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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储备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7-01-12李银凤

中州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黄金市场外汇储备储备

李银凤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教务处,郑州 450044)

黄金储备制度的法律规制研究

李银凤

(郑州工程技术学院 教务处,郑州 450044)

黄金储备制度是我国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黄金储备作为国际储备的主要形式之一,主要有直接运营、间接周转、资产组合三大运用形式。综合考察三大运用形式的内涵及各自的缺陷或主要问题,可以发现黄金储备的运用效果差强人意,我国的黄金储备应当以法制完备原则、适度原则、协调运行原则和稳步渐进发展原则等为一般性发展准则,进而构建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调整和规制。

黄金储备;黄金市场;资产组合;外汇储备

黄金作为贵金属具有多种附属性功能,是全球各国不可或缺的战略储备资源。2016年中国黄金协会研究制定《黄金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我国黄金行业的发展进行指导,以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保证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发展。黄金储备是指一国货币当局作为金融资产持有的黄金,国家通过对黄金储备的调整来平衡国际收支,维持或影响汇率水平。它是我国金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国民经济、抑制通货膨胀、提高国际资信等方面有着特殊作用。黄金储备的作用、意义的体现取决于其直接运营、间接周转和资产组合这三种运用形式的实际效果。针对我国黄金储备的种种缺陷,我们应对黄金储备进行法律规制,合理地协调其三大运用形式的关系才能完善黄金储备制度,为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和黄金产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黄金储备直接运营之分析

(一)黄金储备直接运营的涵义

黄金市场是买卖双方集中进行黄金买卖的交易中心,主要提供即期和远期交易,允许交易商进行实物交易或者期权期货交易,以投机或套期保值,是各国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

黄金储备的直接运营是黄金储备重要的运用形式之一,国家货币当局采用各种黄金交易运营手段,以市场买卖一方的身份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机会直接参与黄金交易活动。而黄金交易市场是集中进行黄金买卖的交易场所,它的运行好坏直接影响到黄金储备的实现情况。从上海黄金交易所筹建小组正式成立(2001年6月11日),到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始试运行(2001年11月28日),再到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营业(2002年10月30日),我国的黄金交易所在不断发展和完善。2016年《规划》指出到2020年,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商业银行场外交易市场黄金交易总量超过10万吨(单边)。

(二)黄金交易市场之缺陷或现实问题

第一,市场自身的缺陷。总结起来有以下三点:一是黄金交易市场具有普通市场的普遍性缺陷,包含市场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二是黄金交易市场的非标准化、缺乏透明度,在信用缺失的中国市场会造成市场混乱。三是市场本身结构不合理,对风险披露、业务隔离、风险管理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法律规范的缺失。黄金交易市场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与限制,我国该方面的法律规范的缺失直接导致黄金交易市场的畸形。法律法规框架构建层面,我国当前黄金交易市场主要依托《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银管理条例》来调整和规制。法律规范的缺失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金银管理条例》的自身失范。2011年1月《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与国家金银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力度依然不够。其次,我国相关法律资源未整合,呈分散化状态,大多数法规位阶较低,且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法律来规制该领域的现实问题。最后,黄金市场的创新使得风险防范难度增加,也凸显了相关领域法律资源供给不足,传统风险尚且应对不足,在面对互联网呈“破坏式”袭来时,法律的滞后性体现得更为明显。这种情况下我们期待《黄金法》和《黄金交易法》的出台,并期待随着新形势出台合乎现实情况的实施细则。

第三,缺乏必要监管,监管职责划分不明确。市场监管对市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黄金交易市场的监管问题突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场外交易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当前场外黄金市场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尤其交易主体的行为无明确法律规定,造成其处于放任自流、无序竞争状态。二是不同黄金业务归不同监管部门的做法使得各个子市场信息沟通困难,容易产生监管盲区,黄金交易风险加大。[2]三是我国黄金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多样性,监管协调机制未建立,造成监管效率低下,自律监管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四,合力因素带来的巨大风险。黄金交易市场交易对象为黄金,具有特殊性,市场的发展面临巨大风险。一方面,黄金价格波动大,易造成交易市场的秩序混乱和不稳定。虽然一国的黄金储备规模对黄金的价格有重要影响,但因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金价经常处于剧烈的波动之中。另一方面,具体法律制度规范以及监管的缺乏,使不法商人利用法律政策漏洞进行非法交易以及违规操作,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市场交易风险极大。

二、黄金储备间接周转之分析

(一)黄金储备间接周转的涵义

一国货币当局为达到黄金储备增值、保值的目的,进而开展制售金币、黄金租赁、黄金借贷等业务,这种间接实现黄金储备功能的运用形式便是黄金储备的间接周转。作为众多黄金业务的一部分,黄金租赁是指商业银行与同业或企业签订实物黄金租赁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商业银行出租实物黄金,到期后收回,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业务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按交易对象性质区分,商业银行之间的黄金租借业务也称为黄金拆借;商业银行对企业出租黄金的业务被称为黄金租赁。[3]

20世纪80年代,国际黄金租赁业务出现,伴随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它受到黄金矿产商以及首饰商普遍欢迎。通过黄金租赁业务,商人们既可以获取或者节省生产经营资金,又可以避免市场风险获得稳定收入。我国黄金相关下游产业和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黄金加工大国和黄金珠宝消费国。2014年9月18日,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国际板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黄金市场对外开放迈出实质性的一步。我国国内企业及中小银行的黄金需求日益增多,因而国内的黄金租赁业务也应运而生。我国黄金储备的间接周转已开始得到重视,并逐步得到规范。

(二)黄金租赁市场之缺陷或现实问题

第一,国内黄金市场实物黄金供给渠道不足,制约黄金租赁业务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我国黄金交易的严管政策,使得黄金市场主体实物黄金储备量非常有限;国内产金企业因黄金贮藏成本等将黄金出售进入流通市场,而不注重黄金贮存;我国的黄金进口限制政策,使得其他金融机构或民间无法从国际市场获得黄金。以上原因使得我国黄金虽持有量不少,但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难以支撑起黄金租赁市场的发展。

第二,黄金租赁业务主体有限,服务体系不够完善。商业银行、产金企业和用金企业是当前我国黄金租赁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因黄金相关业务的市场风险以及业务审批操作流程的繁复性,使得许多投资者望而却步;同时,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使得强调信用度的黄金租赁业务很难被投资者运用掌控,进而使投资者犹豫前行;此外,黄金租赁的基本平台建设不完善以及服务体系滞后,例如电子交易平台、实物托管清算机构以及信用评估机构乃至相关信息的披露都不完善,使得投资者兴趣骤减。

第三,黄金租赁业务缺乏合法的相关检测信息。我国黄金租赁业务同国际黄金租赁业务与相比,缺乏权威的中央银行参与,仅在部分行业间开展,如商业银行与企业或同业之间。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参与黄金租赁业务,其对该业务信息知悉较少,无法对该市场进行整体性的宏观调控与指导。另一方面,国内黄金租赁业务大多在场外私下谈判达成,造成黄金交易所可能也无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更无法准确地反馈给其他主体以及制定相关规范政策。

第四,配套法律规范的缺失。法律规范的缺失严重制约黄金租赁市场的发展。首先,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整个黄金市场运行不规范,竞争无序,从整体上制约黄金租赁市场的发展。其次,黄金租赁市场本身也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管理办法来调整和规制其发展。最后,黄金租赁业务很多在场外私下谈判,没有相应的惩罚机制或规范惩罚黄金租赁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私下违法操作和违法交易显然是不妥的。这种情况下,现阶段我们只能期待目前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商业银行制定“黄金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以规范和指导黄金租赁业务的开展,而2015年修改实施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便是很好的借鉴与实践。

第五,缺乏必要监管以及监管方式不科学。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指导监管工作,使得监管工作无章可循,没有目的以及侧重点,也缺乏相应的执行依据;具体的监管措施效率低下,在市场的无序竞争下,不成体系的监管不能配合具体的市场运行,监管效果不佳;监管的侧重点的缺失,当前市场信息的监测工作不到位,信息披露工作没有做好,影响市场交易信息的发布,同时市场中异常交易也没有监管到位,无法提出风险预警。

三、黄金储备资产组合之分析

(一)黄金储备资产组合的涵义

黄金储备资产组合作为黄金储备的运用形式之一,其实质是将一国的黄金储备同外汇储备根据不同情况按比例调整。即将一定量的黄金储备在适当的时候转换为收益高且流动性较强的外汇储备,并根据外汇市场汇率的具体变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

外汇储备,指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是一个国家货币当局持有并可以随时兑换外国货币的资产。[4]广义而言,外汇储备是指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包括现钞、国外银行存款、国外有价证券等。狭义而言,外汇储备是一国用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偿还对外债务的外汇积累。外汇储备作为一个国家经济金融实力的标志,它是弥补本国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本国汇率以及维持国际信誉和地位的物质基础。[5]

在具体资产组合中,投资者必然会趋利避害,用风险/收益最优原则来选择何种投资组合。在风险条件一定下,要求组合获取的收益最大化,或是获取同样收益的情况下,要求组合所面临的风险成本最小化。一般情况下,如果资产组合使得所购置组合的收益和风险可能与预期相符,那么这个组合是成功的;反之,则失败。黄金储备最大的管理意义在于增强黄金储备的流动性,实现黄金储备最大可能的收益性,它与外汇储备的资产组合变化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黄金储备资产组合之缺陷或现实问题

黄金储备和外汇储备作为我国国际储备的两种主要形式,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截至2017年5月,我国的黄金储备量为1842.6吨,外汇储备30536亿美元,黄金占外汇储备的比例为2.4%,与美国的75.1%相距甚远。

从外汇储备方面讲,我国逐年增加的外汇储备虽是经济实力的体现,但同时蕴藏着成本的增加。首先,投资与消费的成本问题。一方面,外汇储备的增长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丧失了部分货币政策操作的主导权,削弱了我国货币政策对经济的调控力,降低了人民币的自由度,加大其升值的压力。另一方面,外汇储备是我国对外国的债权,我国大量购买他国国债的行为本质上是财富外流的表现,外汇储备量过大会限制我国国内的即时消费和同步投资,使得我国大量的财力和劳务被占有,减少大量劳务岗位。其次,汇率风险成本加大。我国的外汇储备结构不合理,币种分散程度较低。我国一度是美国最大的债权国,而今大部分外汇储备仍是以美元的形式持有,持有单一,风险较大。随着经济危机肆虐全球,以及多个经济势力的崛起,美国的政治、经济连续波动,我国的外汇遭受巨大损失。目前,世界各国在慢慢减少持有美国国债。再次,流动性过剩问题凸显,即效果成本加大。央行迫于本国外汇储备的持续高速增长,会在计划外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货币的流动性过剩会使得我国在宏观调控中货币政策的自主性发挥掣肘;导致境内资产价格飙升,积聚资产泡沫,造成虚假的经济繁荣景象,对投资者形成错误的引导;引起宏观经济的过热投资,加大我国通货膨胀压力。而此时,相较于外汇储备,我们是否应当看到黄金的高流动性、高安全性和低收益性的特征,是否应当看到黄金较强的避险功能,是否考虑以增加作为多元化投资组合中的一个工具的黄金储备来分散投资风险,是否考虑将部分外汇储备转换为黄金储备来优化我国外汇储备结构呢?

黄金储备应当保持适度的规模,才能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黄金储备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黄金储备利用率低下。央行购买大量黄金且不出售,将黄金仅仅陈列于国库以作为彰显国家地位的象征,那么此时的黄金储备的增加将会毫无经济意义,甚至会产生负面的经济影响。此时,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对黄金储备进行动态管理,例如将黄金储备与黄金保管业务、黄金租赁业务和黄金融资业务相联系,有效利用黄金储备的资源。二是我国黄金储备量不足。一方面,对比“十二五”期间和“十三五”期间的相关数据,尽管我国的黄金储备数量正在逐年慢慢攀升,但是数量依旧不足,尤其是黄金储备占外汇储备百分比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这不利于我国经济安全及人民币的国际化。另一方面,我国民间黄金持有量少。我国“统购统配”的黄金严管政策,使得民间的黄金持有量偏小。目前的民间黄金大部分用于珠宝首饰买卖,用于投资流通的黄金少之又少。虽然民间黄金不能直接上升到国家的高度用于国际支付,但国家却可以在特殊情境下紧急动员使用以救济,所以民间黄金储备也是官方黄金储备的有效补充。美国经济学家凯恩斯:“黄金在我们的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作为最后的卫兵和紧急需要时的储备金,还没有其他更好的东西可以代替它。”[6]此时,我们是否应当考虑双管齐下,适度增加官方以及民间的黄金储备并合理调控二者的比例呢?

四、黄金储备之原则构建分析

中国对黄金储备的运用已经提升至战略高度,“十三五”时期是我国由黄金大国迈向黄金强国的关键时期,我国对黄金储备的运用目前主要有:提高黄金储备营运的收益率,主要通过买卖交易双方在国际黄金市场利用现货、期货及选择权等多种交易方式达到提高收益率的目的;实现库存黄金自身的增值,将黄金当做普通资产来运营,发行、经销各种金币,提升黄金利用率,做活金币的市场化;通过对黄金储备及外汇储备的综合协调,配合“供给侧改革”“一带一路”“互联网+”等国家战略实施,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黄金储备制度注入新的活力。基于上述对黄金储备三种运用方式的分析,笔者认为黄金储备应当综合调整和规制,故而提出一系列原则构建,以指导我国黄金储备具体制度之构建。

第一,法制完备原则。我国的黄金储备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运行过程无法可依,黄金市场无序竞争和违规操作、资产组合不科学,故而我们应当对黄金储备进行法律规制。首先,健全黄金市场相关法律体系。黄金市场监管法规缺失,场外黄金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失范,都让我们希望“早日制定新的《黄金市场管理条例》;同时制定黄金衍生品管理法规,明确黄金衍生品违规行为的类型和处理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关实施细则。”[7]其次,制定科学的市场准入规则。科学的市场准入规则应当对场内场外的交易主体均有规定,甚至应当考虑到境外机构进入国内的黄金交易市场的情况;应当要求场内场外的交易主体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查,以方便后期的信息披露与监管。再次,明确监管模式,强化协同监管。监管应当注重因地制宜以及协调监管两方面。因地制宜是要根据场外场内市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手段和措施进行监管;协调监管主要是避免在黄金市场监管部门多样性下造成监管盲区这一情况,同时强调自律监管,强调黄金交易所本身的自我监管功能,合力作用下的监管才能提高监管效率。最后,建立配套政策和制度。法律的实施与执行,与政策关系密切,配套的政策对法律机制的建立作用极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信用基础体系、信息披露机制。科学的市场税收政策、市场的适度开放等极为重要。

第二,适度原则。我国的黄金市场的开放和调整并非是无限度的。一方面,市场应当适度开放。该种适度开放主要体现在对内对外两个方面,我们期待的《黄金市场管理条例》应当明确黄金市场稳步对内开放,审慎对外开放。民间的黄金储备某些时候便是一国官方黄金储备的有力补充。对内发展“藏金于民”,允许普通法人和个人持有、交易实物黄金产品,作为储蓄和投资工具。[8]例如在黄金租赁市场适度开放黄金进口业务管制,宽进严出,增加民众的黄金贮存量。对外应当周密部署,将黄金储备、黄金市场与人民币紧密联系,可实行小范围试点开放,先开放零售业务,以观其效。另一方面,中国黄金储备的规模应当适度,这也是优化资产组合的要求。黄金储备过多过少,都不是好事情。当前,我国的黄金储备占比率远低于同期其他发达国家,截至2017年5月,我国黄金储备占外汇储备的2.4%,这明显不利于我国的经济安全、人民币的国际化以及黄金市场的发展,故而我国应当适度有技巧地增加黄金储备,藏金于民相较于国家集中式的增加黄金储备是有技巧的选择之一,可以更好应对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和美元资产贬值的风险。此外,黄金储备数量的不足要求我们依旧要适时地吸纳相应数量的黄金,保持黄金储备的正常增长;合理并优化利用黄金资源,让黄金储备以资产的面貌获得有效的资产增长。

第三,协调运行原则。立足于宏观角度,黄金储备的运用应当协调运行。一方面,黄金市场内部应协调发展,即要求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要协调发展。中国黄金市场是以发展黄金衍生品交易为主的场内市场与以现货延期交割模式为主的场外市场并举。现今,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产品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场内交易的非标准化程度提高,可以机动灵活地转化成场外合约交易;而场外的非标准化黄金衍生品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标准化又可进入场内。两种交易模式相互交叉和渗透,是故两者的协调发展对黄金市场影响巨大。另一方面,黄金储备三种运用形式应协调互动。直接运营、间接周转和资产组合不是互相孤立的,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调。黄金储备的动态管理突出了这一问题,除了黄金的直接买卖外,可开展多项业务管理黄金储备,例如黄金保管业务、黄金租赁业务、黄金融资业务以及运用衍生交易工具进行黄金投资等方式对黄金储备进行保值增值。而资产组合本身便要求黄金储备与外汇储备之间的相互转化变动,以期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第四,稳步渐进发展原则。黄金储备的发展规制要尊重事物发展规律稳步渐进,切不可贸然一刀切片面改革,具体表现在:一是黄金市场开放的渐进性。封闭式和完全开放式是不正确的,我国黄金市场的开放应当由里到外,由点到面渐进开放;稳步对内开放,审慎对外开放,由试点开放到逐步扩大开放。二是逐步完善对黄金市场的法制建设、规划和监管。首先要着眼于黄金市场的大局与长远实际,肃杂创新,改变黄金市场管理乱象,清理错误和不切实际的政策法规,为黄金市场营造法制化、合理化的发展环境。其次要对黄金市场的具体立法规定以及相关的监管模式进行明晰与确定。三是人们对黄金储备认识的渐进性。我国统购统配的政策取消后,黄金市场相对开放,民众的黄金投资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对黄金认识的不断加深而苏醒爆发出巨大的黄金需求。

综上所述,在我国特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考虑黄金储备的调整和规制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注重黄金储备三种运用形式的局部规制和整体调控,在具体调控中构建信用体系、因地制宜以及适度开放等,以建立调控有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黄金市场体系。笔者认为应当摆正黄金储备的位置,以上述的原则为指导,构建具体制度,才能使黄金储备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完善我国金融体制,顺应“十三五”规划金融体制改革及黄金行业改革发展的精神,加快黄金强国建设,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1]张瑞夫,刘春玲.国际黄金市场相关问题浅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8(5):52-54.

[2]郑婉妮.论动态管理模式下的我国黄金储备法律制度[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8):12-14.

[3]赵炜.黄金租赁业务在黄金行业中的应用[J].财经界,2016(11):127,281.

[4]吴海军,刘炯.浅议中国外汇储备问题[J].当代经济,2013(1):66-67.

[5]韩璇.中国持续增长的外汇储备分析[J].现代商业,2014(6):105-106.

[6]储幼阳,林可.国际黄金储备的演化及借鉴[J].海南金融,2010(6):55-59.

[7]魏峰.我国黄金投资市场发展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1(17):9-11.

[8]王伟兵.促进黄金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政策建议[J].当代经济,2013(7):68-69.

(责任编辑 刘成贺)

Research on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Gold Reserve

LI Yin-feng

(Academic Affairs Office, Zhe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44, China)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our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main form of international reserves, the system of gold reserve has three main forms of operation, including direct operation, indirect turnover and asset portfolio. By comprehensively examining their connotation and their respective defects, it can be seen that the application of gold reserve is not satisfactory. In order to make the system play its due role, it is necessary to adjust and regulate it in concrete institutions, reasonable policies and relevant laws. As a consequence, the system of gold reserve in China should have several general development guidelines, including 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d legal system, of moderation, of coordinated operation and of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and so on. And then,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principles, specific management systems and laws will be built.

gold reserve; gold market; asset portfolio; 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2017-06-11

李银凤(1988—),女,河南项城人,硕士,郑州工程技术学院教务处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10.13783/j.cnki.cn41-1275/g4.2017.04.014

D922.28

A

1008-3715(2017)04-006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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