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视野下的独立学院大学生健全人格培养
——以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为例
2017-01-18刘青山
刘青山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东营 257000)
法治教育视野下的独立学院大学生健全人格培养
——以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为例
刘青山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东营 257000)
大学生的健全人格塑造是建设法治社会和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学校作为法治教育主阵地,独立学院在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的过程中,应重视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要从法治的视野,结合独立学院大学生的特点,从法律宣传教育、学生管理工作、大学生社团活动和校园文化等方面形成多元化法治教育模式,培养具有健全法律人格的应用技术型人才。
健全人格;法律人格;大学生;法治教育
人格,又称个性,体现了人类灵魂本质及个性特点的性格、气质、品德、品质、信仰、良心以及由此形成的尊严、魅力等。人格一词来自拉丁文persona(面具),戏剧中演员所戴的特殊面具表现了剧中人物的角色和身分[1]。法治视域中的人格集中体现了个人对自我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和感悟,这种理解和判断决定了一个人的活动走向,影响着个人社会作用的发挥,社会又反过来影响法律人格的形成。
一、健全大学生法律人格是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重要方面
独立学院大学生作为应用型技术人才,是未来服务地方建设的中坚力量,如何塑造其健全的人格也是独立学院教育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健全的法律人格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方面。从独立学院大学生自身素质来看,他们整体知识水平较高,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正处于人格发展和人格成型的关键阶段,良好法律人格教育和熏陶有助于其德才兼备的培养;反之,则可能出现法律意识上的人格缺失。从大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来看,他们正处于社会转轨和社会结构重建时期,各种价值观念随着利益群体的分化和重建不断进行架构。如何从法治教育方面构建大学生的健全人格,从而培养合格人才是独立学院必须重视的。是构建自强自立、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爱国敬业的合格公民,还是培养出一批自私自利、拜金逐利、趋炎附势的精致利己主义者,事关人才培养的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而且要需要全社会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2016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在高等教育阶段,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标是:深化对法治理念、法治原则、重要法律概念的认识与理解,基本掌握公民常用法律知识,基本具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想和信念[3]。因此从法治视域来看,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就在于塑造其法治信仰、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形成对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法治意识,做合格的公民,能够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着、坚定捍卫者,从而具有积极正向的法律人格。
二、胜利学院大学生法律人格现状
胜利学院现有在校生1万多人,其中本科生约占2/3,专科生约占1/3,大约70%的同学来自农村,大部分大学生具有较为健全的人格,他们自强不息、健康阳光、学习努力、遵纪守法,心理豁达、人际关系融洽,具有正确的自我意识、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乐观的生活态度。但也有部分同学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某些方面存在法律人格的缺陷。具体表现在:
(一)对法律缺乏正确的认识,把法律工具化
法律是一项重要的人类文明成果,它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和行为规则,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模式和方向。同时法律也是一种生活方式,法律是用来信仰的,那就是法治。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人治并非完全不好,但人治过于依赖人,往往存在“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具有不确定性,而法治则依赖于制度,避免了不稳定性。在中国古代人治之中也讲法,但那只是为人治服务的一种工具,与“术和势”构成古代封建统治的手段。相当一部分独立学院大学生来自农村,受中国传统人治文化的影响较深,加上中学阶段的应试教育,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往往还是把法律当成一种统治的工具,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和信仰。这就导致法律实用主义的态度盛行,认为法律就是统治的工具,认识不到法律的本质、价值和尊严。所以平时不重视法律的学习,虽然有思修课和法律基础教育的学习,但也是以应付考试为目的,无论在思想意识上还是实际行动中都轻视法律的价值和作用,从而没有认识到法律对自己生活、工作的重要意义,没有把法律当成一种信仰。在学生群体中,只有少部分同学赞同法律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信仰,大部分同学更认同法律是一种统治工具。可见相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来说,大学生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的正确认知,要改变几千年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培养其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
(二)缺乏对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知
法律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机制,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来影响人的行为动机,指引人的行为,使人明白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调节社会关系。很多大学生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这是长期不重视法律学习的结果,而现实生活中也没有切实参与法律实践,也使其缺少对法律形象的体悟。像有些大学生觉得父母供养他上大学是天经地义的,但从法律上讲父母抚养其至18周岁,就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甚至有些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喜欢的工作就长期经年累月地在家里做起了啃老一族,还埋怨父母无能,不能给他们谋到一个好的职位;殊不知父母早已没有这样的义务,只是中国传统文化导致了这样的认知,从法律角度看就是不能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结果。再例如有些大学生不懂自己有选举权,将选举视作可有可无的权利,这是缺乏宪法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原因造成的。还有些大学生虽然关注自己的权利,但缺少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例如在恋爱中有些大学生把对方看成自己的私产,禁止对方和别人正常交往,甚至因此出现争风吃醋打架冲突。还有的大学生不能正确面对失恋问题,一旦一方提出分手,就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如长期骚扰对方、甚至人身威胁,甚至导致人身伤害等悲剧事件的发生。所有这些都显示出有些大学生缺少对权利和义务的正确认知,缺少对他人的权利、价值和尊严的尊重。
(三)实践层面不懂如何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纠纷
法律通过权利义务模式规范人的行为,也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制度模式。当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即第一性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它可以产生第二性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有别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是一种文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修复和补偿被侵害的权利,让公平正义得到实现。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西方近代刑事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贝卡利亚所说“伟人和富翁都不应有权用金钱赎买对弱者和穷人的侵犯”[5],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每个人的权利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通过调查,大学生也普遍存在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利的情形。如在有的学生宿舍,个别同学半夜打游戏严重影响他人的休息,其他人碍于面子不便声张,导致矛盾越来越深,酿成悲剧事件也是有的,像四川师大杀人案就是因一方长期在宿舍唱歌影响他人休息发生的。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打工,经常出现工资、人身伤害等经济纠纷,由于不懂法律大多选择了隐忍,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更别说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家人和周围人的正当权利。有的同学由于不懂劳动法,找工作屡屡受骗,上当交押金等等都显现出法律知识的缺乏。还有的同学不是用法律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是采取一些暴力手段解决纠纷,结果自己成了违法者。像有个同学由于与打工雇主的矛盾,动手伤害了对方,结果自己进了看守所,也影响了学习;还有个同学因违反校纪校规被开除了,他不是走正常申诉和诉讼的道路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而是和家长一起多次到学校滋扰闹事,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这都需要补一补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
(四)守法意识淡薄
有些大学生由于不重视法律学习,甚至根本认识不到他们有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新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要依法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违反这些规定,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在期末考试、四六级英语考试中的替考行为,甚至高考替考,有些学生是为了牟利,有些是受人之托,这都是要入刑的,因为根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行为增加为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在考试范围上,新规所规定的考试除了《刑法修正案(九)》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外,还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如各科目的期末考试等。还有些同学考试作弊,这也会被记入大学生诚信档案,影响终生。还有的大学生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及贷学金等有关费用,违反了民法的诚实守信原则;还有的大学生不文明上网,网上散布虚假信息,也可能违反法律;有的大学生在宿舍聚众观看色情视频,也可能会构成刑法上的传播淫秽物品罪。还有的同学存在抄袭、篡改、伪造学位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为牟利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这都违反新修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严重的可能会开除学籍或撤销学历、学位证书;还有些毕业生为找工作简历或证书造假,这些违规违法行为提醒高等教育者重视这方面的法律普及。
(五)缺乏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7]。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构建具有公民意识的市民社会,当代大学生应当具有主体意识,应当对国家和民族具有历史责任感;要有“读书兴国”的义务感;大学生应当具有权利意识,既能维护自己的权利,又尊重他人的权利;大学生也要有参与意识,积极关心和投入国家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大学生也要有平等意识、独立人格、公共精神、自主和理性。现实是许多大学生缺乏担当和历史责任感,缺少远大的理想和人生目标,沉迷于电脑游戏及物质享受。人生观和世界观功利世俗,以挣大钱和找到好工作为人生目标;同时由于大学生群体中独生子女居多,常以自我为中心,不考虑别人的利益。可以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实用主义已经对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形成了有害的影响,导致其缺乏对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内在认同,平时混在大学,不认真学习,甚至逃课,没有正确的人生规划,缺乏前进的动力,总觉得混个文凭就万事大吉。所有这些都严重惑乱了大学生的思想状况,影响着学风,对他们的人生导向起到了消极作用,这些都凸显了某些大学生法律人格的欠缺。
三、在法治视域内培养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对策
针对独立学院大学生人格方面在法治视域内的不足和欠缺,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协同起来,采取多种途径从法律角度共同提高和完善大学生的法律人格。
(一)社会提供一个法治的社会环境
党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依法治国,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任务,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努力践行依法治国的战略,积极推进反腐倡廉,弘扬正能量,为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创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整个社会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对大学生形成良好的法治认知,培养法治信仰都大有裨益。因为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公平正义得不到实现,贪污腐败盛行,学校里和课堂上在法制宣传和培养方面做得再好,一旦与社会现实对照起来就显得苍白无力,甚至让大学生更不相信法治,也会扭曲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所以全社会应该行动起来,让大学生切实感受到遵纪守法的益处,他们就会自觉遵守法律。否则,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公平正义体现不出来,大学生看到的、感受到的和平常所受的学校教育不一致,就会让他们对法治产生怀疑,就会导致法治权威的缺失,从而影响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建立。在大学生人格的塑造上缺乏法律人格的养成教育,会导致大学生人格的不健全。
(二)学校要充分利用好法治教育这块主阵地
高等教育工作者要把培养“法律人”和树立法治观念作为主要目标。大学生正直青春年少,他们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养成时期,正确的法治教育和良好的法律文化熏陶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树立起法治的信仰,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所以我们要重视法治宣传和教育,而不应该简单的的完成《大学生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这门课就完事,要通过全方位多渠道的途径加大大学生法律人格的培养。这就需要教学、宣传、团委和学生会协调起来,共同宣传现代法律观念、理论和规则,努力营造一个弘扬法治,讲民主、讲平等和尊重权利的校园文化环境。因为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大学生,我们中国大学生从小生活在一个缺乏现代法治传统的社会环境中,加上在进入大学前忙于应付高考,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并没有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做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到了大学必须补上这一课。没有健全的法治教育,法律意识是培养不出来的,具有法治精神的现代公民也是诞生不出来的,大学生法治人格的缺失也不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教师在课堂上应积极宣传和弘扬法律精神
课堂教学是对大学生进行教育的主阵地,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肩负着育人的重任,大学生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需要教师积极在课堂上传播民主与法治的理念。这就要求教师要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如果教师的法律意识上不去,怎么能承担起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因此需要提高教师的法律水平和法治意识,为此一方面要加强“两课”的师资配备,努力多引进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教师去承担“两课”中的法律教育文化课,另一方面要增加对现有教师的培训,通过多种途径的学习,来提升当前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可以组织培训班、派出学习及请进来做讲座等形式,切实提高教师的法律水平。其次倡导人人学法、守法和普法,努力提升全体教师的法律素养,鼓励他们不仅教书还要育人,积极在课堂上传授知识的同时,努力传播民主、人权和法治的观念。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有了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教师,才能培育出具有法律素养人格的大学生。再是要创新法律教育的手段,特别是“两课”的教学,要避免单纯的说教和填鸭式的教学,可以采用以案说法、集体讨论、旁听案例、参观法治基地等生动活泼的形式,调动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加深对法治的理解和感悟。其他专业课教师也要在课堂上联系自己的专业教学渗透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以润物细无声方式让法治理念、诚信意识、民主、人权成为更多的大学生的思想基因,像春风化雨一样帮助大学生摒除消极的思想意识,努力建立正确的法治观和价值观,加强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
(四)学生管理过程中融入法治教育
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团委和学生社团的作用,合理形成良好的法治育人环境。在法治教育中,课堂是一个正面理论教育的阵地,而学生管理则是一个法治实践和升华的重要窗口。首先,辅导员和班主任老师在管理学生中要重视法治教育,注意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这就要求从事管理的教师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可以通过培训和自我提高获得有关的法律知识,管理者首先有健全的法律人格,才能塑造学生的法律人格。具体在组织学生活动中,多组织一些普及法律知识的学生活动,像法制知识竞赛或咨询、宪法宣传演讲、法律知识下乡进社区等,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其次学生管理机构在奖学金和助学金评比、学生干部评选、入党和评优等活动中,要体现民主、公平,让学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使他们认同规则,拒绝潜规则。再是辅导员和班主任要积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积极为学生维权,用法律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指导大学生的日常行为,预防和避免出现大学生违法事件。例如引导大学生依法维权、合法上网、正确处理生活中纠纷、尊重他人的权利、理智对待生活中的挫折等等。所有这些工作都对大学生的良好法律人格的健全大有裨益。学生会、团委和学生社团也是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重要阵地,要充分发挥这些组织中学生自我管理的作用,通过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主题教育活动,带动大学生学法、用法和守法的热潮,引导学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理性思考和正确认识法制事件。通过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农村支教活动、法律社团活动、学校法律网站、微信平台建设、学校广播和校报,让大学生走进基层、农村和社区,了解中国的国情,把握时代的趋势、感受中国的法制建设,必将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历史责任感和民族自豪感,提升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
(五)在培养目标上注重培养公民意识
现代公民意识需要学法、知法、用法,现代法治观需要实现国人传统人格向现代人格的转变。国学大师陈寅恪指出大学精神在于培养学生的“独立之人格,自由之精神。”在这里面,独立之人格就包含着健全的法律人格的层面,好的社会是由具有健全人格的个体组成的,而好的人格就需要好的道德,好的道德需要相互尊重人格的独立性,这就是尊重相互的权利和自由,这就需要法律,法律为道德提供了最低的底线,所以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才能建立起现代人格。塑造大学生现代人格,就需要有公民意识。需要培养大学生对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认知,让他们明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课堂上用现代法律文化滋润当代大学生的法律观,所以《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高等教育要向大学生系统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内涵,使他们掌握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知晓法治的中西源流;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道路选择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内容与机制;了解法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国情基础,理解法治的核心理念和原则;掌握宪法基本知识,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等重要、常用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3]同时党团组织,学生管理机构和学生会要创造机会让大学生增加法治实践,提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在生活和学习中让大学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再是要促进大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提高法律思想意识,在正确认识自己的基础上评价自己、分析自己,找出自己在法律人格方面上的欠缺,借助于课堂、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进一步提升自己法律文化素养,养成按规则办事的习惯,形成具有现代法治观的健全人格。
总之,健全法律人格的培养是一个需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全学校、包括大学生本身都要重视和努力,要充分发挥高校的主导作用,与家庭、社会密切合作,创新教育方法,实现独立学院全方位育人,这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
[1] 董纯才.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289.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7- 02-10].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c_1112969836_2.htm.
[3]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EB/OL].[2017- 02-16].www.fjzzjy.gov.cn/newsInfo.aspx..
[4]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5]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16.
[6]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EB/OL].[2017- 02-13].http://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702/.html.
[7] 王月明.关于构建公民意识与法律秩序的法律思考[EB/OL].[2017- 02-20].http://dqzz.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469.
[责任编辑] 李志强
2017-02-01
刘青山(1969—),男,山东临沂人,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法律文化研究。
10.3969/j.issn.1673-5935.2017.02.018
G648.7
A
1673-5935(2017)02- 0062- 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