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一起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体会
2017-01-15
(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海南海口 570208)
办理一起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体会
林志杰
(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海南海口 570208)
本文介绍了一起未申报检疫向海南省无疫区输入活牛的案件。因输入活牛抽样检验结果为阳性,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认定当事人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但由于缺乏“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风险评估材料,导致案件移送被搁置将近1年,最终在检察院的审查建议下才移送成功。本文总结出强化移送意识、重视鉴定和风险评估、把握移送时机等建议,以期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提供参考。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体会;司法衔接
近年来,国家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食品安全犯罪是重点打击对象之一。2001年国务院发布第310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时,对涉嫌犯罪的必须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文介绍了一起未经检疫向海南省无疫区输入活牛案,因当事人涉嫌犯罪而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总结案件办理体会,以供同行分享。
1 基本情况
1.1 案件受理
2015年7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塔市边防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海边查获活牛35头,货主陈某(广东籍)无法提供该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海口市公安局塔市边防派出所按照《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引入省外动物及动物产品确保动物食品卫生安全的通知》要求,暂扣该批活牛,移交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处理,随附案件移交函和物品移交清单。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执法人员接案后现场展开调查,发现涉案的35头牛系当事人陈某从广东省购买、雇佣木船运到海口市,准备运往三亚市销售,该批牛没有佩戴耳标,也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42条和第45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批准后立案查处。
1.2 案件办理
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指派2名执法人员负责办理此案,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进行拍照。执法人员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对涉案的35头活牛进行隔离检疫。隔离检疫期间,对该批牛进行抽检,样品送至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进行某重大动物疫病和某人畜共患病的抗体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其中5头牛感染某一类动物疫病。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陈某事先未申报检疫即向海南省无疫区输入动物,且输入的动物疑似染疫(国家一类动物疫病、海南无疫区规定控制的重大疫病),其行为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7条——妨害动植物检疫罪。经领导同意,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涉嫌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附送相关材料11份。
1.3 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公安机关受理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尚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于2015年10月23日函至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要求出具“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评估,否则公安机关可认定该案件属行政处理范畴,未达到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而不予立案。接到来函后,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请示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案进行评估,出具陈某向海南省无疫区输入染疫活牛可能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评估报告。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研究,答复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根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影响本区域的动物疫病状况以及动物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做出预警预报,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认为关于陈某行为的危害风险评估应由海口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至此,公安机关补充材料的要求又被转到海口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然而因海口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缺乏相关技术经验,未能按公安机关要求及时出具评估报告,导致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程序被暂时搁置。
2016年4月8日,本案管辖地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案件涉嫌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办理。依照检察院的审查建议,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重新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于6月23日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至此,整个案件从接案办理到移送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历时近1年。
2 体会
2.1 移送意识
判断动物卫生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移送的前提。在办理该案件时,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作出决定时,紧紧把握两个基本要点:一是当事人不申报检疫向无疫区输入动物,违反有关动物检疫国家规定;二是输入的动物经检验为染疫动物,且是国家和海南无疫区规定需要控制的重大动物疫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正是有了这样的判断和意识,坚决把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才会避免被追责。
2.2 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是涉嫌犯罪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办理移送的关键环节。本案围绕“是否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对陈某输入的活牛进行抽样,检测是否感染或携带重大动物疫病病原,送检疫病项目选定在农业部发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内。如鉴定有这类疫病存在,即符合移送条件。案件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首选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样品进行鉴定,使鉴定结果符合司法案件要求。
2.3 风险评估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行为后果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一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二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本案不具备第一个条件,但符合第二个条件,且需提供佐证材料。在具备疫病鉴定报告的情况下,还缺乏疫病风险评估来佐证“情节严重”,即前述公安机关来函要求出具的“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评估。因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无法提供评估,致使本案的审理一度被搁置。
2.4 把握时机
因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无法提供评估,故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值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涉嫌食品安全犯罪专项工作,对行政案件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有专门部署,在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推动下,海口市动物防疫检疫站把握时机,重新移送案件,最终被公安机关接受并立案。
3 建议
3.1 有关疫病鉴定问题
技术鉴定是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立案的重要条件,也是畜牧兽医部门面临的现实难点:一是符合项目鉴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数量少;二是检验结论没有权威解释,如检验项目为病原学阳性,是否可以认定动物感染病毒?三是有些项目无法鉴定,如要求鉴定病死肉,因没有鉴定标准而无法满足公安部门的要求。建议国家强制规定各省级兽医实验室至少具备1家通过计量认证、有检验(测)主要动物疫病的能力,且对检验结果有明确结论的机构。此外,呼吁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或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如病死肉的鉴定标准。
3.2 有关风险评估问题
风险评估报告也是公安机关经常要求提供的材料。当前,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在国家层面比较完善,开展活动比较全面。但因缺乏指导,在省级以下开展风险评估活动较少,具体的机构、人员、方法、程序等都没有具体规范,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求,建议尽快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予以明确。
(责任编辑:白雅娟)
Investigation on a Case of Suspected Disrupting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being Transferred to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
Lin Zhijie
(Haikou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and Quarantine Station,Haikou,Hainan 570208)
In this article,a case of importing cattle without quarantine certificates to Hainan province which has been identif i ed as specif i c disease free zone was introduced. As some of the samples from these cattle were positive to specif i c diseases,it was considered these cattle might cause the outbreak of major animal disease. Therefore,the party concerned was suspected of disrupting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crime,and the case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 As the lack of risk assessment materials supporting the claim of “having the risk of causing major animal disease”,the transfer procedure was delayed for nearly 1 year and was eventually transferred under the review of procuratorate. Advices were given in the end,which included strengthening transfer consciousness,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identif i cation and risk assessment,and seizing the opportunity of transfer,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practice of animal health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the converge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nd criminal justice.
suspected crime;case transfer;experience;judicial convergence
S851.33
:B
:1005-944X(2017)06-0044-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