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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集中国古代法医学之大成

2017-01-20陈鸿彝

中国法治文化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检验

文/陈鸿彝

《洗冤集录》:集中国古代法医学之大成

文/陈鸿彝

我国早在先秦时期就有了服务于司法刑侦的法医检验工作。《礼记·月令》中记载:“孟秋之月 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东汉蔡邕解释此段文字为:“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言民斗辨而不死者,当以伤、创、折、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这说明“法医检验”早已列入办案审理的程序了。

一、宋代以前的法医检验

我国对死体与活体的司法检验之工作程式,最早记录见于秦国的司法文书《封诊式》。《封诊式》成于战国晚期,是秦国关于查封和勘验的程式及工作守则,包括现场勘验、验尸等方面的内容。其中一则案例记载,医生对被告进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应被送往隔离区的麻风病患者;另一则案例,对斗殴者所持血胎做检验,证明其是否流产。

到了唐代,随着法医检验的实践积累和法律的完善,法医检验已经纳入法典加以规范。《唐律疏义》规定:在人命和伤害案件中,检验的对象主要有三类,即尸体、伤者以及诈病者,即相当于现今的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同时,对伤害案件中“伤”的标准作了明确的界定,即“见血为伤”;将各种伤害分为手足伤、他物伤与刃伤三类,并根据伤害程度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而所有的伤势,都必须通过司法鉴定。

宋在唐代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检验的法令,明确规定凡杀人案件均须报检,否则按律追究。“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者前无近亲在旁”、“禁锢”等均应由差官进行检验。除初检外,一部分案件尚应进行复检。宋朝刊刻了《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均是我国古代规范化尸检的证明。其中规定了尸检应由检验官吏负责,仵作参与,并负责处理尸体;检验女尸外生殖器时,应由女隶承担;检验官吏必须根据尸体检验结果撰写验尸文件,称为“验状”。这些说明在宋代法医检验制度已经基本形成。

唐宋检验制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检验制度,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孕育出了世界法医学史上的巨著——宋慈的《洗冤集录》。

二、宋慈其人其事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建阳县童游里(今童游南山下)人。生于一个中等官僚家庭,父宋巩官至广州节度使。宋慈少时拜朱熹的弟子吴稚为老师,受朱熹理学思想影响很深。南宋开禧元年(公元1205年),他进京入太学,深受理学大师、太学博士真德秀的赏识,遂拜其为师。在太学期间,喜欢诸葛亮的著作,常以“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自勉。

嘉定十年(公元1217年),宋慈中乙科进士,授浙江鄞县(今浙江宁波市)县尉,遇父病未赴任。宝庆二年(公元1226年),宋慈任江西省信丰县主簿,开始走上仕途。此后,在二十多年间,他先后担任过福建长汀知县、福建邵武军通判,摄郡事;又任南剑州通判、任司农丞、知赣州、广东提点刑狱、江西提点刑狱、知常州军事、广西提点刑狱;除直秘阁、湖南提点刑狱使;进宝谟阁,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即掌管刑狱);拔直焕阁、知广州,任广东经略安抚使等职务。

宋慈在仕宦的二十多年里,曾参与镇压江西南安、福建汀州、邵武、南剑州等地的农民暴动以及汀州的士卒哗变等,深知民隐。他非常关心民间疾苦,廉政爱民。任职福建长汀之时,县境百姓苦于盐价高昂,他便调整运盐路线,大大节省了运费,将盐廉价出售,百姓讴歌载道。任职南剑州时,浙江西部遇到饥荒,当地豪强巨室不但逃避赋税,还趁天灾囤积居奇,弄到“米斗万钱”的地步。他实行“济粜法”,按灾情轻重,“析人户为五等,上者半济半粜,次粜而不济,次济粜俱免,次增受济,下者全济之。米从官给”,使百姓顺利地度过了灾荒。此外,宋慈虽然长年担任高级官吏,但为官清廉,家无余财,“禄万石,位方伯,家无钗泽,厩无驵骏,鱼羹饭,敝缊袍,萧然终身。”由于宋慈廉政爱民,使得他成为官僚楷模。宋慈死后,宋理宗赐赠朝议大夫,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并亲自手书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

尤其值得提出的是,由于宋慈关心民苦,在刑狱问题方面素持审慎态度和求实精神。他在掌管刑狱的过程中,实事求是,刚断果毅,以民命为重。他说:“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曲伸之机栝于是乎决。”意思是说,“大辟刑”即生命刑是最重的刑罚,这种刑罚是由犯罪事实决定的,而犯罪事实必须经过检验才能认定,所以检验的结果往往是生死攸关的。唯其如此,对待检验绝不能敷衍了事。宋慈自称:“慈四叨臬寄(四任执法官),他无寸长,独于狱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这确实是他多年为刑狱之官的认真态度的写照。

为使检验能真正做到实事求是,宋慈敢于冲破理学“视听言动,非礼不为”、“内无妄思,外无妄动”的清规,不受“不能检验隐秘部位”的世俗教条的束缚,告诫检验官员:切不可令人遮蔽隐秘处,所有孔窍,都必须细验,看其中是否插入针、刀等致命的异物;并特意指出:检验死妇,不可羞避,应抬到光明平稳处,令众人见,以避嫌疑。学者出身的宋慈,本无医药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知识,为弥补这一不足,他一方面刻苦研读医药著作,把有关的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知识及诊察方法运用于检验死伤的实际;另一方面,认真总结前人的经验,以防止“狱情之失”和“定验之误”。正因如此,时人评价他说:“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猾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闾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为纠正当时检验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宋慈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加以综合、核定和提炼,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淳七年(公元1247年)冬,即逝世前两年,完成了《洗冤集录》的撰写。《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一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集宋以前我国法医学之大成,对世界法医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宋慈也被尊为世界法医学的 鼻祖。

三、《洗冤集录》的内容及成就

《洗冤集录》这个书名起得好,一看就觉得有人情味。此书有科学性,法纪性,还有纪实性。该书是在收集、整理、甄别前人的《内恕录》等书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当时法医实践,依循国家法典和医学原理写成的。它包括了对各种非理非法致死致伤的狱案的情状描述,和对于人体尤其是死体的损伤表征、生理机制、致伤外力、致伤器械的记录,尸体现场的勘验与记录,还有刑侦人员的工作守则、工作纪律与操作原则、操作程序等丰富内容,更有各种疑难尸伤的检验鉴别的技术技巧。对缢死、溺死、日曷死(中暑)、冻死、杀死、胎伤等的急救方法与中草药物应用,都写得简明易懂,其疗效显著,基本符合生理病理药理毒理科学。

全书分为五卷,共五十三章(附一章),总体构架可分为总论、分论、余论三部分。一至五章为总论,辑录宋代颁行的《尸检格目》等条令二十九则,这就使本书具有了法律权威,强调了检验工作的政策性与严肃性,为后文论述提供了法理依据。六至四十九章为分论部分,是全书的主体,专章论述初检、复检、验尸、验女尸、验腐尸、验无名尸及掘墓、洗罨,札口词、填报尸单等项的法定业务程序、注意事项、技术技巧、工作程序都有严格的规范;专章论述缢死、溺死、焚死、病死、毒死、跌死、醉饱死、男子作过死等非正常死亡的个体检验要则与政策规定,要求严格查明自杀他杀误杀故杀,仔细取证并作出死因推断;要求严格区分伪伤轻伤重伤致命伤,为判案断狱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五十至五十三章为余论,是对前述内容的充实与加强,主要讲了“辟秽”与“救死”两大问题。其中关于救死问题,汇集了古代民间急救的种种单方与处置技巧并一一予以甄别、说明、补正;对于中毒中暑杀伤冻死吊死溺死等非正常死亡病状的解除尤为有效。当然,由于本书毕竟写成于七百年前,某些条目写得不够科学,也是可以理解的。宋慈用他那个时代最先进的科技手段,为万千大众洗去了不白之冤,得到人们的广泛崇敬。《洗冤集录》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中医学运用于检验,取得了诸多的科学成就。主要有以下二十三项:

血脉坠下(血斑)的表现与成因;

尸体腐败的过程、事件与性状,影响腐败的气候、个人年龄与体质条件;

腐败尸体的棺内分娩;

动物毁尸与生前伤鉴别;

缢死的绳套分类,多种体位下均可缢死;

缢死的索沟特征,影响索沟性质的各种条件;

缢死与勒沟的正确区别;

缢死时舌是否伸出齿列与颈部索沟的位置有关;

缢死时有流涎、二便失禁现象、牙齿赤色;

悬垂位缢死尸斑见于下腹和腿部;

溺死者手脚甲缝有沙泥,口鼻内有水沫;

皮下出血的性状、大小与凶器的关系;

以皮下出血为生前损伤的指征;

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

刃伤(锐器损伤)的生前死后鉴别;

依损伤的位置和程度判断致命伤;

被他杀的特点是伤在自己作用不到的部位,手上常有格斗伤;

咬伤的特征及常因破伤风而死;

冻死者两腮红,面如芙蓉;

生前烧死者口内有烟灰;

手足拳缩(拳斗姿态)在死后也能形成;

发现浸软儿、母腹内死胎与母腹外死婴的鉴别;

注意记录尸体特征(文身、炙瘢、伛偻、痣、肿物)进行个人识别。

上述的成就有些虽然属于经验范畴,但却与现代科学相吻合,令人惊叹。如用明油伞检验尸骨伤痕,就是一例:“验尸并骨伤损处,痕迹未现,用糟(酒糟)、醋泼罨尸首,于露天以新油绢或明油雨伞覆欲见处,迎日隔伞看,痕即现。若阴雨,以热炭隔照。此良法也。”“将红油伞遮尸骨验,若骨上有被打处,即有红色路,微荫;骨断处,其拉续两头各有血晕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红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无血荫,纵有损折,乃死后痕。”这是不自觉地运用了现代光学原理,现代法医学用紫外线光照以检验骨伤,依据的是同一原理。再如书中论述的“检滴骨亲法”,是根据民间“滴血认亲”经验提炼而成,这种方法今天看来并不科学,但它注意到父母子女在血型上的关系,现代有些法医学家也认为,“滴血法”是现代亲子鉴定血清学的先声。

《洗冤集录》还记录了一些刑事检验案例,令人拍案叫绝。总之,《洗冤集录》内容丰富,成就突出,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集宋以前我国法医学之大成,较之西方最早的法医学专著,意大利人菲特利斯1602年撰写的《医师关系论》还要早三百五十年。

四、《洗冤集录》的国际影响

自《洗冤集录》诞生之日起,就对世界法医学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中国,此书一出,后世司法检验官吏无不作为案头必备之书,作为检验尸伤、认定案情、论罪科刑的指南,成为我国司法检验的权威著作,广泛而持久地流传了近七百年。“官司检验奉为金科玉律”,“入官僚佐者无不肆习”,“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无不奉洗冤录为圭臬”。宋元明清时期,学者在《洗冤集录》的基础上,加以订正、注释和增补,出版了数十种类似的法医学专著,但大抵不超出《洗冤集录》范围。清康熙三十三年(公元1694年),国家律例馆曾组织人力修订《洗冤集录》,考证古书达数十种,定本为《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钦颁”全国。1873年英国剑桥大学东方文化教授嘉尔斯在宁波时,发现官府升堂和官员现场验尸都随身携带《洗冤集录》,以备随时翻阅参考。可见,《洗冤集录》的确成为了历代刑官检验的指南。

在世界范围内,《洗冤集录》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最早将《洗冤集录》翻译、流传到国外去的是元代王与,他通过直接增损《洗冤集录》,写成《无冤录》。1438年,高丽使臣李朝成将洪武十七年(公元1384年)的颁行本带回朝鲜,加注刊行,取名《新注无冤录》。三百余年间,此书一直是朝鲜法医检验领域的标准著作。1736年,日本日源尚久将《新注无冤录》翻译成日文,在短短的十年间六次再版,影响极大。

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将《洗冤集录》翻译出版。1779年,法人将此书节译于巴黎的《中国历史艺术科学杂志》。1863年,荷兰人地吉利的翻译本在巴达维亚丽杂志上刊出。1908年,德国霍夫曼又将法文本翻译成德文出版。1882年,法国医生马丁在《远东评论》发表了《洗冤集录》提要论文,1908年法文本正式出版。1908年,法人又从荷兰文转译成法文,德人又转译成德文。据统计,在国外,《洗冤集录》各种译本达九国二十一种之多。其中,朝鲜三种、日本八种、越南一种、荷兰一种、德国两种、法国三种、英国一种、美国一种、俄罗斯(评介)一种。可见此书在世界法医史上也赢得了一定的影响与地位。20世纪50年代,苏联发表了评价《洗冤集录》的论文,称其为“世界最古的法医学著作”。苏联契利法珂夫教授著的《法医学史及法医检验》一书将宋慈画像刻印于卷首,尊为“法医学奠基人”。

(本文摘选自《中华法治史话》,群众出版社2014年版,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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