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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反腐败制度体系、政策和行为准则对中国的启示

2017-01-12赵红军杜其航

学习与探索 2016年12期
关键词:丹麦廉政腐败

赵红军,杜其航,胡 敏

(1.上海师范大学 商学院,200234;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经贸学院,201620)



丹麦反腐败制度体系、政策和行为准则对中国的启示

赵红军1,杜其航2,胡 敏2

(1.上海师范大学 商学院,200234;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经贸学院,201620)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经济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腐败问题。中共十八大以来加大了反腐的力度,此次十八届六中全会更是着重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如何完善我们的制度设计,我们认为丹麦的经验可资借鉴。

一、丹麦的反腐历史之路

在“透明国际”2013年12月3日公布的《2013年度全球腐败指数报告》中,丹麦和新西兰并列第一名,成为全球最清廉和最幸福的国家。事实上,在1995年以来历次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中,丹麦曾经多次荣登榜首。丹麦之所以能获得世界上最廉洁国家的称号,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那就是这个国家在历史上所拥有的统治、国家建设、行政和法律传统,为这个国家今天反腐的成功奠定了非常坚实的基础。

1660年之后,丹麦引进了许多反腐败机制和措施,包括建立法治社会和重点培养忠于国王和国家的公务员队伍。尽管一开始这些条件是为了巩固丹麦君主专制的霸权地位,但这些条件也被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部分而逐步建立起来。第一,公务员要绝对效忠于国王,他们的官职无论有多高多低,但都要忠实地执行国王的命令。第二,丹麦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韦伯的官僚主义模型,一方面国家不断引进那些能够改变公务员工作条件的法律改革;另一方面,国家也采取了很多确保弊政最小化的法律和监督举措,这样就有效地将丹麦的行政管理转变成为韦伯式官僚的理想境界。

在具体的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改革的过程之中,国王、政府主要是在以君主为中心、法律统治为基础的高度等级的体系下,重新组织了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巩固刚刚形成的绝对王权,丹麦国王剥夺了前任政治权力中的贵族身份。1660年之后,等级差别逐渐变小,所有公民都被视为在国王的绝对统治下拥有同等的地位。与此同时,贵族在土地、民政管理方面的高级官职和军事服役方面的垄断均相继被废除。王室工作者或者公务员要想得到职位,就必须亲自向国王宣誓忠诚,并承诺按照国王的法律和规定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公务员必须诚实、勤劳、勤奋,时刻为国王尽忠职守,确保国家的财富安全。到了17世纪末期,诸如贿赂、挪用公款和欺诈行为被定为刑事犯罪。尤其对公务员而言,国王向他们下达了大量越来越细致的如何执行行政管理的指示。

1736年,哥本哈根大学的入学考试中就设置了法律考试,同时决定此后的法官必须拥有正式的法律学位。法学院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官员的素质和整个社会的法律知识。自此,法学院的毕业生就逐渐占据了行政管理岗位,从而促成了丹麦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

到了19世纪初期,一系列新的改革方案相继出台。比如,1803—1830年,国家建立了针对公务员账目的详细控制;1840年,完成了私人和公共账号的分离;1850年,提高了公务员的薪水,使之成为富裕的中产阶级;1849年,制订宪法保障了公务员的养老金。这一套政策加上谴责公务员不道德行为和法律和行政改革,使得按照法律工作并取得养老金更令人信赖,而不是通过腐败手段增加收入,这就使得丹麦的行政管理更加接近韦伯所描述的理想的官僚模型。

二、丹麦全面反腐体系和制度建设

丹麦的反腐败重在体系和制度建设,在教育体系中植入廉洁因素,旨在造就人们的清廉意识,防患于未然;完善的司法体系,旨在扩大反腐败的司法宣传,造就“不能腐”的法治网络;而国家廉政体系,旨在构建反腐败的廉政网络,造就丹麦最廉洁国家的监管体系。

(一)系统的反腐败教育体系

在丹麦人看来,风清气正、没有腐败才是正常的政治和社会现象,在他们的文化中似乎就没有送礼、走后门、贪污这些腐败的概念,清正廉洁很自然地就形成一种社会公德。如此良好的社会意识的形成当然离不开丹麦强大而透彻的教育体系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首先,丹麦的学校非常重视道德、廉洁和法治教育,而且这一教育理念贯穿于小学至大学教育的全过程。这十几年心智成长的过程,也是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政府不断地以法治观念、道德培养、廉洁教育熏陶与打磨一代代人,其目的就是为了使道德观念、廉洁和法治意识深植于每一个国民心中。除了在学校阶段的相关教育,社会成员在步入社会、进入工作岗位后,政府还更具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应的廉政教育。大学毕业生初入公务员系统,便会接受各种与廉政相关的培训,使他们更加清楚自己将要面临的岗位与腐败的界限,明确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不合法的;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其次,丹麦政府也高度重视教育体系本身的反腐败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政策,从而保证了丹麦教育体系的高效和清廉。第一,监察官机构对教育体系形成了有力的监督,监察官受理投诉,对高校董事进行独立调查。第二,大学机构也是丹麦国家审计委员会办公室重要的审计对象。审计办有20多人专门负责对大学的审计工作,审计方式包括财政审计和效益审计。第三,除了外部审计之外,大学董事会也要雇用有执照的会计所作为内部的审计机构,这有效地减少了丹麦大学的腐败。第四,丹麦的科技创新部代表政府对大学实施管理和一般性监督。为达到对大学有效管理的目的,丹麦科技创新部代表政府与大学签订合同(3~4年)并监督合同的执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大学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和发展规划,大学每年要向部里报告合同进展情况。第五,丹麦大学的经费由政府提供,为使拨款产生最大效益,政府为大学建立了“出租车跳表体系”。以教学为例,教学的跳表体系根据学生活动表现,以通过考试率和毕业率为标准决定拨款额。这种拨款体系具有竞争性,使大学和学生更具竞争能力,促进大学合同效益的落实。

(二)完善的反腐败司法体系

丹麦的司法体系奠基于1849年6月5日,当时的菲德烈七世国王颁布了丹麦第一部自由宪法,通过它建立了君主立宪制并宣告丹麦成为一个民主国家。这部宪法对丹麦的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权力进行了明确划分,规定独立的司法机构对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进行监督,正是这样的三权分立,有力地制约了权利的滥用,并对之后建立有效的反腐司法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此后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丹麦逐步建立了《刑法典》《政党法》《公共资金法》《公务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涉及反腐的法律法规,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司法体系的反腐败能力建设。

丹麦《刑法典》和国际公约里将腐败定义为“滥用权力以牟取个人私利”。丹麦将腐败划分为三个级别:发生在公民个人与公职人员和权力部门之间的个人腐败;发生在企业与公职人员和权力部门之间的商业腐败;发生在较高级别公共管理和政治层面的政治腐败,并对于不同等级的腐败具有相对应的明确法律界定和量化刑罚标准。

《刑法典》中对个人受贿行为的相关条款中规定:“丹麦、国外或国际上的政府官员毫无根据地接收、要求或被承诺礼物或其他好处,应当重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上至六年,轻则罚款。”为了更好地从源头遏制贿赂行为,《刑法典》还对个人行贿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予以限制:“任何毫无根据地赠送、承诺或提供给工作在丹麦或国外的政府部门官员礼物或其他好处,以引诱其滥用职能做或不做一些事情的行为都应当接受罚款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配合高度透明的行政体系,使得丹麦的腐败行为无处遁形,再加上政府的“零容忍”政策,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法律的绝对实施,使腐败行为代价高昂,这就使得腐败在丹麦这样一个人均年收入37 300美元的超高福利国家变得不值得也没有意义。

除了本国以宪法和刑法典为核心的相关反腐法律外,丹麦作为欧盟成员国,还接受了一系列国际法规来避免与惩治腐败行为。2000年,丹麦认可了欧洲委员会的《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公约》,开始全面打击国内外公共及私人领域的官员及共犯的腐败行为;2002年,丹麦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外国官员腐败公约”,开始在全国采取措施惩罚并有可能起诉贿赂国外官员的人;2003年,丹麦签署了《联合国防腐败公约》,不仅对国内外官员的腐败行为定罪,还对私营部门及其中的共犯腐败行为定罪。随着欧盟范围内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对抵抗腐败力度的加大,丹麦更加完善了自身的法律体系,与世界各国加强协作,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健全的国家廉政体系

丹麦国家廉政体系构成类似于一个神庙结构,见下图所示。由立法、政府部门、司法、公共部门、执法机构、选举管理机构、监察官、最高审计机构、政党、媒体、社会公众和商人分别构成各大支柱,各支柱都充分而有力地发挥着自身的作用,共同支撑着国家的廉政建设。在整个的丹麦国家廉政体系中,除了完善的司法和有力的执法外,以监察官制度为主导、结合媒体监督与公众舆论所共同构建的监督机制也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

图 丹麦的国家廉政体系图示

1.丹麦的监察官制度。该制度确立于1955年,旨在保证民众免受政府部门的不公正待遇。监察官由议会选举产生,在议会的支持下工作,只对议会负责,且独立行使职权时,议会不得干涉。监察官的主要工作包括:接受公民投诉并展开调查;从媒体等其他渠道获取信息,对认为需要调查的事项展开调查;定期实地考察监狱、儿童收留所、精神疾病医院等弱势群体集中的机构,以确保他们的基本人权。任何人只要对政府行政或官员个人行为有质疑都可以直接向监察官投诉,可以从丹麦的任何地方乘四个小时火车到达哥本哈根直接与监察官接触,也可以通过写信或电话与监察官联系。监察官每年会收到5 000件左右的投诉,及时给政府或个人以可行性的处理建议。由于监察官的特有权力加上丹麦的强大传统,一般情况下政府都会遵循监察官的建议做出响应。因此,监察官制度是一个让政府纠错的强力工具,很好地起到了监督政府行政、保证社会公正的作用,也就最大限度地控制了腐败行为的产生。

2.在丹麦社会对腐败行为的监督中,媒体具有核心作用。丹麦廉洁的社会文化使民众对于腐败行为深恶痛绝,媒体从业人员更是对腐败行为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对公共部门毫不客气地进行监督披露,只要公务员有丝毫的出轨,媒体就会敏锐发现并且大肆报道,在全社会迅速掀起舆论浪潮,从而对官员腐败形成强大威慑。例如,丹麦文化大臣的“裙带门”事件就是媒体强大社会监督效应的体现。2012年11月30日,丹麦有媒体爆料,文化大臣乌菲·埃尔贝克任职后在其配偶工作的一所艺术学校举办了5场文化活动,花费18万丹麦克朗(约合3万美元)。除了一些艺术表演花费,其余大部分款项都用在了公款吃喝上。丹麦的法律对公务用餐开支上限有明确规定,人均消费最高限额为1 000丹麦克朗(约合1 000人民币),只有在如首相接待外宾来访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才能超出这个限额。而账目显示埃尔贝克的公务用餐人均开销在1 800克朗以上,且埃尔贝克将5场活动全部放在了其配偶所在学校,这一行为引发丹麦各界齐声质疑和愤怒声讨。丹麦国家审计局主席彼得·拉尔森迅速做出公开表态:“埃尔贝克的这种行为有失公平公正,属于法律禁止的利用职务之便向特定对象输送利益,尽管这中间埃尔贝克没有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不到一周,这位内阁大臣即因“利益输送”嫌疑而被迫引咎辞职。

3.除了来自社会各界严格而严厉的监督以外,政府部门、公共部门、政党及选举过程主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也构成了丹麦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环节。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全国范围的有力监督都需要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行政和公职官员的财务信息,也就是以高度的行政透明为支撑。丹麦政府向所有公众提供随时调阅档卷的服务,民众可以根据需要查看相关行政信息,评价政府施政优劣。丹麦政府部门的预算首先要得到财政部认可和议会批准,之后审计署根据其有权直接获取的各政府机构的账号及公司信息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公布于每年的年度预算白皮书中供所有公民审阅,所有的公共开支信息也会在互联网上公布,以供民众监督。

三、丹麦反腐败的政策和行为准则

(一)丹麦反腐的基本政策

1.“零容忍”原则

丹麦的廉政建设举世公认,腐败现象几乎绝迹,这离不开这个国家对于腐败现象的“零容忍”。丹麦对各种形式的腐败现象实现“零容忍”政策,此政策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成员。对腐败现象的“零容忍”作为一条基本原则渗透于丹麦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律法规中,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现存反腐法律的绝对实施,并为员工面对腐败行为、腐败想法及致力于防腐时的行为提供了指导。该原则也是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反腐的一条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每个人都有义务举报同事或者其他可疑的或有证据证明的腐败行为,并且应首先举报给顶头上司。为了进一步指导该原则的应用,丹麦外交部国际开发署还设立了反腐败电子学习课程,并制定了打击腐败的行动计划。另外,同业公会还警告丹麦企业,不管当地条件如何,都禁止行贿受贿,并且积极协助企业进行反腐败风险管理,当同业公会怀疑或知晓公会内的行贿受贿行为时,就会采取行动。

丹麦用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向外界宣告了对于腐败的“零容忍”,同时还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贪污腐败现象的发生。例如,丹麦国际开发署建立了一个电子邮件报告系统,使公众可以对滥用开发署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丹麦和其他国家政府还共同资助成立了“全球商务反腐门户”,专注于商业反腐和腐败风险管理。

2.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丹麦的一个主要原则,也是丹麦炼成“世界上第一清廉国”的重要原因之一。《丹麦公共管理法》和《丹麦访问公共管理文件途径法》中规定:关于公共领域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要对大众开放,公民可以通过政府的“经济与成果”、丹麦贸易委员会反腐咨询服务、丹麦“欺诈与腐败”网站、丹麦使命网站等获取信息。丹麦的廉政体系具有高度透明度的特征,政府制定了完善的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基本实现了信息公开的法治化。丹麦所有的公共机构以及一些私营公司都拥有高度的透明度,大部分机构通过更新网站将大量信息向外界传递,公众获取信息非常方便和快捷,这就有效预防了腐败现象的滋生。

在财务方面,丹麦政府每年发布预算白皮书,将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向外界公开。丹麦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公开财产,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的公务用餐开支、出访费用及收到的礼物等情况,所有的公共部门也都必须公开他们的预算和开支情况。除了对政府财政信息的充分披露外,丹麦还建立了完善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有人的住房、财产、土地都要在财产登记部门注册登记,且不允许任何瞒报。为更好地防止高级官员的腐败行为,丹麦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一项《透明制度》法案,规定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的公务用餐开支、出访费用及收到的礼物等情况,以进一步提高官员的财务透明度。此外,丹麦议会在提高部长花销的透明度方面也树立了良好的榜样。它制定了“公开机制”,即不同政党之间达成的协议。该协议鼓励部长们申报其每月的支出、差旅费、接受的礼物与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的基础上,部长们还在总理办公室网站上公开自己的个人和财务利益。在政党筹款方面,法律规定个人向候选人捐款有明确限额并向社会公开,所有的公共开支信息也会在互联网上公布。不仅公职人员,丹麦所有公民的住房、财产、土地都要经过注册登记,不容许谎报瞒报。

3.平等公正原则

丹麦有句谚语:“不要认为你有什么特殊,你和我们每个人都一样。”平等公正原则也是丹麦反腐的原则之一。丹麦政府规定,工作中不应当在性别、肤色、宗教、文化、教育、社会地位、种族或者国籍方面有任何歧视色彩。丹麦的法律法规对所有的公司也都是平等的,这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加自由并有竞争力的市场,成立公司或申请证书也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丹麦对公职人员采取许多限制特权的措施,因此他们拥有的特权很少。即使是丹麦首相和少数高官,在他们离职当天就得从官邸搬出,政府也不再给他们配备警卫和司机。丹麦对出差的公职人员同样有许多保持平等的规矩。比如,除了大臣以外,副大臣以下的公职人员出差一般住在四星级以下的普通单间;乘飞机出差时,飞行时间在5小时以内的,一般坐经济舱;伙食补贴大家都一样,外交官离任回国带汽车入境必须像普通人一样纳税。政府还要求在丹麦的外国人也要遵守平等原则,在这样平等公正的社会中,贪污腐败很难滋生。

(二)丹麦反腐败的行为准则

在个人与公司、公共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外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丹麦政府对以下行为进行了清楚的界定,并对相关的行为准则进行了清楚的说明,其目的就是为腐败行为划出了清晰明确的边界。

1.“利益冲突”的界定与行为准则

当个人的一己私利可能影响公务公正、客观运行时,利益冲突便会发生。所谓个人利益,包括给予自己、家庭、亲属、朋友,或者与其有商业往来或政治关系的伙伴或组织的任何好处。避免利益冲突是每个人和每个企业、每个机构的责任,因此,丹麦政府要求公民警惕任何实际的或者潜在的利益冲突现象,并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此类冲突的发生。

2.“贿赂”的界定与行为准则

丹麦拒绝任何形式的行贿受贿,包括主动和被动贿赂。所谓贿赂,是指通过向他人提供现金、服务或其他贵重物品来说服其采取做出回报的行为,包括接受礼品或收取其他好处,例如免费或减价旅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利益给了配偶或子女等亲属,也同样属于贿赂的范畴。

在丹麦,贿赂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当一个人、一个组织被给予不正当的好处时,就应当试图找到提供好处的人的身份,并尽快向上级报告该事宜,以及采取其他措施保护自己。丹麦立法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不恰当好处都会受到国内以及国际公共官员条例的法律制裁。

3.“欺诈”的界定与行为准则

所谓欺诈,主要是指涉及欺骗、诡计与假意的经济犯罪,也就是通过欺骗、设计圈套,或者通过虚假的信息等骗取公司或者个人的经济好处。按照这一定义,丹麦政府宣布,欺诈属于非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范畴,政府禁止任何人利用欺诈手段获得个人利益、职位优势或相关财产。

4.“礼品”与相关的行为准则

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送礼或接受送礼是丹麦反腐的重要行为准则之一,因为这会影响公职人员正确地履行职责和做出判断。其中,礼物包括现金、娱乐、服务、物质的东西或好处,以及作为礼物赠送的资产以及政治性质或慈善性质的捐款。但这并不包括传统的好客之道或小礼物。在很多国家,邀请贸易伙伴一起进餐,或者赠送礼物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礼节和腐败之间越来越难以区分,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准则。接受礼物和殷勤容易助长腐败现象。在丹麦,公职人员接受请客吃饭、宾馆住宿、飞行航班以及娱乐或运动项目的殷勤招待都属于腐败行为。丹麦“透明国际”致力于使高层官员对礼物清单进行登记并公开化,同时还要求官员对接受的礼物清单要予以清楚说明,这样的清单包含相关花费的信息,差旅费、收到的礼物、官方代表的任务和下个月的活动等等。另外,丹麦政府还有关于政府收礼送礼政策的培训,时刻告诫公民和官员什么是合适的行为准则。

5.“裙带关系”的界定与行为准则

丹麦严禁在招聘、采购、提供援助和其他情况下偏向朋友、家人或其他亲近的人。为了在采购中避免偏袒于裙带关系,丹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例如,丹麦计划生育协会制定了《采购手册》以及总体透明程序以供遵循。

6.“滥用权力”的界定和行为准则

权利滥用会导致腐败产生。丹麦法律规定所有有关各方必须诚实守信,杜绝滥用职位获取个人利益。例如,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权开取虚假证明,谎报资质。丹麦政府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以及利用反腐网站,确保每位员工熟知反腐条例,加强对公职人员权力的监督。

四、丹麦反腐体系、原则和行为准则对中国的启示

(一)教育在反腐败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亟待发挥,教育部门的反腐行动急需开展。教育是“百年大计”,更是关系到国家长远发展、稳定,关系到子孙后代健全人格塑造的国家大计。对此,我们应该有非常清楚的认识。但当前中国的教育体系在塑造人的基本道德、价值观和健全人格方面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丹麦反腐败系统教育对于中国的启示是,我们急需正视和纠正教育在健全人格、公正道德、清正廉洁等方面内容的缺失,尽快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等各个环节植入这些内容,使公正廉洁、健全人格和公正道德的观念尽早成为中国教育的核心内容和要素。其次是中国教育部门的垄断,教育产品和教育服务的供给不足,教育层次的单一化和均质化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教育领域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对此,我们应该尽快在教育领域适度引入竞争,增加教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层次,破除教育产品和服务的单一化和均质化,同时,应该加大在教育部门和教育领域的反腐败力度,使教育部门成为反腐败建设的推动者、反腐败教育的提供者和中国健全人格、良好美德、公正廉洁公德的塑造者。

(二)大量的反腐败行政命令和条例急需上升到司法层面,反腐败的国民司法体系急需建立。中国当前的问题是,行政对于企业、经济事务的干预过多,很多部门存在着大量的行政命令和条例,这些条例,远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因而其对于社会公众和党员干部的约束作用就相对较小。丹麦反腐司法体系对我们的启示是,我们应该尽快颁布实施《政党法》《公共资金法》《公务员行为规范》,同时借鉴中国共产党党内的相关纪律和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尽快制定适用于全社会范围的《反腐败法》,尽快将党内行之有效的反腐败条例和纪律处分等上升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从而从行动上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六中全会的决定,早日将中国建设成法治社会。

(三)中国特色的国家廉政体系目标和建设也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中国特色的廉政体系理论研究也急需强化。“透明国际”是一个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全球公民组织,其在全球设有90多个办事处。应该说,“透明国际”在全球反腐败的研究、有关反腐败的破坏性影响的认识,全球有关反腐败对于国家长治久安中重要性的认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特色的国家廉政体系是什么样子?与“透明国际”倡导的国家廉政体系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联关系?中国特色的国家廉政体系的优缺点是什么?我们怎么借鉴透明国际的国家廉政体系建构中国特色的廉政体系?如此等等,我们应该尽快对这些重要问题开展研究,因为这些乃是建构中国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廉政体系理论建设的重要研究课题。同时,应该允许“透明国际”在中国开设办事处,与相关的部门展开一定程度的合作,深化中国反腐败领域经验借鉴和国际宣传。

(四)中国反腐败的政策原则有待总结,各个部门的反腐行为规范急需建立。中国目前的反腐败基本原则以及结合各个部门的反腐败行为规范远没有形成,相关的原则和适合各个部门的反腐败行为规范也急需制定。另外,中国各个部门,如外交部、教育部、国防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的权力机关、政府部门,到底应该出台什么样的反腐败行为规范,也应该尽早研究。

(五)中国反腐败斗争应该成为中华民族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点——只有在有新教伦理的国家才有可能建设成功基于理性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这个问题今天几乎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理论定论。但中国过去三十多年市场经济的实践充分证明,在儒家文化环境中建设市场经济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但我们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所面临的腐败灾难式爆发、权力与经济的多重交织以及中国缺乏法治传统和反腐败长期面临的空前困难等等,却不止一次提醒我们马克斯·韦伯的预言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这意味着在中国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文化环境中,要建设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任务的确非常艰巨,当然更需要几代人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需要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三方面都取得进展。

[责任编辑:修 磊]

2016-08-17;

2016-12-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的长期经济发展:政府治理与制度演进的视角”(14WJL00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气候变化对我国宏观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时空影响研究”(13YJA790159)

赵红军(1970—),男,教授,特约研究员,经济学博士,从事政府治理、制度经济学与中国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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