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扶贫办、能源局三部委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2017-01-16卫草源
中国畜牧业 2017年21期
文│卫草源
国土部、扶贫办、能源局三部委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文│卫草源
9月25日,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标准给予了明确规定。《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监管提供了重要依据。
《意见》指出,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意见》要求,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
《意见》指出,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的部分,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未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