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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猪加施畜禽标识时间的探讨
——与《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一文的商榷

2017-01-15

中国动物检疫 2017年4期
关键词:产地检疫畜禽

卢 锦

(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广西玉林 537000)

关于生猪加施畜禽标识时间的探讨
——与《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一文的商榷

卢 锦

(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南江街道水产畜牧兽医站,广西玉林 537000)

探讨生猪加施畜禽标识时间,为优化产地检疫管理提供参考。本文针对《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一文的观点内容行了辨析,介绍了生猪养殖过程中加施畜禽标识时间的法定性与原则性,论述了按时加施畜禽标识是建立养殖档案的必要条件以及加施标识对加强生猪饲养过程监管,确保动物产品生产安全、辅助生猪产地检疫检验等方面的积极意义,提出了依托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畜禽标识编码录入、建立养殖档案、细分畜禽标识监管工作责任、完善畜禽标识加施监管流程等建议。

畜禽标识;时间;法定性;作用;产地检疫;养殖档案;追溯

加施畜禽标识是畜禽养殖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将基础工作做好,才能开展后续的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疫病防治、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以及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广绿色健康养殖,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生产。笔者偶然读到2012年《中国动物检疫》第3期《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一文,经认真阅读后,笔者认为文中观点对于生猪加施畜禽标识时间这项工作存在一定的误解。

1 法律法规依据

1.1 加施畜禽标识时间规定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这表明,对于畜禽加施标识的时间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2 加施畜禽标识的监督及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上述法律条文对加施畜禽标识都有明确的监督与处罚规定。《畜牧法》第七十四条:“本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以上两部法律法规都是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在2012年发表的《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一文第3章节所述:“笔者认为,畜禽从出生至(离开饲养地)前,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与否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且现行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畜主)也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和处罚依据。”的说法不能成立。

2 遵守法律规定加施畜禽标识时间的意义与作用

2.1 按时加施畜禽标识是建立养殖档案的必要条件

生猪养殖场以群养的方式为主,对于猪只个体难以辨认。只有通过利用畜禽标识编码的唯一性,在生猪的饲养初期进行加施标识,确定生猪的身份编码,才能建立真实有效的畜禽养殖档案。而如果是在生猪出栏时才加施畜禽标识就无法做到建立真实有效的畜禽养殖档案,也违反了《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的规定。由此可见,在饲养初期加施畜禽标识是一个硬性的规定,是建立养殖档案的必要条件。

2.2 按时加施畜禽标识,确认生猪的饲养地证明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上述表明畜禽标识编码中必须包含有县级行政区域代码,由此说明畜禽标识的主要功能是识别畜禽的饲养地,确认合法饲养身份。而这也正是按时对生猪进行加施畜禽标识的目的所在。

2.3 加强生猪饲养过程监管,确保动物产品生产安全

笔者认为,《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一文3.2章节中提出:“一是未加施畜禽标识的生猪,说明该生猪从出生至现在还没有离开饲养地或者变更畜主,或者说该生猪还没有在市场流通过,加施畜禽标识没有实际意义和作用。”的说法是对加施畜禽标识时间的错误理解。《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这是指畜禽在饲养过程中,按时进行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且按照规定建立的饲养生产记录要连续、完整、真实。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养殖档案记录,对畜禽存栏数量、饲养过程中的发病原因、使用药物、死亡、淘汰等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生产。所以说,按时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与作用就是通过记载加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信息,开展追溯和保障动物产品安全。

2.4 辅助生猪产地检疫检验

按照《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一文3.1章节中提出:“应当在生猪出栏(离开饲养地)时,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加施畜禽标识。”这一做法,违反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与《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第4.2.3条:“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其佩戴的畜禽标识与相关档案记录相符。”的规定,将生猪产地检疫工作先检查生猪养殖档案、检验加施畜禽标识情况的流程本末倒置,不能发挥畜禽标识作为生猪身份识别标识的作用。

如果没有按《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时间对生猪进行加施畜禽标识,没有按时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对于走私肉猪来说,只要重新找个养殖场地放置待检疫的走私肉猪,再加施本地的畜禽标识就可以进行产地检疫申报,并通过产地检疫环节,就可以将走私身份合法化,这将是生猪产地检疫的一大漏洞。只有严格遵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时间进行加施畜禽标识,同时在追溯系统中做好生猪饲养信息的录入,生成有效的养殖档案信息,才能避免违法分子利用生猪产地检疫漏洞进行走私生猪身份“漂白”。

3 建议

3.1 依托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进行畜禽标识编码录入,建立养殖档案

农业部兽医局正在加强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的建设工作,而各项养殖数据都需要基层的兽医工作者录入并完善。待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系统投入应用,可以进行畜禽标识编码录入并生成畜禽养殖档案。

3.2 细分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监管工作责任,完善畜禽标识加施监管流程

在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监管工作方面,应当实施岗位负责制,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设定每月或每周对辖区内所建立的养殖档案情况进行汇总上报,以确保加施畜禽标识工作的顺利推进。

4 总结

生猪加施畜禽标识工作应被重视。从生猪养殖者的角度来看,加施畜禽标识带来的生产应激以及加施标识的劳动成本使其不愿加施畜禽标识,但作为官方兽医,我们应该努力践行法律法规要求,应当以引导者的身份去引导养殖者按时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同时,作为兽医管理部门人员,应该对国家现行的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读懂、读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做到真正的依法行政。

[1] 刘黎琼,刘三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的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2,29(3):6-7.

(责任编辑:孙荣钊)

Discussion on the Time of Adding Identification to live Pigs

Lu Jin

(Yulin Fishery,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Station,Yulin,Guangxi 537000)

In order to discuss the time for adding identification to live pigs,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optimizing management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t the place of origin. In this article,the viewpoints in the article of Discussion on Adding Identification to Live Pigs were analyzed,then the legality and principle about adding identification during the time of animal production were introduced. Adding such identification on schedule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establishing animal production records,and it also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of pig production,ensuring the safety of animal products,and assisting pig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t the place of origin. At last,relying on the animal identification and traceability system,some advice was given,such as inputting codes of the identification,establishing animal production records,specifying the exact levels of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and completing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s,etc.

label of livestock and poultry;time;legality;effect;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t the place of origin;animal production records;traceability

S851.33

C

1005-944X(2017)04-0099-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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