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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动态

2017-01-22

中国环境管理 2017年5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部技术规范许可证

部委动态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7月27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847—2017)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钢铁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提交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也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相关材料,核发钢铁行业的排污许可证。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指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水泥工业技术规范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

7月28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对“十三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路径进行进一步说明。意见要求,加强可再生能源目标引导和监测考核,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落实,创新发展方式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健全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规模管理机制,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管理,多措并举扩大补贴资金来源,加强政策保障等。文件还公布了2017—2020年风电、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方案以及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作为县域重要的清洁供热方式,为县城及农村提供清洁供暖,为工业园区和企业提供清洁工业蒸汽,直接替代县域内燃煤锅炉及散煤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名录明确了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范围、按行业推进的进度、排污单位应该持证排污的最后时限以及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要求。名录共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32个大类和78个中类或小类,以及4个通用工序。覆盖了“水十条”“大气十条”的重点管理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重点行业,可以基本满足“十三五”期间水和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环境管理需求,还将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适时更新。名录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大小、环境危害程度高低,对所有82个行业(含4个通用工序)中44个行业进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8个行业进行简化管理,30个行业根据生产工艺特点或者生产规模区分为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对于不属于名录范围的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印发《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月2日,环境保护部印发《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以木材、非木材或废纸等为原料生产纸浆,及(或)以纸浆为原料通过机器或手工抄造的方法生产纸和纸板,和以纸和纸板为原料进一步加工制成纸制品的企业或生产设施。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可用于指导产业相关政策制订、环境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本技术政策的目标是强化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可吸附有机卤素和二 英等污染物的防治,实现造纸工业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等污染源的全面达标排放。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8月9日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以环境污染治理 “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不断提升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意见明确界定了污染治理责任,指出排污者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意见提出了加强监管执法和鼓励第三方治理信息公开,构建第三方治理信息平台,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在平台公开相关污染治理信息。为使第三方治理模式较好落地,要创新第三方治理机制和实施方式,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以及效益共享型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环境综合服务。以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为突破口,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对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并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以多种形式实践第三方治理模式。意见提出要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鼓励绿色金融创新,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法依规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15日印发《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技术文件的通知》,包括《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技术规定(试行)》《在产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关闭搬迁企业地块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以落实《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规范各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信息采集、初步采样调查、风险筛查与风险分级工作。

多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8月21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全面完成《大气十条》考核指标。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方案规定了11个方面的主要任务,包括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深入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8月23日,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全面推进石化工业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排污许可证申报平台上的石化工业模块同步开启。标准适用于指导石化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标准适用于石化工业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GB31570、GB31571和GB31572中规定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排污单位。标准规定了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石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8月31日,环境保护部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该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环境保护部解释。通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在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固体废物鉴别、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不作为液体废物管理的物质等方面内容。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固体废物的鉴定是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标准通则为固体废物的鉴定提供了标准,保障鉴定结果的执行。

工信部发布《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

8月31日,工信部印发《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其中提到,热定形、涂层等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应收集处理,鼓励采用溶剂回收和余热回收装置。印染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废水处理设施,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实现稳定达标排放。采用高效节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实现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放污染物。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40%以上。

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四部门9月6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城镇清洁供暖,以保障群众采暖需求并减少污染物排放。各地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资源能源状况等条件,科学选择清洁供暖方式,加快燃煤供暖清洁化,因地制宜推进天然气、电供暖,在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的地区,鼓励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满足取暖需求。同时,要加强对清洁供暖工作的引导和指导,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完善支持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供暖设施。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海洋局9月14日印发《关于开展“湾长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湾长制”试点要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治理新模式。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加快建立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逐级设立“湾长”,构建专门议事和协调运行机制,做好与“河长制”的衔接;加快制定体现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注重系统施治及多措并举的职责任务清单,切实落实好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等任务;加快构建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的监督考评体系,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和考核督查制度,逐步构建社会监督机制。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海洋局将成立“湾长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环境保护部发布《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

9月20日,环境保护部印发《湖(库)富营养化防治技术政策》,以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指导和推动我国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工作。该技术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湖泊、水库及其流域地区,为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监控预警等内容,可为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源地保护、重点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等提供技术支持。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应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严守生态红线,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防治并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湖(库)富营养化防治。该技术政策针对不同类型湖(库)分类治理,明确湖(库)富营养化防治,应采取综合性措施,减排与增容相结合。

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等四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9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863.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864.1—2017)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和化肥工业—氮肥4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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