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信息
2017-01-22
环境管理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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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16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二是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得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五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四批中央环保督查启动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8月7日全面启动,已组建8个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将对吉林、浙江、山东、海南、四川、西藏、青海、新疆(含兵团)开展督察进驻工作。至此,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实现对全国各省(区、市)督察全覆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强调,在具体督察中,将重点督察省级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地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情况。重点盯住中央高度关注、民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重点检查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及整治情况;重点督办民众反映的身边环境问题的立行立改情况;重点督察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情况;重点推动地方落实环境保护严肃问责等工作情况。此次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约1个月左右。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正式生效
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8月16日,《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汞(水银)及其化合物广泛应用于化工、仪器仪表、电池、照明、医疗器械等领域。根据环保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余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一系列致力于减少汞污染的措施也将同步实施。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依法公布。自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国际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
国办发布《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9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意见提出了六项重点任务:一是组织开展摸底评估。二是编制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三是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四是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五是妥善化解各类风险问题。六是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9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坚持定期评估与实时监测相结合,坚持设施建设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坚持从严管制与有效激励相结合,坚持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多方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推动实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和约束各地严格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谋划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意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3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无警等级,并明确对红色预警区、绿色无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意见同时提出针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生态和海域等单项评价要素的具体管控措施。意见还对下一步建设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一体化监测预警评价机制、监测预警评价结论统筹应用机制、政府与社会协同监督机制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9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根据意见,到2020年,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意见提出,要坚决防范地方和部门不当干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责任,意见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意见还提出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并要求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加快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监管能力等。
国办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9月21日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提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方案明确,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同时,方案还确定了普查内容和技术路线。方案强调,本次普查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方案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
9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提出,要努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成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样板区、中部地区绿色崛起先行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创新区、生态扶贫共享发展示范区。通过改革创新和制度探索,到2018年,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到2020年,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造一批典型经验和成熟模式,在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提出,要以建设“多彩贵州公园省”为总体目标,建成长江珠江上游绿色屏障建设示范区、西部地区绿色发展示范区、生态脱贫攻坚示范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示范区、生态文明国际交流合作示范区。到2018年,贵州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到2020年,全面建立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成以绿色为底色、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和谐为基本内涵、全域为覆盖范围、以人为本为根本目的的“多彩贵州公园省”。
中办、国办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
9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要将国家公园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根据方案,到2020年,中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基本完成,整合设立一批国家公园,分级统一的管理体制基本建立,国家公园总体布局初步形成;到2030年,国家公园体制更加健全,分级统一的管理体制更加完善,保护管理效能明显提高。方案明确提出,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的最重要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除不损害生态系统的原住民生活生产设施改造和自然观光、科研、教育、旅游外,禁止其它开放建设活动。针对我国自然保护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方案提出要在统一事权分级管理、强化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促进社区协调发展、完善法律制度等4个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补齐制度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