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反腐行为的刑法规制
2017-01-20张瑞婧
摘 要 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着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难题。长期以来,各国试图从立法、道德宣传、舆论监督等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法律无疑是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法律体系中惩罚最为严厉的刑法,在惩治腐败中发挥的至关重要的作用致使刑法规制腐败行为的任务任重道远。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现实、法治现状、立法体系是不同的,所以,腐败行为的刑法规制,没有统一的方法可以遵循。可见,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我国自己的惩治腐败的刑事法治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惩治腐败行为的法治建设,一直处于快速发展并不断完善状态,惩治腐败行为的各项刑事政策也日益科学。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对腐败行为的刑法规制又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由于现实情况的影响以及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我国的反腐败刑法制度仍存在缺陷。本文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结合中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阐述我国反腐败刑事法律中的问题和缺陷,同时着重说明预防腐败的具体举措,以期为中国的反腐败建设提出新的立场和思路。
关键词 刑事法治 反腐败 法治体系
作者简介:张瑞婧,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70
一、刑法反腐败的必要性
腐败是一个国家、整个社会的寄生虫。现如今,中国的腐败现实和强烈的社会关注度使得反腐败刑法机制存在着更多舆论导向而非理性的风险。因此,只有结合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完善刑法中有关形势政策的规定并坚持依法执行每个案件,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腐败问题从法律层面得到遏止。
(一)刑法反腐败的现实意义
腐败是深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扫除的障碍,也是中国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和要求。完成反腐败行为的刑法规制,主要有以下意义:
1. 完善刑法反腐败制度,完善相关立法,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
党中央强力打击腐败,使得人民群众更加信赖我们的政府,有利于政府公信力的树立,让人民群众对政府更加有信心,促进了党的方针政策,政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
2. 中国刑事法治的完善,将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腐败分子是社会中的蛀虫,腐败现象是社会建设的毒药,如果任由它滋生,最后将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刑法反腐败政策的积极推进,可以震慑腐败分子,减少腐败现象的肆意生长,建立清正廉洁的政府。
(二)中国反腐的世界性意义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腐败运动迅猛扩及全国,并且势头高涨,持续不断,这也引起了其他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的“打老虎”、“拍苍蝇”,力度、广度前所未有,“丰硕”成果推进了全球范围的反腐败行动的议程。我们可以看出,此次反腐行动的出击强而有力,由此我国不光赢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赏,也势必敦促了各国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改善长久以来的不良政治生态,由此这次行动也可能使很多国家感到焦虑。
二、我国刑法反腐败的立法现状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反腐败的刑事立法始终被高度重视。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刑法典的1979年刑法典对一系列典型的腐败犯罪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随着实践的不断应用总结,1982年、1988年又通过了两部法律,分别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这两部重要单行刑法也对腐败犯罪进行了明文规定。此后,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刑法修正案(四)》、《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以及近期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等多个刑法修正案,都在罪名、量刑等不同方面对立法上的腐败犯罪的规制进行了完善,中国的反腐败制度在刑事方面建立起了一个合理、完整的法律体系。
近期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更是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反腐败行动在立法上的不断进步。这次修改加大了几类犯罪尤其是腐败类犯罪的惩治力度,例如: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以及增加规定了财产刑。这些改变无一不说明我国在立法层面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加大,但是,事实上,倚重刑事法重刑反腐并不是长久之计,是一种折中情况下,政府不愿限制自身权利的情况下做出的无奈之举。如果要从源头上对腐败现象进行遏制,限制政府的公权力,尽最大可能性把公权力的个人操纵性降到最低会是更为直接有力的举措。
三、我国刑法反腐败的立法缺陷
就中国的实际国情来看,刑事法律制裁是当前反腐败问题出现后的惯用程序。通过刑事程序是其问题得以解决的最严厉的手段。因此,刑法法治是反腐败斗争最后的方式。我国的反腐败刑法制度自建国以来从无到有的建立起来,但是各种状况的影响使得该体系必须紧跟时代步伐进一步完善。
(一)现实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办案过程中存在着不科学的“潜心理”:
当前,我国在实践中的反腐败的刑法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心理潜规则,其中有两种心理潜规则事皮鞭存在甚至明目张胆的适用。一是喜欢办理大的腐败案件的抓大心理。事实上,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必须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的导向而略有偏颇以安抚民心。相对而言不重大案件的忽视将会直接导致大案、要案的产生,小案不解决是滋生不良风气的土壤。二是纵容数额不大,对于社会影响相对较小的腐败案件的放小心理。这种放纵行为不利于腐败问题的治理。从刑事法治的角度看,这两种倾向均对发展我国反腐败的刑事法治建设事业会产生极大不利影响,同时在我国刑事法治体系的完善过程中也会形成阻碍,因此,对于这两种错误心理,必须予以调整。
2.不严密的反腐败刑事法律规范网络:
我国反腐败制度中,刑法中体系性罪名设置的不合理。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并没有按照公约的规定设立罪名。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明文规定:参加此公约的国家必须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人员"和"影响力交易"这两种罪名写入法律。但我国并没有将这两个犯罪写入刑法罪名体系的范围中。由此可知,中国反腐败犯罪的罪名狭窄、不完整。除了上述的罪名体系的不严密和行为对象限定的不合理之外,还有行为方式设置不当、行为目的限定不合理等方面的缺陷。
(二)新形势下我国反腐败刑法制度的修改
1.更新反腐败法治理念:
针对当前刑事法治实践过程中存在“抓大放小”的理念问题,我国将需要树立和强化一种新的理念,即宽严相济的谦抑理念。刑法谦抑是指刑法立法和适用应当谦虚、有所抑制。刑事政策中有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宽严相济。我国的反腐败行动也必须贯彻这一政策。这一原则在我国近年才被确立,但一经提出即得到了不少学者的认可和赞同。这一原则可以指导我们理性的治理腐败犯罪,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本着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的精神,依法合理地有所区别对待。由此可见,我们对待腐败犯罪态度一定是坚定而有力的,要严厉打击。但同时,考虑到宽严相济等这些刑事政策的规范与指引,我们要区别对待案件。惩治腐败犯罪时应当做到总体要严,区别对待,宽严平衡。
2.加大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力度:
要做到保护人权和遏制腐败的相互协调,需要从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法制建设方面着手。我国的政治框架中缺少有力的制约机制。在实践中,很多人对腐败活动不敢举报,担心被有权有势的人打击报复。这说明公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很低,这一现象除了是人权保护制度不健全的反映还说明法制建设的滞后会阻碍反腐败行动的步伐。所以,加强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有效的控制腐败,才能真正保障人权,做到遏制腐败的同时不缺乏人权的保护。
四、预防腐败的具体举措
国家对于反腐败问题进行的一系列整治措施只能说明国家政府对于反腐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说明国家不断修改完善刑事法治制度,以期从立法上增强反腐效力。针对腐败现象,最重要的举措不是惩治,而在于预防。
(一)制度体系建设是预防腐败的必经之路
反腐败制度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就必须先进行制度上的完善与变革,用制度去弥补立法上的缺陷与不足,用制度去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准则,用制度去衡量每个参与其中的人的客观行为。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我们才能对时尚未出现但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进行预防。在完善的制度体系的规范下,公权力的掌控者对权力的驾驭将更加规范、可控,权力在最小范围内被一个人操控,犯意在制度规范的高压下得到最大程度的压制。
(二)教育是预防腐败的长久之计
1.教育环境中的反腐氛围:
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而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三项工作中的基础性工程、反腐败斗争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必须给予更多关注。充分发挥教育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对于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教育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正确把握其特点内容,秉持科学的态度、遵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推动反腐倡廉建设走向深入。
2.提高干部素质:
在我们秉持坚定态度打击腐败的同时,也要深刻认识到治本得重要性、预防的重要性、制度建设的作用。要实现严惩腐败的目标,必须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素质。中共中央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强调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加强了企业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企业干部素质。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提高政治素质关键要把握并做到勤奋学习、政治坚定、清正廉洁。
五、结语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刑法反腐制度日益成熟完善,司法制度也日益理性。中国反腐败的大趋势走向良好,但是在政府主导下一阵气势磅礴的反腐浪潮让我们必须思考:作为一个理性的公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在反腐败几乎成为公共事件的时候,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理性反腐。同时,从根源切断腐败由头,从立法层面着重预防腐败的滋生,建立一个更加清正廉洁的政府,成为透明、清新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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