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法规的理解和探讨
2017-01-19陈玉芳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广州510520
陈玉芳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州 510520)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法规的理解和探讨
陈玉芳 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广州 510520)
结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4号通告)理解和探讨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实施方式,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注册时开展临床评价和完成临床评价资料提出建议。
医疗器械 临床评价
按照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临床评价资料是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或注册需提交的必需资料之一,是医疗器械企业证明产品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的重要技术支持资料[1,2]。开展临床评价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产品备案或注册时需开展的工作之一。为指导临床评价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4号通告,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的临床评价,不适用于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3]。
本文主要结合《指导原则》和相关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对不同管理类别的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方式进行探讨,为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规要求,按照法规的要求开展临床评价和完成临床评价资料提出建议。
1.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
根据《指导原则》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方式有三种,分别为:第一种: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第二种: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第三种:临床试验。
下文将结合相关的法规文件对这三种临床评价方式进行解读和探讨。
1.1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产品的临床评价
《指导原则》规定:“对于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和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3]。
此处所指的《目录》分别指:《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总局2014年第12号通告)、《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总局2014年第13号通告)和《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国家总局2016年第133号通告)。
注册申请人应先将拟注册产品与上述《目录》中列出的产品进行对比,重点对比产品名称、分类编码、产品描述等内容是否等同,若等同则可按照《指导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对比资料作为临床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等同性[4-6]。
1.2 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若申报产品与《目录》产品不具有等同性而存在一定的差异,或者申报产品不属《目录》所列产品但有已获准境内注册的同品种医疗器械时,则在不能按照第一种方式开展的情况下,注册申请人应考虑执行第二种临床评价方式: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按照《指导原则》规定,注册申报产品与境内已注册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基本等同的情况下,其存在的差异不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即可按照本临床评价方式开展[3]。
《指导原则》对本临床评价方式规定了具体评价路径(见《指导原则》附件4)。按照该评价路径,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来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需首先将申报产品与一个或多个同品种医疗器械进行对比,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指导原则》的附件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无源医疗器械)》和《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有源医疗器械)》分别按无源和有源分类列出了至少应对比的项目;附件3《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对比表的格式》规定了对比表的格式。《指导原则》要求对比内容包括定性和定量数据、验证和确认结果,应详述二者的相同性和差异性[3]。
其次,注册申请人针对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的数据。在此基础上,提供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和临床经验数据并进行分析评价,完成临床评价工作。《指导原则》的附件5、6、7分别明确了文献检索和筛选要求、方案和报告格式;附件8则是评价完成后需撰写的临床评价报告格式,在注册申请时作为临床评价资料提交[3]。
1.3 临床试验
若申报产品不符合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临床评价方式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应通过临床试验来进行临床评价。
《指导原则》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其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3]。此处所指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2016年3月2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5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将起到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行为和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的作用[7]。
对于在境外进行临床试验的进口医疗器械,《指导原则》规定了如其临床试验符合中国相关法规、注册技术指导原则中相关要求,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可提交在境外上市时提交给境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的临床试验资料[3]。
如果临床试验的产品是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查看产品是否符合《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4号通告)。符合该目录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进行临床试验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后方可开展临床试验[8]。《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章“临床评价”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对临床试验审批进行了规定。
此外,为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工作,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87号公告,下称《公告》)。《公告》要求,申办者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进口医疗器械向代理人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9]。
2.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
2014年5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6号公告),就第一类医疗器械(含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备案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该公告的附件1《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资料要求及说明》中对第一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资料进行了规定,包括:详述产品预期用途,详述产品预期使用环境,详述产品适用人群,详述产品禁忌症,已上市同类产品临床使用情况的比对说明,同类产品不良事件情况说明。备案人应按照规定内容完成临床评价资料[10]。
3.总结
本文主要结合《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文件,对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评价方式进行了理解和探讨。其中重点探讨了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不含体外诊断试剂)的三种临床评价方式;对于注册申请人而言,这三种方式在开展的难易程度及投入成本上,第一种方式应该是操作较简单、投入人力物力较少、费时较短的临床评价方式;而第三种方式“临床试验”则实施较复杂,投入人力物力较多、费时较长。
此外,为指导体外诊断试剂的临床试验工作,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16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的开展可参考该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操作。
[1] 国务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Z]. 2014-03-07,2014.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Z]. 2014-07-30,2014.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Z]. 2015-05-19,2015.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Z]. 2014-08-24,2014.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Z]. 2014-08-24,2014.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Z]. 2016-09-30,2016.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Z]. 2016-03-23,2016.
[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Z]. 2014-08-25,2014.
[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关事宜的公告[Z]. 2015-07-03,2015.
[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Z]. 2014-05-30,2014.
Interpretation and Discussion on the Regulations for Clin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CHEN Yu-fang Guangdong Food and Drug Vocational College (Guangzhou 510520)
Combined with the regulation of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clin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this paper interprets and discusses the methods for clin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to help the medical devices manufacturing enterprises in the product registration period carrying out clinical evaluation and compiling the clinical evaluation information.
medical devices, clinical evaluation
1006-6586(2017)09-0030-02
R197.39
A
2017-01-20
陈玉芳,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医用电子仪器开发和质量检测技术,以及医疗器械法规研究和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