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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派驻纪检组变成监督执纪问责的丰产田

2017-01-13叶丛湖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

财政监督 2016年23期
关键词:执纪违纪部门

●叶丛/湖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

让派驻纪检组变成监督执纪问责的丰产田

●叶丛/湖北省纪委派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组长

推进纪检派驻机构改革、实现纪检派驻监督全覆盖,是党中央依据党章规定,从形势判断和目标任务发出的重大决策。自进驻以来,各级派驻纪检组按照党委和纪委的要求,认真履职,大胆监督,积极探索,创新了一些做法,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效。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越往后改革的空间越大,越往后任务会愈加繁重,我们所取得的成效与王岐山同志提出的“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的要求还有差距,还需要在理论上不断研究、在机制制度上不断完善、在工作方式方法上不断探索,并且以此来逐步推动派驻纪检组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向纵深推进,使之变成真正的“丰产田”。

一、从工作实践看,新体制下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执纪还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一)监督动能还不足

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在一栋楼里办公,在开展监督工作时难免会抹不开面子。有的派驻纪检干部认为,纪检组的住房、就医等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管理,纪检干部的工资福利和奖励性收入与驻在部门的党建、文明单位等考核工作挂钩,担心认真监督会导致个人收入减少、个人利益受损;有的认为对驻在部门实施有效监督比较困难,一时难以出政绩,个人晋升的空间也不大;特别是有的干部认为太认真监督很容易得罪人,害怕遭到打击报复等等,导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二)监督意识还不强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纪检干部的神圣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基层纪检干部却忘记了自己的使命和职责,在工作中不敢担当;有的基层纪检干部缺乏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认为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平时没有什么硬杠杠,在工作中图清闲自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不能很好地掌握运用;还有个别基层纪检干部把“派出监督”理解为“派出升官”,以为就是给自己解决一个待遇问题,把监督责任置之脑后等。

(三)监督手段还不多

派驻纪检组的目的在于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采取有效手段第一时间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纠正问题、解决问题至关重要。但是,从目前情况看,有的基层纪检组不清楚自己的职责,只会使用检查、谈话、查账、初核等手段开展基本的监督工作,对于通报批评、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书面函询、停职检查等手段运用得不够,主要还是依赖查案、信访排查以及执纪执法部门情况互通等手段,还存在对监督对象情况了解不深、掌握不全面等问题,监督的力度和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监督力度还不够

有的基层纪检组对党章、准则、条例学习不够、研究不透,职责范围不清晰,工作重点不突出,在监督对象和内容上普遍存在以下问题:对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的多,对党组书记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监督不到位;对党组决策和施政行为方面监督的多,对驻在部门“一把手”和班子成员监督不到位;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内监督的多,对八小时外社交、生活圈监督不到位;对领导干部本人监督的多,对领导干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监督不到位;对领导干部工作层面监督的多,对领导干部思想道德、生活作风方面监督不到位,没有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常态化监督。

二、从问题根源看,找准制约派驻纪检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深层次原因至关重要

(一)思想认识有惯性

从各级驻在部门层面看,党组主体责任缺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仍然还有重表态、轻落实的现象,总想依靠派驻机构抓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少数职能部门和党员干部习惯把纪检组当作其内设机构,把责任推给纪检组。从各级派驻机构层面看,有的纪检干部还没有完全找准自己的职责定位,没有摆正自己的身份,习惯于把自己当作驻在部门的人,说话办事、思考问题习惯于站在驻在部门的立场。从各级派出机关层面看,有的上级部门和干部在思想上还没有完全把派驻纪检组当作“自己人”和“一家人”看待等等。

(二)监督能力跟不上

一是专业人才匮乏。有的干部缺乏专业素养,特别是财会、审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紧缺。二是执纪手段滞后。执纪方式还停留在查办违法案件的思维模式,对运用“四种形态”开展执纪工作缺少思考、缺少实践;执纪方法基本上还是靠“一支笔、一张嘴”来审查,缺乏信息化、科技化的方法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三是能力素质有待提升。少数干部的能力素质有待于增强,不知道如何开展监督,找不到切入点和着力点,往往“眉毛胡子一把抓”,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有的甚至不会谈话、不会做笔录、不会查账、不会写执纪文书。四是监督力量单薄。目前派驻纪检组力量仍显单薄,大部分派驻纪检组人数较少,而与纪委机关各处室的联络、与驻在部门的协调等工作量较大以及纪检组内部综合事务性工作还比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工作成效,派驻机构在作用发挥方面显得乏力。

(三)制度机制不健全

与上级纪委机关联系和报告工作制度不够细化;与驻在部门的协同监督办法还存有一些空白,派驻改革后,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基本脱节,以前的工作模式、工作机制大部分都不适应现在形势任务的需要。同时,缺少一定信息平台支撑,执纪监督协调机制尚未形成,纪检组与组织人事部门、检察院、公安、审计、巡视等执纪执法部门,与银行、证券、住建、电信、民航、铁路等单位在反腐正风领域的沟通、协作机制不够畅通,缺乏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和信息共享平台,一些应该监督的事项尚未纳入监督视野。

三、从方法路径看,全面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需要不断探索创新

(一)坚持跟上去抓能力,提升监督执纪的能动性

派驻纪检组的自身素质和监督执纪水平,直接关系到监督执纪的成效,必须紧跟形势的发展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新要求,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素质。坚持经常性的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补足精神之钙,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加强监督执纪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习锻炼,充分掌握监督执纪的方法手段。切实强化程序意识,对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决定等环节,都要严格程序规定,不违规操作,对办案程序执行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纠正问题,不断提高依照程序监督执纪的能力。紧紧抓住突破案件这个执纪办案中最主要、最关键的环节,对每个案件都要明确对象特点、行动方案、主攻方向和切入方式,找准突破口,推动案情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探索推广“1+N”工作法,对每一件典型性案例,通过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查找漏洞、完善制度等多种方式,不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监督执纪成效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监督执纪的综合效应。

(二)坚持贴上去抓重点,提升监督执纪的经常性

一方面坚持会议监督。主动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的重要会议是派驻纪检组开展执纪监督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坚持“三重一大”会议监督,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与有关职能部门提前沟通、重大项目安排是否已经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大额度资金使用调度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方面实施监督。坚持组织生活会议监督,参加驻在部门党组、处室和二级单位组织生活会,针对驻在部门的工作情况、队伍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对组织生活会的实效进行监督。坚持重要业务会议监督,参加和列席驻在单位重要业务性会议,对会议决策内容进行监督。坚持述职述廉会议监督,参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述职述廉会议,参与现场民主测评,开展互动交流,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开展会议监督,直观了解驻在部门工作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实现即时监管、规范引导。另一方面及时约谈提醒,注重抓早抓小,对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潜在性问题早谈心提醒,萌芽式问题早谈话批评,苗头性问题早约谈警示。同时,时刻关注领导干部“五小”、“五会”、“两微”情况,做到防微杜渐。

(三)坚持融进去抓深入,提升监督执纪的针对性

一是融入业务工作。坚持把执纪监督工作与驻在部门业务工作相融合,对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金监管、项目批复等重要权力行使的运行轨迹、各环节的廉政风险点要熟悉,对重要业务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廉洁性审查,把上级纪律要求融入其中。二是融入相关活动。积极参加驻在部门的各项学习教育和文体活动,主动与广大党员干部打成一片,与他们交心谈心、拉家常,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八小时以外生活情况,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和违纪苗头。三是融入执纪审查。规范线索管理,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实行一周一研究,规范线索处置程序,提出问题线索处置意见,按规定上报纪委对口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实施查防一体,通过查处一个违纪案件,深入剖析违纪原因,向违纪单位发预防违纪问题建议书,督促违纪单位健全机制制度。实行一案双查,既查清当事人违法违纪问题,又追究党组织主体责任和机关纪委的监督责任。

(四)坚持沉下去抓信息,提升监督执纪的主动性

一是深入调研。经常深入驻在部门处室和基层单位,听取基层党组织和纪检委员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汇报,倾心听取基层党员干部反映有关问题,仔细甄别、认真分析有用线索,为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提供参考。二是巡察检查。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违反“六项纪律”等重大问题开展巡察。开展专项检查,结合驻在部门工作特点,对腐败问题和违纪问题易发多发的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坚持随机抽查,聚焦中心任务,实行机动灵活的不定期抽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谈话、集体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发现突出问题。三是财务检查。加强与审计部门联络互动,发挥财务审计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强化对资金密集和权力集中处室、监督薄弱环节、违纪违法问题易发多发岗位和涉及群众信访举报的重点项目资金审计,通过有效转化财务审计成果,及时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形成监督合力。定期开展检查,坚持每半年对驻在部门机关财务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着力查找是否有资金运行不正常现象;结合重要节假日期间的监督检查工作,着力查找是否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突出重点检查,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和其他问题线索,对某一方面的资金运行或财务开支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查找违纪违规问题。

(五)坚持钻进去抓制度,提升监督执纪的保障性

一是建立信息备案制度。信息备案有助于派驻纪检组全面了解和掌握所驻在部门的情况,履行好监督执纪职责。做好“三重一大”事项备案,驻在部门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均以会议纪要、决定等形式报派驻纪检组存档备案,实行台账管理。做好领导干部个人信息和有关事项备案,建立驻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信息库,及时掌握党员领导干部婚姻变化、财产收入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情况,提高违纪问题查处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监督检查事项备案,主要备案驻在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方案、结果报告、问题整改方案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情况。通过对监督检查事项备案,实现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再监督,将备案信息作为追责问责依据。二是建立约谈函询制度。对驻在部门党组和处室、二级单位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和领导干部苗头性问题实施约谈函询,主要把握好三个方面,即把握函询的情形,主要适用于年度、半年或阶段性工作完成时,重点工作或重点任务推进时,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时;明确函询的内容,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就某项特定问题说明相关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措施及工作打算;规范函询程序,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函询,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上报纪检组备案,对相关责任人参加约谈情况、约谈中涉及问题的整改情况等,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三是建立沟通会商制度。建立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党组及相关处室党风廉政建设沟通会商制度,设立沟通会商工作登记簿,做好沟通会商记录。明确会商原则,依照法纪法规,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更好地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好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明确会商内容,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执纪监察工作等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处置上做到思想和认识上的统一,确保决策不出问题。明确会商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沟通会商,每月开展一次,主要就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和执纪监督工作任务布置及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沟通会商。四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建立驻在部门向派驻纪检组报告工作制度,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即定期报告,驻在部门要按期向派驻纪检组报送有关文件、材料,年初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每季度报送管理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每半年报送遵守执行党内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两个责任、加强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问题线索处置等综合工作情况;即时报告,驻在部门重点工作、主要事项、重大突发事项、重大群体性时间、重大网络舆情等,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派驻纪检组报告,日常工作信息和重要工作材料(涉密除外)即成即报;专题报告,通过采取专题会、汇报会、总结会、座谈会等形式,围绕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纪律检查特色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情况,听取驻在部门汇报。通过落实工作报告制度,促使驻在部门切实担起主体责任,努力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合力。■

(本栏目责任编辑: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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