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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市场进程中的伦理问题

2017-01-12张树伟

能源 2016年12期
关键词:煤炭伦理价格

张树伟

煤炭市场2016年下半年的发展变化着实耐人寻味。

首先是价格上涨的速度与韧性超过了所有人的预料。笔者在《如何理解年初以来的煤炭价格上涨》一文中提及,“作为观察中国煤炭总体价格标杆的秦皇岛港5500大卡动力煤,7月份平仓价超过420元/吨,8月份则超过450元”,之后更是呈现加速上涨的态势,在2016年11月的第一周,已经处于600元/吨以上的水平,甚至一度接近650元/吨。这距离2011年底的800元/吨的价格顶峰虽然还有一段距离,但是已经回到了2012-2013年的价格水平,代表了相对年初价格水平65%-100%水平的上涨。

其次是价格的上涨改变了市场的短期预期,市场甚至已经呈现一定程度的“金融”特征。生产商,尤其是大的生产商增产、扩张销售的动力并不强,而销售商甚至出现“惜售”现象,因为他们可能都认为“未来的出售价格可能更好”(所谓不增产是因为忌惮价格再次下跌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在一个任何生产商都不占据10%以上份额的市场中,任何理性的生产商都不会、也不应该有这个“觉悟”,有这个觉悟的会输的很惨),所以并不急于在当前卖出去。这已经类似于金融市场。当然,这一心理预期,可能会在一夜之间坍塌,只是我们并不确切知道什么时候。

最后,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到了一个非常的程度,我国的煤炭市场已经回归计划经济的说法不再夸张。可惜的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时代的区别在于,现在的煤炭市场已经是个国际市场,由于国内市场的变动几乎完全由行政主导,可预计并且反应迟缓(对市场的“指挥”不能过多,影响政策的连续性;但是也不能过少,因为前一个“指挥”会很快过时),国外出口商似乎会主动成为边际供应商,享受最大程度的稀缺租金,政策套利机会众多。

当然,由于是当前正在发生的事情,有些宏观整体情况的确认与理解,可能过一段时间才能看清楚。比如对于价格为何有如此幅度的上涨,可能还不足够清晰。笔者的一个假说是:所谓的去产能产量政策,事实上主要消灭了市场中的低成本供应者(尽管这种低成本的取得,可能存在灰色空间。讽刺的是,这些供应者往往被贴上“落后产能”的标签),从而抬高了整个市场的整体成本水平。加之一些运输、短期需求满足方面的次要因素,促成了价格的快速上涨。这一问题的讨论还缺乏足够的依据,笔者将在2017年的后续文章中进一步探讨。

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不涉及过去发生事情的理解,这是今后获得更多数据之后的事情;更不涉及对未来可能变化的展望,这本质上都是一种猜测,错误的可能性永远大于正确的可能性,而更多的聚焦在目前的市场干预政策与手段,如何理解其有效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的问题。这是涉及到政策是否具有长久生命力的重要问题,也关系到所有行业从业者的切身福利,从而成为伦理范畴的问题。

“落后”产能惹谁了?先进产能为何能够反复受优待?

我国的煤炭行业呈现高度分散化的特征。按照一些说法,叫做“煤炭企业平均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机械化信息化程度不高,“多、小、散、乱”,行业集中度低、产能利用率低、亏损面广。排名前10家企业原煤产量合计占大型企业原煤产量的60%。这种情况下,一个合理的逻辑是,不同企业的资源质量、开采水平、先进程度、成本分布在一个连续的区间上,不存在落后与先进矿井这种泾渭分明的两类。

但是,现实中,出于管理方便的需求,落后跟先进还是作为二分法赋予了各个矿井。这一分类的标准,从笔者掌握的信息程度而言,并不足够清晰。更为重要的是,这么区分了之后,先进与落后的待遇就有了迥异的区别。

对于先进的煤矿,可以“继续有序释放安全高效先进产能”,可以在276至330个工作日之间释放产能;而对于落后煤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76个工作日不放松;“政府有关方面会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供需双方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将会在安全高效先进产能释放中,优先支持签订中长期合同的企业”。

落后煤矿如果是真的,大体意味着其效率更低,单位采煤的成本可能更高(如前所说,这应该是“落后”的经济含义,安全不满足标准的,那不叫“落后”,那是违法),那么在一个统一价格的市场中,价格低了它就没有市场份额,价格高了它即使有了市场份额,获得的利润也相应的低(因为成本高),这已经受到了惩罚,足够的惩罚。不知道这“不让生产”的政策出于何种依据?何须额外的力量去进一步惩罚?这似乎从伦理角度而言,属于“量刑过重”。

至于“签了长期合同就优先产能释放”就更加难以理解了。签不签合同到底是企业的义务还是权利?如果是权利而非必须的义务,那么不签合同就受损失(因为其他签了的可以不按照276天生产,产量份额更大了)的法理依据何在?政府可以鼓励签署合同,但是似乎不能以不签合同受损失的方式去鼓励。

界定为“落后”的显然不可以“踏上一万只脚”。同样的逻辑,先进的产能已经占据了市场竞争份额与单位利润的好处,为何还需要额外的奖励?反复的优待?

当然,如果落后的产能违法了,不在以上讨论之列。那需要讨论违法的具体表现在何处?需要受到何种对应的惩罚?而显然,限制生产而不是惩罚具体的非生产违法行为,违背了“刑罚对应”的一般法律原则。

价格高还是低了谁说了算?

据新闻报道,“专家对煤炭价格合理区间的界定500到550”,还有说600元的。还有一说是“从长期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煤价变化还是应维持在一个合理区间,超过这个区间,对上下游各方的利益都会带来损害”。

即使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但是还是无法解决何为“合理”的问题,谁说了算?特别是短期,价格应该及时的反映供求的变化,而不是长期的成本,抑或忌惮于煤炭替代可能性的“不上不下”最优价格水平选择的战略性选择行为。合理区间如果有了,本身就意味着垄断市场(排斥其他定价的生产者),是需要《反垄断法》及时介入的。

一个东西的价格代表其价值,也就是可以避免的成本。似乎很难有客观的标准去判断价格高了还是低了。当然,不同的学科视角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22家企业集体开会一致行动是否属于“共谋”?其结果会影响其他企业,为什么其他的要承担这种影响?

10月25日,22家大型煤炭企业负责人被召集召开会议,“要求已经获批的先进产能矿井尽快释放产量,并希望各家煤炭集团在适当释放产量保供的情况下稳定价格,要求煤企与用户明年签订有量有价的长协合同”。

这些企业代表了我国煤炭行业的70%以上的产能,无疑它们的一致行动对于市场的影响将是显著而且巨大的(当然,所谓稳定价格的目标与其激励严重不相容,基本无法集体执行;即使可以执行,由于这些企业大体不属于边际厂商,对市场的价格也不会产生影响,如果产量不变的话,这个政策基本是无效的)。这是否属于“共谋”行为?

其次,这一“共谋”无疑将极大的影响其他煤炭企业的福利水平。它们为何要承受这种影响?开会不参加,或者没有被邀请参加就需要承担改变的代价或者风险,这里面也存在伦理问题。

中国煤炭行业的管理是否全面回归了计划经济?如何过渡?

如果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话,那么既然要“管产量”,那也必须意味着“管价格”。管了产量,面对需求的波动,往往会使得价格的波动更加剧烈,以至于在政治上变得不可接受。

这属于产业环境的巨大变化,涉及到相关企业与从业者福利的巨大变化。如果这些人预知这些变化,他们之前的决策(比如进入这个行业、投资额度等)可能就会改变。这部分如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典型的,部分煤炭企业获得煤炭资源的方式,属于“煤炭采矿权有偿使用试点获得的”。那部分企业提前支付的“资源租金”如何回收将成为一个问题。

为啥2020年就只可能消费41亿吨,而不是43亿,不是35亿?基于这种私人看法就采取公共行动的伦理基础在哪里?

能源与经济系统都是开放的系统,人们的行动与政策的作用永远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个系统不具有可预测性。未来学家们更是认为“最好的预测是去实现它”。未来不存在预测,因为可能决定未来基本形态的重要因素、决定性因素还在今后发生。而这些重要因素,伴随着现实发生的突变与不连续,最初的显现信号是非常微弱的,基本是无法预计的。

就这个2020年41亿吨煤炭消费的预测,基本意味着“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增长率低于0.7%。如果年消费增长率多一个百分点,达到1.7%,那么2020年的煤炭消费就会超过43亿吨,如果增长率达到2.7%,就会超过45亿吨。0.7%,1.7%,2.7%的增长率对于能源安全与环境破坏有任何本质性变化吗?其可能性存在任何迥异的区别吗?

如果气候变化影响足以致命,那么我国的煤炭消费应该直线下降。当然,这同样离不开额外政策的努力。这完全取决于未来的政策力度的松紧,而不会是个预测问题。正如笔者之前的文章反复提及的,“清洁低碳”还远远不是世界能源发展的趋势,那是需要不断强化政策力度、需要艰苦努力才能实现的高目标。便宜的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永远是趋势,而不是其他。在本文成稿之际,美国大选结果揭晓,共和党候选人川普当选未来4年的美国总统。以上的故事,会越来越多的被人们理解与感知。

基于对未来多种可能性中的一种的私人判断,就说不需要那么多产能了,采取行动要关闭已经“投入沉没”形成的产能。这需要更加显性、额外的伦理基础。

这些问题,无疑都超越了对过去的理解以及对未来的展望,是需要全社会思考的伦理价值问题。希望引发这方面更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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