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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法治体系探究

2017-01-12肖楠

东方教育 2016年13期
关键词:立法美国高等教育

肖楠

摘要:根据三权分立的原则,美国高等教育权力的分配体制可划分为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而每种体制都包括联邦和州两级权力划分,使美国的高等教育法治体系呈现出横向三权分立制、纵向联邦制的特点。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立法;行政;司法

一、美国高等教育立法体制

美国是以地方分权为基础的联邦制国家,这就从法律上决定了美国的教育立法体制主要由联邦与州两级立法权力主体构成。

(一)联邦高等教育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1.立法机关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因此联邦高等教育立法机关是指依据联邦宪法规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所组成的国会构成,联邦高等教育立法是通过两院中的议员来完成的。1美国国会两院行使的立法权是平等的,共同享有立法权.国会主要就全国性的教育事务进行立法,由国会通过并经总统签署的教育法(包括高等教育法),在美国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实上,联邦政府所拥有的教育权力是非常有限的,如美国联邦《高等教育法》实质上是一部高等教育拨款法,是联邦通过拨款手段对美国高等教育体系进行引导和调控的全记录。

2.立法者个人

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总统立法权,但他可以利用自己的地位间接地、策略地影响立法,因此他也是名副其实的立法主体之一。就高等教育法治而言,总统立法权的主要表现是对教育部及其机构的影响:一是对教育部高级官员的聘用和职位的设置等;二是总统根据教育部收集的教育发展或教育执法信息,提出高等教育发展思路,以便为立法提供依据。2联邦法院的法官也是美国高等教育重要的立法主体之一,他的立法主要通过对涉及事关高等教育案件的判决来实现的,即通过判例法的方式来完成。

(二)州高等教育立法主体及其权限

1.立法机关

美国各州的立法权限是联邦宪法赋予的,联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的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所以凡不专属联邦的事项以及不属于联邦和州宪法明文禁止行使的权力,都属于州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美国州高等教育立法机关为州议会,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州教育立法和基本政策,确立本州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责任,确定衡量教育发展的标准等。3

2.立法者个人

由于美国宪法将教育权保留给了各州,而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领导人,所以州长也在事实上扮演了高等教育立法主体的角色。州法院的法官也是美国高等教育重要立法主体之一,他的立法权限也主要是通过判例法来实现的。

二、美国高等教育行政体制

由于美国宪法将有关教育的权力赋予了州政府和人民,所以教育权力主要由各州掌握,这也就形成了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各州政府根据本州法律制定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教育改革,联邦政府在教育领域中只能扮演第二位的角色。

(一)联邦政府与高等教育

1.联邦政府

虽然联邦政府没有被授予有关教育的权力,但是宪法也并未通过第十修正案把所有有关教育的权力都给予了州政府或者公民。联邦政府所拥有的许多宪法授予的权利,如开支权、税收权、贸易权、民事权利的强制执行权等使联邦政府能够扩展其管辖范围,参与到教育事务的管理中。4除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高等院校(如军事院校)外,联邦政府对高校没有直接的管辖权,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手段实现教育干预的。

2.联邦教育部

联邦教育部由教育部长负责,下设若干部门,分别负责初等和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教育研究、特殊教育、职业与成人教育、法规、公民权、双语教育与少数民族语言等。联邦教育部的主要功能在于管理联邦的教育投资,推动教育研究,集中并分发教育情报资料,以实施对全国教育的指导与服务。5

(二)州政府与高等教育

在美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中,州一级的教育行政机构是至为关键的环节。

1.州政府

在美国,州政府的日常工作更多的是与卫生、社会福利、安全等公共事务相关。对于高等教育事业,州政府主要是通过州议会的教育法令法规来实现控制和调节的。

2.州教育董事会

州教育董事会是法定的机构,它们在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职能仅次于州立法机构。目前,在美国只有威斯康星州没有设立州教育董事会,但是只有6个州的州教育董事会具有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权限,即纽约州、佛罗里达州、爱达荷州、密歇根州、宾夕法尼亚州、明尼苏达州。

3.州教育厅

州教育厅是教育厅厅长领导下的州最高教育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管理本州的公共教育事务。

三、美国高等教育的司法体制

美国的司法机关中存在两个平行的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而这两个法院系统又有各自不同的法院层级。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三级构成: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其司法权是联邦宪法赋予的,并受到国会的限制。

联邦地区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是美国联邦级的最底层法院,主要进行审判事宜,其管辖权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限于本司法区范围之内。6联邦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亦称联邦中级法院,主要受理来自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具有对案件的复审权。联邦最高法院(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是美国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是联邦法院系统中唯一兼有初审权和复审权的法院,此外它还享有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总统的行政命令、州法律、州行政命令的司法复审权。7

(二)州法院系统

美国各州司法系统的具体组织结构由各州宪法规定,不存在全国统一的模式,一般说来也是由三级构成,即州基层法院、州中级上诉法院和州终审法院。

州基层法院(Court of Original Jurisdiction)负责受理辖区内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州中级上诉法院(Intermediate Appellate Court)负责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的裁决而上诉的案件,其主要作用是减轻终审法院的负担。州终审法院(Court of Ultimate Review)是州司法系统中级别最高的法院,负责受理对州基层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民事、刑事案件,它对涉及州宪法、法令等解释方面具有争议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7(加利福尼亚州称为最高上诉法院 the supreme court)。

参考文献:

[1]姚云. 美国高等教育法治研究[M]. 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4.

[2]杨晓波. 美国公立高等教育机制研究[M]. 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8.

[3]吴殿朝,崔英楠,王子幕. 国外高等教育法制[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4]申素平. 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M].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9.

[5]王英杰. 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2.

[6]王道余 译.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总体规划[M]. 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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