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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环境下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建设

2017-01-23杜少尉

知与行 2017年1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数据库

杜少尉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0)

大数据环境下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建设

杜少尉

(郑州大学 法学院,郑州 450000)

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一般遵循“由人到事”的侦查逻辑,但是由于职务犯罪的隐秘性和特殊性,是故建立联动多元的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可以有效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不仅如此,当前实践中职务犯罪证据的获取仍多有依赖于口供之流弊,因而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极易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利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引导侦查”不单单是有益于打击职务犯罪,也是对保障人权的一种积极回应。现有的信息平台由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纵向网络、与协作部门之间横向网络都存在同步不力、标准不一的问题,社会有效信息资源不能实现有效共享,因此建立一个整合了检察机关自有资源和相关联社会信息资源的“一体化”情报信息数据库情报信息平台就显得意义重大,比如人员数据库、线索数据库、瑕疵资产数据库等可能有助于犯罪侦查的信息资源。同时考虑到职务犯罪的保密性和对公民隐私的保障性,应对职务犯罪数据云平台作有别于一般运营平台之加密处理。

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大数据

引言

当前,社会信息化正在悄无声息地改变着我们的日常生活,而与信息技术广泛普及相伴随的是电子痕迹的普遍性,而且这种信息产生的电子痕迹是客观的不以人力为转移的。在商场消费,信用卡会现实消费地点和金额;使用手机,手机运营商的基站数据库里会记录下所拨打的电话以及访问的网站信息。正如米歇尔·福柯的“全景敞式监狱理论”所言[1]:监视者可以对囚犯的语言和行为进行准确记录,在明处的囚犯随时能被监视却看不见监视者,而在暗处的监视者能清楚地观察到在明处的囚犯的一举一动,却不被发现[2]。然而,这只是传统的监视模式,并不能据测到被预测者的下一步举动。时至今日的大数据时代,被监测者基于网络匿名的心理,在表达自己和做出行为时更加自由,如此为监测者对之后的行为预测性提供了更为翔实的信息,从而预测的准确度也大幅提高。因此,大数据时代监测信息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留记录,而是为了预测。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传统侦查模式仍然只靠“一支笔,一张嘴,一双腿”,重口供轻证据,倘若侦查机关可以对海量信息加以有效筛选,不仅可以有效侦破职务犯罪案件,对于犯罪预防更具有极大的前瞻意义。

一、构建职务犯罪信息平台之意义

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方兴未艾的今天,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正在告别传统的“由供到证”初步转向“信息引导侦查”,新技术的革故鼎新必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受益良多。

(一)有效打击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是侦查中对言词证据较为依赖,证据获取较难。但事实上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往往难以保证,因而若依赖于传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的言辞证据以发现案件事实,则反而会令相关案件之侦查变得反复甚至被动。反之,若采取以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的模式,相关的涉案线索、证据等均来源于侦查机关自身对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如此,则避免了传统模式中依赖于言词证据而使犯罪证据难以获取的局面。

近几年来,职务犯罪窝案串案频发,群体性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该类犯罪的重要特点是集团内部的利益互换与整合,因而牵扯其中的人成为“铁板”一块,凝聚力十分之强。如此,就职务犯罪侦查而言,若依赖于传统的侦查模式,以“由人到案”的方式进行侦查工作,从利益集团内部人员入手,则极易使得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在尚未曝光之前,通过从集团内部从上到下的“沟通”,使相关案件由有到无,或者即便难以完全掩盖相关犯罪事实,来自集团内部上级的干涉也会使得职务犯罪案件相关侦查工作难以展开。相反,通过以信息平台攫取关键信息,相关证据的获取并非来自于利益集团内部的个人,而是从整个利益集团的外部发现和确定相关证据,就此情形而言,侦查人员犹如有着“上帝之眼”,通过从外部对整个职务犯罪利益集团相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避开了该集团极强的凝聚力对整个侦查活动的影响,更为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二)保障人权的需要

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为了尽快破案,发现犯罪事实,破案率、破案效率往往成为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重要追求。然而,侦查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其本身即带有极强的强制性,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强制措施亦或是对其财产的查封、扣押等,均不可避免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造成侵犯,在此背景下,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如何找到发现犯罪事实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就成了问题之关键。而在解决这一问题上,较之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利用信息平台和技术手段进行犯罪侦查,在保障人权上有更大的优势。

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获取依赖于口供,因而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极易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相反,整合多样资源的信息平台所获得的证据因为直接来源于对相关涉案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因而极少出现侦查人员直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证据的局面,以此为前提,较之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便极少地出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人权的现象。

二、当前职务犯罪信息平台之不足

古人云:身未动而意先行。根据我国目前检察机关侦破一般刑事案件的经验看来,为达到成功运用信息技术侦破案件的目的,一个标准统一、上下协动的信息平台恰如潜艇的声呐系统,可以帮助侦查机关及时探听到信息。此信息平台应主要来自以下两方面: 一是侦查机关依据已有资源自我建构的信息平台,并依此侦查办案;二是借助商业性运作的网络平台来进行侦查活动[3]。而职务犯罪平台所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平台建设标准不一和同步建设不力。

(一)信息平台建设标准不一

1.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纵向网络不健全。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都饱受信息共享程度低这一问题的困扰,很多外部信息资源不能得到及时、充分、高效地利用,因此构筑一个足以协调、统筹各部门的信息共享系统乃是打造“信息引导侦查”机制的应有之义。晚近时分,虽然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但是其重心仍然停留在对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上,对于国家机关之间如何实现情报共享仍然所涉不深。这就导致检察机关在实行信息侦查时,常常陷入“条”“块”分割的藩篱。而检察数字专线网络虽是运用网络通信、信息管理等技术所建立以连接各级检察机关的网络系统,并按级别分为三级网络系统[4]。这三级网络从外观看来,确实满足了规范化办案的要求,但是从技术层面看,由于缺乏统一的平台建设标准,纵向信息平台在操作时常常遇到信息代码五花八门、系统不兼容等问题,进而先期开发的系统往往因为需要适应之后的大系统而前功尽弃,对人力、物力、财力都是极大的浪费。

2.与协作部门横向网络不同步。鉴于目前检察机关仍是主要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关,但其与金融机构、审计机关等其他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其作用也不可小觑。是故,一直以来构建和各协作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但是,在具体案件侦破中,与检察机关合作最为密切的乃是纪检部门,有时不得不借助纪检机关的“双规”措施办案。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面临两难困境,进会有侵犯人权之嫌,退则会因“客观规制不能”导致失职。然依赖“双规”措施毕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加强与协作部门的横向网络方是上策。

3.社会资源信息利用率低。对比公安机关的侦查信息平台,其所囊括信息种类繁多且利用率高,例如上海市公安局应用于侦查活动的信息资源库就达到20多个,深圳市公安机关在日常侦查中运用的信息数据库更多达37个[5]。其中,银行卡跨行转账交易、住房车辆交易信息、居民个人所得税信息、飞机船只航班座次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都是公安机关信息网络的一部分,对比而言,职务犯罪的信息平台搭建的社会资源利用率就逊色许多。

(二)信息平台同步建设迟缓

职务犯罪信息平台的同步建设,不仅包括上述纵向、横向网络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在具备这些海量资源的同时,如何实现跨部门的查询的“绿色通道”,打破地域、级别以及机关之间的阻碍也是实务部门遇到的又一问题。为了确保信息网络及其运行安全无虞,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往往各自为营,对自己的信息平台设有访问权限,并且有自己的一套信息代码,这种措施在防止机密外泄和维护系统稳定方面固然可取,但是长远来看,各个部门的端口不一,信息代码不同,访问权限更是重重设限,都对情报系统的“大数据”改革无益。因此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建设标准势在必行。

其次,信息平台的高速运转也是同步建设的题中之义。面对协作部门和社会信息的海量资源,如何能删繁就简、去伪存真,是实现“信息引导侦查”极为重要的一环。目前,省级检察机关分别设有举报中心和侦查指挥中心,而职务犯罪信息中心隶属于侦查指挥中心,一般独立设置于各检察院的反贪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信息的采集、管理、分析、研判等职责,目前各侦查机关所运用的信息操作平台在犯罪预警、线索评估、智能筛选等方面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重“技术性”工作,轻基础性工作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 专门职务犯罪信息平台之构建

近几年来,“大数据”“云计算”成为业界和学术界常提常新的热词,在享受着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的生活便利时,与之如影随形的是饱受诟病的数字化监视,2013年6月曝光的“棱镜门”事件,美国国家安全局通过进入谷歌、苹果、雅虎等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其国公民的邮件往来、聊天记录等等个人私密资料,这一轩然大波便从反面说明了大数据时代正在试图突破道德枷锁。职务犯罪案件要实现“信息引导侦查”就不可避免地要完成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打造职务犯罪“大数据时代”,因此为了同时满足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实现信息共享两个条件,搭建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平台势在必行。

(一)建立“一体化”情报信息数据库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再完美的情报信息系统都需以丰富的情报信息资源为支撑,当前检察机关在侦破职务犯罪案件时,所掌握的资源来自两个途径:一是检察机关的自建数据库,包括人员数据库、案件数据库、事件数据库;二是通过与协作单位创建信息互联建立的数据库资源,包括人员数据库、线索数据库、瑕疵资产数据库、其他社会信息数据库。

1.最大限度整合检察机关自身资源。检察机关构建自建数据库,应当从实战出发,对信息数据的质与量都要严格把握,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情报信息数据库的架构:(1)人员数据库。主要包括案件当事人相关信息,嫌疑人相关信息,通缉犯信息,证人相关信息,诉讼参与人信息,案件的侦查人员、承办人员、检察官、辩护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上述身份人是否与在案人员有亲属关系。上述人员的具体信息主要针对已经进入刑事侦查程序的参与人,有必要与下文中的与其他协作单位互联建立的数据库中的人员信息相区别,这样区别的主要考量是为了避免出现类似于“棱镜门”的丑闻,也是出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考量。除了上述人员的身份信息,对于重点监管单位的主要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下属、挂靠单位的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人、企业会计主管、出纳等一应人等的个人信息、与领导是否有亲属关系,都应当记录在数据库中。(2)案件数据库。主要收集已决案件、未结案的疑难案件、典型案例、新领域出现的案例、办案人员的办案心得。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比例的职务犯罪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纪委、审计部门所移送至检察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应当督促前位机关完善案件信息以便于录入案件系统。(3)事件数据库。职务犯罪所涉及的潜在犯罪人群不仅涉及国家机关,也涉及其他国有企事业单位,最近的原国资委主任蒋洁敏案,山西省副省长任润厚案,山西省委常委白云案,都为检察机关敲响了警钟,职务犯罪防控应当防患于未然。针对近几年频发的重大安全事故、“塌方式”腐败、国有企业集体贪腐,应当预先将在建的重大工程、国有企业改制、人事变动异常系数、社会热点事件、高校预算与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等有可能存在贪腐的现象均一一纳入事件数据库。

2.最大限度整合相关联信息资源。从情报信息的使用权限来说,有学者从公安刑事侦查的角度将信息资源划分出四个级别,侦查信息平台的一级信息资源乃是专业的侦查信息资源,而除此以外的其他公安信息资源为二级信息资源,其余政法部门之信息为三级信息资源,最后一级则是社会信息资源。显而易见,一级信息资源与侦查工作的关联程度最高,二、三、四级则依次递减,但其所涉及信息资源的方面和数量则是依次上升的[5]。虽然上述信息资源是针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而言,但是对于职务犯罪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借鉴意义。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设:

(1)人员数据库。针对检察机关自建人员数据库所能覆盖的范围只是一部分,在侦查过程中,与公安机关信息数据库互相关联对于提高案件侦破速度大有裨益。通过联通公安机关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信息、治安处罚信息、外来人口信息、出入境登记信息、车辆所有信息、通缉协查信息、涉嫌黑社会案件信息、住宿登记信息、经侦案件信息等数据,对职务犯罪可能所涉及的领域提供多角度的支持。此外,与人事组织部门相关联获得人事档案信息、储备干部信息,与财政部门相关联取得国家工作人员工资薪酬信息、绩效工资信息,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联收集领导干部的护照办理情况、出入境记录、干部家属出入境记录,为形成“大格局”情报格局做准备。

(2)线索数据库。20世纪末期,公安机关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归纳了刑事侦查工作的三项基础工作:一为犯罪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二为犯罪嫌疑人员的相关调查控制工作;三为侦查阵地的控制[6]。此三项基础工作在之前的几十年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信息高度发达的现在,“办案靠嘴,取证靠腿”的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云谲波诡的犯罪形态,当以刑事侦查平台引导三项基础工作。由于职务犯罪的犯罪人往往反侦察能力较强、隐秘性较强,因此在线索获取方面,应当与多个部门通力合作,例如在受贿案件中,行贿人往往是单独行动,难以取得证据,可以与银行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相关联,对大宗金额交易、车辆交易信息、国家工作人员出境消费、住宿信息进行监测。其次,对于纪委、审计部门、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对其接受的举报线索、查出的初步犯罪事实录入数据库中,以便于后期查阅。最后,通过各种新型媒介、各种自媒体、网络信息收集线索,例如之前在网上引发热议的某地官员佩戴价值20余万元名表,就可以作为高危受贿案件线索列入数据库中。

(3)瑕疵资产数据库。应与工商、证券、银监会、房产、审计、监察、车辆、基金、财税、规划、基建、外汇等部门建立相互关联的情报数据网络,对于案件所涉及的资金、债券、车辆、房产、外汇等等资产,利用金融、证券交易部门的开户记录和交易明细数据库、房地产交易系统、车辆流转信息系统、海关罚没物品拍卖信息系统、外汇管制系统等职权部门数据系统,对于涉案的瑕疵资产进行监测和控制,建立快速记录、准确检索的信息平台。

(4)其他社会资源数据库。通过与其他机构建立互联数据平台,将社会资源的利用推到最大化,可以将侦查控制阵地一分为二,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最为快捷、便利的载体。为了对在逃人员的网上追缉,可以对酒店登记、交警执法记录仪信息数据、违章受理、二手车交易信息及进行房产交易所涉及的人员,通过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自动比对,发现和搜集其逃逸线索。还可以通过对医院挂号、结账等所涉及的人员信息,与通缉协查信息系统自动比对缩小寻找范围。对存款、取款所涉及的嫌疑人以及嫌疑人家属的银行账号进行布控,发现大宗现金到账或者转账时即刻锁定,可获得在逃人员大致地点和涉案账号信息。另外,为了遏制在贪腐案件中频发的贪官外逃现象,对机场购票、申领护照所涉及的人员,通过与机场公安保卫部门协同布控或者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的自动比对,甄别出预备外逃的犯罪嫌疑人。

(二)基于“云计算”运转的情报信息平台

云计算是近几年来数字网络领域的热词,对于云计算的认识虽然各有不同,但是在基础理念上却是有相似之处的,首先,云计算乃是以虚拟化技术为依托的;其次,将数量庞大的计算机连接起来,以提供了超强的运算和存储能力,这些能力是云服务的基础[7]。云计算具有普通单一服务器所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计算能力超强。云计算是将计算任务分布在大量计算机构成的资源池上,即数量巨大的网络计算机上。另外,云计算的储存能力可以不断扩容,例如目前亚马逊、万国商业机器公司的云服务器数量已经达到了几十万台。其次,云计算的系统稳定器较之普通计算机更强。云为了防止出现系统崩溃的情况,采用了多副本容错和计算节点同构可换的算法,大大提高了系统的稳定性。再次,云的系统扩展性超强,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各种数据资源。

考虑到刑事侦查的保密性较强,因此不能使用公用云,因为公用云是不同的用户在使用统一云资源,安全风险系数较高。私有云虽然造价和运营、维护成本相比于公有云而言较高,但是因为是专门搭建的私有云环境,而且每个进入云环境的成员必须经过身份授权和验证,因此安全性和保密性更佳。对于职业犯罪侦查而言,利用私有云搭建情报信息平台为“信息引导侦查”提供了更高层次的技术保证。职务犯罪信息平台的搭建应当既有云的共性,又兼具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在:(1)情报平台应当采用云计算中的“平台即服务”模式。仅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云环境对数据的处理、检索、计算能力较差,同时开发基于万维网2.0的应用软件需要使用者经常对系统进行维护,对于平台的构建需要的技术水准较高,不具有普遍推广性。因此,将云环境定为一个整合了海量数据资源并可供用户进一步开发的平台可行性更强。根据职务犯罪的情报信息特点,开发出公用算法和代码工具,在统一的平台基础之上,各级检察院可以进行适用于特定目的的应用软件,以实现云平台的多样化。(2)通过云共享打破地域、级别壁垒。职务犯罪云计算建成后,相关的信息资源和情报都可以储存在云中,工作人员只需要有数字证书进行登录,就可以查阅云环境中的信息资源,对于打破壁垒、实现“大情报”格局具有深远意义。

云计算目前主要运用在商业数字化领域, 在刑事侦查领域尚没有形成,但是随着云计算的不断成熟和安全性能的不断提高,将对传统依靠单一服务器不能解决数据快速检索、资源共享的问题提供更为便利的解决路径。

四、结语

在信息爆炸、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从工作性质到工作内容、工作受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职务犯罪也相应地出现新态势、新手段和新工具。面对日益严峻的反腐败反渎职工作趋势,传统职务犯罪侦查的“取证靠腿,办案靠嘴”的方式在面对隐蔽性和智能程度皆不断升高的新型职务犯罪已经显得捉襟见肘、后劲不足,因此转变侦查模式,由被动变主动、由静态型变进攻型已成为大势所趋,构建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对于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打击、保障人权都具有巨大意义,虽然前期平台构建不可避免要遇到诸多瓶颈,但是不能因噎废食,相信在上下一心、通力合作,构建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实现信息高度共享将指日可待。

[1] [英]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北成,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154.

[2]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大数据时代[M].盛杨燕,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56.

[3] 郝宏奎.论侦查信息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信息引导职务侦查机制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

[5] 郝宏奎.论侦查信息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6] 张新枫.刑事侦查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436.

[7] 吴绍忠,李靖.基于云计算架构的公安情报信息平台建设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3).

〔责任编辑:张 毫〕

2016-12-12

杜少尉(1990-),男,河南郑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研究。

D90

A

1000-8284(2017)01-0089-05

国家安全研究 杜少尉.大数据环境下职务犯罪信息平台建设[J].知与行,2017,(1):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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