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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办中的证据收集要点分析

2017-01-15黄玉华

中国动物检疫 2017年10期
关键词:勘验书证笔录

黄玉华

(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柳州 545005)

案件查办中的证据收集要点分析

黄玉华

(柳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广西柳州 545005)

在执法实践中,由于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证据收集意识,导致案件事实的证据证明不足。本文对证据的概念、种类和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以及主要证据的收集方法和要求进行探讨,以期提高行业执法办案水平。

行政执法;证据收集;动物卫生

Abstract:In the practice of law enforcement,some officials lack consciousness on evidence and do not pay attention to evidence collection,which leads to the insufficiency of relevant proof and evidence in some cases. In this article,the definition and types of evidence,precautions for evidence collection,as well as the collection methods and requirements for some major evidence were discussed in the hope to share experience with colleagues.

Key words: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evidence collection;animal health

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的流程,大致可分为立案、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审查判断(检验)证据形成处理意见(运用证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环节。由此可见,证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的收集是依法认定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中之重。在执法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由于缺乏证据意识,对证据的认识不足,缺乏收集证据的技巧,在调查取证时难以抓住关键点,不重视现场勘验、询问笔录等主要证据的规范制作,易导致案件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甚至出现案件事实与收集的证据自相矛盾的现象。为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围绕证据收集有关的概念、方法和要求,与业内人士交流探讨。

1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1 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概念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都是适用的。换言之,能够证明行政违法案件事实的实物、文字、符号、图案、图像和声音(含载体)及其他材料,都是行政处罚的证据。

1.2 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因此,行政处罚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才能作证据使用。

2 证据收集应注意的事项

2.1 证据收集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要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查明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即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此,在查办案件时应查明的事实包括人员、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要素。

2.2 证据收集原则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这是行政处罚证据收集的原则。无论何种证据,执法人员在收集调取时,要注意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且证据取得后还需经过执法机关的查证,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 主要证据的收集方法和要求

3.1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现场勘查、检验所做的记录。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照片和录像等。记载的内容:时间(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办案现场所在地),人员(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见证人在场的情况),现场情况(现场所看、所听),提取的证据材料(抽样取证的过程、书证的名称和数量、现场拍照的内容及数量)等。勘验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在现场对勘验内容和结果进行确认(如,手写“情况属实”)并逐页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再由至少2名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拒不到场或不能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相类似(《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将其合二为一作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只是勘验笔录侧重于静态场景的记载,而现场笔录侧重于动态过程的描述。因此,收集的方法和要求可参照勘验笔录。

3.2 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非法财物动物、动物产品等。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等方法来进行。收集和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在原物不便搬运或不宜保存时,可以制作或者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复制件或者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证据的提供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拍摄物证照片、录像,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应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同种类物件,可抽取其中的一部分。

3.3 书证

书证是指以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2]。如养殖档案、检疫证明等。执法人员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在取证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照片,但应当注明出处(如由提供人手写“此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并由提供人、制作人签名或盖章[3]。在复制、摘抄书证时,要注意保存原件内容的完整性,不得任意取舍或断章取义。

3.4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执法人员所做的陈述[2]。当事人的陈述应当是口头陈述,采用“一问一答”形式,并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也可以由当事人书写案件情况。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原因、经过、后果等。执法人员询问时:首先,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之其权利义务;其次,如实记录陈述的内容,不能诱供或先入为主;最后,经被询问人阅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将笔录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终了处手写“以上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一致。” 并逐页签名和捺手印,再由至少2名执法人员签名。

3.5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意见[2]。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3]。鉴定人必须是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证据不仅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显示其重要性,且对可能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都至关重要。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我们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努力提高收集证据的能力。处理案件,力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从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孙荣钊)

The Analysis on Collection of Evidence in Investigating and Dealing with Cases

Huang Yuhua
(Liuzhou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Liuzhou,Guangxi 545005)

S851.33 ;D912.1

C

1005-944X(2017)10-0041-02

10.3969/j.issn.1005-944X.2017.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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