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律师实务》课堂教学改革
2017-01-16王东明
王东明
摘要:《律师实务》课程应该注重突出实务操作技能,在课堂教学改革方面,应该确立强化教师的组织与指导,淡化教师的单纯讲解,突出学生的实际参与与技能操演,突出具体案例的处理,淡化单纯理论的识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重点等指导原则。具体改革方案要做到正确认识教材,合理安排教授的方式与比例;对学生进行分组,有序训练;精选典型的案例,合理利用课内与课外时间;创新教学方法等,同时要在考核方式上进行创新。
关键词:律师实务;课堂教学改革;实务;创新
法学属于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其中的《律师事务》课程更是侧重于将来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然而传统的讲授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的听,很少有自己实际技能的提升式参与与提高。因此,为了适应新时期法学教育所面对的各种挑战,配合河南城建学院进行的课堂教学改革,我们以《律师实务》课程为突破口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尝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课堂教学改革的基本原则
课堂教学改革应该结合课程的特点有区别的进行,不能简单地为了改而改。因此在进行法学学科的课堂教学改革时,我们确定了切实可行的指导原则,在总的方向上引导不同学科的任课老师有的放矢地进行改革。
1.强化教师的组织与指导,淡化教师的单纯讲解。尽量避免传统教学中教师一味的讲而学生被动地听,提倡真正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老师是授课过程的组织者和指导者,仅仅对于教材中的难点部分进行深度的讲解,其他能通过学生自学或者讨论解决的内容,原则上不需要教师进行重复性的简单讲解。
2.突出学生的实际参与与技能操演,减少被动的听讲。强调授课老师的组织与指导,必然要加强学生的参与。另外,在学生参与的层面上,重点强调实际技能的培养,一方面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可以重点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实践化。
3.突出具体案例的处理,淡化单纯理论的识记。强调授课老师在上课的时候,尽量将理论融入到具体案例中,通过案例导出理论,通过案例阐释理论,在达到理论教学要求的同时,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分析能力。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实践为重点。既要明确理论本身的重要性,又要明确理论最终是要用来指导实践的,离开了实践的理论就是没有价值的空谈,因此强调课堂教学改革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又要以实践为重点。
二、具体的改革方案
(一)正确认识教材,合理安排教授的方式与比例。
在对待高校文科专业教材的态度上,我校法学教研室一直引导学生,不能把同意征订的教材作为既定的范本经典,而只是众多教材中综合评价较高的一种,在性质上也仍然只是学生的参考资料。因此,在鼓励学生拥有超出一本以上教材的基础上,要求教师熟练把握教材,对教材内容进行分类:1、自我阅读部分,由学生在课外自己完成,约占教材的50%;2、教师重点讲解部分,由授课教师按照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讲解,约占教材的10%;3、学生代表授课部分,约占教材的20%,通过事先分工,由学生自己搜集资料,上台讲授,其他学生做点评;4、实践技能突出的部分,由邀请的校外知名律师、法官、检察官讲授,约占教材的20%。
(二)对学生进行分组,有序训练。
一般根据上课的学生进行分组,原则上班级不宜过大,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不超过8个小组,每组不超过6人,并且注意男女生比例协调。在教学过程中,多数课堂任务的完成是以小组为单位完成的,比如对具体案件的讨论结果要求每个小组拿出一个结论(当然,小组内部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时候,少数意见仍要列入);对相关问题的辩论首先是在小组内部展开,在第二轮的辩论时就是以小组为单位在组与组之间展开;角色的分类以小组为单位,一个小组在每个案件中只承担一个角色,具体的人员有小组内部通过训练决定人选。
(三)精选典型的案例,合理利用课内与课外时间。
《律师实务》课程学时本身不多,一个学期一共不足四十个课时,除去假期等实际授课只有三十个左右因此必须有效利用课堂时间,协调好课内与课外时间的合理利用。这就要求首先,必须精选合适的案例。我们的做法是,教学案例不宜多,要精,有质量,结合教材的内容体系,精选相对复杂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各一个,通过实际案例的处理锻炼学生的法律实践技能。其次,在课堂上对案例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明确大量的、需要学生课外查找准备的与案例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等,将课外时间作为课内时间的有效补充。
(四)相对淡化理论的讲授,以锻炼专业技能为主
《律师实务》课程本身就在于为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律师实务工作打基础的,因此在课程的授课时,没有必要,也不能仍以讲解理论知识为主,况且,该课程基本都在大四第七学期开设,学生的专业知识基本已经形成,因此,课程的设置也应重在专业技能的训练。我们在具体在案件,有意识地需要锻炼的专业技能包括:回见当事人的基本技能、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案件策略的拟定技能、法庭抗辩技能等。
(五)创新教学方法
除了教师授课、学生讲课、邀请校外知名律师、法官授课外,我们还有意识地进行课前三分钟学生即兴演讲,以锻炼学生的表达能力。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还采用角色扮演教学法、反馈评价教学法、头脑风暴教学法、督导式教学法、合作式教学法等。
三、考核方式
考核不是仅仅给学生一个分数,还要发挥他的有效地督促效用。合理地利用考核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及参与度。《律师实务》课程属于考查课,不进行具体的试卷式考核,具体的考核方式如下:1、注重平时上课的出勤情况,平时的到课情况占20%;2、课堂参与的态度与积极性,占20%;3、分组演练的效果,完成任务的效果,以组为主要单位评判,小组内适当区分,占30%;4、期末模拟审判的材料组织、模拟效果、最后总结报告的质量,占30%。
四、存在的问题
在本课程进行授课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教材问题。笔者查找了市面上的众多冠名为《律师实务》的教材,但真正倾向于讲授实务专业技能的很少,大多数仍然只是对律师行业的基本常识的阐述。因此,真正上好这门课,最好的教材还应该是老师根据自己的学生实际来编写讲义。讲义不需要像教材一样体系严密,也不需要特别厚实,能满足三十多个课时的授课即可。二是教学方式与学校教务制度之间的协调。《律师实务》课程的特点决定了在授课的课程中邀请一些当地知名的律师或者法官授课不仅是一种方式的改变,而且是一种必要。但对于律师和法官的邀请和授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虽然提前就开始沟通,但因为这些职业的人事务多时间多变,因此律师、法官授课时间经常是在授课前很短的时间才能最终确定。而根据教务处的要求,邀请校外人士授课,必须提前报请教务处,而且还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否则在教务处进行教学检查的时候,就是教学事故,这个矛盾亟需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