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现状与改善对策
2017-01-18刘忠玉
文/刘忠玉
大屯发电厂隶属于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电力企业不同,大屯发电厂集发电、供电、供热为一体,不仅涵盖了发电厂所有的岗位,而且又有供电单位的相关工种。因此,大屯发电厂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有一定的特殊性。对大屯发电厂在2007年至2015年所发生的8起人身伤害事故分析,其中有5起是由于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规范而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人身伤害。
为了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为安全生产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大屯发电厂从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深入各生产车间,采取现场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分析了问题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改善的对策。
一、大屯发电厂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措施不能与时俱进,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发放标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滞后性。在1998年,大屯发电厂颁布了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文件(屯电司[1998]111号文),在当时的条件下,该文件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但时过境迁,随着大屯发电厂的总装机容量由上世纪90年代的130MW到现在的444MW后,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仍沿袭1998年的标准,这显然不符合大屯发电厂现在的生产实际。
(1)有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周期过长。燃料、锅炉、汽机、化学专业涉及的工作服发放周期分别为18个月到36个月不等,如化学检修专业工作服24个月/套,化学运行专业36个月/套。从事化学专业的职工须接触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工作中这些化学物品会腐蚀职工工作服,会缩短工作服的使用寿命;燃料专业的检修、运行人员接触粉尘、煤灰等,工作环境差,劳动频度和强度大,现有工作服、防尘口罩、纱布口罩的周期很难满足工作实际需要。
(2)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偏低。大屯发电厂发放的绝缘鞋与实际工作的专业特性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电气专业发放标准为绝缘鞋,这种绝缘鞋制作材料是帆布和橡胶的,绝缘等级为5KV。这种绝缘鞋价格较为低廉,但由于是帆布和橡胶制品,在冬季穿着这种绝缘鞋不保暖,而夏季穿着又易捂脚,易出脚汗,更为关键的是这种鞋绝缘等级底、防滑性能一般,且不具备防砸、防刺穿功能,因此,这款绝缘鞋在职工劳动过程的保护作用效果并不理想。
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大屯发电厂有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但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依然存在着“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造成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制约不到位,出现了管理的“盲区”。如发现个别职工违反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时,负有监督、管理的领导和职工不去劝阻,漠然视之。
3.职工对劳动保护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差,忽视劳动防护用品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在调研、座谈中发现,职工中存在着片面地追求劳动防护用品的款式、价格、舒适度,认为“劳保用品是职工应得的福利”的错误思想;还有一些职工领到劳动防护用品后,便以低廉的价格倒卖或者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该厂的工作服、劳保鞋等充斥于市场上,穿在小商贩以及各种体力劳动者的身上。
(2)在工作现场不难发现职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规范的现象:有的职工上衣拉链、袖口的暗扣损坏了,就缝上一条带子代替拉链、扣子;登高作业时不拴挂保险带、安全绳,或不按照“高挂低用”的原则去使用;有的职工忽视工作中的安全,冬季只顾保暖需要,从仓库里领用的棉衣又肥又大,根本不合身;工作时,不愿意更换全棉面料的工作服,不穿绝缘、防砸、防刺穿的劳保鞋,或者趿拉着劳保鞋;在有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工作环境下,有的职工不使用防噪声耳塞、防尘口罩等。殊不知,所有这些现象都给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带来了隐患。
二、大屯发电厂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的改善对策
1.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有效地发挥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作用,大屯发电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厂实际,与时俱进,修订了《大屯发电厂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在该《管理办法》中,针对大屯发电厂一部分独有工种增加了耐酸碱手套、防护眼镜等劳防用品;根据运行、检修、电气试验室、送变电工区等部门的工作特点,新增了防风镜、耐油手套、汽包服、防酸服、石棉手套等公用劳动防护用品。
2.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大屯发电厂人力资源科、供应科、安全监察科、工会、预算管理科、纪委监察科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做好防护用品的计划、购置、检验、保管、发放、使用、报废和监督等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以身边发生的事故为案例,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教育。大屯发电厂通过各种载体宣传教育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措施。在选配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时,一定要基于保证安全这一前提,不能把劳动防护用品当作福利待遇而相互攀比。职工进入生产场所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反作业规程的规定。各部门必须加强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和引导;对于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正确佩戴和使用者,停止其上岗作业,并给予批评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