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王林生:互联网文化产业技术伦理缺失

2017-01-14

前线 2016年12期
关键词:魏则西法规伦理

2016年,随着“互联网+”理念的逐步渗透,互联网作为社会发展最基础性生产力的作用日渐凸显,相继涌现出一批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IP热”“VR热”“直播热”“网红热”等产业现象,彰显出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产业格局正在形成,互联网文化产业对社会发展的驱动效应日渐增强。但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百度魏则西事件”“快播涉黄案”等年度热点案例对技术伦理规范与约束的选择性忽视,说明技术伦理的缺失已成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制约。

互联网文化产业是以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产业类别,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使用互联网技术关系到产业发展的伦理价值取向。长期以来,肇始于1984年“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的“技术中立”构成了评判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主要原则。百度在回应“魏则西事件”时,以“技术中立”原则为“护身符”,认为搜索结果的排序是由计算机系统综合质量度、信誉评价等因素综合计算得出的,非百度刻意为之。“快播涉黄案”的涉案者在做“公司无罪自己无罪”的辩护时,也拿“技术中立”做挡箭牌,宣称快播只是“软件技术提供商,没有内容,不算内容平台商”。可以说,百度与快播均试图以“技术中立”原则将自己从是非中抽身而出,逃离这纷争之地。

然而,在二者向我们普及“技术中立”原则时,绝不能被他们那套“技术—工具”的说辞所蒙蔽。的确,技术本身并没有善恶之分,但割裂技术与社会生产生活的关系,将技术与其相关内容割裂开来,片面强调工具的独立性,则是明显回避技术作为产业要素在产业开发中的伦理责任,无疑会将以其为核心基础的产业置于一种高危运行状态。可以说,“百度魏则西事件”“快播涉黄案”揭开了我国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乱象的冰山一角,突显出整个产业没有一套相对完善或能一致可遵守的技术伦理这一困境。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市场经济体系仍不成熟,新兴产业发展速度过快。以往的发展过程重视科技对社会发展的驱动效应,却相对忽略科技的负面影响,导致技术伦理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中处于被漠视的边缘。另一方面,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虽然践行技术伦理需要内化于产业行动,但相关制度、法规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仍不可缺失。美国在伦理规范和法规建设上的健全,才造就了谷歌这样将“永不作恶”设为经营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念的世界一流企业。虽然2002年我国出台《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但自律公约仅是一种软性的束缚,需要法律做必要的补充,而文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长期缺失,使互联网文化产业技术伦理的构建缺少硬性措施保障,致使乱象频出。因此,加快《文化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基本保障法》等相关文化法规的出台已刻不容缓。

应指出的是,杜绝在产业发展中出现违法、违规、侵权、毁誉等现象,绝非一蹴而就。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相关法规制度的跟进又应与产业实践密切相关,所以在技术伦理原则构建的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之间,充分释放技术对生产关系的调整与改造,是一个需要“慢工”才能出的“细活”。

(作者:王林生,北京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金蕾蕾

猜你喜欢

魏则西法规伦理
2020年《理财》《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征订单
2020年《理财》《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征订单
浅谈我国社会工作伦理风险管理机制的构建
“魏则西事件”中,谁最该反思?
魏则西之死
亲组织非伦理行为研究
亲组织非伦理行为研究
陕西魏则西事件震撼全国
魏则西难题
非伦理领导对员工职场非伦理行为的作用机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