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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格执法补齐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短板

2017-01-19曹成易

中国水产 2017年1期
关键词:水产品规范养殖

文/曹成易

以严格执法补齐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短板

文/曹成易

虽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先后采取了“健康养殖示范、三品一标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产地水产品(苗种)监督抽检”等质量安全保障措施,但水产品合格率仍难以达到100%,不时冒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经过媒体助推、舆论发酵,往往成为影响水产品消费信心、阻碍产品出口、造成巨大生产损失的导火索,有的甚至造成水产行业灾难,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损害商业信誉和国际形象。

根据《2015中国渔业统计年鉴》,2014年全国水产品总产量6461.52万吨,其中养殖产量4748.41万吨,占总产量的73.49%,占全世界水产养殖总产量的70%以上,水产养殖为世界粮食安全做出重要贡献,成为我国渔业经济强有力的支撑,是未来渔业发展和水产品供应的主要依靠,也必将成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产业。但是,由于我国水产行业规模大、范围广、基础薄弱,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低,生产经营分散,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水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不时冒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经过媒体助推、舆论发酵,往往成为影响水产品消费信心、阻碍产品出口、造成巨大生产损失的导火索,有的甚至造成水产行业灾难,不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损害商业信誉和国际形象。因此,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是渔业主管部门必须长期抓、重点抓,而且一定要抓好的事情。

一、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根据大量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当前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霍乱、副溶血弧菌等致病微生物;肝吸虫等致病寄生虫;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谢物等禁用兽药残留;甲硝唑等治疗用药物残留;磺胺、沙拉沙星等限用药物残留超标;孔雀石绿、汞制剂等禁用化合物残留;河鲀毒素、贝毒素等生物毒素;砷、铅等重金属残留;多氯联苯等有机化合物残留;甲醛、日落黄等禁止添加物质残留;自身蛋白质分解产生组胺等有害物质。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

在上述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中,发生在养殖环节的分别是:霍乱、副溶血弧菌等致病微生物和肝吸虫等致病寄生虫主要通过受污染的水传播;禁用兽药、限用药物超标和治疗用药物、禁用化合物残留主要通过苗种、饲料、用药、用肥和其它投入品带入;重金属残留既可能通过投入品带入,也可能受养殖环境本底影响;多氯联苯等有机化合物残留主要是通过受污染的水源影响。因此,保障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最重要的就是管控好养殖环境、投入品和生产过程3个环节,落实好监管责任和养殖者主体责任2项责任。

三、对策和建议

根据“短板理论”,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决定于生产管理和技术水平最低而数量最多的个体养殖场质量安全水平。目前,各地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主要采取的措施是“健康养殖示范、三品一标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和“产地监督抽检”,其中,健康养殖示范、三品一标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都是示范引导性的,是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专合组织的培优助强措施,是较高标准要求。这部分企业和专合组织由于管理较为规范,本身问题不多。产地监督抽检由于地域广阔,抽查范围有限、检测指标单一,难免挂一漏万,并且检测成本高、时间长,不能完全满足现代市场营销的需要。问题较多的是个体养殖场,个体养殖场由于点多面广、基础薄弱,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低,生产经营分散,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是近年来水产品质量抽检出现问题最多的对象,是决定当前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短板。因此,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要在示范引导之外,更多地转向如何管控,推动大量个体养殖场提高整体质量安全水平。要把水产品质量安全由“检测”保证转向依靠“过程监管”,坚持“质量为本、教育为先、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理念,加强前期宣传引导、严格过程检查和终端质量监测。只有让大量的个体养殖行为得到规范,才能补齐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短板。

四、具体措施和要求

“没有执法检查的法律等于没有法律”,规范个体养殖场水产养殖行为、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须依靠严格执法。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就是要“加强3个建设、落实2项检查、规范1个抽检”。

(一)加强3个建设

一是队伍建设。要落实渔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配备渔政执法服装,赋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有责有人。

二是能力建设。要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配备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办必要的交通工具、取证设备、快检设备、现场查询工具等执法装备,建立全国渔政执法数据库。要加强水产业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知识培训,开展快速检测、船舶驾驶等操作技能培训,加强与相关质检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的协作关系,建立技术支撑,全面提高执法队伍能力素质。

三是法治建设。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水产业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广告牌、标语和宣传资料、咨询问答、专题讲座等形式广泛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相关要求、禁止行为、处罚后果,增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意识。要结合执法检查、案件查办加强宣传,提高渔业行业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要严肃问责,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落实监管者主体责任和生产者主体责任。

(二)落实2项检查

一是落实主体资格检查。重点检查养殖场是否在禁止区域内,水质条件是否满足渔业水质要求;使用国有水域、滩涂的是否取得《养殖证》;水产苗种场是否取得《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批准范围内,用于繁殖的亲本是否来源于原良种场。

二是落实生产过程检查。要建立长效机制,形成“专项检查、日常巡查、交叉督查、上级抽查”的常态化工作制度,加强养殖过程“前、中、后”执法检查。前端主要是投入品检查,重点检查苗种来源是否合法、异地引进的还要检查是否取得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检查使用的饲料是否合法,是否合法厂家生产、是否在保质期内、是否变质、是否违法添加其它物质;检查使用的渔药和其它投入品是否合法,是否有禁用渔药、禁用化合物和人用药物存在,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中端主要检查生产记录、用药记录是否完整规范,饲料、药品是否分开储存,库房是否通风防潮,生产区、生活区是否分开,病死鱼处理是否满足动物防疫要求。后端主要检查是否遵守休药期规定,产品销售是否按《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附具《产品标签》,是否冒用“三品一标”标志。

(三)规范1个抽检

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是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发现问题线索、追究不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力武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各级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实施包括水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监督抽检。由于各地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识不一,有的地方并未认真执行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计划,有的甚至从未主动开展过监督抽检工作,法律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应当规范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一是对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层层制定抽检计划,报本级食安委、目督办督促下级政府组织实施。二是规范抽检程序,要按照农业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和《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进行采样、制样、封装,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三是规范送检,承担检测任务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四是规范抽检不合格结果处理。对于样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检测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执法人员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并依法控制不合格产品。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抽检单位书面申请复检。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产品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要及时组织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最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才是重点。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监管者主体责任和生产者责任,强化养殖过程执法检查,督促管理对象履行法定义务,杜绝禁止行为,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加惩处,以儆效尤。只有前、中、后全程监管,并结合“健康养殖示范、三品一标认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的示范引导和产地水产品监督抽检的终端威慑,前拉后推,才能实现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农业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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