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若干问题研究
2017-01-22曹杰
曹 杰
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若干问题研究
曹 杰⋆
针对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问题,《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笼统规定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义务,对于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但并未就这一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审查标准进行细化,导致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的专利无效案件的请求人主体资格审查标准不一,不利于后续诉讼程序的进行。本文对专利无效程序的请求人主体资格进行研究,并提出应该明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时机。
专利无效 请求人主体资格 审查标准 审查时机
一、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分析
由于专利文献检索的不可穷尽性、专利技术方案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获得授权的专利并不见得是真正符合《专利法》授权要求的技术方案。为了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和维护公众利益,设置了专利无效程序。现行《专利法》①《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未对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范围进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现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②《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规定:“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中规定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可见,现行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规定是参照《民事诉讼法》。
为了与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相衔接,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应与《行政诉讼法》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相一致。由于《行政诉讼法》③《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99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④《 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中对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相一致,无效宣告程序的本质是解决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参照“民事诉讼”规定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并无不当。以下基于现行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析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
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必须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有无直接决定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是否能够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前者是诉讼法上的概念,指的是能否作为原告或被告去起诉或应诉的资格;⑤杨倩.论个人网店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D].广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7.后者指实体法上的概念,指的是法律赋予的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⑥谭亚伟.论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一)自然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自然人是指在自然状态之下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包括公民(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⑦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即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承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诉讼权利,如果不承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中有一方不是公民,对于存在纠纷的权利就不能通过诉讼获得救济,进而无法真正地实现保护私权的目的。因此在我国自然人均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⑧参见《民法通则》第36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团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⑨参见《民法通则》第37条。衡量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主要有两大标准:一是具有独立财产;二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⑩谭亚伟.论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9.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其中,非企业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从事公益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行业会、研究会等)。
法人因具有独立财产和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有赋予法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法人才可以进行各种诉讼行为,成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承受者,进而享受与诉讼相关的民事权利、承担与诉讼相关的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设立、终于终止,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应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三)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实质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的组织。”对于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有无之探讨经历漫长的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过程,从不予受理即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到个别案件中承认其具有被诉的能力即具有部分诉讼主体资格(只承认其他组织作为被告被动地参与民事诉讼),到大量案件中具有诉与被诉之能力即全面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②梁利君.非法人团体诉讼主体资格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8-11.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他组织享有与自然人、法人平等的民事诉讼权利。
司法解释采用“列举+兜底”的形式限定其他组织的主体范围,但当前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对其他组织的主体范围存在争议。在市场经济鼓励交易的背景下,交易的主体构成也越来越复杂,业主委员会、某某经营处等团体组织大量出现。因此,有必要规定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当新形式的团体组织出现时,可根据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判定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总结司法解释列举的其他组织的主体范围的共同点,可得到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其他组织应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或经登记,以适应诉讼程序中主体资格的形式审查;若某团体组织未经登记,也未领取营业执照,诉讼前期需要实质审查诉讼主体,导致降低诉讼效率、浪费审查资源。第二,为了方便诉讼程序的开展(如诉讼文书的送达)和诉讼结果的执行,要求其他组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为了区分于多个人共同的法律行为,要求其他组织以团体的名义对外为法律行为。
综上所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上述主体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能够被专利复审委受理。
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资格的审查义务和审查标准的探讨
虽然《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并未免除专利复审委员对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也并未免除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证明自己主体资格的证明义务。但是现有的专利法律法规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资格的审查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对不同的专利无效案件的请求人主体资格审查标准不一。例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同一专利无效请求人诉不同专利权人的两个专利无效的两个案件中,一个案件由合议组A审理,在口头审理时并未要求各方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而另一个案件由合议组B审理,则指出截至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和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均未提交过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各方在3日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③刘迎春.涉及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简介[J].法制与社会,2016(9):284-285.
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置的机构,具有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职能,作出的无效决定是对当事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专利无效请求案件,理应对请求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保请求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保证无效决定的执行力。
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经专利无效程序作出的无效决定要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法院立案时会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由专利侵权诉讼程序衍生的专利无效案件,专利复审委员会经专利无效程序作出的无效决定要进入专利侵权诉讼,法院也要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若专利无效程序与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或专利侵权诉讼程序的主体资格审查标准不一致,无效决定可能因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按审查标准审查请求人主体资格导致程序不当而撤销。例如,在斯特里克产品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未审查自然人樊湘云的基本情况,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主体确实、真实存在,同时斯特里克产品有限公司对樊湘云主体资格亦不予以认可的情况下,直接受理无效程序并作出被诉无效决定显然存在程序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无效决定。④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537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742号。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当事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按标准审查主体资格时,为了降低因程序不当撤销无效决定的风险应该主动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因此,为了确保专利无效决定的执行力,避免后续诉讼程序撤销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履行对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
为了保证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效率,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需对请求人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标准应该参照司法程序立案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1款规定:“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第13条第1款规定:“原告应当提交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材料:(一)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港、澳、台当事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注册登记证明等);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正、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三)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要求请求人提供证明其主体资格的材料,初步确认请求人为合法、真实、客观、有效存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请求人主体资格审查的时机,不宜太早,也不宜太晚。太早会增加请求人的行政成本,可能导致部分请求人来不及准备证明材料而贻误时机;太晚会浪费审查资源。因此,不必要求请求人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就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可要求请求人在合议组成立后、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实质审查之前提供证明材料;若合议组成立后请求人依然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三、结 语
本文探讨了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的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总结了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同时分析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履行对专利无效程序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义务的理由,探讨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标准和审查时机,希望为专利无效实务提供可供借鉴的操作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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