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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健康权

2017-01-13

中国卫生 2017年3期
关键词:政治权利健康权民事权利

怎样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笔者建议从健康权的民事权利要素、社会权利要素和政治权利要素3个维度上展开工作,做到“把健康融入一切政策”,确保“人民健康优先发展”。

摸清人群健康“本底”

在摸清全国人群健康状况及其(主要)影响因素方面,建议把国内与国际的流行病学调查结论结合起来,这样可使我们把问题看得更清楚。例如,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工作组联合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所作的2015年全球疾病负担研究。该项调查覆盖的时间跨度从1990年到2015年,根据33个与健康相关的SDG指标,对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的疾病负担进行了排名。其中,中国排名92位,居中,在30多个健康指标中,中国不仅在战争死亡、专业助产服务、疟疾、亲密伴侣暴力等方面取得了90以上的高分,在全民健康覆盖和5岁以下儿童的消瘦率、发育迟缓率方面也表现良好,得分80分以上。

但是,下列方面表现不佳(60分以下):自杀(58.7)、非传染性疾病(58.1)、10岁以上吸烟率(51.6)、中毒(50.1)、不洁水资源(50.1)、道路事故(48.6)、空气污染死亡率(48.1)、新增艾滋病(46.4)、新发与复发肺结核(44.9)、职业病风险(43)、乙型肝炎(39.8)、自然灾害(39)、缺乏保健(37.7)和PM2.5(24.9)。

因此,笔者认为,上述结论基本符合我国健康领域的真实情况,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应当把它作为一项判断今后15年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基础事实。

综合考虑上述“本底”、“家底”和国内同类调查结果,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规划纲要》的主要规划目标,尤其是实现“人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岁,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显著提高”的目标,要在法治中国框架下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应从健康权的民事权利要素、社会权利要素和政治权利要素3个维度展开,做到“把健康融入一切政策”,确保“人民健康优先发展”。

维护好群众的健康利益

首先,在尊重、实现和保护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方面,要突出强调“保护”。作为民事权利的健康权,意味着对城乡居民已然的健康状态的尊重和保护,其核心是保护这种健康状态不受非法侵害;对于所受侵害,则提供相应的救济,以便能够恢复健康“原状”或得到想应的赔偿。因此,对于各种可能危害健康的外部因素的监测与预警、告知与知情,以及知情同意、知情选择、隐私保护和救济请求,这些涉及健康民事权利的具体要素,必须落实到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各地区的工作中。

其次,在尊重、实现和保护作为社会权利的健康权方面,要突出强调“实现”。作为社会权利的健康权,核心指向城乡居民健康保障体制获得权。其权利要素包括适宜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权,合理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活饮用水、环境安全、职业安全、学校卫生、基本居住条件获得权,以及健康知识、基本保健器材、疾病传播信息获得权等。建议各行业、各领域、各部门、各地区都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围绕《规划纲要》的战略目标、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在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等方面,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和本地方的行动计划、政策措施、评价标准和工作方案。

第三,在尊重、实现和保护作为政治权利的健康权方面,要突出强调“尊重”。不解决“尊重”问题,“实现”和“保护”就难以落实。

以“廉价药荒难治”为例,表面的原因,是有关部门工作不到位;深层次的原因,则是我国社会建设与管理长期忽略健康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决策参与权。其结果是,在政策安排上,没有真正体现政府与社会共治原则,没有建立起体现公共意志的公共治理型监管体制。以至于在解决“廉价药荒”“断供”这种事关生命健康的问题上,决策、执行和监督环节都没有相关健康促进社会组织代表患者利益的政治决策参与,无法体现患者的利益,这才是问题的症结。

因此,强调尊重、实现和保护作为政治权利的健康权,与《规划纲要》的思想是一致的。在法治中国框架下,如何动员全社会有序参与建设健康中国?法治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依据宪法和法律用好用活用足公民的政治决策参与权、结社权、言论自由权、选举权和罢工权,在健康问题上,尊重、实现和保护国民这些健康相关政治权利要素,不仅为修复、维护、保持、促进国民健康所必须,也为建立公共治理型监管体制所必须。

为此,我国健康相关的政策体系和法律体系建设,应当“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着力解决好城乡居民健康相关的结社、决策参与、选举、罢工和言论自由问题,确保健康利益相关者在法治秩序下自由地结社,有组织地自由发声,有组织地参与健康(政治)决策、决策执行和监督决策执行,依法定程序(在局部地方)将健康问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改革与发展的博弈中维护健康利益相关人群体的一切正当权益。

建设公共治理型监管体制

建设公共治理型监管体制,即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健康领域,相对于传统统治型的监管体制,公共治理型监管体制的要义,强调在生命健康这一公共领域,加强公益性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其参与公共治理的能力,并改革监督执法机构的性质和治理结构,以保障对公共事务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共治,即政府机关、民营机构和志愿性机构(例如,病人权利组织、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等社会治理主体,基于法律和生命健康伦理等共识规则,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等方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共同进行监管执法。

因此,建设公共治理型监管体制,要求在健康领域重新定位政府(部门)职能,协调健康领域各方、各阶层利益,形成全社会有关健康问题的基本价值观,维护共识规则,努力使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不仅依法办事,而且依良知办事,尽可能促进健康上的自由和平等,以此作为每一个人全面发展的基础保障。为此目标,建设公共治理型执法机制,特别强调在思想观念、治理结构和制度建设等方面革旧布新。这都需要以健康权三维理论作为全民健康事业的思想理论基础,以此“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清除体制机制障碍。”

在健康领域建设公共治理型监管体制,首先在法理上明确健康公共领域的范围。总之,健康是每个人最根本的利益、最强烈的需求,与人的幸福指数关系最为密切。只有从民事权利要素、社会权利要素和政治权利要素3个维度上尊重、实现和保护健康权,我国健康法治水平才能得到实质性提升,“把健康融入一切政策”的政治要求才能落实,“人民健康优先发展”的愿景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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