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房屋补偿与征收的档案管理
2017-01-15海书耕
海书耕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是因房屋征收与补偿而形成,由于其产生的特殊背景,使它不仅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在见证历史和推动社会经济与城市发展进程中也具有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是对施行“补偿先行”具有经济意义。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须补偿先行。由于房地产业所具有的经济价值量较大,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到的经济利益也相对很大。由于房屋涉及拆除违章建筑、经济管理模式转变、村民变居民、房屋及其宅基地、土地开发与储备、土地收益与分配、商业门面建设、过渡费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社会救助、基础设施建设等诸多复杂内容。在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中,经济利益分配贯穿始终,而征收补偿档案的经济价值正是在处理这些经济利益分配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特别是在经济利益纠纷中,一份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往往在维护被征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时能够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2、是对依法征收房屋具有法律凭证作用。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涉及到公共利益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它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房屋征收补偿档案是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管理不可缺少的工具,尤其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的依据性材料。他们通过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对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产籍进行确认、征收、补偿,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以档案管房屋、依法征收房屋、依法先行补偿”的权威性。
3、是对实行阳光征收具有参考意义。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仅记录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事实和经过,而且还记录了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所具有的思想和智慧。正如今天是昨天的延续一样,房屋征收工作也需要在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不断总结完善,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4、是具有见证历史意义。档案本身就是记录历史,而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不同于一般的历史遗物,它具有很强的记录性,保留了真实的历史标记,直接记录了房屋征收前后的历史面貌和演变过程。房屋征收不仅改变了城市面貌,也改变了城市的社会活动形态。
一、建立科学机构组织管理制度
房屋征收档案工作应该管理体制健全,档案工作渠道畅通,适应本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需要。配备了业务能力强、适应工作、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目标管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同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发展,对本机关文件材料的形成、规类工作进行了监督指导。
本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做到统一领导、统一机构、统一制度,对全部档案实施有效管理。有机关负责人分管、综合部门负责人主管档案工作。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有明显成效。
檔案工作经费能满足档案工作的发展需要。全部档案人员经过同级、上级档案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档案业务培训。在机关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定期组织本机关和本系统档案人员进行《档案法》的学习。
建立档案工作管理网络,促进所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业务建设的协调发展。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了本机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含销毁鉴定)、统计、利用、本单位重大活动档案登记、收集及资料收集等制度办法。
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分类方案并报同级档案部门备案。
制定了本单位各种专门档案的管理制度、办法等。
二、科学规范管理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做到收集齐全、系统、完整,不缺不漏,整理规范,安全保管和利用。
整理标准执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等,对全部材料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和编目。
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真实有效,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可用不锈钢订书针、线绳左侧装订案卷。文件材料内容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统一为A4幅面(297mm×210mm),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文件材料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应按规定折叠或粘贴。对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修补、托裱,对字迹模糊或褪色的应复制并附在原件后一并归档。
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分为综合类和征收补偿类。同一项目的房屋征收管理文件材料与房屋征收户的材料分开立卷。征收户材料按行政区划以一户一卷的原则立卷。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卷内文件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报区主管部门和档案局审查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单位应设置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档案库房和专柜存放档案,加强档案的安全防护,采取必要的档案保护措施,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对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毁和遗失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