的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等与事件无关的信息遭到曝光,致使她们的家人遭到网民侮辱和干扰。
三、网络问责的法律风险
网络问责是一场围绕公共权力的冲突行为,卷入其中的行动者都遵循博弈的逻辑,都试图通过自身的资源和策略来获得在冲突中的优势地位。网络问责中的冲突双方都是自利的“理性经济人”:网络问责的主体通过网络动员发起集体行动,通过获得社会的支持与围观来形成和增大对问责客体的压力;被问责的个体和机构在面对来自社会和网络的挑战与威胁时,自然也不会坐以待毙,他们通常会依靠手中的资源和武器,由被动应对逐渐转变为主动抵御。大量的案例表明,被问责者逐渐习惯和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对挑战者进行阻扰和打压。一方面,网络问责因其所固有的个人性、暴戾性和臆断性等特征,使其所呈现的媒介事实难以符合法律事实的要求,这在客观上为被问责者利用法律工具反击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被问责者是公共权力的实际行使者,他们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驱动司法资源为己所用,打击挑战者。
(一)诽谤罪
诽谤罪一般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网络诽谤是诽谤在网络社会的一种表现形式,一般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手段或在网络空间捏造并散布虚假实际,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诽谤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人格。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了所谓“诽谤”官员的案件,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动辄“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由,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网络问责是公众对公共事务或政府及其官员进行的评议、质询、责问,必然与对公众人物发表看法紧密相联,公民没有获得事实全部真相的途径、资源和专业能力,不可避免地会掺杂着错误、偏差和误解。网络问责是主体与客体之间权利与权力相互角逐的过程,这其中掺杂多重复杂的较量和冲突。从网络问责主体视角来看,网民素质层次不齐,“仇富、仇官、仇不公”等社会心态失衡造成网络问责非常态化发展,以至于许多网络曝光信息不少是不实信息或谣言。从网络问责客体视角来看,当疑似负面信息被曝光后,涉案主角或者其所在的政府部门往往会采取强制性删帖或者关闭论坛等方式减轻自身的负面影响,并且“正当”地给信息披露者扣上诽谤罪的帽子,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
在互联网治理实践中,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显示出“口袋罪”的特征。散在刑法和各种专门法律制度中的模糊不清的兜底条款常常导致扰乱公共秩序罪充当着“口袋罪”的角色。在扰乱公共秩序入罪情形中,往往设置了“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兜底条款,这一条款的内涵是概括式的,外延是开放的。在反制网络问责的实践中,该条款具有明显的入罪功能,会造成犯罪构成不当改变,导致刑罚权和刑事司法随意的后果。网络曝光的负面信息往往会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中形成强烈的舆论浪潮和社会不信任,给政府机构或涉事人员造成强大的舆论与政治压力,甚至影响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在这种态势下,某些政府机构或涉事人员为摆脱被动局面、控制事态扩大,往往会利用体制性资源和私人性资源,驱动暴力机构和司法机构以扰乱公众秩序罪对问责者进行控制。在不少情况下,网络问责由于揭发了权力失范的丑闻和内幕,诱发社会的集体抗议,导致一定规模的请愿、集会、围堵和游行等群体性行为,这可能涉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这种情形一旦超过某些政府或涉事公职人员所能容忍的边界,他们便会发动宣传机器对事件进行意识形态性的贬损、夸大事件的危害程度,水到渠成地利用扰乱公共秩序的法律工具,阻断公众的抗议,从而实现掩盖不当事实的目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罪
随着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日益融合,网络安全实体内容日益转化为国家信息安全等安全体系要素。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概括性罪名。随着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少网络行为有可能涉嫌触犯国家安全罪。第一,网络曝光是网络问责的核心环节,对政府机构和涉事人员的曝光可能会牵涉到国家秘密,这是因为公职人员与国家秘密有着一定程度的关联性。如果曝光的信息被他们人为地列入密级范围,网络问责的主体就可能落入泄露国家秘密的陷阱。第二,网络问责是对公共权力和涉事人员的揭露和声讨,这种否定性的情绪一旦被点燃或被其他政治势力利用操纵,就有可能演变成对国家政权、政府合法性的批评、声讨甚至攻击,如果事态严重,甚至可能被列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打击范围。第三,网络问责需要获取政府机构或涉事人员违法乱纪的线索、证据,由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滞后,很多隐蔽性的关键信息和事实需要问责者通过非常规的渠道获取。问责者所使用的监控、跟踪、拍摄、录音等工具,可能被指控为非法持有、使用间谍器材的罪行。国家安全表征着一国宪政法律制度的正常稳定状态,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秩序。[4]事实上,一旦网络问责被贴上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的标签,对之进行打击的程序障碍和法律障碍就会被轻易地越过。
四、网络问责博弈中法律滥用的治理对策
国家的刑罚权应该说是为了维持个人和共同体的自由交流而存在的。[5](P10)国家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违背了这一法律宗旨的法律创制和律法执行行为都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和践踏。使每个人的自由得以共存的条件要由国家来保证,国家对此进行保障的终极手段就是刑罚,因而国家对犯罪人进行处罚的根据就在于保障自由意志而非出于权力的任性。[6]因此,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对网络问责中法律滥用的治理,确保互联网治理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为网络问责发挥长效作用创造一个适宜的制度环境。
(一)提高对网络问责的法律保护
公民问责是公民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它建立在公民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基础上,只有真正确立和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问责才能真正发挥制约权力、监督官员的作用。当人肉搜索之弊和侵犯言论自由之害二者同时并存的时候,有人通常会把焦点对准前者,而无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学者认为,在官员的思维里,对于人肉搜索的憎恶远远大于对言论自由权侵犯的警惕。[7](P135)网络问责是公民问责在网络社会的新形态,是公民基本权利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也理应得到保障。只有公民网络问责的权利得到真正的法律保护,它才能有效地抵御来自公权滥用的侵害。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难以适应网络问责的发展态势,对网络问责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要提高对网络问责的法律保护,建立对网络问责主体的保护机制:一是要加强对网络问责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避免举报者因伸张社会正义而使私人信息遭到曝光,给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带来困扰和危险;二是要建立与网络问责相适应的保护制度和救济措施,保护举报人及其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减轻举报人的心理负担。
(二)规范网络问责入罪的法律适用
网络问责的作用发挥离不开规范的制度环境和法律环境。在当前中国网络治理实践中,规范网络行为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尚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法律法规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结果导致本应对网络问责失范进行治理和矫正的法治治理本身出现了异化。以诽谤罪为例,在不少网络问责案例中出现了网民被以诽谤罪制裁的法律乱象。诽谤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公民个人,不包括公司、企业、社会组织,更不包括政府组织。对于以党政机关领导人员为对象的网络举报行为,即使构成了诽谤罪,也应当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在河南灵宝王帅案、山东曹县帖案中,公安机关主动介入网络诽谤案件侦查遭到普遍质疑,公众和部分学者认为公安机关滥用职权,违反了诽谤案件不诉不理的法律规定。而对于网络问责涉嫌诽谤政府的说辞,学者曲久新认为网络造谣诽谤政府,除非符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以及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否则,就不构成犯罪。[8]
(三)加强对滥用法律的制裁力度
网络问责主体试图借助网络舆论动员集体力量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抗争行为,在缺乏规范的网络治理情况下,容易发生权力排斥和法律打压。相对于网络问责的软力量,公权力是一种强大的硬实力,一旦公权力和司法合谋,涉事官员或机构往往就会以模糊的事实为依据,违背基本的法律程序,滥用法律武器和国家暴力打压社会监督和公民问责。因言获罪、公权私用,再次提出了一个如何监督和约束公权力的问题。[9]事实上,权力强制容易带来更多负面影响,依据强硬手段消除于己不利的信息更加容易激怒公众的情绪,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动摇政府执政的合法地位。因此,要加强对滥用法律和行政权力的问责,就需要将行政权力的运用置于阳光下和笼子中,增加涉案官员的违法成本和代价。必须对政府官员公权私用的违法行为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卷入其中的司法人员渎职也必须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不能简单地仅以党纪处分了事。同时,对于滥用权力而产生的执法成本和对受害者的补偿也应由这些公权当事人不同程度地予以承担。
余 论
网络问责的法律风险是自致和外赋共同作用的结果,自致风险的本源是公民权利滥用,外赋风险的本源是公共权力滥用。公民权利滥用侵害了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公共权力滥用压制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一切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权利滥用和权力滥用都必须治理,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权力和权利可能发生冲突的实践中,在遵循政治文明发展的大趋势下,如何确立公共权力要保护的优先顺序和重点,如何确立公共权力要治理的优先顺序和重点,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世界银行专家组.公共部门的社会问责:理念探讨及模式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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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鹏进)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提高‘网络反腐’有效性的机制与路径研究”(13CZZ059)与浙江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项目“互联网时代的社会问责”(12JDZL03)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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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017)02-0050-006
作者:刘力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 网络政治学;边正,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管理。邮编:3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