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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均衡路径研究

2017-01-20毕明月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治

摘 要 中国司法方面进行的改革陷入困境就是逻辑和对策的错位造成的国家制度与特色文化之间的冲突所导致的。国内进行司法方面改革最终目的就是培养国人法治文化。只有国人具有一定法治方面文化,才能用正确的态度看待司法。本文从简述司法问题由来入手,探索司法的内在本质及均衡途径。

关键词 司法改革 均衡途径 法治

作者简介:毕明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49

现阶段,国内司法必要尽快消除专制结构给执法过程带来的不利影响,必须用国家政治当中的“同意结构”坚强捍卫住国内的司法权威。在进行司法方面改革时,必须清楚认识到均衡是司法的内在本质,一起改革措施都要围绕着这一本质展开,从分利用文化的力量进行司法体系的重新构建,让文化不断带动司法方面的改革。进而不断的将逻辑和对策导致造成的国家制度与文化之间的冲突逐渐减弱。

一、问题及思路

(一)问题的由来

自从现代司法在国内出现已经有百年的历史。近代中国也出现了一些司法方面的变革,例如辛亥革命,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虽然辛亥革命最后失败了,但其却为近代中国带来了关于司法方面的新思想。改革开放使得国家法制得以重建,并赋予了司法改革难得的时代契机,但迫于日益繁复的社会治理压力,政治公权意识形态与民粹注意“权利喧嚣”一起上阵,使得现代司法运行的体制空间不断回缩 。虽然当前国内法院具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但是如今司法体系的集中等级模式与行政模式使得法官很难脱离组织、上级和民意而独立存在。这样使得国内司法方面改革陷入了困境。一方面,当前的法治形式和群众的法治观念导致人们将司法想象的过于完美,为了使人们的期望得以满足,司法机构只能不断的要求提升其地位。另一方面,面对国内的现实情况,人们对于司法的美好夙愿总是付之流水,这使得人们对司法提升要求的同时又怨声载道。近年来,多次出现的民意强制司法的现象使得法治形象不断受损,使得人治的形式在国内大行其道。“国情论”逐渐打破这样的僵局,将司法为民的论调重新提出,获得群众的支持,帮助司法在合法的基础上更符合民意。此外,在坚持政治大方向下,根据国情进行探索式变革,逐渐完善司法体系。

(二) 新思路带来解决问题新途径

1.逻辑论:

逻辑论认为过去长期的司法人治阻碍了司法方面改革。这种理论便于群众的理解,更加符合国内司法从人治到法治发展的过程。客观来说,现代国内的司法体系,表面上看似是法治,但其深处免不了参杂了人为因素,这种现象想要从根本上被消除,不是短时间可以达到的。虽然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司法已经彻底结束,但现存的司法只是形式上得到了解放,其思想深入还存在人治的影子。传统中国司法贯彻的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平衡逻辑,在今天中国各级司法运作当中依然保留,只是顺序上从“情理法”变成了“法理情” 。国内现有的司法体系受到道德的极大限制,同时缺权威及独立性。

2.策略论:

策略论认为是策略方面的失效导致了司法方面改革遇到困难。在人治影响法治的层面上,策略论直接指出是国内法治模式出现问题导致了司法改革陷入僵局。逻辑论认为应该在司法体系当中将人治彻底根除,这样就可以使司法改革走出困境。但是就当前国内司法实践现状来说,根本就满足不了逻辑论的要求。这又导致了在逻辑及策略方面人治与法制的多重矛盾出现,致使司法变革局面越来越复杂。

二、均衡是司法内在本质

(一)站在结构功能角度解读司法均衡

站在结构功能角度看,司法使得国家同社会建立起一定的法治联系。以裁判所进行的诉讼、审判活动为中心,包含着法的规范、法的程序、法的解释以及从事这些法的生产活动的法学家主体等要素,司法又意味着一个有独立性的自律的所谓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 。司法在将国家与社会在结构上实现联系的同时,又是不同与国家与社会而独立存在的。在进行的司法方面的改革之中,司法显然更加重视国内的制定法对民间法及其权威性的高度集中。

(二)站在运行机理角度解读司法均衡

站在运行机理角度看,司法是一个在事实与规范之间顾盼往返的审慎过程,经常涉及到利益主体的价值衡量,个案具有政策意义,关系到“对资源的权威性分配” 。司法权在运行过程当中包括公权及人权之间的互动以及均衡。任何权利都具有公共的外形与排他的内在,司法权也是一样。在司法公权内部运行的同时,司法人权也即公民基本司法权利也在不断进行“权能交涉” 。例如,审判权,这是本国公民人权当中的基本权利之一,代表公民享有法院对其进行公平审判,这项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身权益。只有司法当中的人权与公权处于均衡状态,个案与规则的正义都可以顺利实现,才能将均衡是司法的本质体现出来。

三、司法改革的均衡途径

(一) 根据国情从文化方面重新构建司法体系

司法方面的改革并不是单纯的将权力进行简单数学意义上的分割,而是要进行分化层面上的法治教育。根据国情从文化方面重新构建国内司法体系。纵观西方司法变革史,充分体现出了无论对权力进行多么细微的切割都不是从根本上实现司法变革的途径,具有现代特征的法治文化才是司法进行改革的基础。而西方国家与国内的历史背景不同,势必导致西方国家的司法变革史对于中国的司法变革的借鉴意义不大。中国以往一直处于王权集中统治之下,可谓是权力集中在一人之手,这使得古代的司法体系都不是独立存在的。民众对公权力的膜拜,赋予了官方以行政命令取代法理裁决的能力和胆量,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也成为某些部门和个人权利扩张的借口 。司法方面的整体改革在人治思维和权力文化的作用下必将落空。人治逻辑和权力文化表明是国内文化方面与制度之间正常衔接出现问题,导致司法方面变革陷入窘境。所以,想要解决当前司法方面改革的困难,必须要从文化方面入手,对人们进行法治方面的教育,使得司法部门的官员正确认识和行使权力,用文化的力量打破现有的僵局。

(二) 从体制上达到政治结构均衡与协调

要想塑造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司法体系,必须要充分的利用文化力量进行司法改革。进而使司法从体制上达到政治结构的均衡与协调。在国内的政治体系中,人治思维是与专制相对应的,而政治层面的专制有同司法权威互不融合。法治策略对于同意结构相对应,国内《宪法》明确的规定了法院享有独立审判的权力。从两者的关系来看,专制结构如果长期占据优势,法治就会成为人治逻辑支配下的被动策略 。那么,以行政官员、军队及官僚为首的专制结构必将无限程度挑战着司法的权威以及独立。要想将专制结构给司法体系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必须要用政治当中的“同意结构”捍卫住司法方面的权威。首先,就是权力机关的司法保障功能。在国内,权力机关不能直接使用司法方面权力,一般都是通过人大代表行使司法方面权力,所以,必须强化人大代表在司法方面的人权。其次,是公民组织在司法政策方面的参与功能。各个公民组织要对自身的司法方面权力进行仅仅探寻。最后,有效利用公共舆论进行司法方面的促进功能。当今社会媒体设施先进,群众可以有效利用媒体进行司法方面的监督,促使司法保证其权威性与独立性。

四、司法均衡并不是一个美好的想象

基于当前中国社会、政治与文化方面的基本情况,国内司法方面的改革必将要经历一段长期的时间,短时间内,司法体制很难实现理想方面的均衡。也就是说,中国的司法体现还将长期处于不均衡的状态之下。但是,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并不代表永远无法实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社会对于司法均衡的诉求不会随着时间变长而消失,反而这种诉求会越来越强烈。国家文化、政治及社会的不断前进为司法均衡也不断的带来新的途径。其中,构建利益均衡体系就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尽管这样,短时间内还是无法将中国司法当前陷入的僵局打破,司法方面的改革必须要根据国家的政治决策作出及时调整,以此来保障其自身。转型中国非均衡发展的基本国情背后,潜藏着治理哲学的深刻矛盾 。中国虽然有法治方面的意识,但是并没有采取实际的行动。中国司法长时间达不到均衡的状态,必将导致其长期受到道德与政治的束缚。司法区域必然会被一个一个分割开来,或者直接出现阶级专制现象。在“依法治国”的口号下,国家绝不能让人治成为司法的主导,法治精神绝不能被人治无情的践踏。今天,中国一直够提倡“依法治国”,并为此付出了许多行动,这都充分说明国家领导高层努力构建司法均衡的决心,国家积极完善法律当中出现的漏洞,为企业和群众努力构建法律保障都充分表明国家要“依法治国”的决心。虽然,我国还将要长期处于司法非均衡的状态之下,但这并不影响着国家与群众追求司法均衡的理想。在国家不断向群众传播法治方面内容与精神的同时,也加大了法治管制各项条例,充分的使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最大的保障。国家主席习近平采取的一系列反贪污的政策也能充分看到这一点,将行政机关当中的毒瘤一个接一个的拔出,为行政机关提供清廉的环境,这也为司法方面改革间接提供了环境保障。从党中央的一系列措施都能够看出实现司法均衡的决心。所以,未来中国的司法均衡绝不是一个美丽的梦。

五、结论

总之,虽然中国实行的不是行政、立法和司法独立的制度,但这并不代表中国不可以寻求均衡途径来应对国内的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是基于逻辑与对策上的国家制度和特色文化上的多重均衡,这种形式不仅仅远远凌驾于西方“三权分立”的法治模式,更是彻底结束了传统长期的人为意识统治下的司法专断。国内的司法改革尚未完成,但司法均衡却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相信根据国情从文化方面重新构建司法体系,并将其内部问题不断完善,总有一天我国能够实现真正的司法均衡。

注释:

冀祥德、邓超.司法改革“上海方案”价值评析.政法论丛.2014(6).65-71.

陈卫东.公民参与司法:理论、实践及改革——以刑事司法为中心的考察.法学研究.2015(2).3-25.

廖奕.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均衡模型.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4).84-97+174.

夏璇.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适用困境与改革路径.河北法学.2015(10).14.

曹全来.国情与司法模式构造的规律性研究——以司法供求关系为中心.法律适用.2014(5).50-55.

廖奕.转型中国司法改革顶层设计的均衡模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4).63-77.

方宏伟.论司法改革研究路径的选择.江苏社会科学.2013(5).73-79.

蒋银华.司法改革的人权之维——以“诉讼爆炸”为视角的分析.法学评论.2015(6).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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