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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2017-01-12汪建中

文理导航·教育研究与实践 2016年11期
关键词:德治国德治治国

汪建中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有着重要意义和战略地位。以德治国作为重要的治国方式,对促进法治有着重要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内涵是什么,两者之间存在着是什么样的关系,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一浅析:

一、法治的基础地位,德治的从属地位(从法治与德治的内涵上分析)

(一)法治在一个国家治国方略中居于基础地位,成为最普遍的政治主张,而德治则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只有先建立必要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德治才能真正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的作用得以发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用于德治的德即和用于法治的法即法律都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同时又对社会物质条件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反作用。在同一的时期有共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即共同的经济基础。同时也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

(二)法治属于政治文明建设,在治理手段上,法治还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以此主要是来保证社会生活有序运行并且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德治是思想、精神文明建设,它主要的依靠社会舆论、价值评判、人们的信念、习惯、说服和劝导来加以对人们行为的规范。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治的基础地位和德治的从属的作用更加突出,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是交叉的。例如,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权的尊重,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的规定;还有我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原则的认可。

二、法治以德治为精神基础

(一)德治是立法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规范能为法律确定基本的价值,同时是评价法律规范的一项重要准绳,道德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守法和自觉性的强弱。所以说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可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必然基础。外在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大多数人的内心自觉,才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发生作用。

(二)从法律的价值考察,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一方面,道德贯穿于整个法律过程之中,另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制约、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法学家富勒指出,法律不应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意义的道德观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同时还必须具有法律的内在道德。

(三)法治之法有道德性。人类的任何理想都不可能也不应该与道德相抵触。一旦法律变成最缺德的东西,法治也会成为桎梏人类理想的精神枷锁,历史表明,缺德的法律即使在强权保护之下,也只能行用一时,最终不免背上“恶法”的骂名;而那些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都具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民法中关于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刑事法中制止邪恶、保护善良的各项规范;宪法中关于尊重人格的规范;社会立法中体现人道和仁爱的福利法等,都是符合人类道德要求的良法,因而有坚韧的生命力。

(四)从力量来看,依法治国,其所依据的力量是法律,而法律仅仅是人们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上升为国家意识,使其具有国家的强制力。而不是全部的道德准则,那种企图把一切都纳入到法律的规范范畴的理想主义化的法治是不现实的。对法律所没有进行规范的行为,就需要通过道德来进行规范和调控。

三、道德法律化

法律应具有道德性,并不是说道德可以直接转化为治国的依据,来将德治与法治在治国层面上相提并论。西方国家设置立法、司法、行政每一部分都是复杂的系统。这些系统自身稍有紊乱和冲突便使国家陷入混乱之中,所以它们之间要保持有序才能运转,从而确保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这样的危险靠道德是很危险的也是很困难的。

(一)首先,道德是有争议的。一个社会中同时存在着不同的道德,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对同样的人和不同的事甚至同样的事或不同的人,都有可能出现道德评判上的不同,其次,道德还是不确定的。道德没有明确成形的表现形式,它有的部分表现为以信仰、意识、心理和习惯的方式存在,,从而呈现出不确定性。再次,道德的效力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国家必须有依据才能治国,国家的行为规范才能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确定、连续和有效有了这些人们才可能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和计划。

(二)法律中的道德性即是道德的法律化。道德一方面可以转化为制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人的塑造而参与治国。道德的非制度性并不意味着它未参与治国,虽然就制度而言,道德确实无法成为法律这样的治国之具,人类历史上相当多的法律是这种情形,传统的中国在这方面最为典型。法律化的道德虽然在形式上完全不同于道德,但我们绝不能果断地说道德没有参与治国,当然我们也不能认为这就是德治。

(三)道德法律化既指部分道德也是指部分法律。道德是对人的上位要求,建立在人一定的品质之上并以培养高尚的人为目标的,而且道德特别是在特定社会中的主流道德与法律,在物质基础、指导思想、社会任务和终极目标上都相一致或相近的,并不是所有的道德可以上升为法律,而法律更不能完全道德化,它们的内容和功能就有了交叉和重叠,这恰好构成道德向法律转化的基础。脱离这个基础将道德强行上升为法律,不只混淆了两者之间的界限,造成功能上的错位,最终也将牺牲双方,而法律是对人的下位也就是最起码的要求,是对现实中人的理性认识。

(四)法律是基本道德要求的制度化,良好的法律本身就能体现社会的道德要求,虽然道德在人类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但其强制力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道德同时也具有差别性。不同的个体和群体对道德价值的判断存在差异。

总之,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是通过解决和预防冲突的方式在一个社会内部形成秩序和提高效率。德治与法治能够成为现实,并不是理论证明所能解决的,它是历史发展的结果。真正的德治社会治理模式也就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没有法治,不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社会稳定就没有保障。同样,如果放松道德建设,就没有说服力和劝导力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所以只有充分发挥法律和道德作用,才能进一步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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