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2017-01-15刘源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专题一
2016年,农业部配合财政部组织有关省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专项绩效评价。在对一期政策实施成效评估基础上,提出“十三五”政策建议并经国务院批复。
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国家在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8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8省区”),以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个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5省”),启动实施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草原补奖政策资金187.6亿元,较上年增加18.1亿元。
2016年3月,为切实做好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明政策任务目标、基本原则和实施要求,指导各省区编制政策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政策落实各项工作。根据指导意见,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在8省区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和绩效评价奖励;在5省实施“一揽子”政策和绩效评价奖励,补奖资金可统筹用于国家牧区半牧区县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也可延续第一轮政策的好做法。其中,将河北省兴隆、滦平、怀来、涿鹿、赤城5个县纳入实施范围,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
新一轮草原补奖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恶劣、退化严重、不宜放牧以及位于大江大河水源涵养区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年每亩7.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禁牧期满后,根据草原生态功能恢复情况,继续实施禁牧或者转入草畜平衡管理。
二是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中央财政对履行草畜平衡义务的牧民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引导鼓励牧民在草畜平衡的基础上实施季节性休牧和划区轮牧,形成草原合理利用的长效机制。
三是绩效考核奖励。中央财政每年安排绩效评价奖励资金,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省区给予资金奖励,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和草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