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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近代历史建筑保护方式比较分析初探

2017-01-18谭玉峰TanYufeng李建中LiJianzhong高文虹GaoWenhong

住宅科技 2017年4期
关键词:保护方式遗产法规

■ 谭玉峰 Tan Yufeng 李建中 Li Jianzhong 高文虹 Gao Wenhong

中美近代历史建筑保护方式比较分析初探

■ 谭玉峰 Tan Yufeng 李建中 Li Jianzhong 高文虹 Gao Wenhong

选择中美两国近代历史建筑保护领域中的两个要素即宏观的保护法规体系和微观的保护技术方式的比较分析,试图通过两国相关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和可靠性、保护操作方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比较分析,寻找我国近代历史建筑保护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就如何改进中国近代历史建筑保护方式提出建议:完善保护法规体系建设,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保护技术指南。

近代历史建筑;保护方式;保护法规 ;比较分析

0 引言

随着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理论和实践不断深化,近几年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诸多令人瞩目的成果。由于保护方法研究相对滞后,在一些具体的保护工程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的挑战,如工程实施过程中保护方法不够清晰,保护技术措施针对性较弱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护的实际效果。为了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厘清实践中所采用的保护方法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保护方式的定义与内涵,通过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保护理念和经验,科学合理地建构保护方法论,切实完善保护实施方法,其必要性更加凸显。

由于我国近代历史建筑与西方历史建筑在本源上具有较强的一致性。在西方国家中,美国的近代建筑发展历史与中国比较相似,其保护理论和方法源于欧洲,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比较成熟,对于我国近代历史建筑保护实践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本文选择中美两国近代历史建筑保护领域中的两个基本要素即宏观的保护法规体系和微观的保护技术方式的比较分析,试图通过两国相关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和可靠性、保护操作方式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行比较分析,寻找我国近代历史建筑保护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之处,并就如何改进中国近代历史建筑保护方式提出建议。

1 美国的保护方式分析

1.1 保护法规概述

美国联邦政府依法保护历史遗产的行为至少可以上溯到1906年文物法的正式出台。100多年来,美国保护历史遗产的法律法规已形成综合体系,为遗产资源的保护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美国历史建筑保护领域中,有4部法律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它们分别是《文物法》(Antiquities Act of 1906)、《国家公园法》(National Park Service Organic Act of 1916)、《历史遗址法》(Historic Sites Act of 1935)和《国家历史保护法》(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 of 1966)。其中《文物法》授予总统发布行政令,保护历史遗产的权力;《国家公园法》为美国遗产管理体制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历史遗址法》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应履行的保护历史遗产的职责;而1966年颁布的《国家历史保护法》以及之后的修正案则扩展了应予保护的历史遗产范围,进一步强化了保护的力度。

20世纪美国联邦政府组织制定的许多立法行动都被认为是历史遗产保护运动史上的里程碑。在拓展保护运动的基础上,将保护范围从最初的博物馆或教育基地,到今天复杂的保护规划以及诸多不同类型的保护工程项目,它们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上述4部法律的基础上,美国国家内务部于1966年发布了《国家历史场所登记名册》及其体系评估标准,该标准是体系内所有国家级、州级和地方级提名保护项目的评审基准,关于有争议听证的诉讼和税收抵免资格的评定,都需要采用这一标准。1976年,美国国家内务部颁布了《内务部遗产处理标准》,该标准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相关机构评估建筑遗产保护项目的基准之一,有效地规范了历史建筑保护项目的具体实施,清晰地给出了历史建筑的保存、改建、修复和重建的具体规定,为确定历史建筑保护适合的处理方式指明了方向[1]。

1.2 保护方式的定义与内涵

历史建筑保护一词的使用相当广泛,针对历史建筑的不同特点和所处环境的历史背景,该词都可用来描述相关的工作。为了避免混淆,美国《内务部历史遗产处理标准》明确地定义了历史建筑的保存、修缮、修复和重建等4种处理方式及各自的工作流程,由于它们各自的限制条件不同,对于保护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选项均有所影响,具体定义如下[2]。

(1)保存(preservation)。通常是指对于历史建筑物不发生巨大改变而维持现状,仅当历史建筑物和结构需要的时候采取必要措施。而当过去历史建筑物发生改变时,每次改变代表了其历史的一部分。对于历史建筑物的保存,代表接受这些过去历史的改变,不能破坏其历史价值的统一完整性,同时极尽可能地保留其原始材料和构件。在历史进程中,对于历史建筑物所发生的改变是历史的存证,比如建筑、结构、环境的发展等。这些改变可能是十分显著的,但是这些改变理应被区分和尊重。如果选择保存作为保护手法,那主要的侧重在于日常的维护和避免日后伤害的防护工作。

(2)改建(rehabilitation)。对于需要维修、改变用途或增建的历史建筑物,最灵活兼容的手段是改建,仅保存有历史、文化、建筑价值的构件,同时对建筑物的其余部分进行最兼容的利用。因为该手段有着给历史建筑物新功能的自由性,又称之为适应性利用(adaptive use)。改建是当现有历史建筑物的损坏或情况恶化或结构需要加固升级的时候而采用的手段。一般来说,室内改造会很彻底,而添加新的机械、电气、无障碍设施和其他规范要求的升级改造过程也在此范围内。而外部改建通常降低至最小化来保持建筑的历史完整统一性。

(3)修复(restoration)。通常是指对于历史建筑物通过必要手段措施(移除其他年代的构件和重建原历史年代的缺失部分)来恢复至某一特定历史时间段的建筑状态,而通常情况是指回复至其原真状态。当历史建筑物的部分构件缺失,而影响其历史原真性完整性时,则需要采取修复的手段。同时,采取修复手段时,必须十分谨慎,因为这忽视了历史建筑物自然发展的规律,而来重塑一个原先的时代,造成混淆。如果历史建筑物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价值,则必须修复。

(4)重建(reconstruction)。通过重新施工,来重建历史建筑物。对于未能幸存的场所、景观、建筑物、结构或物体,重建是为了重构其特定历史时期的面貌和历史位置,描绘它们的形式、构件、细节等而采取的行为或过程。该手段是指,当特定历史建筑物基于重现历史风貌环境的需要而重现在特定位置而采取的手段。通过留存下来的已有文件来最大化地保持重建的原真性,但仍有些信息不足的部位需要通过合理推论来重建。

需要指出的是,历史建筑保护无论是采取上述4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其实施过程均涉及建筑的调查考证、设计的深化、材料和施工方法的选择,从项目的启动开工到竣工,历史建筑保护技术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美国国家内务部在历史遗产处理标准发布后,出台了与4种保护方式相对应的,而且是非常详尽具有操控性的保存指南、改建指南、修复指南和重建指南4个导则文件。这4个指南文本对于各类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每个实施环节的操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2 国内的保护方式分析

2.1 国内保护法规概述

1961年,国务院制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是1949年之后国内历史遗产保护领域立法之肇始。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颁布《文物保护法》,作为历史遗产保护的法律基石。该法又先后于1991年修订,2002年全面修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满足历史遗产保护需求出发,全方位加强了历史遗产的保护与管理。2003年,国务院颁发行政法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于贯彻执行文物法进行了具体细化。2003年国家文物局出台部门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其中提出了文物保护工程分为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和迁移等5种保护方式及相应的定义内涵[3]。

《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在保养、加固、修缮、迁移以及使用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损毁、改正、添加或者拆除,这个原则是一条红线不能逾越。在保护实践中,对于大多数仍在继续使用的近代历史建筑,保护与使用的矛盾往往比较突出。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对于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定义为历史建筑。该保护条例规定,针对历史建筑所采取的保护方法,与《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单位相对应的保护方法,有相同也有不同,其中规定,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于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没有强调《文物保护法》所提出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这种差别为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提供了更多的余地[4]。

如上所述,迄今为止,我国国家一级层面的综合性较强的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法律法规框架已基本确立。相比美国而言,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方面尚有进一步完善的余地,国内也缺少针对不同类型建筑遗产,尤其是近代历史建筑相应的保护方式分类的定义和具有指导操作意义的规范规程及指南导则。为了改变这样的窘境,国家有关部门已组织专门力量着手制订《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

2.2 地方性保护法规建设

1990年后,以上海等近代开埠城市为代表,近代历史建筑保护活动陆续展开,地方性保护法规先后出台。1992年1月起,上海开始实施《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至2003年1月,全面执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天津市于2005年施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哈尔滨市于2001年实施《哈尔滨市历史建筑保护和保护街区条例》,武汉市于2003年实施《武汉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办法》,青岛市在2012年开始执行《青岛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上述地方性法规主体内容比较接近,对于建筑的保护要求以及分类分级保护划定均以国家《文物保护法》为基础,以建筑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评估及其完好程度为依据。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当地的历史建筑保护实践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引领作用。

在微观技术层面上,上海市开启了建筑保护方式分类及技术性指导操作规范规程制定的先河,2004年颁布了国内第一部地方性规范《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程》,这部规范很好地指导了上海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实践活动,对于国内其他地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由于在上海实际发生的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大部分是修缮类型,该规程文本主体内容锁定历史建筑的修缮,对于其他的保护类型工程没有涉及。

2.3 国内保护方式的定义

除上述文物保护法规中所提出的文物保护工程的5种定义外,国内地方性保护法规通常是对于历史建筑保护要求进行分类定义,对于保护方式很少有具体的表述。2014年,由同济大学主持编制的《历史建筑材料修复技术导则》仅在“术语”一章中列出了“修缮(Rehababilitation)、维护(Maintenance)、保存(Conservation or Preservation)和修复(Restoration)”等保护方式的定义[5]。2016年1月,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将修缮综合定义为“维护(Maintenance)、维修(Repair)、翻修(Renovation)、复原(Restoration)”等4种保护行为。

在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对于不同保护方式或不同保护要求的工程项目,在立项时往往会遇到如何定义项目名称的困惑,为了强调保护工程的属性,大多在历史建筑名称之后笼而统之地加上“保护修缮工程”4个字进行定义。

3 比较分析

比较起来,在近代历史建筑保护的法规建设和保护工程技术细则研究制定方面,中美两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美国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注重系统性和完整性,保护方式和保护技术细则注重科学性、均衡性、适用性和指导性。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国家内务部制订的部门规章《历史遗产保存、改造、修复、重建指南》与《历史遗产处理标准》配套使用,在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关键的作用,具有突出的重要意义,4种保护技术指南较好地规范了相关建筑保护类型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操作细节要求,它们为每一个历史建筑保护工程项目达到较好的质量水平提供了比较充分的技术支持。

由于国内的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强调综合性,专业性、微观层面的技术规范规程导则指南的研究制订工作滞后于保护实践进程,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实施过程的规范性受到一定的制约,实际操作中更多地依赖一些并非完全合理可靠的经验方法,缺乏科学理性的技术指导,直接影响了保护工程质量效果的提升。

如前所述,目前中国国家标准《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正在编制报批中,该标准的出台对于完善国内保护技术法规体系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该标准报批稿对于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定义表述为:为达到保障使用安全、延长使用年限、提高完好程度、维持使用功能、恢复历史原状等目的,对历史建筑总体环境、建筑整体及其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及专项的维护、维修、翻修、复原等工程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这样的保护修缮定义是一个复合的工程概念,其技术容量较大,改变了以往对于保护修缮的比较单一狭义的解读,强调了综合性,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定义组成分项的专业性,在往后的具体工程中,能否完全包容规范约束指导诸如翻修、复原等保护方式,尚有待实践的检验。但从技术上讲,这样的具体释义与美国推行的处理标准所确定的定义相比较,其内在的技术逻辑已非常接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特色。在目前的实践层面上,上述定义确实是比较适合中国国情。但为了进一步规范历史建筑保护行为,提升保护的深度和广度,借鉴美国的经验,针对不同的保护方式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技术指导细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 结语

综上所述,美国的历史建筑保护活动轨迹与欧洲相一致,美国的近代建筑发展历史与中国比较相似,其保护理论和实践经验对于我国的近代建筑保护工作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美国国家内务部制定的《内务部历史遗产处理标准》及配套的4种保护方式技术指南对于我国保护工程实践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国的建筑遗产保护法规框架和保护实施方法日趋成熟,随着国家标准《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范》的编制颁布,保护法规体系将得到一定程度改善。但按照美国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及严谨性的结构特点,针对不同历史建筑保护方式应配套相应的保护技术指导细则,这是一种科学理性成熟的经验。为了进一步强化历史建筑保护工程的实施能力和质量水平,充分吸收美国成熟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建议:①借鉴美国国家内务部关于历史遗产处理标准的制订工作经验,有关部门宜尽早组织专业力量启动编制近代历史建筑保护分类实施标准;②学习美国的相关经验和方法,通过近现代历史建筑保护行业协会,组织编制近代历史建筑保存、改造、修复、重建技术导则或技术指南。

[1]Robert A· Young.任国亮,译.历史建筑保护技术[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2]William J·Murtagh.谢靖,译.时光永驻:美国遗产保护的历史与原理[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2.

[3]范敬宜等主编.文物保护法律指南[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

[4]上海市文物局.上海市文物工作手册[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5.

[5]戴仕炳,张鹏.历史建筑材料修复技术导则[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4.

Preliminary Discussion on Comparison between Chinese and American Modern Historical Buildings

By carrying out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wo factors, i.e. protective law system in the macro scope and technical measures in the micro scope, in Chinese and American modern historical building protection, this paper tried to carry out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systematization and reliability of both countries' legal system, and pertinence and effectiveness of protection operation so as to fi nd out inadequacy in China's protection of modern historical building. And it provided suggestion on how to improve protection measures for China's historical building that is: perfecting construction of protective legal system and drawing up guidance for protection technology that meets China's features.

modern historical buildings, protective measures, protective laws, comparative analysis

2017-02-17)

谭玉峰,上海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总工程师、研究员;李建中,上海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高文虹,上海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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