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健康管理之服务要求
2017-01-15黄彦红
黄彦红
孕产妇健康管理之服务要求
黄彦红
文章介绍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服务要求
健康;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孕产妇健康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辽宁省孕产期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和设备设施基本要求》,规范开展妇幼保健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1 条件
开展孕产妇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专用诊室≥1间,房屋面积≥15 m2。诊室内设备设施:血压表、听诊器、体温计、体重计、身高计、皮尺、胎心听诊仪、办公桌、检查床、上下水设施。检查床须用屏障与外界隔开。共用设备设施:能够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梅毒、阴道分泌物常规等化验的基本设备,以及心电图机、健康教育的影音播放设施和用于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电话。
县区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设专用诊室≥1间,房屋面积≥15 m2。同时设有候诊和宣教场所。诊室内设备设施:血压表、听诊器、体温计、体重计、身高计、皮尺、胎心听诊仪、胎心监护仪、办公桌、检查床、上下水设施。检查床须用屏障与外界隔开。共用设备设施:能够开展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肝肾功能、乙肝五项、丙肝、梅毒、艾滋病以及阴道分泌物常规等检验的基本设备,超声检查仪、心电图机、急救车、急救电话、健康教育的影音播放设施等。
2 从业资质
从事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范围为妇产科或妇女保健专业,并接受孕产期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外聘人员要变更执业医师执业地点。技术服务人员每年接受≥1次本专业相关内容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孕产期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3 提示
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4 内容
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宣传进行规范的孕产期保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 d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孕产期保健免费服务内容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肝功能、乙肝表面抗原、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心电图、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均按相应规定的免费检查次数为孕产妇免费服务。
5 管理
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 d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将每次随访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产妇健康档案上,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6 指导
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7 上报
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110014 沈阳,沈阳市妇幼保健院
R17
A
1672-7185(2017)12-0026-02
10.3969/j.issn.1672-7185.2017.12.012
2017-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