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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带犬民警 爆炸案件现场 实地勘验检查

2017-01-15白铁刚黄云海

中国工作犬业 2017年7期
关键词:物证警犬犯罪分子

方 伟 白铁刚 黄云海 王 尧

使用·案例

论带犬民警 爆炸案件现场 实地勘验检查

方 伟 白铁刚 黄云海 王 尧

爆炸案件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爆炸准备工作,组装、实验和实施爆炸的场所以及爆炸威力波及的空间的总称”。爆炸案件现场主要包括两类,即犯罪嫌疑人预谋实施爆炸犯罪的现场和发生实质爆炸行为的现场。在本文中,我们所指的爆炸案件现场是指后者,即犯罪嫌疑人实施爆炸的场所及爆炸威力所波及的空间。在爆炸案件侦查中,警犬技术能否最大化发挥其作用,关键在于带犬民警对犯罪现场的勘验检查是否获取了有效嗅源。

一、警犬技术在爆炸案件现场应用的优劣势分析

(一)爆炸案件现场易被发现,为警犬使用提供了先机。

与其他刑事犯罪不同,爆炸犯罪发生时往往伴有巨大的声响,并同时发出火光和烟尘,很容易被事主及现场周围群众及时发现。从警犬使用的角度看,越快速赶赴犯罪现场,越有利于警犬技术作业。案发时间长,犯罪现场被破坏的可能性大,现场遗留痕迹物证所附着的气味越淡薄,犯罪嫌疑人来去路线的迹线被破坏的可能也大,同时迹线上气味也将随时间延长而逐渐减淡、消失,从警犬作业角度而言,这是极其不利的。而在爆炸案件中,因案件会被快速发现并被公安机关受理,这有利于警犬技术部门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犯罪现场,为警犬使用创造先机条件。

(二)爆炸案件现场痕迹物证的分布广泛性,客观影响着带犬民警及警犬作业的范围。

爆炸案件现场痕迹物证分布广泛主要是受爆炸影响而导致的。因犯罪分子所使用的炸药种类、数量及其包装物、添加物的不同,其产生的爆炸威力也不尽相同,故其爆炸波及范围也不同。在有的案件中,爆炸波及范围相当大,犯罪现场中的痕迹物证受爆炸影响而被冲击、抛出至现场的四周,不仅距离远,且现场立体空间范围内均有可能存在。痕迹物证的这种广泛分布,客观影响着带犬民警在发现寻找嗅源时的范围,同时也意味着警犬作业范围的广泛。

(三)爆炸案件现场中心痕迹物证的易被破坏性,决定了带犬民警发现寻找嗅源的难度。

在现场中心,会遗留犯罪分子进出现场及在现场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痕迹物证。但爆炸发生后,受以下三方面因素的影响,现场中心痕迹物证极易遭到破坏。首先,受爆炸巨大的破坏影响,现场中心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极易遭受破坏。在爆炸发生过程中会产生大量高温、高压、高速气体产物和强烈的空气冲击波,在其作用下,现场中的物体会被炸碎、熔化、抛出等,这种强大的破坏会大量的掩盖犯罪分子在现场中所遗留的手、足、工、枪、特等痕迹物证;其次,爆炸发生时常常伴有起火现象的发生,爆炸发生后受灭火、抢险、抢救伤员等影响,现场中的痕迹物证易受人为破坏。最后,爆炸案件的现场勘查必须严格遵守“先搜爆再排爆最后再勘查”的顺序,在搜爆过程中,现场的痕迹物证依然可能遭受到人为的破坏。这在客观上直接决定着带犬民警嗅源发现寻找的难度。

(四)爆炸案件现场外围遗留常规痕迹物证可能性大,决定了带犬民警发现寻找嗅源的机会。

与现场中心不同,在现场外围遗留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可能性比较大,且不易受到破坏。首先,犯罪分子在现场外围时的警惕性相对低。此时爆炸尚未发生,犯罪分子的心理状态会与非犯罪时有所变化,但并不会如其在现场中心时注意自己的行为,以免留下各种痕迹物证。而且,如在蹲点之处,犯罪分子在等待时机、观察情况时,必然会在现场遗留足迹,甚至可能会遗留诸如烟头、烟盒、水瓶等物证以及大小便等生物检材,还有可能在地面留下爆炸装置盛装物、支撑物的印痕。其次,现场外围受爆炸行为破坏相对小。爆炸发生时,受炸药量、现场环境等影响,爆炸威力对于现场的破坏更多的集中在现场中心,各种抛出物可能会对现场外围有一定的破坏,但这种破坏却不一定是本质的破坏,发现寻找犯罪分子遗留的各种痕迹物证几率还是比较大的。此外,现场外围受无关人员破坏小。爆炸发生后,灭火、抢险、救灾人员更多的是围绕现场中心而展开,即使有围观群众的存在,但基于犯罪分子犯罪心理的角度而言,其在现场外围更多的会选择偏僻、隐蔽之处藏身、观察,无关群众正常心理状态下一般不会到此处。最后,现场外围会有爆炸装置残留物的存在。受爆炸影响,爆炸装置在爆炸瞬间被炸碎并有部分被抛出,进而遗落在现场外围。而爆炸装置一般都是犯罪分子亲手制作,必然会感染其气味,可以成为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

二、带犬民警爆炸案件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任务

(一)发现、寻找、确认爆炸物的存在,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

并非所有的爆炸行为都是犯罪行为。爆炸发生后,公安机关经勘查后方能确定爆炸的发生是事件还是案件,而区分事件与案件的关键点之一,则是现场中是否有爆炸物、爆炸装置的存在。如果爆炸发生前现场中没有爆炸物的存在,但爆炸发生后经勘查确认现场中有爆炸物或爆炸装置的存在,则可以定性为案件而非事件。带犬民警在犯罪现场勘查时,可利用警犬去发现、寻找并确认犯罪现场中是否存在爆炸物或爆炸装置,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依据。如2013年5月27日某地一小区内住户家发生爆炸。接到警情后,带犬民警迅速携犬赶赴现场。为确定爆炸起因,现场指挥部要求带犬民警使用搜爆犬对爆炸区域实施搜索。进入爆炸现场后,两名带犬民警携警犬对现场残骸区域实施细致搜索。在搜索至一间客卧时,警犬对飞溅石块下的一个纸箱有明显的重嗅反应,随即作出示警反应。为保险起见,带犬民警携警犬又一次对可疑区域进行复检式搜索,同样作出了示警反应。后经过现场技术人员检验确认纸箱内为半成品雷管及导线,由此判断警犬示警正确。此案中,通过警犬搜获物证判断爆炸是由炸药以及雷管导致,从而排除煤气引起爆炸的可能,为确定案件性质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发现寻找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

在爆炸案件现场处置过程中,警犬技术可以发挥多方面作用,搜爆是其首位工作。因嗅源是警犬作业的前提和基础,经过搜爆确认现场安全后带犬民警要对现场进行勘查,以发现寻找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在发现寻找有效嗅源后指令警犬进行作业,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证据,甚至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

(三)确定警犬使用方案。

带犬民警在实地勘验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嗅源的获取情况来确定现场中应如何利用警犬为侦查破案服务。在常规痕迹物证嗅源条件良好的情况下,带犬民警可使用警犬进行追踪,以发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逃跑方向、路线,甚至是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亦或使用警犬进行物证搜索,以发现寻找更多的犯罪痕迹物证。在嗅源条件不好或并未发现有效嗅源的情况下,带犬民警可使用警犬进行无嗅源模式的物证搜索,以发现常规痕迹物证以及爆炸特有的物证。

三、爆炸案件带犬民警现场勘验检查重点

基于爆炸案件现场常规物证的分布特点,带犬民警在勘查此类现场时应遵循“以现场外围为主,以现场中心为辅”的原则。

(一)爆炸案件现场中心。

1.出入口

在室内现场中,出入口是犯罪分子进入现场安放爆炸装置以及逃离现场的必经之路。故出入口极有可能会遗留足迹、蹬踏、攀爬、擦蹭等痕迹。出口与入口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出入口的存在可能有先后顺序。对于发生在农村的爆炸案件现场出入口的勘查,带犬民警要加强对现场院墙、大门以及房屋房门、窗户、房顶等可能之处进行勘查。对于发生在城市内的爆炸案件现场出入口的勘查,带犬民警要加强对小区围墙、栅栏、大门以及楼道单元门、入户门、窗等处的勘查。

2.炸点

在炸点处发现常规痕迹物证的可能性很小,但这并不意味着带犬民警不应对此处进行勘查。带犬民警首先要在炸点处寻找犯罪嫌疑人安放爆炸装置时所遗留的足迹及其他痕迹物证,毕竟,犯罪分子在安放爆炸装置过程中必然会遗留足迹。如2016年7月29日夜,某地发生一起爆炸案,案发后带犬民警携犬迅速赶赴现场,经勘查在起爆点位置不远处发现一枚可疑足迹,经排查后确认系犯罪嫌疑人遗留,带犬民警以此为嗅源指令警犬进行追踪作业,警犬追踪约300米后在巷道口附近断踪,后调取附近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系从此处驾驶摩托车逃出现场,为抓获犯罪嫌疑人指明逃跑方向。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案件炸点处发现的足迹均可成为警犬作业的嗅源,因为痕迹物证受爆炸影响,其原始气味极有可能被掩盖、破坏,不具备警犬使用条件,但却可以成为验证现场外围可疑足迹的证据。如2002年2月25日夜,某地发生一起爆炸案。带犬民警接警后携犬迅速赶赴现场,到达犯罪现场后经勘查,在现场中心炸点墙下地面上发现了作案人遗留的雪脚印,但被爆炸后的残片碎土覆盖,并带有较浓的硝胺味,不能当作嗅源。尽管不能成为警犬作业的嗅源,但在带犬民警扩大勘查范围时却发挥了重要作用,带犬民警从该足迹的形象花纹入手,测量了足迹的长宽、大小,又找到了足迹的细节特征。到现场外围去寻找同一足迹,终于在事主家后院墙外找到了作案人案前窥视现场时遗留的足迹。此外,带犬民警应通过对炸点的勘查,发现、寻找导火索、爆炸装置包装物、支撑物、添加物等。尽管这些不能够成为警犬追踪作业的嗅源,但却可以成为带犬民警确认追踪目标成为案件嫌疑人的证据。同时,通过对炸点的勘验、检查,以确定炸药种类,带犬民警可以该类炸药为嗅源指令警犬进行搜索作业,以发现爆炸特有的痕迹物证。

(二)爆炸案件现场外围。

因爆炸现场具有现场中心易受破坏,导致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少特点,所以带犬民警在爆炸案件现场勘查时应重点以现场外围为主,去发现、寻找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

1.藏身、窥视处

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进入犯罪现场中心前要观察、了解现场内情况,以确保犯罪能够得以顺利实施。而这势必导致犯罪分子会选择某处予以藏身,或观察或等待时机。在观察、等待的过程中,现场必然会遗留有犯罪分子的足迹以及其他痕迹物证,如烟头、随身携带的物品,或爆炸装置放在地面而形成的压痕等。带犬民警在现场外围进行勘查时要注意在墙根处、拐角处、草垛旁、树林内等相对隐蔽之处发现寻找,为警犬作业提供嗅源。如前述2002年2月25日爆炸案,带犬民警经初步勘查确认现场中心受爆炸自身及受害人亲属行为的影响,其利用价值不大,难于发现提取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根据这一特点,带犬民警决定扩大勘查范围,重点在现场外围发现寻找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带犬民警结合现场环境、案发时间,分析认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爆炸犯罪之前肯定会在被害人家外围有观察、窥视被害人家室内情况的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故带犬民警加强对现场外围的勘查。在勘查过程中,带犬民警在被害人家大墙外发现了4枚可疑足迹,经与现场中心犯罪分子所遗留足迹比对后认为应是犯罪分子在作案前窥视时所留。故带犬民警以在大墙外发现的可疑足迹为嗅源指令警犬进行追踪作业,警犬感受嗅源后兴奋上线,并追至村民石某某家。破案后证实石某某就是本案的实施者。又如某地饭店内发生一起爆炸案,公安机关在现场中心只发现提取到数片被炸碎的塑料薄膜,后经扩大现场勘查范围后在距现场中心126米的北侧一胡同拐角处墙根下发现犯罪分子窥视时所遗留一枚清晰足迹和多枚烟头。在该案中尽管并未使用警犬,但现场勘查人员在现场外围所发现的足迹、烟头毫无疑问地可以成为警犬作业的依据。

2.来去路线

犯罪分子在赶往犯罪现场的过程中,此时犯罪行为尚未发生,犯罪分子一般不会刻意注意自己的行为,一路可遗留足迹、烟头、唾液斑以及随身携带物品等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在犯罪分子逃离犯罪现场的过程中,基于犯罪心理相对紧张的变化,在逃跑路线上极易留下可供警犬作业的各种嗅源,如脚印、随身携带物品等。对于来去路线的确定,带犬民警可依据现场访问、现场视频监控设备所获取的情况,在现场整体巡视的基础上,在通往现场的路线中,结合现场痕迹物证的情况,分析判断犯罪分子的来去路线。如某地发生一起爆炸案,被害人家两卧室后窗及室内物品等被炸坏,一人受伤。带犬民警接到警情后携犬迅速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后发现现场中心并无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但在被害人家后窗下外侧距窗1米处发现3枚同种花纹可疑足迹,扩大勘查范围后,在被害人家北侧一水渠沟边又发现同样的不完整可疑足迹,经排查后确认应系犯罪嫌疑人所遗留,带犬民警遂以该足迹为嗅源指令警犬进行追踪作业,警犬追出100余米后进入村民武某某家,破案后证实武某某正是该案实施者。

3.现场变动之处

现场变动是犯罪现场构成要素之一。所谓现场变动就是指犯罪现场在案后所呈现的与案发之前的不同。造成现场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被害人因素、犯罪分子因素、知情人因素等。从警犬作业角度而言,更多是发现、寻找与犯罪分子有关的各种气味载体,因此,带犬民警要善于发现犯罪分子因素而产生的现场变动,研究现场变动的原因及过程,以此发现寻找可供警犬作业使用的嗅源。如某地发生一起爆炸案件,案发后带犬民警携犬迅速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后在现场中心并未获取有效嗅源,带犬民警在被害人家屋后积雪上发现一条成趟稻草。经询问当事人家属,稻草在案发前没有。故带犬民警分析认为此稻草应是犯罪分子所为。作案人作案为什么要铺洒稻草?铺洒稻草要达到何种目的?分析认为,作案人铺洒稻草一种可能是怕作案时放置炸药包在积雪上留下脚印;二是可能放置炸药包是怕踩到积雪发出声响。换言之,犯罪嫌疑人应通过其铺设的稻草来到房前实施爆炸犯罪行为,虽然稻草上没有遗留犯罪嫌疑人的足迹,但这排稻草却是犯罪嫌疑人脚踩过的,带犬民警遂以稻草为嗅源指令警犬进行追踪作业,警犬感受嗅源后迅速突破起点并追至村民吴某家。破案后证实吴某正是本案的实施者。

4.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设备

视频监控设备可以成为侦查破案的利器,同时也可为带犬民警发现寻找嗅源提供帮助。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会被客观记录,带犬民警可通过视频确认犯罪嫌疑人在现场外围的行为轨迹,有针对性地去视频监控所反映的犯罪嫌疑人所到之处,去发现、寻找足迹以及其他遗留痕迹、物证等。

(作者单位:方伟、白铁刚、王尧,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 110034;黄云海,吉林省梅河口市公安局技术大队,吉林梅河口,135000)

(编辑:颜 勤)

2016年度公安部公安理论及软科学研究(面上)项目“警犬使用技术在涉爆案件现场的应用研究”(合同号:2016LLYJGAJQ029)阶段研究成果;辽宁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三五”规划高教研究立项课题“公安院校警犬技术专业大学生自我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GHYB160190)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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