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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军民融合发展的探讨

2017-01-24苌军红

中国军转民 2017年3期
关键词:军品军民装备

■ 苌军红

推进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军民融合发展的探讨

■ 苌军红

随着股份制改革和军民融合机制的逐步建立,军工行业壁垒逐渐被打破,许多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到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活动中来,一系列改革方案尤其是国企改革意见相继出台,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和体制基础,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因此逐渐走入军代表工作的实践。

一、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优势

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遵循。优化配置军民资源,引导经济社会领域的多元投资、多方技术、多种力量更好地为装备建设,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是军代表工作模式创新发展必然趋势。

(一)借助军民通用装备种类繁多的优势,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我军武器装备体系中,选列了地方动员的工程机械、运输船舶、飞机等民用装备,其他部分军民通用装备由市场选型,即便是一些比较新型的武器装备,其分系统或零部件也有一定的市场供给,因而武器装备具备一定的市场供给能力和竞争条件。另外,经过抗震救灾、抗击冰雪灾害、重大活动安保等实践,国家和地方都十分重视应急力量建设,所配备装备大部分与武器装备重叠。因此,相比较作战装备而言,这已成为推进武器装备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先天优势。

(二)借助军民通用装备技术基础好的优势,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随着当代科技飞速发展,计算机、电子、通信等高新技术能为武器装备研制发展提供更为广泛的技术储备和工业基础,一批在民用领域成熟应用的高新技术也可直接应用于新一代武器装备,这将有利于促进武器装备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建设效益大幅提高。与此同时我军新型武器装备种类多,系统结构复杂,运用了诸多高新技术,尤其是新一代武器装备的建设发展,迫切需要相关科学技术的先进成果提供支撑。因此,借助军民通用装备技术基础好的优势,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势在必行。

(三)一批政策法规的制定出台,为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近年来,一系列改革方案尤其是国企改革意见相继出台,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和体

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了遵循。优化配置军民资源,引导经济社会领域的多元投资、多方技术、多种力量更好地为装备建设,走出一条投入较少、效益较高的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是军代表工作模式创新发展必然趋势。制基础。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印发的《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为民资民企“参军”提供了巨大的进入空间。比如,“民参军”的限制逐步放宽,相继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采购合同履行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等,同时国家公布新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引导和鼓励优势民营企业参与军品研制生产,大大扩充准入范围,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生产和维修领域,有力推动军工开放,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二、推进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式发展虽然取得显著进展,但受多种因素制约,当前的武器装备生产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体制机制障碍还需要进一步突破

武器装备生产在体制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阻碍军民融合式发展的“绊脚石”。地方企业准入机制尚需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方企业迫切希望参与武器装备生产,需要建立完善的准入机制,构建统一的企业认证体系,引导优秀的地方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生产。武器装备生产质量监控机制尚未建立。武器装备生产还未形成覆盖整体,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与武器装备特点相适应的质量检验验收监管机制。

(二)无序竞争为产品质量埋下了隐患

在军品市场逐步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开放,引入竞争机制的情况下,许多改制后的企业特别是小型的私营企业为了争得军品订货,片面地降低军品报价。这虽然在一定时期内降低了军方的采购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扰乱军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使有序竞争变为无序竞争,同时也为产品质量埋下了隐患,最终会损害军方的利益。如某型雷达干燥机由于利润微薄,大企业不愿生产,原由一家小厂生产,刚能维持生存,但自从该企业出去的技术人员新办了一家生产同类型产品企业后,形成了竞争之势,产品价格被压得很低,而同期产品主要原材料铝、铜的价格却一路飞涨,新办的企业在干了两年后因无利可图放弃了该产品的生产,原来的企业在苦苦支撑的同时也面临着重重困难,生产设备老化,人员流失严重,产品质量不稳定,难以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

(三)配套政策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颁发的《国防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对军民融合式发展方面的内容不够具体,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合同承包商在军队执行任务时应给予不间断的服务保障,目前还未出台战时供应商保障方面的权威法规;军方层面的法规制度,并没有把军民融合作为武器装备生产的基本原则,在武器装备市场准入、竞争择优、售后服务和质量监控等相关条款中缺少配套性和完整性。武器装备生产需求信息采集与发布制度尚未实质性建立,军民之间缺乏信息交流渠道。

三、推进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建议

推进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结合武器装备建设发展实际,按照有利于提高装备保障能力,有利于提高装备建设效益的思路,采取有力措施,搞好军地衔接,确保军民融合顺利实施。

(一)营造武器装备生产公平竞争环境

加快武器装备生产市场化步伐,对民企“参军”给予政策扶持,在部队需求信息、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和军工企业同等的待遇,努力营造武器装备生产公平竞争的环境。一是推行装备采购竞争机制。尽快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市场选型装备技术标准库和竞争性采购评审专家库,大力培育武器装备采购竞争主体,扩大竞争范围,营造竞争环境,使地方高新企业能够直接参与武器装备生产任务竞争。二是完善武器装备生产公开招投标制度。适当简化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生产领域的审批程序,减少管理环节,建立严格、规范、公正的招投标制度,为企业参与武器装备生产招标营造便利条件。三是改革武器装备税收制度。协调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现承担武器装备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在税收上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

(二)加强对承制单位资格的审查监督,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在国防工业改革中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后,企业所有者和经营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强对承制单位资格的审查和监督也就成为军品合同订立前的不可缺少的工作。目前,在军委装备发展部的统一领导下,各军兵种装备采购部门按GJB5713的规定对军品承制单位资格进行了审查,建立了军品承制单位目录,将一些不具备法人资格、信誉差、专业技术和生产条件不符合的企业排除出了军品生产领域。军代表除继续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外,还要增加对承制单位资格的监督职责,对企业法人资格、财务资金、经营信誉、专业技术资格、保密等方面内容进行监督,如实记录并报告企业在以上方面存在的问题,使装备采购部门了解和掌握企业状况,不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签订军品合同。以减少合同履行风险。

(三)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合同纠纷,强化军品采购合同管理

国防工业改革中股份制改造使得军工企业原先单一的所有制形式变成国有、私营、合资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原来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的方式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军方和企业作为军品合同中两个平等的主体,除在战时、重大灾害等非常情况下,军方可按《国防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特别管制外,正常情况下,应当按合同确立的法律关系履行权利和义务。装备采购部门和军代表要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在订立合同时要按《合同法》的要求将军方和企业的权利、义务明确,细化质量保证、产品交付、售后服务、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增强合同的可操作性。合同执行期间,军代表要及时检查企业是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生产、交付和售后服务,对执行中存在的偏差要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改正,必要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以保证合同按约履行。在双方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对照合同条款,通过平等协商、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置。

(四)提高武器装备生产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

信息化战争条件下,平时和战时对武器装备需求量的差别十分悬殊。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需要追求经济效益。推动武器装备生产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必须适应战争和市场经济的需要,实现军事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统一。一是重视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计划,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武器装备重大工程为牵引,大力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推动高新技术在国防领域、民用领域的双向流动和高效利用,努力形成规模效益,进而形成一批军民结合产业,提高武器装备自主创新能力。二是鼓励军工企业实施“军转民”进军民品市场。三是建立武器装备生产平战时灵活转换机制。在平时,保持必要的武器装备生产能力,引导军工企业不断提高军事技术水平和研制开发能力,鼓励地方企业参与后勤生产任务的竞争,发挥其资本、设备和技术力量等优势,增强武器装备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从整体上降低武器装备生产成本。在战时,军工企业要及时转变生产,迅速扩大武器装备生产规模,并在国家高度管控下,在市场经济中与地方企业协作攻关,为战争提供大量低成本高性能的高新技术武器装备以满足应急军事需求。

(五)提高对军民融合中保密工作的认识,强化保密责任

推进股份制改造和军民融合中需要企业公布自己各方面的情况,所披露的信息有财务资金、生产设备、人力资源、产品状况、科研能力等内容,几乎囊括企业各个方面。接触到这些信息的人员也非常广泛,有为股份制改造服务的中介机构,有意向参与股份制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上市,还需按规定向社会公众披露企业经营信息。由于股份制改造对军工企业来说是一个新事物,在改造过程需要对哪些信息进行保密,披露的范围有多广,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装备订购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按企业武器装备战略影响大小、系统集成强弱和国防专用程度高低等因素,制订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强化保密责任。军代表在企业股份制改造中也要对企业保密工作进行关注,发现企业信息披露违反保密规定或涉密人员异常流动等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指出,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苌军红,驻冀某军代室总军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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