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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

2017-01-15张子阳

西部论丛 2017年11期
关键词:校园暴力

张子阳

摘 要:校园暴力案件屡屡发生,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力度远不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有关现状进行梳理分析,指出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加强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仅需要立法的重视,同时也需要司法执法的严格遵守,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怀。。

关键词:校园暴力 未成年被害人 诉讼权利

1、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现状

1.1立法现状

法律是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程序是法制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37条规定,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二款之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被害人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该条例第三章还对申请和审查程序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所以,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是存在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并且需要经过法律援助机构对其经济状况的审查;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为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只是提供帮助,援助也并非贯穿诉讼全过程。

第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0条之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其目的在于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行驶诉讼权利,尤其是保障其知情权与参与权,并减少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慌,起到安抚疏导的作用。

第三,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规定对民事诉讼主题和赔偿范围都做出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弥补未成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

损失。

1.2司法现状

目前,国内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主要遵循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保护原则,包括对其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权利的保护,但保护的延续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既要在诉讼进程中关注未成年被害人,也要对被害人进行后续的持续关注。第二,快速优先原则,即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快速审理,优于一般刑事案件。这一原则旨在及时打击惩处犯罪,尽快抚慰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灵创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尚未得到完全贯彻,往往需要补充侦查,甚至二次补征。而且由于司法资源不够,优先原则执行度并不乐观。第三,注重隐私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当“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穿制服、开警车进入其所在的生活区域,以避免影响的扩大。

2、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

2.1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

在未成年人被害人向有关机关报案时,由于其表达能力仍有欠缺,对案情的叙述可靠性不足,加之保全证据意识不足,很可能因表面上达不到立案标准而无法立案。校园暴力案件隐蔽性较强,被害人的反映可能得不到老师或家长的及时关注,进而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介入。同时未成年人对法律的了解不足,被害人可能意识不到有哪些权利受到了侵犯,寻求诉讼权利保护也就无从谈起。

2.2社会保护意识缺失

社会保护意识不足是导致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不足的客观原因。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越来越方便。一些媒体法律意识淡薄,或为了博取点击率,大肆报道校园暴力案件,将未成年被害人的不幸公之于众,构成对其诉讼过程中隐私权的侵犯,有可能加剧其心理问题。当前未成年被害人能从社会获得的社会援助远远不够,法律援助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援助措施。社会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心理干预力度也不足,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未成年人逃避回忆被害经过,会有碍侦查进行,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2.3立法执法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中专门针对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条款十分匮乏,几乎全部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中心,对未成年被害人都是一带而过。而且也缺乏专门的执法规则和执法部门,如果没有一套专门针对这类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保护的执法规则,用以规范执法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侵犯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难以避免。

3改善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訴讼权利保护的建议

3.1改进法律援助制度

首先,改进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取消被害人的经济状况审查制度。校园暴力案件中的被害人基本无民事行为能力,财产有限,经济状况审查基本是针对其法定监护人的审查,既无必要性,又缺乏合理性。其次,允许未成年被害人自行申请法律援助,以避免因其法定代理人的监护不力导致法律援助的缺失,同时扩大法律援助适用范围和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法律援助机构需要专门化,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区分开,有条件的还应成立专门的部门,专项处理该类案件。此外,应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案件办理中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避免二次伤害。

3.2完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针对现行制度的缺陷,即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最后一款模糊之处。首先,该制度适用的时间范围应当扩大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合适成年人的全面参与有助于使被害人了解诉讼进程,确保其充分享有知情权。其次,应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诉讼的方式和目的、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以督促其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最后,合适成年人范围需要合理化,为避免合适成年人相互推诿,法律应当就其顺位情况做出规定。

3.3完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

校园暴力案件中的未成年受害人普遍受到严重的心理创伤,需要进行心理上的辅导或疏导。不仅要考虑经济赔偿,精神损失赔偿同样重要,虽然我国并无相关规定,但允许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失赔偿已经在国际立法上有所体现。一方面,要有充分的立法依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中。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或者心里辅导机构,对此类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损失诊断,并出具相关报告,明确是否需要心理辅导,以及有关的费用作为赔偿依据。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有待完善,应当建立允许未成年被害人自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防止因其法定代理人的疏忽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3.4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制度

隐私保护是对未成年被害人名誉权和人格权的维护,是帮助其走出阴影,重拾信心的基础。首先,要完善执法规则,校园暴力案件需要专门的执法规则对公安司法人员办案工作进行指导,避免因为办案人员的疏忽导致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甚至造成二次伤害。具体做法如着装规定,避免穿制服开警车进入被害人生活区进行执法。其次,规范媒体报道内容,在案件终结前理论上媒体是不应当介入的。然而在实践中,媒体的大量曝光,不仅使得被害人的信息泄露,甚至出现被害人的案情泄漏,因此亟需对媒体报道此类案件予以限制。

4、结语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诉讼权力的保护仍处在探索阶段。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整个社会,都需要对这类案件提起重视,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意识,以尊重隐私为原则,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为基础,在诉讼进程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通过这些改进措施以维护校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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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拉拉. 校园暴力中的儿童人权保障研究[D].西北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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