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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 救助人不担责

2017-01-12邓利强

中国卫生 2017年4期
关键词:总则民法医疗机构

文/邓利强

3月1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2782票赞成的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其中“紧急救助免责条款”受到热议。民法总则草案在审议中多次修改“减免救助人责任”条款,最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前,有地方已经实行紧急救助免责规定。比如,浙江省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定》,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该《规定》明确,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实施急救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市2016年11月实施的《上海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也规定,紧急救助造成患者损害不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鼓励懂医疗急救的普通群众积极参与救助,消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应该说,全国人大此次将“紧急救助”列入民法总则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应予以肯定。

其实,在医疗紧急救助实践中,分两种情况。第一,医生基于职责在医疗机构内部对病危患者给予紧急救助,这种救助是职务行为。若施救过程中,医生违反了诊疗规范和规章制度,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那么患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医疗机构予以赔偿。特别说明一下,此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虽然施行救助行为的是医生,但一般认为医生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若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和规章制度,医院对外赔偿以后可向医生追责,或给予医生行政处分。第二,在非医疗机构发生的紧急救助,即医生基于自己的职业身份和执业经历,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在医疗机构之外,对于突发病情的患者予以救助的行为。这种救助,施救者主观上是为了挽救患者的生命,如不予施救将发生更加危险或者危及生命的情况。后一种紧急救助争议较大。医生在执业机构之外开展救治,若造成患者损害如何处置?面对患者索赔怎么办?更有甚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医生是非法行医,本人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对的。

那么,医生在医疗机构之外救助病情危急的患者,该如何避免现代版的“农夫被蛇咬”的情形?笔者认为,非是故意或者严重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医生在救助患者时的顾虑。当然,医生在救助患者时尽到的义务应该高于一般普通人的义务,彰显出医者的专业性、技术性、职业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期,人们的法治观念不断强化,个人行为越来越依赖于法律的指引。在没有法律明确指引时,人们针对某些行为存在犹豫不定。尤其是前几年发生的“彭宇案”中,好人被索赔,导致人们面对危急情况时常常徘徊于救助和不救助的矛盾中,束手旁观、见死不见的情况屡有发生。这种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给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也给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带来严重损害。

此时将紧急救助列入民法总则是时代所需,也体现民众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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