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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视角下的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机制研究

2017-01-16钟仁耀

治理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办民办养老

□ 钟仁耀 侯 冰

公平性视角下的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机制研究

□ 钟仁耀 侯 冰

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提高养老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养老机构功能发挥的有效途径。如何对各类养老机构进行分类、如何保证各类机构之间的公平发展成为分类管理机制中的两大关键议题。养老机构的分类涉及到机构属性与功能界定,而公平性则主要包括政策地位的公平、发展机会的公平、机构运营起点的公平、机构评估的合理和政府监管的统一。因此,应通过实施“机构—老人”之间梯次化的分类入住瞄准、“补床头、补人口”相结合的政策分类惠补、“服务满意度、运行规范性、社会效益性”为重点的综合评估和信息化的统一监管,进而提高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的有效性。

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公平性;机构定位;公共属性

一、问题的提出

养老机构建设是我国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破解养老难题的有效途径。但囿于前期投入大、服务规模有限等局限,加之我国整体性社会养老服务资源不足,机构养老自身无法满足大多数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的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中,作为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重要一环,机构养老的发展定位从计划经济时代的“主力”地位逐步向“支撑”作用过渡,在“十三五”规划中又重新定义为一种“补充”。这种定位的演变,并非意味着机构养老自身地位的下降,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我国养老事业的客观要求和新的政策思路,更是在老龄化加剧和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时代背景下对公共资源投入的最优选择。但在人口老龄化、城镇化进程中,高龄、失能、独居和“纯老”家庭老人数量的增加,以及核心家庭功能的进一步弱化,我国的社会化养老压力也随之加剧。在养老服务需求不断上升、机构发展有限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有效管理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和保证公平,成为养老机构发挥有效功能的关键问题。

与此同时,机构类型的多样化和各类机构间发展不公平问题的存在,无疑增加了政府管理的复杂性。一方面,在养老机构划分中,“公-私”所有制与“营利性-非营利性”运作机制视角是对养老机构类型划分的主要方式。针对不同属性的机构类型划分,需要施以差异化的管理方式。李芳认为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组织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适用不同的设立标准、政府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李芳:《我国养老服务组织的分类管理》,《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董红亚则认为仅按照投资主体确定性质进行管理是造成我国养老机构存在诸多问题的主因*董红亚:《非营利组织视角下养老机构管理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此外,方嘉珂认为现行以“非营利”属性设计的法律规范和政策配套与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现实困难形成矛盾,单一的制度和政策无法有效规范不同类型的机构*方嘉珂:《养老机构营利非营利应该分类管理》[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8bae62b10100xf9h.html。。另一方面,在各类机构的发展中,公办与民办养老机构之间的不公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于老年人服务领域的社会政策短缺、扭曲和误导*杨团:《公办民营与民办公助——加速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的政策分析》,《人文杂志》,2011年第6期。,不同所有制机构之间存在发展不均衡现象。英国第三部门研究中心《2010年工作报告》指出,那些以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组织更需要政府的资金支持*David Clifford,Frida G.Rajme & John Mohan:How dependent is the third sector on public funding? Evidence from the National Survey of Third Sector Organizations,Working Paper 45,Third Sector Research Centre,October 2010.。但是,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补贴政策,民办机构在市场上仍面临与公办机构不公平竞争的现象*Wong,L.and Tang,J.:Dilemmas confronting social entrepreneurs:Care homes for elderly people in Chinese cities,PACIFIC AFFAIRS,79(4):623,2006.,“重公办、轻民办”问题突出。冯占联等发现公办机构与民办机构在财政投入力度、机构规模和入住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公众在享有现存养老机构资源时面临着机会不平等的问题,需要从公共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公办与民办发展协调性角度进行发展*冯占联、詹合英、关信平、风笑天、刘畅、Vincent Mor:《中国城市养老机构的兴起:发展与公平问题》,《人口与发展》,2012年第6期。。同时,陈雷认为需要通过明晰优惠扶持政策建设维度与方向、构建民办养老机构良性发展与有序竞争环境和厘清优惠扶持政策实施的监管职责等层面,解决政策实施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问题*陈雷:《民办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实施评估研究——基于公平性与有效性视角》,《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

如何在对不同属性养老机构的分类管理中,实现各类机构发展的公平性,成为机构养老甚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对养老机构分类管理是实现公共资源有效整合与利用的前提,机构之间的公平性则是实现分类管理有效性的重要保障。其中,分类管理是基于政府责任和机构功能属性划分,重点探讨政府作用的实现途径和机构差异化属性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涉及各类机构的服务对象定位、补贴政策、评估与监管。而针对现实中公办机构与非公办机构之间的政策与地位落差,“公平性”应涵盖以下四个主要方面:第一,政策地位的公平性,特别是享受政策优惠中的平等。无论是公办或是非公办养老机构均发挥着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的功能,在保证老年人基本机构养老需求层面,政策的优惠特别是针对基本保障项目的补贴地位上,各类机构间应享有平等的地位。第二,发展机会的公平性。经济学家冯·哈耶克认为,只有人人的机会是同样的,那么大家就都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进行较量,这才是真正的“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逻辑下,公办与非公办养老机构之间不具有从属与被从属的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因此,在养老机构建设“公退民进”的发展趋势下,政府在养老机构建设和老年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制定中,应保证各类机构之间在建设与发展层面机会的平等,实现机构发展的有序进行。第三,机构运营的起点公平性。以政府财政开办的公办养老机构,由于自身的公共属性,理应承担起“托底”的公共责任。但如果政府对公办机构予以过度的财政支持,则会进一步扩大公办与非公办机构在发展中的非均衡性,造成机构间在发展起点上的不平等,进而导致对非公办机构在服务供给领域先天的“挤出”问题。第四,政府管理过程的合理性。管理过程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各类养老机构评估的合理性和监管的统一性。一方面,公办与非公办机构在软、硬件条件中均存在差距。仅以公办机构的建设标准对非公办机构进行评估,则会进一步造成非公办机构的生存压力,需要从服务效果的路径进行评价,进而提高各类机构在评估结果层面的合理性与公平性;另一方面,应将公办与非公办养老机构纳入到统一的管理与监督体制中,实现机构运行、资源整合的公平与协调。

总之,应将公平性贯穿于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实现机构功能发挥中的起点公平、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地位和机会公平,以及评估与监管中的合理性。

二、功能划分下的机构入住分类管理

养老机构应优先满足哪些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哪类机构可以保证这些需求,成为机构养老整体发展设计中的重要问题。当前,在各类机构的发展中,由于公办机构设施、人员和区位等优于民办机构,进而造成了公办机构床位紧张和民办机构床位闲置的问题。这既是由老年人的理性选择而致,更反映出老年人的收住范围不明确、养老机构的利用出现错位的问题*刘岚、陈功、郑晓瑛:《我国社会化养老机构未来发展策略》,《中国老年学杂志》,2008年第4期。,亦即“服务供给与利用之间扭曲”*关信平、赵婷婷:《当前城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中的问题及相关政策分析》,《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养老机构主要定位于服务高龄、失能老人的服务需求。从各种属性的机构定位来看,公办机构应优先满足特殊性(如“三无”、独居、纯老等)高龄失能老人服务需求,非公办机构则主要面向社会一般老人提供服务。但现实中却出现了公办机构不愿接受高龄失能老人、少有“三无”老人,而民办机构不得不接受高龄失能老人、也无力接受“三无”老人的困境。从公平性角度来看,机构定位与对象匹配之间的错位中,公办机构责任向民办机构的下沉,不仅会减轻公办机构自身责任的履行,也会进一步增加民办机构的运营成本和生存压力,使两者处于不公平的发展起点。因此,需要从机构属性的划分出发,将各类机构的功能定位与服务对象进行匹配,实现机构间发展的公平性与有序性。

(一)养老机构的属性与定位划分

如前所述,“公办-民办”、“营利-非营利”机构类型划分的两种角度,但在政府的管理领域中普遍采用前者,具体分为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民办民营养老机构五种类型*公办公营是由政府出资兴办并管理公有制养老机构;公办民营旨在盘活现有的存量,是将已经办成的公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通过改制、改组等交社会力量去管理和运作;公建民营主要涉及发展增量,是指政府将其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一定程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主体运营管理的做法,它具有能够最大程度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优点,也是当前我国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途径;民办公助是以社会力量为主体,政府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一种建设模式;民办民营则是完全由社会力量兴办建设的模式。。在此划分中,依据政府主体介入程度的高低,又可分为公共属性(公办公营)、准公共属性(公办民营、共建民用、民办公用)和社会属性(民办民营),如图1所示。

图1 养老机构的分类及属性划分

同时,养老机构服务对象的标准主要依据年龄、健康两大要素,其对象主要是高龄、失能老人。这类老人中又存在一部分特殊群体,比如“三无”、“纯老”和独居老人。因此,从公共属性的划分视角来看,需要根据机构的属性定位与老年群体的差异进行“机构—老人”的分类匹配,将具有公共属性的养老机构定位于优先保障特殊老年群体(见图2),具体来说:

图2 不同机构和老人之间的分类匹配

第一,公办养老机构定位于“保基本、兜底线”,最应优先保证最为特殊的老年人群体。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共属性最强,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最强。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这既符合机构养老最初的设计定位,也是公共伦理价值的理应体现。

第二,准公共属性的“三类”养老机构应实现对公办机构的补充。此类机构存在一定的非公属性,服务对象可为一般失能、高龄老人。但是,“三类”机构由于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共属性”,因此理应发挥一定的公共责任,对部分特殊老人提供“托底”服务,实现对公办机构的补充。

第三,民办养老机构主要以面向社会所有老年人为对象。但民办机构与公办机构在条件、资金保障和人员方面的差距,机构运营状况普遍不理想。尽管营利性养老机构定位于面向高端老人,但是即使是高端老人仍以基本需求为主、高端需求为辅,加之高端需求的服务成本高、赢利能力不足,有学者将“为高端老人提供服务以赢利”的设想视为一个“伪命题”*董红亚:《非营利组织视角下养老机构管理研究》,《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如何解决资源闲置、提高利用效率,成为政府分类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二)梯次化的分类入住

基于对养老机构的属性与功能划分,实现“机构—老人”之间的合理匹配,既可实现公共资源利用有效性、特殊老人需求供给的优先性,也是保证非公办机构发展“起点公平”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公办机构入住错位的现象无法短时间内解决,在机构服务供给有限的条件下,如何有效发挥非公办机构闲置资源的服务功能是缓解老龄压力、提高机构管理水平的关键问题。因此,可根据机构定位与老人需求程度,建立梯次化的入住分类管理机制(见表1)。

表1 梯次化的老年人分类准入瞄准

首先,公办公营养老机构应优先保障特殊老人。在公办公营机构的入住管理中,改变以身份地位、家庭优越等准入潜规则,将年龄、健康等标准与困难(“三无”)、独居等特殊性相结合进行综合考量,根据老年人特殊性程度进行序列化保障,如“失能>高龄”、“困难老人>纯老>独居”。

其次,公办民营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可定一定比例保障特殊老人。由于两类机构同时具有“公办”和“民办”的双重属性,可定位于“保公益,半开放”。“保公益”是指辅助性地承接公办机构保障责任,按比例提供保障性床位,对公办收住范围的特殊老年人进行服务保障,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具有公办性质的民营养老机构必须提供实际床位数的10%用于接收政府保障范围内的老年人入住。“半开放”则指的是将部分床位面向一般的高龄、失能老人。

最后,民办公助和民办民营可通过政府购买床位保障特殊老人。从减少床位闲置、提高利用效率角度出发,采取政府购买少数保障性床位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例如,我国香港特区政府为了缩短公办养老机构轮候时间,提高保障性养老床位的总供给,分别于1993年和1998年实施了“买位计划”和“改善买位计划”,通过购买私营养老机构的床位,加强对特殊老人的床位供给。而这种“购买”措施也使民办私营机构得到较快发展。

三、基于公平性的养老机构分类惠补

政府给予各类养老机构平等的对待,是实现机构间公平竞争、相互补充和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前提。公办与非公办机构的政策落差问题,除了政策本身落实不到位之外,更为重要的则是针对非公办养老机构政策支持的不完善。当前各地区的政策制定中,对于民办机构的补贴多采取“补床头”的方式,即通过机构建设的前期一次性资金给予,按床位数量进行财政补贴。这种方式虽然有助于激励或引导非公办机构的建设,但也存在不足之处:第一,“补床头”容易导致财政资金的无效使用。仅按床位数量的补贴方式并未考虑床位的使用情况,即使是闲置床位也能获得补贴,这种资金补贴有违财政绩效的初衷。第二,前期一次性补贴无法促进非公办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公办养老机构可以获得政府持续性的资金供给,并拥有较为稳定的生存预期。相比而言,非公办养老机构由于资金投入大、收益周期长并没有持续性的外部资金支持,因此持续性的运营压力较大。在此层面看,这是造成公办与非公办机构发展中不公平的问题之一。同时,非公办机构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往往处于一种次要地位,即现有的补贴资源优先给予公办机构,这又造成了发展机会和政策地位上的不公平。此外,由于大量的高龄、失能老人的入住,造成了多数非公办机构较高的服务成本,加之前期一次性建设补贴之外很少获得运营过程中的财政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剧了在“起点不公平”基础之上与公办机构之间的不公平,这也与引导和社会力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的政策导向产生矛盾。

在公平性视角下的社会政策制定中,既要对非公办机构在建设层面给予关注,也要在发展层面予以支持:一方面,要针对公办机构和民办机构的属性特征,采取不同内容的惠补措施;另一方面,针对非公办机构的建设重点,将“补床头”与“补人口”相结合,进而实现保障老年需求、促进机构发展、缩小公平差距的多重目标(见图3)。

图3 养老机构分类惠补内容

(一)“补床头”的非公办机构政策惠补

在建设层面的“补床头”政策中,对于非公办养老机构的政策惠补,除了前期建设中的一次性补贴,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针对民办机构由于场地限制造成的落地难问题,既可以在供地政策上给予一定倾斜,也可通过对城区闲置公益用地以及闲置二手厂房等存量用地进行盘活,由政府协调置换并租给民办养老机构长期经营,以解决由于机构场地更换而不敢装修的难题。第二,政府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租金,或者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前期运行给予租金补贴,缓解机构生存的压力。第三,在有效落实对非营利养老机构优惠政策基础上,如水、电、煤按居民用价等或资金补贴,可以在准入、许可和经营环境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便利。

(二)“补人头”的非公办机构入住老人惠补

作为对梯次化入住瞄准的回应,应配套建立以“兜底”为导向、以“人头”为标准的养老机构分类补贴方式。这不仅能解决“空床仍补”的无效补贴问题,也是为了通过强化老年人支付能力,提升对非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意愿,进而保证机构的持续发展。一方面,由于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不同,补贴的水平应有所差异,比如为保证“保障性床位”的特殊老人享受基本机构养老服务,可根据不同机构的收费标准进行相应的“保基本”费用补贴。另一方面,当前机构养老的收费内容主要包括托管费、伙食费和护理费三个方面,在补贴中应针对服务需求和特殊老人经济承受能力,对收费项目进行补贴排序。首先,由于“伙食费”收费水平较低,即使是困难老人也可通过救助金进行支付,因此可由老人全额自费;其次,政府可对困难(“三无”)老人的托管费全额补贴,对纯老、独居老人基于一定比例的补贴;在护理费方面,除了对困难老人实施全额补贴外,还应基于对护理需求程度(或健康程度)的高低,对纯老、独居老人等采取差别化补贴,比如严重失能的补贴额度应大于中度失能、高龄老人的补贴大于一般老人。

四、养老机构的合理化评估

对养老机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是政府实行养老机构激励与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实现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前部分地区在养老机构评估的标准制定中,环境、设施、人员和服务规范等构成了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针对上述方面的要求,公办养老机构具有资金充足、设施完备、人员素质高、培训频繁与服务规范化强等优势,而非公办机构则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先天不足”:首先,在场地或环境方面,部分非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场地是通过场地置换或闲置房屋改造而获得。场地的原有区位、布局等对标准化的机构建设形成制约,例如活动区域不足,建筑内部电梯改造、功能区建设等存在局限;其次,非公办养老机构资金不足,在设施设备的配备中与公办机构存在较大差距;再次,在人员层面,非公办机构的工资标准低、福利待遇不高,缺乏岗位吸引力,导致人员不足、年龄结构偏大、缺乏足够的培训和服务水平、规范化程度较低等问题。正是由于公办与民办机构本身的差距存在,如果按照“配备”层面的标准进行评估,民办养老机构则处于先天的弱势地位,评估的结果不仅会强化公办与民办机构间的不公平问题,更无法在非公办机构培育与发展的背景下发挥评估机制本身的激励作用。评估的公平性应聚焦于在可对比性的基础上,提高评估结果在问题反映中的合理性。

破解老龄化问题、满足社会养老需求是多元化机构养老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在起点公平、政策地位公平和发展机会公平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以养老服务供给结果为导向,以“满意度、规范性和社会效益性”为内容,以规范化基础上的服务效果为重点的养老机构综合评估机制(见图4)。

图4 养老机构综合评估

(一)养老机构综合评估的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以老年人及其家庭为主的服务满意度评估、以政府部门自身进行的运营规范性评估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部门进行的社会效益性跟踪评估:第一,“以老年人及其家庭为主的服务满意度评估”是以入住老人及其家属,针对服务项目、服务水平、设施建设以及人员配备等方面对老人入住的“满意度”进行评定,以评价各养老机构服务的水平及质量。第二,“政府部门自身进行的运营规范性评估”主要是由各级民政部门为评估主体,对一定时期内养老机构的运营中是否存在违背相关法律、违反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建设标准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进行评估,以评定各养老机构运营的规范性,并建立相应的机构信用档案。对发生严重责任事故进行严厉处罚和整改,甚至取缔。第三,“第三部门进行的社会效益性评估”是指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行业协会或评估机构,对养老机构床位数量、服务水平、补贴落实以及老人准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审核,对欺老骗老、套取补贴等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养老机构与周边社区在治安、环卫等方面的关系进行测评。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养老机构,及时向民政机构进行通报。

(二)评估的执行

在评估执行层面,可采用百分制的方式,通过对各方主体评估权重的划分,对机构评估进行得分的量化。例如,老年人及家庭、政府、第三方评分权重分别设定为40%、30%、30%。对评估结果所得分数划分为不同档次,如“59及以下”为“不及格”;“60-69”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

根据评估结果,政府可针对各类养老机构采取相应的奖惩或退出办法。一方面对得分“80-89分”和“90-100分”区间的非公办养老机构实施进行梯次奖励,如“资金奖励”、“补贴优惠”和“设施配备”等。另一方面,对于评估低于59分及以下的养老机构进行限定时期的“指导整改”。对于整改后仍无法达标的机构,应设立不同的处罚制度,如对公办机构主要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对各类非公办机构实施严格的退出机制,并可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被委托经营方以合同违约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五、养老机构的统一化监管

在公平性视角下,各类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也应实现统一。将公办与民办机构纳入到统一的政府监管机制内,是实现养老机构资源统筹、管理协调以及机构养老整体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相关信息的及时获取,则是养老机构统一化监管中的关键。当前对养老机构管理的过程中,存在信息静态化、孤立化的问题,无法形成动态化、关联化的传递,特别是公办与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变动情况的相对失联,不利于政府对养老机构整体的发展情况及时把握、对老年人对机构的选择带来不便。同时,养老机构建设的相关政策、规范、标准等方面的传递存在滞后、失真等,特别是原有政策的调整与变动无法及时的获取。此外,在推动各类机构的合理化评估基础上,如何及时掌握或反馈机构运行的规范性、社会效益性和老年人服务满意度等信息,也直接影响着评估的效果。因此,可利用现代化网络,通过建立动态化的信息管理平台和信息化的监督平台,提高养老机构监管的效果。

(一)养老机构的动态化信息管理

政府应依托信息化平台建设,提高政府在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质量与实效。由于机构的床位数量、空床数量、收费标准和机构评级等信息不断变化,信息平台建设也应实现从原先“静态公布”向“动态管理”转变,从而保证信息获取的及时性。第一,政策信息的便捷查询,包括各级政府关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和对各类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等规定性政策的信息;关于社会力量承接管理的委托方式、民办养老机构准入标准和审批办法等政策的查询与咨询。第二,机构查询信息平台,旨在提供与养老机构和机构服务的各类信息查询,包括对各类养老机构的基本信息、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床位数量,特别是非公办机构中“政府保障性床位”信息的及时公布。第三,政府监管信息的及时公开,包括政府应面向社会公开年度、季度内对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外包、床位补贴和享受“基本性、底线性”老人进行机构养老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补贴与支付情况,实现财政资金特别是社会福利性资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在扩大社会监督渠道的同时,增强公众对政府养老建设工作的认同性;以及基于对各类养老机构进行的运行评估,对相关结果进行公布,并附之以相应的奖惩信息。

(二)养老机构的信息化监督

养老机构服务的规范化有赖于各方的监督与信息反馈。在对各类机构的信息化监管中:首先,应扩宽养老机构困难与需求的反映渠道。由于养老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机构,在具体运作中存在不同类型的困难,且困难诉求与信息反馈渠道的欠缺。因此,信息平台建设应专门建立“养老机构信息反馈”直通渠道,以保证政府部门及时获取养老机构的需求信息。

其次,应畅通入住老人的申诉与举报。建立网络化的“申诉与举报”平台,可以向老年人及家属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渠道,并可避免养老机构因瞒报、谎报以及漏报等造成的信息失真,以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养老机构的监督信息反馈是信息化监督的重中之重。第一,在监督内容方面,应根据各类机构的自身性质及服务定位,进行分类别、分内容的监督。例如,对公办养老机构的监督主要侧重于对服务水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入住对象的审查、服务和运行是否违规、违法等;对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民办公助养老机构的监督主要侧重于“保障性”床位的数量审核及服务供给质量、财政补贴是否落实、运行是否违规、违法等。此外,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除了对服务本身供给质量监督外,还应强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而针对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还应侧重于市场化运行是否规范、价格浮动是否合理等方面的监督。第二,通过各类主体对养老机构监督情况的信息化汇集与反馈,采取信息跟踪与结果公示的方法,强化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监管与约束能力,进一步规范各类养老机构的运行情况。例如,接受监督的养老机构如存在问题,政府应在信息平台中进行通报,并将机构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及时更新并公开整改情况;如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应将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或机构取缔说明进行公示。处罚或取缔备案将长期保留至信息库,使相关处罚对象长期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徐东涛)

2016-06-17

钟仁耀,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救助与养老保障;侯冰,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政策与养老保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可及性研究”(编号:G031102)。

C913

A

1007-9092(2017)01-006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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