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2017-01-20刘杨杨
摘 要 遗嘱是许多人在生前或者是快要离世时而确立的,它主要是在自然人死亡时或者是死后而发生的一种分配并处分其财产的一种法律性的民事行为。而所谓的遗嘱继承也就是确立遗嘱的人对于其财产和产业的继承人和份额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指定性的要求,而其遗产的份额被继承人来使用和管理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与法定继承则成为了目前所使用的两种主要的形式。从这种确立遗嘱的形式来看,确立遗嘱者会在其中指定这些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或者是对于所继承遗产所采取的管理和执行方式,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指定继承。随着如今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人们工作和发展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也就使得涉外遗嘱继承也成为了我们目前经常会遇到的一种继承。在本文当中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 遗嘱继承 法律 适用 涉外
作者简介:刘杨杨,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二级公证员,主要从事公证业务与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132
从我国目前所颁行的继承法和其他有关遗嘱管理的原则来看,在很多方面都在随着社会发展和中国的国际化在不断完善和更新,因而从总体来看我国的涉外法律制度也逐渐步入系统化和规范化。国家所使用的这些有关公民的财产继承和涉外的民事问题给社会安定也带来了一定的稳定作用。但是因为在不同国家当中的经济社会情况、社会文化传统以及道德伦理观念都有所不同,因而在面对同一桩涉外遗嘱继承时,由于他们会考虑到本国的利益和法律统一性的问题,都会立足于自己的规范来确立涉外遗嘱的准据法。况且继承本身就会涉及到债权关系、人身关系以及所有权关系,所以这就是一项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这也就表明各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并不相同,因而在使用时也难免会由于个人成长环境和使用国家不同而导致一些冲突与误解。在文章中,我会从自己对社会现象的观察和理解出发来表明个人观点。
一、遗嘱继承的基本理论探析
(一)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只需要凭借单方面的意思就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行为。而遗嘱主要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仅仅需要遗嘱人进行意志的表达就可以确立遗嘱并宣告其成立了,并不再需要去征求那些相对人的许可和同意。而遗嘱人有着很大的自由性和自主性,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意思表示来自由的分割和处理财产,在这个过程当中他并不需要再去征求或者是询问其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当然,由于遗嘱人是财产的所有者和遗嘱的确立者,因而在他死亡之前,也就是在遗嘱产生法律效力之前,遗嘱人都是可以随时随地改变遗嘱的具体内容,甚至是可以直接去撤销其所确立的遗嘱。因而遗嘱的确立和更改是直接由遗嘱人进行管理和改变的。
(二)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作出的独立的行为
遗嘱的确立是一个人对其一生所存留的财产进行分割和管理的一种方式,可以说遗嘱会体现出一个人的意思。由于他是财产的法律所有者和持有人,因而他可以亲自并且独立性的确定遗嘱的内容和限制。就全世界的遗嘱确立来看,各个国家都有明确规定,遗嘱只能由遗嘱人进行确立和更改,其他人都不能够插手其具体内容。虽然有部分国家是允许由其他人进行代笔的,但是遗嘱内容需要完全体现出遗嘱人的意志。遗嘱人也是需要口头来阐述遗嘱的内容,而且遗嘱也需要真实表现出其本人的意思,所以这个角度上来看,遗嘱虽然是由代书人进行代笔书写的,但是整个遗嘱的内容和时间都是需要遗嘱人来独立确立的。因而从法律角度来看,遗嘱是需要由被继承者在不受他人胁迫的情况之下,来对其财产分割进行明确的划分。
(三)遗嘱是遗嘱人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主要是遗嘱人在生前所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和内容在成立的时候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仅仅是在事先对于遗嘱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预先处理方式的安排,从法律范围来看其法律效力是从遗嘱人死亡之时才开始的。所以不论遗嘱已经确立了多长时间,只要遗嘱人还在世,那么遗嘱就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所以遗嘱主要是在遗嘱人死亡之后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主要遗嘱人还健在,那么所有的继承人都不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所以世界各国虽然风俗、制度和传统有所不同,但是遗嘱是遗嘱人死后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却是全世界都认同且践行的。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一)各国对遗嘱的实质要件规定的不同
是否具备确定遗嘱的能力,能否明确其所要进行的遗嘱内容,是构成其实质要件的主要部分,因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这两方面都有些许的不同。就各国的规定来看,遗嘱人都是需要具备一定遗嘱能力的,而这种能力的具体规定却有所不同。在部分国家,主要是包括订立遗嘱的能力、遗嘱继承能力以及遗嘱作证能力。从具体的要求来看,大多数国家对于订立遗嘱的能力都是从年龄上来进行限制的,大部分都是规定在十五岁或者是十六岁。订立遗嘱是需要遗嘱人拥有自由处分和安排自身财产的自由度的。虽然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确实是在死亡之后才发生的,但是其成立的时间却是遗嘱人意思表示完成的时间。从这个角度来说,遗嘱人是否具备遗嘱能力也是需要考虑到立遗嘱时间。虽然有些被继承者在确立遗嘱的当下具备足够的确立能力,但是在之后的发展当中由于意外或者是其他情况而导致其丧失了遗嘱能力,那么他所确立的遗嘱也是成立且具备法律效力。同样,要是遗嘱人在确立遗嘱时由于自身在精神上并不具备自主和独立的能力,而在之后因治疗而得以恢复,那么他先前所确立的遗嘱就有可能会失去其法律效力。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那些真正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够拥有确立遗嘱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我国的行为能力和遗嘱能力具有一定的一致性。而遗嘱内容主要是遗嘱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继承财产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遗嘱人所确立的遗嘱有很大限制,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对于遗嘱人的内容并没有限制。从我国的规定来看,遗嘱既不能够违反宪法和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也不能够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和风俗。
(二)各国对形式要件的规定不同
确立遗嘱所使用的法定形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形式要件,简而言之也就是遗嘱的方式。由于不同国家的风俗不同,所以其订立遗嘱的方式也存在着差异性。比如捷克斯洛伐克的规定就比较简单,它并不承认代笔遗嘱和口授遗嘱这两种方式,而只是包括亲笔遗嘱和公证遗嘱。而德国主要是包括普通与特别这两种方式,其中自书和公证遗嘱属于普通的方式,而一些紧急性的遗嘱和军人遗嘱则属于特殊性的。具体到我国来看则是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这些规定和不同都是由于国家间风俗和制度之间有差别而已。
三、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各国在对于确立资助能力的依据和条件方面并不相同,主要是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则为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从日本的规定和要求来看,主要是根据确立遗嘱者在确立时其本国所使用的法律来判定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考虑,确立遗嘱者是从其个人利益最大化来选择确立遗嘱的国家,因为在确立的时候其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即使在之后属人法的连接点发生了改变,那么这种行为和遗嘱还是具备效力的。
第二种则是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以匈牙利得法律规定为例,其中就明确表示遗嘱依遗嘱人死亡时的属人法。支持这种观点的人则认为,遗嘱在立嘱人死之前并不能够创设出一种权利,只是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才发生效力的。
第三种是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由于前两种方法可能会受到当地当时法律的限制,因而在使用时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同之处,这就会使得原先就有效的遗嘱产生无效的后果。
第四种则是东边遗嘱适用动产所在地法,而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些不同会根据国家的传统、习俗和制度而有所区别。
(二)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由于多种条件的限制和有效性的不同,所以很多国家在立法的时候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具体而言主要是有着分割制和同一制这两种适用的方式。首先同一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不必要去区别权利性质,而只是较为笼统的获得死者的财产。然而就其最重要的特征则是遗嘱人原有关系仍然保有,所以说部分不能够使用其他方式进行转移的权利也是能够得到继承的。它能够在具体的使用过程当中能够尽量去避免由于能够适用不同的法律而会导致这些法律的些微差别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同一制最大的缺点也就是它不能够对其中的财产关系进行全面性的观察和考虑,从而也就导致了一些不当之处。另外一种则是分割法,它主要是根据将遗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由于其确立的客体和形式有所不同,因而也就有着不同的适用法律规定。具体到动产方面,大部分使用的是遗嘱人的属人法或者是行为地法。而具体到不动产的遗嘱设立主要是采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虽然分割法能够解决和弥补同一制所存在的不动产继承依照被继承人属人法所作出的判决很难在遗产所在地进行执行的问题,但它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三)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由于各国的风俗传统、政治制度的不同,在具体应用的过程当中就有可能出现一些冲突的地方,因而还是需要明确遗嘱解释的标准。比如在法国,在对于遗嘱解释来看,法院方面并不会去考虑适用的法律形式和内容,主要是在探索和寻找遗嘱人自身的意愿,除非在遗嘱人意见并不足够明显的时候才会去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立法上,大多数国家仅仅是在大方向上规定遗嘱成立和其效力所适用的法律,并没有对遗嘱解释进行单独的规定准据法。
四、结语
本文是基于我对遗产继承和社会适用方面的观察与了解而展开的,在对于文章的分析当中我首先从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是遗嘱人亲自作出的独立的行为和遗嘱是遗嘱人死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这三个方面说明了遗嘱继承的基本理论探析。而后又具体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两点论述了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最后则是从立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和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分析了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吴庆国.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华中师范大学.2011.
[2]盛常宝.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科技致富向导.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