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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利代理业务的“互联网+”运营模式

2017-01-22孔玲珑张先芸李海华

专利代理 2017年1期
关键词:服务商代理专利

孔玲珑张先芸李海华

浅析专利代理业务的“互联网+”运营模式

孔玲珑⋆张先芸⋆李海华⋆

“互联网+”对于促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减少流通成本、激励创业、扩大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而专利代理行业作为一种法律服和技术相结合的专业类服务行业该如何适应这一趋势,与时俱进地探索新的业务运营模式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作者结合“互联网+”趋势、专利代理行业的特点以及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阶段的判断,提出了一种基于O2O模式(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的专利代理互动式平台的运营模式。

互联网+专利代理运营模式

一、“互联网+”的时代背景

2015年4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发展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是“互联网+”行动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减少流通成本、激励创业、扩大就业等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市场发展来看,服务业的增速和在GDP中占有的比例都已经超过了第二产业,从需求上来讲,服务消费也在逐步超越商品消费。当前,“互联网+”结合服务业的发展空间巨大,这也是互联网业的一个发展方向。而专利代理作为一个特殊的服务行业,也应该顺应时代和科技的发展,与时俱进地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和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我国专利保护制度的发展阶段

专利代理服务是一种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的专业化法律服务行业,要将这一行业与“互联网+”相结合,就必须从这一行业的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来考量适宜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如果照搬商品交易的“互联网+”模式,不仅没有利处,反而可能对行业的发展不利。

现代的专利保护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这样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了近300年,各方面的制度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已经相当成熟。而我国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确立了专利保护制度,虽然发展迅速,但在很多方面仍然不尽如人意。这是因为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在我国建立专利保护制度属于法律的移植,而移植的法律制度不是内源型的,因此这种制度势必要经历一定时期的融合才有可能适应我国的环境并健康发展。

从我国的国情考虑,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过程需要经历政府主导期、政策保护期、市场竞争淘汰期和成熟期。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大多属于国家机关,由政府主导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申报等事务。进入21世纪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之后,随着国内的企业和高校的专利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大幅增加,专利无效、诉讼、布局和预警等新的业务需求也相应地出现,这使得大量的民营性质的专利代理机构得以蓬勃发展。但是这一阶段的专利代理行业和专利制度还不完善,广大公民对专利的认识还不成熟,容易出现无序低价竞争的问题,因此需要政策的引导和保护。随着国民专利意识的增强和市场的成熟,未来专利代理行业也会进入有序竞争,通过市场进行优胜劣汰的历史阶段。

三、当前的“互联网+知识产权”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还处于政策保护期,随着专利代理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会逐渐进入到完全的市场开放竞争期。作为专利代理机构为适应市场,有必要结合“互联网+”的趋势,开拓新的业务模式。那么“互联网+”对于专利代理行业而言,它的意义在哪里呢?与其他行业相比又有什么区别呢?

“互联网+”对于大部分行业来讲,由于客户对于服务和产品是有认知和评判能力的,因此其重点在于使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内容等方面的信息的透明化,从而减少中间环节来降低成本或者通过简单的竞价来为客户提供性价比最优的产品或服务。而对于专利代理行业而言,由于提供的服务是“法律+科技”综合性服务,大部分客户对于服务的认知和评判能力十分有限。因此,重点应该在提高服务标准的透明度、打破地域垄断上,使客户能够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的专利代理人有更多了解的基础上,有更多的选择空间,并建立一种双向互动、彼此信任的业务关系和合作模式。在此基础上,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来源将从现在的线下为主,逐步转变为线上线下并重。

近年来,有很多企业在这一领域作出了努力和尝试,并逐渐形成了一些运营模式,我们不妨按以上标准来作一下分析。

(一)信息推广式

信息推广式是较为传统的一种模式。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企业黄页以及各专利代理机构建立的门户网站来进行宣传和推广。这种模式仅仅是传统宣传手段的一种变形和升级,客户皆是单向地接收信息,互动性较差。这种营销方式是希望客户在寻找代理机构的需求时,通过浏览了解信息,进而吸引客户与之接洽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服务标准的透明度有限,而且交易、服务本质在都是在线下进行的,没有双向互动、彼此信任的业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属于“互联网+”的运营模式。

(二)信息港式

这是在信息推广式的基础上衍生的一种模式。采用此类模式的运营商需要将各个专利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专利代理人按地区、领域、申请量、授权率、平均权利要求数等进行统计、汇总,以供客户筛选。这增加了客户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了解,但是仍然不能让客户了解到服务标准;同时,由于没有建立双向互动机制,客户仍然需要通过线下进行交易和服务。

此外,采用此类模式的运营商其营利方式大多是广告和向专利代理机构收取推广费,所以其公信力也容易受到公众的质疑。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属于“互联网+”的运营模式。

(三)数据库式

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构建自己的专利池,专利代理机构也需要协助企业作好专利布局和风险预警,这就催生了数据库式的“互联网+”专利服务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就是将各国的专利进行收录和翻译,并按IPC分类建立数库。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检索服务,并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生成专利地图、时间趋势图、主要对手数据分析等高级服务。这种模式的客户体验普遍很好,也容易建立起双向互动、彼此信任的业务关系。不过,这种模式是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因为没有涉及专利最基础的撰写、无效以及诉讼等业务,只能为广大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因此不是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采用的模式。

(四)贸易平台式

为了适应专利代理市场网络化服务增加的实际需求。也有部分企业尝试采用C2C的模式来提供“互联网+”结合专利代理的服务,这种方式往往运用在基础撰写业务方面。其基本的运营模式是:(1)招标:由客户提供技术交底书并缴纳押金;(2)派单:然后平台的运营商将交底书同时交给在平台登记的若干个提供撰写服务的人员;(3)投标:平台将几份撰写好的稿件交给客户,由客户在几份稿件中选用其中一份;(4)中标:中标的撰写人得到大部分稿费,未中标的撰写人得到少量服务费,平台得到中介费。

这种模式的客户和服务人(因为提供服务的不一定是专利代理人,所以称服务人更为合适)都是个体,通过平台来建立服务合同关系,从而实现了完全的线上交易,而且不受地域限制,双方基于对平台的共同依赖而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

这种方式在商品贸易和普通服务领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商品贸易和普通服务领域的客户对最终产品的需求和内容都是明确的。就像客户去餐厅吃饭,对于自己喜欢吃什么、是否吃饱是非常清楚的。

但是这种模式并不能适用于专利代理领域,因为大部分客户对于专利代理服务的认知和评判能力是十分有限的,因此才需要寻求专利代理服务。就如同客户去理财,他只有一个让财产增值保值的意图,而怎么选择理财产品的组合,客户也是不清楚的。正是由于这样的特点,采用这种模式必然会产生以下问题。

1.信息不对称

由于客户信息、服务人信息均由平台控制,平台为了保证业务量,会尽可能减少双方的直接沟通,而服务人和客户彼此之间难以建立信任关系,也不会尝试脱离平台进行沟通。这使得客户能够得到的服务人的信息十分有限,而服务人也不能顺利地与客户就技术方案进行沟通。再加上客户本身对于专利保护制度的不熟悉,信息始终处于一种不对称的状态。

这使得服务的定价和利润的分配完全由平台主导。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仍处于政策保护期,市场还不完善,信息的不对称容易产生优汰劣胜的局面——即客户主观上更倾向于选择价格更低的服务人,这会导致服务质量更好的服务人被淘汰,并形成恶性循环——使专利代理服务向低价竞争方向发展,这会极大地制约我国的科技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法律风险

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只允许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代理机构和有限责任公司从事专利代理活动,以保障专利代理服务能力的底线,而不允许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然而,这种运营模式的服务人大多为自然人,这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而且存在较高的法律风险。

3.服务质量

这种模式下,平台对于服务人提供的代理服务是缺乏评价标准的,因此难以保证服务质量。而服务人也只是基于认知而自律,难以透明化和标准化;同时,由于技术方案得不到有效沟通,也不容易撰写出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而大部分客户对于服务的有认知和评判能力十分有限,也很难知悉得到的服务是否专业。

同时,由于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执业专利代理人也往往不会通过这种模式来开展业务,这也导致了这种模式下的从业人员的水平普遍不高,这也会影响服务质量。

4.业务范围受限

由于平台只是中介商,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的资质,所以专利申请文件还需要客户自行处理,效果不高。此外,由于这种模式主要采用C2C的模式,主要业务均在线上完成,这使得专利无效、专利诉讼等主要工作在线下的业务难以开展,不利于专利代理业务经营范围的扩大。

四、新型互动平台的思考

基于上述分析和判断,笔者提出一种基于O2O的专利代理互动式平台的运营模式,这种模式以信息港式和贸易平台式为原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模式进行设计和规划,建立运营平台。

(一)服务人和客户管理

平台的运营商为确保服务水平,就必须从服务人和平台信息的透明度上着手。在服务人方面,应该由运营商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使各专利代理机构成为平台的签约服务商。平台的运营商可以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对服务商进行管理。

同时,对于有寻求专利代理机构的用户,平台的运营商也应当要求实名制注册,自然人应当认证身份信息,法人应当验证组织机构信息等。而平台的运营商应当承担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

平台运营商应当完善服务人和客户信息管理,使双方基于对平台的依赖,而提高交易成功的可能性。由于签约服务商均为正规专利代理机构,其服务受到平台的运营商和现行国家监管体系的双重监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服务质量。同时,也避免了上文中贸易平台式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信息管理

1.服务商业务能力信息

平台的运营商将各签约服务商及其执业专利代理人按地区、领域、申请量、授权率、平均权利要求数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以供客户筛选。而这些信息的来源应该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提供,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和真实。

2.服务价格信息

鉴于我国目前还处于政策保护期,完全由市场自由竞价会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因此,平台的运营商还应该按不同地区、领域、业务的类型执行最低价格基准并公示。而最低价格基准最好由各地方专利代理人协会或各地区的专利代理机构协商确定,以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通过公示服务商业务能力信息和服务价格信息,帮助客户建立一个专利代理市场的基准参考系,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此外,通过约束最低价格,将各服务商之间的竞争最大程度地限制在服务质量和客户体验的比拼上,从而避免进入低价无序竞争的局面。

3.平台的业务运行模式

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平台的运营商可以按此模式运行:(1)招标:注册客户通过平台筛选符合自己要求的服务商,并相应地生成基本服务合同并发布。(2)投标:有签约意向的服务商向客户反馈信息。(3)议标:客户根据反馈情况选择服务商进行接洽和议价。(4)定标:客户选定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并向平台缴纳合同款。(5)完结:服务商通过平台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完成任务后,向平台提供凭证,平台向服务商支付服务费。

以上全程都由平台的运营商进行监督,提高了交易的可靠性。通过平台实现服务商与客户的双向选择和交流,进一步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因为此模式的核心是实现双向交流,从而达成服务合同,通过服务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而服务合同不仅可以约束线上的行为,也可以约束线下的行为,因此可以适用于专利代理的现有全部业务。

同时,由于这种O2O的服务模式采用线上交易、线下体验的方式,有着良好的用户体验。这必推动专利代理业务的来源构成从现在的线下为主,逐步转变为线上线下并重。这更有利于专利代理行业的进一步市场化发展。

(三)售后服务体系

平台的运营商除了做好上述信息管理、交易监控外,还应该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这个体系应该重点关注客户体验(服务商评价)。

虽然客户对于服务商的专业水平的认识未必正确,但是对服务态度、敬业程度还是有着直观的体验的。收集、统计客户体验情况,可以给后续客户以参考,也有利于服务商培养长期、稳定的客户群体。

同时,对于投诉量较大的服务商,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扣款和清退机制,以保证平台的信誉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营利模式

任何平台的构建,其本质都是为了扩大客户群体,进而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率。而笔者提出的这种平台运营模式自然也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除了每笔线上交易需要抽取一定的管理费外,还应该考虑其他的营利模式。当然,像现有的一些“信息港式”的平台一样向服务商收取广告和推广费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这必须在不影响前文所建立的理念的基础上。比如,可以在用户界面上设置不同的功能显示区,将按正常的运算规则得到的结果排列显示在一个功能显示区,同时将商业推广信息显示在另一功能显示区并标明“广告”字样。当然,可供选择的营利方式还有很多,这里不再一一列举。

(五)构建方式

笔者提出了这种O2O专利代理互动式平台的运营模式,但如何构建,由谁来构建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事情。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方式。

由专利代理机构自筹资金、组建团队来搭设这种平台,也是就资本市场上常说的“造船出海”。然而,这对于广大的专利代理机构来说并不现实,因为这种方式的资金高、技术投入大。所以可以考虑另一种方式——“借船出海”,由搭建平台的机构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时间把平台建好后,可以与专利代理机构共同分享。而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利用平台获得收益后,也理应将收益与平台分享,这样才能使平台继续加大品牌宣传投入和技术升级的投入,拓展市场渠道,优化技术性能,提升服务品质。做到专利代理机构与平台相互依存,成为利益共同体。专利代理机构“出海”,也要本着诚信的原则,真诚对待客户,真诚对待平台。

五、结 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结合专利代理的平台式运营模式是符合时代趋势和技术发展方向的。O2O互动式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扩展业务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业务量。

未来,“互联网+”的新业态将逐步覆盖知识产权服务业。在“互联网+”思维下,专利代理机构可以通过O2O互动式平台的运营模式扬长避短、继往开来、共性推进、个性开拓,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和道路,借“船”出海,趁势攀登,乘长风破万里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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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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