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权建设”的概念旅行:从西方到中国
2017-01-25汪雪芬
□ 汪雪芬 王 博
“国家政权建设”的概念旅行:从西方到中国
□ 汪雪芬 王 博
针对当前我国学界对现代国家建构过程的相关概念在翻译、理解、阐释上存在的分歧,及其导致的在相关理论研究上的混淆与争议,文章试图对State building这一概念在西方的形成、使用,以及在中国的“旅行”过程进行梳理,以整合出一个统御性概念——国家政权建设,并阐明其内涵与核心属性,使之既能与西方理论界进行学术对话,也能观照现实,与当前中国政治实践接轨,从而避免因概念未厘清而产生的混乱与争论。
国家政权建设 概念旅行 概念建构 中国化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社会转型进入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多发,冲突频繁。与之相应的是,国家在维持社会稳定与秩序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并显示出与西方政府与社会不尽相同的特征。由此引发的学理性观察是:一方面,我国国家角色的转型与社会的转型步调不一致,现代国家的建构尚未完成;另一方面,我国建构现代国家的历程似乎与西方国家,以及与学者们的预期都有所不同。对此,学者们就我国现代国家建构的进程展开了大量研究,既有学理层面的探讨,也有对地方经验的观察、概括与提炼。然而,由于大部分学者的相关思考都参照了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在对西方国家形成的研究中所使用的“State building”一词,因而,无论在翻译还是理解、阐释上都存在一定分歧,也导致在对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进程的相关概念表述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淆与争议。因而,有必要对这些概念的形成与“旅行”过程进行清晰的梳理,并整理出一个统御性概念,使之既能与西方理论界进行学术对话,也能观照现实,与当前中国政治实践接轨。
在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概念旅行”这一术语进行简要介绍。“概念旅行”(conceptual travel)最早由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在关于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中提出。其背景是,西方学者在研究新兴国家民主化转型时,对“民主”概念的界定出现混淆,导致“概念延展”问题。对此,萨托利作了批判,他认为,当从西方经验中形成的政治学概念遭遇处于民主化转型时期的国家的政治实践时,需要考虑“概念旅行”的情况,重新思考这一概念的核心属性、次要属性以及“旅行”之后的适用性问题。对此,补救之法是提升整合能力:(1)沿着具有更好中间范畴的中等抽象水平来发展这一学科,(2)沿着抽象阶梯,既向上又向下,且按以下方式进行演练:把同与异、相对较高的解释力和相对准确的描述性内容、宏观理论和经验验证,统一起来。并且,通过沿着抽象阶梯拾级而上,来获得概念外延扩展方面的收获,而不会在准确性和经验可验证性方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PP1033-1053)
由此,“国家政权建设”概念也会遭遇同样的过程与问题。为了避免概念误构,本文试图遵循萨托利为“概念旅行”问题所建立的综合与分解规则,对“国家政权建设”这一概念的“旅行”过程进行梳理。
一、“国家政权建设”概念的形成
“国家政权建设”的概念源于对西方现代国家形成经验的理论探索。具体而言,它遵循着西方学者对现代国家、国家权力、国家政权建设这一经验与逻辑脉络的思考。
关于现代国家,韦伯(Max Weber)的定义颇具权威性,他认为,现代国家的特征是:国家表现为一套制度或机构,以特定的领土为界域,垄断了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2](PP1-2)在此基础上,诺贝特·埃利亚斯[3](P129)(Norbert Elias)、哈贝马斯[4](PP3-14)(Jurgen Habermas) 、安东尼·吉登斯[5](PP4-21)(Anthony Giddens)和奥尔森[6](PX)(Mancur Olson)相继作了进一步阐释,指出现代国家是政治社会的理性化产物,资本的私人性要求通过作为公共性权力的国家界定和保护产权和私人利益,国家则在其领域范围内垄断暴力与税收,进行制度化统治,提供公共产品,以维持长期稳定的公共秩序。可见,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在一套公共规则(法律制度)的规制下垄断了暴力与税收,在满足国家财政需求的同时为国民提供“公共产品”。由此,公共规则确定的是国家权力的边界,公共产品的提供则可以衡量国家权力的效能。因而,现代国家的形塑与国家权力的运行息息相关,国家权力运行是否良好决定了现代国家“品质”的高低。
对此,部分学者也将视角转移到了对国家权力的性质、功能与运行的研究,其中,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对国家的“专制权力”与“基础权力”的区分给了后继学者很大启示。他认为,“专制权力”指国家可以不经过与市民社会常规的、制度化的协商妥协而单独采取一系列行动的权力,它是一种国家精英凌驾于市民社会之上的权力。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即一个中央集权国家的制度能力,它是集体权力,一种“贯穿”社会的“权力”,它通过国家基础来协调社会生活。[7](PP68-69)
基于此,学者们对“基础权力”进行了大量探讨,并推动着“国家权力”理论在知识上的铺展,他们主要是从国家权力的边界与效能两个方面来理解国家“基础权力”。如,乔尔·米格代尔(Joel S. Migdal)[8]、吉登斯[5](PP146-147)、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9](P29)认为国家基础权力指的是国家对社会汲取、配置资源、行政管理、施行规则的能力,并且指出国家基础权力的形成是统治者理性设计的结果。与此不同,玛格丽特·利瓦伊(Margaret Levi)[10](P14)与托马斯·埃特曼(Thomas Erthman)[11]认为国家权力的演变是意料之外结果。
遵循这一脉络,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对国家基础权力的研究也是为了“对当时常见的用诸如‘现代化’、‘政治发展’之类的观点,用目的论的方式解释国家变迁的倾向的反击”,[12](PP10-13)并为此提出了“State building”这一概念。他认为,“State building”是国家对于社会的权力强化进程,[13](P1)在国家通过集中权力、汲取资源、理性行政以不断渗透社会的过程中促成了维持社会秩序的国家“基础设施”的形成。[14](P609)但蒂利后来又指出,西欧的现代国家是一个由战争催化而“形成”(formation )的自然过程,而非“building”的过程。[15](P4)“Building”太过预见性和定向性,而“State formation”可以用来表达一种前所未有的组织形式的产生,以及其非预见性和非方向性的发展过程。[16](P227)可见,对西欧国家来说,“国家政权建设”这一概念的内涵是由历史经验所赋予的。
与此不同的是,新兴独立国家的形成或者建设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不是战争催化的“自然过程”,而是深深为西欧国家形成及其扩张的后果所影响,[17]对此,蒂利认为这是一个“创造”(creation)的过程。而从现实看来,很多国家直到现在都没有完全完成这一创造过程。由此,对于二战以后获得独立的现代民族国家来说,此时西方理论脉络中的“国家政权建设”便有了规范意义。但是,20世纪后半期以来,随着这一概念的输入以及新兴独立国家根据自身实际所做的调整,蒂利意义上的“国家政权建设”已不能很好地解释这些新状况。
对此,乔丹娜(Jacint Jordana)和戴维·利维福莱( David Levi-Faur)认为,以规则制定为核心的规制取代或者说是边缘化了蒂利所说的战争、税收和财政支出这三大现代国家功能。[18]同样,弗朗西斯·福山 ( Fukuyama) 也将这一轮国家政权建设视为“新的政府制度的创立和已有制度的加强”[19](PP17-31)的过程。遵循这一脉络,马丁·夏福特(Martin Shefter)强调了在将大众吸纳入政治之前建立完善的、理性的官僚制度体系的必要性。[20](P4)
除了对制度的强调,维特斯(Whaites·Alan)[21]、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2](P1)、DFID(英国国际发展部)[23](P4)又突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与协调的重要性。
由此,20世纪后半期以来的“国家政权建设”概念内涵已经从对国家的汲取、渗透、理性行政能力的强调转向了以社会来制约国家权力,用公共规则与制度来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以及优化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的面向,以促使公共秩序的合理化与现代化。可以说,这一理论演进和二战后的新兴独立国家或者不规范、或者松散、或者溃败的政治权力运行状况相契合的。正如罗伯特·杰克曼(R.W. Jackman)所言,既然政治集中关注权力关系的状况,那么必须有一套能够为容纳这些关系作出结构安排的政治制度。权力的实施同时要求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必须规范化。连续性和规范化的要求只在有制度基础的环境中才能实现。[24](P51)
那么,同样作为新兴独立国家的中国,自然也身处这一政治潮流中,对其国家权力的认知、理解,以及实际权力的运行亦逃不开上述命题。
二、“国家政权建设”概念的应用
目前,西方学术界的国家政权建设研究是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范式的脉络中展开的,其研究路径主要是结构取向与过程取向。前者包括国家主义取向与多元主义取向,后者则包括理性主义取向和建构主义取向。
就国家主义取向而言,学者们注重于探讨国家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主导性的推动作用。其代表性观点由玛格丽特·列维(Margaret Levi)[10](P14)、查尔斯·蒂利(Charles Tilly)[15](PP8-9)、伯纳德·希尔博曼(Bernard S.Silberman)[25]、凯伦·巴基(Karen Barkey)、苏尼塔·菲拉(Sunita Parikn)[26](PP523-549)、西达·斯考切波(Theda Skocpol)、彼德·埃文斯(Peter S.Evans)[27]等人提出,他们认为,对民族国家的需要来源于统治者,国家基础权力发展的过程是统治者为了延伸其权力的触角而推动国家形成的过程,并且在推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国家的基础权力,持久地对于一套复杂的政治机器进行制度化建设。可见,这些学者关注的是国家权力的扩张与能力的增强对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作用。
多元主义取向则对上述观点提出了挑战,他们倾向于强调公民社会或多元社会组织的力量在对国家力量的制衡以及防范国家自主性方面所起的作用。代表性观点来自米格代尔(Joel Migdal),他认为,一个强大的社会在与国家争夺社会控制,旨在推进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种种资源往往反过来被社会强人以及社会强人所控制的国家代理人用来牟取利益。[8](PP263-265)戴维·瓦尔纳德(David Waldner)则强调了大众吸纳与大众结盟的时间与机会的重要性。[28]
对于上述仅从国家或社会的一维视角而对国家政权建设所作的探讨,许慧文(Vivienne Shue)和阿图尔·科利(Atul Kohli)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国家力量的强弱取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影响与力量的平衡。[29]
但是,无论是国家、社会的单一视角,还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视角,都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过于宏大、抽象的特点,使得中观、微观层面的国家、社会的行为过程、内部运行机制以及相互的作用机制得不到足够的呈现。对此,有学者开始将视线移向国家与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行动者,通过对其认知、行为、态度以及行动过程的研究来探讨国家政权建设议题。该路径可分为理性主义与建构主义两个取向。
其中,理性主义取向主要侧重于对由个体或群体建立的规则与制度等非个人化的“基础设施”的探讨与强调(包括对理性官僚体系建制的讨论)。可见,在某种程度上,国家政权建设的理性主义取向主要体现在理性选择与制度主义方面。就理性选择而言,如伯纳德·希尔博曼(Bernard S.Silberman)、加布里埃尔·阿尔丹(Gabriel Ardant)认为,国家形成是政治统治者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或者一定的统治关系下为了满足某种功能性需要而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30](PP174-193)在此基础上,詹姆斯·柯林斯(James.B Collins)、埃德加·凯泽(Kiser Edgar)则进一步用交易成本分析来研究统治者的理性选择。[31](PP187-204)就制度主义而言,主要缘起于学者们对新兴国家的国家政权建设的思考。如,杰辛特·霍尔达纳(Jacint Jordana)、戴维·列维-福莱(David Levi-Faur)、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 Fukuyama)和罗伯特·杰克曼(Jackman,R.W.)都认为,权力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必须规范化,这只在有制度基础的环境中才能实现。因而,需要建立以规则制定为核心的规制,构造一个理性的、制度化的官僚体系。[32](P17)(PP51-52)
但是,也有学者提出了相异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政权建设进程并非完全是理性选择的结果,社会经济条件、社会行动者的观念、行为与互动等因素都使得现代国家的建构过程不会完全按照统治者的计划与意愿发展。如,露丝·科里尔(Ruth Berins Collier)、大卫·科里尔(David Collier)与托马斯·厄特曼(Thomas Ertman)都认为,国家基础设施并不是任由统治者设计并有效推行的产品,它的演变轨迹有路径依赖倾向,一旦确立起点,其演变往往超出统治者的控制之外。[33](P5)另外,这一建构主义的研究取向还着重探讨了人的认知与观念,强调人对国家的认同与支持的因素,这与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议题之一——合法性问题——相关。如,蒂埃里·贡戈拉(Thierry Gongora)、罗伯特·西奥博尔德(Robert Theobald)、汉斯·范宗(Hans van Zon)通过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政权建设的探讨,认为它们虽然建立了民族国家或民主政体,但“基础设施”机能失调,总统或官僚机构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政治和社会生活仍然有世袭制倾向,作为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存在问题。[34]
通过上述梳理,可以看到,西方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取向与理论推进有一个变迁的过程,而这一变迁正是随着国家政权建设在经验世界的“位移”而产生的。当新兴国家在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所面对的核心问题不再完全是西方经典命题中的战争、税收和财政支出的时候,相应地,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论研究取向也需要随之改变。
具体到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论研究针对的是现代国家建构进程中未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国家在角色转型过程中所遇到的国家权力的规范、制约与效能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规则的建立与执行、国家的角色与行为,以及国家-社会关系问题。因而,当西方的“国家政权建设”概念“旅行”到中国后,学者们在借鉴西方经典界定以及观照中国政治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阐释。
三、“国家政权建设”概念的中国化建构
当“State building”这一概念与理论被引入中国后,学者们从理论与经验两方面对其进行了大量探讨,但是并未就这一概念本身做详细、明晰的梳理,更未就“State building”的中文翻译达成一致。代表性研究的译法如下:李强[35](PP77-86)、杨雪冬[36](PP15-16)使用“国家构建”,徐勇[37](PP18-27)、郁建兴[38](PP4-12)使用“国家建构”,郑永年[39](PP1-12)使用“国家建设”,张静[40](PP5-13)使用“国家政权建设”。其中,只有杨雪冬曾就为什么采用“国家构建”这一译法做了简要说明:“国家建设”容易与国家投资的大型工程建设联系在一起,“国家政权建设”则容易把观者的注意力吸引到政治方面,忽视了国家经济社会职能的变化,而“构建”一词既能避免误解,也能反映国家的近代结构特征和能动身份。[36](PP15-16)
对此,本文部分承认其分析的合理性,但是,本文也认为,“国家建构”、“国家构建”和“国家建设”的表述过于抽象、宏大,外延过于宽泛,难以突出State building这一概念的核心属性,因而虽然简练,但不够准确。而“国家政权建设”则含有从国家的视角探讨其现代政权建设的过程与构想的意涵,突出了对现代理性国家的行为、过程与目标的强调,并对制度层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了一定关注,因而更能反映State building的实质,也更契合当前中国党政体制下的国家政权建设路径。所以,本文主张,“State building ”在中国场域中相对合适的译法是“国家政权建设”。
而对于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内涵,学界也是众说纷纭,代表性定义的概念分析维度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国家角色及其与公民关系的现代化。如李强、张静、赵树凯等人都认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意味着国家通过行为的制度化与规范化,[41](PP80-87)逐渐成为提供公共产品、管理公共财政、为公共社会服务[42](PP77-86)的现代组织,并形成与社会的互惠关系[43](PP81-82)的过程。可以看到,这一维度处理的是国家权力边界与效能的关系。遵循这一理路,郁建兴就国家角色、职能、能力做了进一步阐发与细化。[44](PP35-40)曹海军则从公共产品与服务提供的视角探讨国家角色的现代化转型在治理理论脉络中的意涵。[45](PP29-32)第二,将国家政权建设置于民主转型进程来理解。如,郑永年认为,需要确立一个合法的、主权的、对人民的需求负责的国家机器,以保证政治秩序和政府对领土和人民的有效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推动经济的发展,协调发展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从而推动民主政治进程。[39](PP1-12)第三,国家主导下的理性官僚制与公民社会的建构。如,杨雪冬指出,国家构建是国家通过制度化建设调整自己与市场、社会以及社会与市场之间三重关系,使之有利于自己存在、维持和强大的过程。[46](PP84-108)韩奇[47](PP69-71)、朱士华[48](PP78-81)、贺东航[49](PP42-51)则进一步强调这一过程中国家作为“核心能动者”的地位,国家权力的扩张、渗透、下沉的必要性以及行政官僚体系的有效性。而慕良泽、高秉雄[50](PP60-67)和储建国[51](PP67-74)则分析了这一路径中的国家职能与国家目标。
可见,上述概念界定有两个共同之处。其一,共同的立足点,无论是国家角色转型、民主化转型,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改善,都有一个认知前提:我国当前尚处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未完成状态,还不是标准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其二,共同的取向,即都从国家角色的理性化与现代化的视角来建构概念属性,无论就建设路径以及需要理顺的关系所表述的观点有何不同,学者们的研究关注是一致的:我们需要一个规范、理性的现代国家。
基于此,可以认为,政府角色的现代化过程是通过公民身份与公民权的确立在公共权威与社会之间建立现代关系,通过促进与捍卫公民利益来获得合法性,通过新的内聚机制对社会进行整合与组织。由此,“国家权力在现代的扩展涉及一个双面的过程:一是渗透与扩张的过程,一是证明此种渗透与扩张过程的合法性。”[52](P86)因此,国家政权建设的现代化要求遵循现代原则,建立符合权威与社会的现代关系的现代公共政权。其核心内涵是国家角色的现代化——成为公共组织,这就要求权威与社会关系实现现代化;其核心要素是公共规则、公民身份、公务行为标准的建立;其核心事项涉及公共产品、公共财务、公共服务的规范、理性管理,途径是建立规则,使之制度化。
综上所述,本文所理解的“国家政权建设”可以从国家权力的边界与效能两个方面加以考虑。其中,“边界”指的是国家对社会的渗透界限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这些需要由规范、科学、可持续的规则与制度来保障;“效能”指的是国家制定、执行公共规则与制度,贯彻政策的能力和效率,以及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水平。
由此,本文认为,对当前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讨论可以从以上界定展开,以更利于相关研究之间的沟通与对话。并且,在一个具有共识性、统御性的概念框架下从事研究,也可以避免因概念未厘清而产生的混淆与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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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俊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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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017)02-0025-007
作者:汪雪芬,复旦大学复旦发展研究院当代中国社会生活资料中心社会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国家政权建设,地方政府治理。邮编:200433;王博,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2013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家与社会关系,公共领域与社会生活。邮编: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