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1-12钱丽焜
钱丽焜
【摘 要】社会保护,是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社会生活环境不同于家庭环境,也不同于学校环境,社会保护是特指在社会生活环境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13年5月,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选取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荆州作为首批全国范围内试点城市,近年来,积极开展各项探索实践活动,专门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这些措施成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然而关于未成年人受伤害和犯罪的案件还是时有发生,本文旨在通过对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在更好的环境下健康的成长。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对策建议
一、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现状
荆州市在被确定为全国20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地区之一后,于2013年9月出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青童家园”未成年人特别关护计划在内的6项计划,设立未成年保护和救助热线电话12355,构建和完善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体系。该方案由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牵头,民政、教育等30家相关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实施。荆州市“全民总动员”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活动,探索荆州路径,取得了一系列成效。
(一)与高校合作,以科学理论指导实践工作
科学理论研究要以实践为基础,而以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工作,也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荆州市民政局和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为制订具有荆州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积极与本地高校展开合作,荆州市民政局与长江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由长江大学社工、法学专家组建“长江大学社会保障法治研究中心”,负责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方面的调查研究,评估未成年人需求状况,结合荆州实际,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专业咨询和督导服务。借助高校科研力量,极大提升了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理论研究水平,促进了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的完善,科学指导了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实践工作,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的工作新格局。
(二)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支持性和补充性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行于国际社会的一种新型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由政府出资购买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的服务,然后提供给有需要的社会公众。在“政府购买服务”这一全新公共服务模式之下,政府是委托主体,非政府组织(NGO)是承接主体,荆州市未成年人成为直接受益者。以项目形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延伸推进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正成为荆州市破解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非政府部门参与的有效渠道之一。专业的社会组织,他们有规范的制度体系,有专业的社工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由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既能加快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又能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提升政府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能够真正帮助到有需要的人,这一做法受到广大未成年人、家长及学校的一致好评。
(三)管理制度改革,涌现一批社会组织和社会公益“名人”
荆州市进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手续,下放管理权限,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四类社会组织分别是: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着力培育和孵化更多社会组织,让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更好、更便捷地落地生根、茁壮成长。2013年,邓鹰,荆州草根公益界的“名人”,组织成立“荆州市自强互助志愿者服务中心”,给西门小学孤残儿童送温暖,开办盲人电脑培训班;吴小妹,荆州市柯罗恩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成立荆州市第一个私募基金会——“柯罗恩基金会”,创办了荆州市唯一一家网上家长学校,义务帮家长更新家教育儿观念;吴环成,长江大学体育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他的夫人,荆州金一传媒的王瑾女士,回家乡捐建希望小学,帮助200多名学子就近入学。近几年来,荆州市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荆州市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荆州市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做出了非常大的努力,并且硕果颇丰,尤其是近几年来,围绕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帮助未成年人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荆州市民政部和各类社会组织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贯彻执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了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但是,前不久发生在石首的15岁少年吸毒,未成年人盗窃等案件,说明在现实生活中,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还存在许多难点和问题。
(一)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古以来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教育观念,推崇狼爸虎妈等教育方式,认为父母对孩子的体罚是对孩子的另一种“爱”,虽然表达方式有些不妥,但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孩子好,致使一些家庭暴力事件常发,但社会却视之为“正常”现象,并且家长排斥其他人或组织介入自己的“家庭事件”中,从而使一些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孩子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护。还有一些家庭功能不健全,父母离异或者双亲早逝导致未成年人失去精神和物质依靠,造成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由于家庭监护的缺失,这些孩子甚至被遗弃虐待,而成为流动未成年人中的犯罪主体。荆州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同时也是一个农业占比较大的城市,这里还有许多留守儿童和随父母来城市务工的流动儿童,这些孩子往往难以接受较好的教育,缺少家庭和学校的监管保护,这些人逐渐成为社会的一个大难题。
(二)未成年人社会成长环境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除了生活在家庭和学校中,也离不开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是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有些学校周围存在着重度污染的化工厂,这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有着极大的威胁。其次是学校周围黑网吧泛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使得一些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而染上撒谎逃课、骗钱偷盗、甚至打架斗殴等恶习。然后网络信息形形色色,未成年人辨识信息的能力较低,在上网进行正当学习信息搜索时,网页上跳出来的各种色情、暴力的信息广告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还有一些有心不良的“社会青年”认为未成年人不懂事,比较好骗,便不择手段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甚至引诱其吸烟打架,甚至吸毒,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三)未成年人自我认识存在的问题
未成年人身心处于不成熟阶段,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不坚定,没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没有独立个体的自我认知,认为自身的权利应该由父母或者老师作主,因而未成年人对成年人有着很大的依赖性。当自身权益受到身边人的侵害时,如在家里受到父母等亲人的暴力伤害,在学校受到老师的体罚或者人格侮辱,因为对父母老师等成年人“顺从”惯了,未成年人受到这些伤害时只能默默忍受,而没有向社会寻求帮助的自我意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和父母的隐瞒,所以社会也很难发现这些案件的存在,给社会保护也增加了一定的难度。还有一些案件虽有幸被发现,当社会组织介入保护时,由于未成年人对父母老师有着与生俱来的信任,有些未成年人在遭遇这些伤害时,潜意识里会拒绝来自社会组织的帮助,而选择继续默默忍受这些暴力与虐待。未成年人自我认识的不到位也给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增加了许多困难。
三、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对策建议
社会保护归根到底是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这种环境具体来说,就是要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身体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和思想健康,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五方面。针对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要结合荆州实际,开拓思路、创新工作。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建设,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建立“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
(一)加强教育组织培训,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在全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讲习班的讲话中指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首先要准确把握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家庭、社会、政府”保护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我国受小农经济思想影响较大,凡是以家庭为重,家庭监护在我国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家庭监护存在着许多的弊端,尤其是家庭监护人思想观念陈旧,监护能力有所欠缺,所以通过一些教育宣传、组织培训来提高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更新他们的家庭教育观念,在我看来是十分有必要的。为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对于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有着极大的帮助。
(二)加强教育宣传,端正人们思想认识
荆州市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也是一个农业大市,近年来一直在朝着现代化城市发展,但是还是有些市民的文化认知水平不高,思想观念较为陈旧,对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意识比较薄弱。所以需要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传,深化成年人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认识和理解,增强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公众意识。对于社区、学校发生的未成年人“伤害”和“被伤害”案件,市民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和及时处理,摒弃“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陈旧观念,加入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群体中来。成年人不仅要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更加不得主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学会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权和选择权。
(三)加速培育专业社会力量
相较于政府和家庭来说,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有着更为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人员,所以加速培育专业社会力量,壮大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队伍,对于我市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有着很大的作用。社会组织可以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为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机构、专业人才和专业技术支持。并且通过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公益慈善组织等力量和资源的融合,可以实现社会与政府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参与性、开放性。
(四)强化政府的主导地位
2013年9月,我市出台《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实施6项计划:“青童家园”未成年人特别关护计划、“爱上·家”家庭综合援助计划、“远离伤害”未成年人受害保护计划、“大爱无疆”困境未成年人延伸救助计划、“牵手护幼”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构计划和“聚焦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调研计划。有了方案,政府还要加强司法保护,一旦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严厉打击,贯彻政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理念。政府除了法律保护,还应致力于文化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成长环境,肃清学校周边的黑网吧,清理网络上各种色情暴力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
自我保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内部因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除了需要政府社会的力量,自我保护更为重要。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成长时期,思想和行为都具有可塑性。首先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法制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使其充分到自身是一个独立的主体,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能够自主抵御风险或者积极寻求其他帮助,这同时也要求我们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帮助未成年人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实现真正的自我保护。
参考文献:
[1]李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现状研究——以B市试点工作为例[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5(06)
[2]窦玉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重在:准确把握,深入推进[J].社会福利.2014(07)
[3]李芹.失助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与社会救助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