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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然、实然与必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理路

2017-01-24汪庆军贾杨兵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价值观主体法治

汪庆军 贾杨兵

(1.四川职业技术学校,四川 遂宁 629000)

应然、实然与必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理路

汪庆军1贾杨兵1

(1.四川职业技术学校,四川 遂宁 629000)

基于应然、实然与必然的视阈论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内在理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设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应然,法治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培育突破实然困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互联互融蕴含着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融入;法治建设;内在理路

2016年10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8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两者相融、一体建设的思路与任务[1],并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共政策中,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法律促进道德建设。从党的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结合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实际,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相互融合的内在理路及逻辑,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应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预设法治建设的价值

“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人类在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历史中始终不断地追寻、探究并实现自身的价值,价值观念普遍存在于人的实践过程并在人的能动活动中影响、改变着社会关系。在构建法治关系的社会实践过程中,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价值观必然会通过价值主体对法治建设的实践活动进行初期预判、过程反思和效果评价,因而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法治中国建设有着天然的价值领航意义。

其一,提供方向定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马克思主义属性预设了中国的法治价值与西方以维护资本利益为核心的资产阶段意志主导的法治理念的根本区别,规制了中国法治建设之路的社会主义属性而非别的什么主义属性。当前,随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推进,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诸如“法治还是人治”、“党大还是法大”等方面的杂音,在坚持法治的本土定位和外来借鉴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争论和分歧,究其争论的实质在于是否坚守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问题。这些分歧也印证了互联网时代我国法治理念建设的严峻形势,西方国家和敌对势力从没放弃用西方法治观念的意识形态对中国社会各阶层进行思想渗透;对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要始终坚守我们的价值体系,防止成为西方法治价值观念的应声虫。同时也要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念旗帜,用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保驾护航。

其二,提供精神动力。“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诠释了国家的价值理想,代表着中国梦的价值追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动力。国家的富强不仅是以经济建设成果造就的国富民强,也包含法治精神涵养的强大软实力,通过提高人民的法治文化素养和增强人民的法治精神来实现提升国家软实力亦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民主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语境下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文明与法治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文明建设是法治建设的关键一环。和谐作为国家层面的精神追求,是以追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的和谐构建为现实归依,而法治建设的基本价值功能即是定纷止争、调节矛盾、维护秩序、促进和谐。

其三,提供思想保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价值需求,代表社会各方价值诉求的最大公约数,是建构法治社会的思想保证。自由是马克思主义自由王国的天然价值追求;平等是法治文明的主要标志,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从中国传统文化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平等的理念贯穿于中国社会的发展始终;公正即公平、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人权”等核心价值是建构在唯心的人本主义思潮基础之上,是“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3]的虚伪且虚幻的资本利益和资本家代言人。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维护绝大多数社会公民的集体利益为旨归的价值理念,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由,平等是有公有制保障的真正平等,公正是以消除阶级对立和实现共同富裕为奋斗目标的实质公正,法治是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法律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

其四,提供伦理辩护。“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凝聚着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精华,即包含个体的伦理诉求,也涵养民族的魂、社会的根;其作为公民个体层面的价值要求,与法治建设一道肩负着塑造现代公民的历史使命。爱国回应了国家层面价值建设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公民法律身份的根本标识;敬业、诚信与友善是建构法治社会与法治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向往公序良俗的民族共识。中华公民个体价值的形成是基于对恶法暴政的历史纠偏,在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仅适用于已经出现的显性事件或既成案件,对于解决潜在隐性的社会心理冲突和社会矛盾化解显然无法达到治本功效。因此,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民个体价值对法律良恶与法治成效的价值评价功能,为法律政策的正义性和法治实施程序的正当性提供伦理辩护。

二、实然:法治建设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

核心价值的产生是价值主、客体在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制度体系结构中科学把握和实践选择的结果,体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辩证统一。一方面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代表先进文化方向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无产阶级及其政党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孕育了强大的实践主体。价值主、客体的良性建构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其实质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体化的过程。

第一,在法治建设中增强主体的价值认知。价值认知是指主体基于一定的实践载体实现对核心价值观念内容的认知过程,包括感性认知和理性认知两个阶段。从内容要素上看,作为一种精神、一种信仰、一种思维的法治本身就是核心价值理念的重要指向,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中的自由、民主、平等、公正也都体现着法的意涵;同时,法治与富强、文明、和谐、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均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因此,国内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法治视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质要义与逻辑支撑,通过法治建设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领域中的铺展,人民群众必然会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学习中累积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感性认知。另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以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为基础和根源的价值形态,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因此,认知主体需要在法治实践中通过强化对制度、理论的科学把握,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主体的价值认知达到从感性认知到理性认知的升华。

第二,在法治建设中强化主体的价值认同。主体的价值认同是指主体基于核心价值的理性认知基础上的心理认可、情感接受的过程。主体在理论上达成对核心价值观念的理性认知是实现价值认同的一个基本前提,主体对核心价值的认同程度及效果需要在价值培育的实现途径中把握和检验。就目前经验而言,价值观念形态建设的推进途径主要有两条:教育养成化和法制促成化。前者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和实践养成,内化为群众的精神追求,外化为民众行为的过程;后者是通过法律规章、制度条令来规范约束公众的社会行为,使公众的各种行为与核心价值要求相匹配一致的过程。前者是思想道德建设中社会成员自觉践行的过程,后者是法治建设强制规范的结果。值得重视的是,当今中国正处在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的时代,市场经济中的不利因素以及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的影响带来的负面作用日渐显现,教育养成化方式有被弱化和边缘化倾向,以更多的法制保障为手段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体的价值认同势在必行。

第三,在法治建设中促进主体的价值自信。主体的价值自信是指主体基于核心价值理念的自觉认同基础上对价值观念的形成历史、价值原则、现实功能以及目标达成的坚定信念。价值观自信是文化自信的核心,也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基本标志,关系到我国在国际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促进主体的价值自信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需要,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因此核心价值观主体自信的培育和增强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必须放在法治建设的现实中考察。一方面,自信具有内敛性,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体自信的源泉。受社会转型和价值多元的影响,传统文化日渐式微,出现了很多如“影视明星出轨”、“为买房假离婚”、“富二代炫富”、“碰瓷讹诈”、“校园霸凌”等等各类有违传统道德和文化建设宗旨的社会乱象,亟待用法制手段予以纠止,否则势必会对主体的价值自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自信具有开放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体的价值自信需要在同国外价值文化的交融、冲突、比较中得以实现。客观地说,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法治体系尚未建成,人民权益保障的体制、机制仍需完善,这可能将造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同外来文化的冲突、碰撞的环境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此,在充分吸收国外有益文化成果的同时必须高悬制度的“照妖镜”,坚持用法治手段对西方不怀好意的价值渗透进行坚决果断的抵制和消解。

三、必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互联互融的逻辑

将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互联互融源于其自身的内在规律要求与问题导向的历史及现实逻辑。一方面,价值观念和法律规范都具有上层建筑的范畴特点,反映着同一种经济基础的社会关系。在中国,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属性决定了人与人之间表现在价值自觉与法治道路选择上的社会关系不具天然对抗的矛盾属性,是党和人民的意志在治国实践中的集中反应,其内在关系上的有机统一决定着二者互联互融的必然。另一方面,从中华传统走向现代文明的历史进程本身即蕴含着德治与法治互补、互动的动态构建过程,而这种建构的最终实践目标在于不断推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彰显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必然。

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自身规律的必然要求。2014年2月24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4]用法律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发展需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内在活动规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不仅包含着价值信仰的培育过程,也包含着宪法法律的保障过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现实走向必然离不开法治建设的相伴护航。一是从要素关联看,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与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其他要素互为关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是推动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全方位一体建设,缺一不可。二是从发生机制看,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有机统一个体,表现为个人主观价值取向的个体价值观不仅仅是个体成长的自然产物,而且是个体融入社会经历后的客观需要使然。换言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无数个体价值观合力选择的结果,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因此,通过制度设计合理优化价值资源,并通过法律政策保障价值功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应有之义。

第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5]依法治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治国理政方略,强调的是以法治为理念、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治理模式。以德治国是基于道德规范和传统价值观念下的国家治理方式,有别于传统人治社会的“官德”治国,以德治国强调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化,达成社会成员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及价值规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需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之中,原因在于:其一,法治和德治,形式上体现为法律和道德的价值互补关系。一方面,道德与法律的共性使得互补成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同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本质上都是社会主义制度在思想和精神层面上的凝练和表达,都具有引领精神思潮、整合社会秩序、维护经济基础、构建社会心理等社会功能。另一方面,法律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法律适用及法律本身存有局限,弥补这种局限的需要使得法律精神与道德追求的结合由可能转变为必然。其二,法治和德治,实践中蕴含着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的互动关系。“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德治通过凝聚社会共识,在人伦、道义、价值的道德建设中促进人的法治信仰,养成人的法治精神。同时,“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法治通过法律实施,在立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建设中规制人的道德行为,惩罚人的非道德行为,保障人的道德底线。

第三,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国家治理现代化如何推进?关键靠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就是“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6]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从制度及制度体系的改革入手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断运动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性规定和规律性反映,体现了制度及制度体系改革的价值取向和价值原则。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只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及原则有效融入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中,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发挥,治理主体的制度执行能力和活力才能得到彰显。如此方能营造出这样一个和谐局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治理的走向预制和定义发展理念,国家治理体系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一系列相互协调的制度框架,国家治理能力在法治实践层面发挥制度之于管理国家的效能、维护社会意识之于社会秩序的导向。因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过程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过程,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融入法治建设实现主体价值自觉的实践过程,体现了理念、制度和实践的有机契合。

[1]汪庆军.怎样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J].人民论坛,2017(04下).104.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2.

[4]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90.

[5]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8.

[6]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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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4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当代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观教育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AKS020。

汪庆军(1979—),四川遂宁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讲师,主要从事思政教育研究;贾杨兵(1984—),四川蓬安人,四川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讲师,主要从事学生管理研究。

[责任编辑:张乔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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