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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雇人对生猪注水案件解析

2017-01-14李所立司庆生

中国畜禽种业 2017年11期
关键词:迁安市复印件徐某

李所立 司庆生

(河北省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064400)

一例雇人对生猪注水案件解析

李所立 司庆生

(河北省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064400)

近年来,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职能已由商务部门划转至农业部门,自此生猪从养殖、出栏到屠宰将全程由农业部门监督管理。为稳步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各地组织骨干力量组建农业执法队伍,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

猪肉;注水;生猪;案例;经验

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高度重视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以食品安全监管 “扫雷行动”为契机,围绕生猪屠宰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生猪屠宰场所监督检查力度,保持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 案情经过

1.1 案件来源

2017年2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说: “可能有人在城关某肉联厂静养圈内给生猪注水”,请求农业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1.2 行动部署

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接到举报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成立由农业执法大队、屠管办组成行动专案组,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专案组执法人员前期做好生猪注水地点的摸排工作,包括对生猪注水点地理位置、周围环境、注水时间、行走路线等情况,对现场执法行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好应急行动预案。

1.3 突击检查

2017年2月20日晚21时,专案组联合市公安局食安大队出动执法人员8人和2辆执法车辆按照预定行动计划提前到达肉联厂附近进行秘密蹲守,执法人员密切观察肉联厂周围的环境变化,在肉联厂外围处秘密蹲守一个多小时后,22时19分执法人员看到肉联厂后院有个人拎着水桶向静养圈内走动,随后专案组执法人员又陆续听到后院内传来生猪嚎叫声,专案组执法人员认为行动时机已经成熟,决定采取行动,执法人员迅速冲入肉联厂内,在肉联厂43号静养圈内当场抓获了正在给静养圈内的生猪进行注水的2名嫌疑人,在注水现场,专案组执法人员在还发现静养圈内有4头生猪的上嘴唇用绳子拴住吊在猪圈门上,铁笼子里还关有生猪一头,注水现场还有注水管一根、自制漏斗一个,水壶一个,水桶3个,绳子9根、头灯一个,撬猪嘴的镐头一个等注水工具。专案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制止了两个嫌疑人的注水行为,并全程对两人的违法行为录像取证,专案组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电话申请主管领导同意对涉事生猪及注水工具先行证据登记保存。

随后执法人员在迁安市公安局食安大队干警的配合下将2名注水嫌疑人从注水现场带到迁安市农业执法大队调查询问室,此时已经2月21日凌晨3时,执法人员不顾身体困乏,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工作。通过询问,这两人受畜主徐某雇佣对其5头待宰生猪注水,当晚已经给43号静养圈内猪圈门上栓着的4头生猪都注完水,正在给铁笼子内的生猪注水时,被赶到的执法人员制止。

2月22日至23日,执法人员传唤徐某、案件关联人霍某、白某及案件关联方肉联场工作人员崔某和厂长朱某等人到迁安市农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相关证据,徐某为执法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采购生猪的记账本复印件,案件关联人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肉联场工作人员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徐某采购生猪的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复印件和 《未添加使用 “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复印件及肉联厂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生猪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及 《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2 案件定性

2017年2月21日,执法人员申请立案,经调查询问2名嫌疑人,两人均供出是由涉案当事人徐某雇佣他们2人对待宰生猪进行注水的。随后执法人员立即联系重大嫌疑人徐某到市农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经询问,徐某对雇人给待宰生猪注水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徐某向执法人员陈述了涉案生猪的采购来源、采购价钱、雇人注水目的及与实施注水的2名嫌疑人的雇佣关系。经调查,本案没有发现对生猪注入其他物质的证据。2月25日,举报案件调查终结,经过农业执法大队初步集体讨论和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领导班子会的集体讨论,最后依据相关裁量权的规定,得出结论性意见:对畜主徐某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人民币28386元;没收已注水的5头生猪及相关注水工具。

3 案件处理

本文章仅评论对生猪注水的违法行为,姑且不评论提供为生猪注水提供场所的违法行为。办结该案件,迁安市农业畜牧水产局专案组及领导班子经过两次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决定对涉案当事人徐某行政处罚如下:对雇人实施注水的畜主徐某处28386元罚款;没收已注水的5头生猪和注水工具。

4 案件思考

4.1 生猪注水案件是否必须移交

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二)生产、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本案中的涉案生猪货值达不到移交标准,公安机关不予接收,执法人员按行政处罚处理。

4.2 登记保存的生猪如何处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机关依法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5头生猪,其中1头注水生猪在登记保存期间死亡,已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其中1头生猪屠宰并对肌肉和内脏等器官抽样送到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以检查注水人有无注入违禁物质,其余3头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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