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乎荣辱之间——荀子荣辱观新探*
2017-01-24张炜炜
张炜炜 张 平
(南京大学哲学系 江苏 南京 210046)
辨乎荣辱之间——荀子荣辱观新探*
张炜炜 张 平
(南京大学哲学系 江苏 南京 210046)
观是荀子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荀子认为,“荣辱”这一道德范畴主要包括“义荣”、“义辱”、“势荣”、“势辱”,而明义利、辨荣辱便是荀子提出荣辱思想的道德归宿。荀子指出君子、小人为人处世之区别,在荣辱观之道德判断标准上,他提出了“先义后利”的准绳。在荣辱思想产生分异的根源上,荀子认为,人性本恶,而在后天化性起伪的过程中,由于个人的资质与修为有所不同,便可为桀纣,可为尧禹。因此荀子指出必须积学以成德,以圣王为师,隆礼重法,方能去掉自身之斑驳气质,终达明荣知辱,由此使得个人之道德境界与社会之伦理风俗皆有所改善。
荀子;荣辱;义利
“荣辱”,也就是道德荣誉和道德耻辱。作为一个伦理范畴,“荣辱”是客观评价和主观感受的统一。它不仅是社会对个人所做的道德行为进行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而且也是指个人对于社会对自身作出的道德评价而产生的满足愉悦或耻辱、惭愧的情感体验。早在先秦时期,荀子便集各家思想之大成,对“荣辱”这一道德范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论述。他界定了荣辱的内涵,将“荣辱”划分为“义荣”、“势荣”、“义辱”和“势辱”,并指出“先义后利”是区分荣辱的重要道德标准,接着提出了正确荣辱观的养成路径、并强调了正确荣辱观的价值。时至今日,若将荀子之荣辱观进行现代转化依然大有裨益。
一、荀子荣辱观的内涵
早在荀子之前,孔孟就对“义利”这个道德范畴有过一定的研究,主张先义后利,孔子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荣辱”的概念,但是在其知耻观、义利观中也折射出部分荣辱观的思想。“荣辱观的实质是在义与利的冲突中的价值选择。”[1]孔子提出“君子义以为质”(《论语·卫灵公》)、“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除此之外,还多以“耻”作为其研究话题,以此来表达他心中的关于“荣辱”的道德选择的标准。在《论语》中,孔子对于“耻”这个字总共提及16次,例如他经常说的“有耻且格”、“行己有耻”等。孔子指出正确的追求道德境界的方式是以坚持“符合仁义”和“知耻”为标准。而孟子也继承了孔子的思想,孟子提出:“仁则荣,不仁则辱。”(《孟子·公孙丑章句上》)“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孟子·尽心章句上》)孟子认为人的羞耻之心是人们获得“四端”的基本前提,并指出了有没有道德是人和禽兽的根本区别。孔孟的关于“追求仁义”和“知耻”的思想对荀子的荣辱观的形成起到了很大的影响。荀子在其基础上,杂糅了自己的思想,形成独具特色、初成系统的荣辱观。
在《劝学》中,荀子首先指出:“物类所起,必有所始;荣辱之来,必象其德。”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物类的兴起,必定有个开始;荣辱的到来必定随从着自己的行为。”美好的德行会招致道德荣誉;反之便会招致道德耻辱。在揭示出“荣辱之来”以后,他指出“荣辱”根据性质不同,可进行具体的分类:“有两端矣,有义荣者,有势荣者,有义辱者,有势辱者。”(《荀子·正论》),从而将“荣辱”划分为“义荣”、“势荣”、“义辱”和“势辱”。“义荣”是由于自己高尚的德行而招致的荣誉;“势荣”是由于外在的权势地位给自己带来的荣誉;“义辱”是由于自己不道德的行为而招致的耻辱;“势辱”是由于外在的客观势力和环境强加给自己的耻辱。荀子认为,由于荣辱有内外之分,因此被分为两端。人的“义荣”和“义辱”都是“由中出”,而人的“势荣”、“势辱”都是“从外至”,也就是说“义荣”和“义辱”都是由自己的所作的善恶而获得的,而“势荣”与“势辱”却与主体的善恶行为没有关系。其中,荀子所肯定的是“义荣”和“义辱”,因为它们与主体自身的善恶行为息息相关,体现了道德主体性。
“在荀子看来,义荣是真正的荣誉,是主体内在德性的体现,义辱是真正的耻辱,它意味着主体道德的堕落。荀子认为,一个有道德的君子,有可能会因为某种外在的力量而招致耻辱,但这却并非自身道德的原因,虽是耻辱,但这种耻辱不能降低君子的道德人格;相反,无德的小人虽然可以位高权重、荣华富贵,但却永远不会因为人格高尚而得到荣誉”[2],正如荀子所说的“君子可以有势辱,而不可以有义辱;小人可以有势荣,而不可以有义荣。”(《荀子·正论》)荀子认为,“势荣”只是一种外在的荣誉,只是由于人们的身份、地位而带来的。但君子之所以为君子,并不是因为“势荣”,而是因为“义荣”;反之,小人虽然可能因为有利的外在环境而侥幸逃避势辱,但却无法逃脱“义辱”。有时候由于客观的社会条件的制约,使得正人君子在获得“义荣”的时候无法兼得“势荣”,然而这无损于君子的高尚人格,因为只有“义荣”才是真正的荣誉 ,是真正的道德善的体现。在社会中虽然常常出现德福分离的现象,但人们依然要坚持自己的操守,努力去获得自己的“义荣”。
接着,在对荣辱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荀子也主张“荣辱之分”,并将荣辱问题提升到了人们安身立命的高度。荀子说:“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者常制于人。”指出了“荣辱”的实质,揭示出是否坚持“先义后利”的道德标准是区分“荣辱”的根据,并对“荣者”与“辱者”的最终处境进行了鲜明的对比,折射出荀子“求荣避辱”之根本价值取向。一个知晓荣辱之分的人,在生活中往往能够合理地控制自身的欲望,在义利之间进行正确的抉择。这种人,社会往往会给予他肯定的、积极的评价,使其成为荣者。而荣者往往在社会生活中是处于优势的地位。反之,若是社会给予一个人消极的负面的评价,那么这个他就会在社会中无法施展自身的才华,并处于劣势的位置。因此,荀子所说的“荣辱之分”,其实是也一个人价值观的体现,这种价值观往往也同义利观密切相连。
总而言之,荀子通过对荣辱概念的分析,揭示出社会中的荣辱现象是极为复杂的,也更能够让我们理性地看待现实社会中的德福分离的现象。
二、荀子荣辱观的价值导向
荀子在揭示出“荣辱”之内涵的基础上,也指出了正确荣辱观之重要价值所在,因为“荣辱不仅仅是一种名分,更不是夸夸其谈,而是实实在在地体现在人们的行动中,”[3]并为我们揭示了正确的为人处世之道。
在《荀子·荣辱》篇的开头,荀子就指出:“憍泄者,人之殃也;恭俭者,偋五兵也。虽有戈矛之刺,不如恭俭之利也。故与人善言,暖于布帛;伤人之言,深于矛戟。”意思是说,“傲慢,是人的灾祸;谦恭,可以抵挡一切兵器。虽然有长矛的锋芒,也不如谦恭的锋芒锐利。所以,和人说善良的话,就如同穿着棉衣那样温暖;用恶语伤人,比长矛刺地还深。”此处“憍泄”与“恭俭”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处世之道,很显然,若为前者则“荣”,若为后者则“辱”。接着,荀子又指出“怒”(愤怒)“忮”(忌恨)“訾”(毁谤)“口”(口舌)“交”(以利相交)“争”(争讼)“胜”(好胜)“刿”(伤害人)“贪”(贪私利)“剸行”(独断专行)都是“小人之所务,而君子之所不为也”,这也更深刻地揭示出为何会“快快而亡”(任情快乐而遭到死亡)“察察而残”(认识明察而遭到残害)“博而穷”(学问渊博而遭到穷窘)“清之而俞浊”(越求得清白而越加浑浊)“豢之而俞瘠”(越精心饲养而越加瘠瘦)“辩而不说”(只同人辩论而不加解释)“直立而不见知”(为人正直而不被人称道)“廉而不见贵”(为人方正而不被人尊贵)“勇而不见惮”(为人勇敢而不被人畏惧)“信而不见敬”(为人有信用而不被人敬爱)。这些具体的道德事件为我们指明了道德的风向标,教会我们如何在现实生活中明荣知耻。但是求荣避辱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自知、知命”。正如荀子所言:“自知者,不怨人;知命者,不怨天。怨人者穷,怨天者无志。”(《荀子·荣辱》)认识自己的人不埋怨别人,认识命运的人,不埋怨上天。埋怨别人的人,穷极无聊;埋怨上天的人,没有志气。如果错误在自己身上,反而推却到别人身上,这岂不是绕远了吗?所以,自知、知命也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而在这个社会中,很多人并不懂得如何去求荣避辱,反而悖礼好斗。在《荀子·荣辱》篇中,荀子说道:“斗者,忘其身者也,忘其亲者也,忘其君者也。”发作一时的愤怒,却因此丧失了一生的身躯,然而他还是去干;家庭立时受到摧残,父母不免受到刑罚,然而他依然去做;君上所厌恶,刑罚所严厉禁止,可是他依然去干,这就是所谓的“人也,忧忘其身,内忘其亲,上忘其君,则是人也,而曾狗彘之不若也。”这种喜好斗殴的人是荀子甚丑之的。荀子认为:“有狗彘之勇者,有贾盗之勇者,有小人之勇者,有士君子之勇者。”很显然,前三者之勇都是荀子所厌恶鄙弃的,而君子之勇则为荀子所嘉赏的:“义之所在,不倾于权,不顾其利,举国而与之不为改视,重死持义而不桡,是士君子之勇也。”在此基础上,荀子接着说道:“材悫者常安利,荡悍者常危害;安利者常乐易,危害者常忧险;乐易者常寿长,忧险者常夭折:是安危利害之常体也。”这就是说朴素谨慎的经常得到安全;放荡凶悍的经常受到危害。安全的经常表现和乐,危害的经常表现忧难。而和乐的经常获得长寿,忧难的经常遭到夭亡;这便是安危利害的通常情况。
很显然,荀子向往安利和乐,而鄙弃危险忧难的处境,而安利和乐、危险忧难之处境也正好与“荣辱之大分”密切相关,以为“荣辱之大分”是“安危、利害之常体”。接着荀子指出:“夫天生蒸民,有所以取之。”指出上天生养广大的人类,都各有他们取得所应取得之物的道术,并以此列举了“天子之所以取天下也”、“诸侯之所以取国家也”、“士大夫之所以取田邑也”、“官人百吏之所以取禄秩也”、“庶人之所以取饱衣暖食、长生久视、以免与刑戮也”。这些都是他们明荣辱,知安危利害之故。相反,“饰邪说,文奸言,为倚事,陶诞突盗,惕悍憍暴,以偷生反侧于乱世之间,是奸人之所以取危辱死刑也。其虑之不深,其择之不谨,其定取舍楛僈,是其所以危也。”这种奸邪之人谋虑不深远,选择不谨慎,决定取舍时粗糙而怠慢,这便是他们遭到危亡之故。荀子用鲜明的对比为我们揭示了“明荣辱、知安危”之重要意义,由此可见,明荣避辱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我们都应该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自己明荣避辱的能力,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这对于改良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价值意义。
三、荀子求荣避辱之方法论探析
由于正确的荣辱观对于我们有如此重大的意义,因此养成求荣避辱的荣辱观是非常有必要的。在荀子所探讨的荣辱观的养成路径中,基本上可以归结为外在的客观约束和内在的主观修为。鉴于人性本恶,须化性起伪、积学而至的自身修为,再加上外在之隆礼重法之客观约束,方能求荣避辱,乃至圣人之境。
了解荀子荣辱观的路径首先得了解荀子的人性论思想。荀子主张“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恶的,而先天的性恶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规约来改变性情使之为善,并且这种伪善能够经过自身后天的领悟和实践而内化为自身的品质。而韩非子却认为,人性恶,并且不可改变使之趋向善,正是这种与韩非子截然相反的人性教化观,才让了人性有了趋向善的可能。这说明在荀子眼中,“性”和“伪”并不是完全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正如荀子所言:“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纹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荀子·礼论》)而从“性恶”到“伪善”也就是一个“化”的过程,这个道德修养的过程是一个长期操练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
在《荀子·荣辱》篇中,荀子指出:“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可以为尧、禹,可以为桀、跖,可以为工匠,可以为农贾,在注错习俗之所积耳。”“荀子强调外在礼义教化,注重他律。”[4]这是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动和习惯的积累有所不同,由于接受导师教育的程度有所差异,便导致人们最后所达致的境界也各不相同,荀子认为由此差异也会带来不同的情绪和感受。“为尧、禹,则常安荣;为桀、跖则常危辱;为尧、禹则常愉佚;为工匠农贾,则常烦劳。”但是“安荣”对于尧、禹也不是生而具有的,而是“起于变故,成乎修为。”
而在这个向着更高人格境界不断修行的时候,也要受到外在的客观社会条件和道德规范的制约,这也就是荀子所说的“隆礼重法”。荀子在强调求荣避辱的过程中,一直将“礼”放在最高的位置,因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荀子·礼论》)正是因为每个人的欲求无限,但资源有限,因此要按照封建等级制度的划分,来进行资源的划分,以免百姓互相争夺,社会混乱无法。但“礼”并不是一种强制的教育方式,它只是用一种非强制的方式启发老百姓从内心去遵从法律,告诉人们什么该做,这是一种指导的作用,但仅此而已是不够的。“法”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老百姓行为规范的方式,告诉人们不该做违背伦理道德的事情,否则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能够起到警戒的作用。二者缺一不可,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更好地使百姓的行为举止规范起来。由此便可以“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榖禄多少、厚薄之称,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荣辱》)。
化性起伪和隆礼重法都是一般层面上的道德修养,只有将这些礼、法内化为自身的品德,并且不断地付诸实践,才能够明荣知辱,积善成德,到达更高的人格境界,才能在社会层面上实现以相群居,以仁相待之和谐风尚。
结束语
综上所述,荀子揭示了荣辱之内涵,指出“先义后利者荣,先利后义者辱”,并提出“荣辱之大分,安危利害之常体”,对何为“荣”、何为“辱”有了很好的阐释。并指出尽管人性本恶,我们依然需要化性起伪,隆礼重法,积学而至成德之境。“只有通过自觉地、自律地而且是不断地进行道德修养,把荣辱思想和意识内化为人的基本素质,才能真正地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践行者。”[5]这样便可以实现个人层面上的修己成人和社会层面上的明礼止斗,有利于自身道德境界的提高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改善。
[1]张薇,肖群忠.义利两辨荣辱相分-荀子荣辱观及其当代启示[J].道德与文明,2006,(6).
[2]《中国伦理思想史》编写组.中国伦理思想史[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94.
[3]马永庆.荀子的荣辱思想释义[J].哲学研究,2006,(12).
[4]何亚非.试探儒家以仁义为本的荣辱观[J].苏州大学学报,2010,(5).
[5]王易,任超阳.荀子荣辱思想探析[J].伦理学研究,2008,(2).
(责任编辑: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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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7)05-0094-04
2017-08-18
张炜炜(1993- ),女,湖北省宜昌市人,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张平(1989—),湖北省随州市人,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伦理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